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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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是大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可以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条件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学历要求、考试成绩要求、政治面貌等。

2. 入学报到:在录取之后,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档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等会被记录在学籍档案中,该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的重要依据。

4. 学分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会规定学生需要完成的学分要求,并对学分的获取和认定进行管理。

5. 学业警告与退学:学生在学业上出现较大困难或有违规行为时,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6. 休学与复学: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但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按时复学,未按时复学者将被取消学籍。

7. 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申请毕业。

学校会审查学生的毕业申请,并进行学位授予。

8. 学籍变更: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能会发生学籍变更情况,如转专业、转学、双学位等,这些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9.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校会提供学生学籍证明,以及发放学生证,学生可以通过这些证明进行个人信息的证明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保证自己的学籍和学业正常进行。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教学分级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教学分级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教学分级管理办法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两校区办学格局的基本形成,特别是研究型大学建设的不断推进,我校教学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与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新的本科教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教学管理重心的下移,实现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体现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充分发挥学校各层级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与基本思路以建立与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新的本科教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改革现行本科教学管理体制,更新教学管理模式,实现教学管理重心下移,提高教学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制度上、组织上的保障。

我校本科教学分级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以管理工作重心下移为重点,科学划分校院教学管理职能和权限,明确分工,责权统一,充分发挥学校各层级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适应新世纪人才培养要求的、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具有我校特点的本科教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按照学校本科教学分级管理总体目标与工作思路,进一步建立健全本科教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由目标系统、决策指挥系统、教学过程监测系统、评价系统和反馈调控系统五个子系统组成的教学管理、质量监控体系和“决策→执行→反馈→调控”的运行机制,建立校、院教学管理工作两级责任制,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完善校院民主管理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委员会。

两委员会是学校在教学工作方面的民主决策和咨询、审议机构,下设课程建设委员会。

校课程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工作,全校的教材建设和教材选用工作。

校专家督导组代表学校进行各项教学督导工作,在教学管理、教师教书育人、学风建设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学院的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学院本科教学工作中的重大改革和建设问题的民主决策。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重新学习和自修课程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重新学习和自修课程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教务部教务通知(2014)第5号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重新学习和自修课程的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特对本科生申请重新学习和自修课程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生首次修读课程不及格或对成绩不满意者,可以申请重新学习该课程。

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每门课程的重新学习的次数不超过2次。

1.重新学习范围.(1)对修读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新学习;(2)除通识教育公选课以外的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环节除外)第一次参加考核但成绩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免费学期初补考的机会,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课申请重新学习;(3)通识教育公选课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可以选择重新学习该课程(如原选修的通识教育公选课未开设,学生需另行选修其它课程),也可以另行选修其它课程;(4)毕业班学生申请重新学习的,最后一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只能选择前10周结束考核的。

选择后10周结束考核的课程时,毕业审核时按结业生处理。

2.重新学习方式(1)跟班重新学习。

跟班重新学习是指将重新学习学生编入正常教学班级与初修学生一起学习和考核的重新学习方式。

(2)组班重新学习。

组班重新学习是指当学期学校根据课程情况、重新学习人数单独组班开课。

组班重新学习的教学要求及考核要求与正常教学班级一致。

(3)自学重新学习。

当学生选修或重新学习的课程与原有选修课程存在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学生在征得重新学习课程的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按自学的方式进行重新学习。

参加自学重新学习的学生需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除课堂教学以外的其他教学活动。

3.重新学习课程的有关要求(1)学生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每学期累计不超过2门且总学分不超过6个(降级、休学复学的学生可根据情况放宽要求);(2)学生在第一学年内不允许申请重新学习;(3)考试缺考、违纪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须参加跟班重新学习或组班重新学习,不得参加自学重新学习;(4)当学期学生选课的总学分数(含重新学习学分数)不得超过40(含40)个;(5)重新学习某课程2次后,考试仍不及格的,不允许再次申请重新学习该课程;(6)凡经批准重新学习某门课程的学生,要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学生没有完成任课教师对出勤、作业、实验、实践等环节的要求,教师有权禁止其参加课程考核(教师在成绩录入界面的备注栏加“禁考”字样),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7)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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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政治与思想道德、业务、身体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允许其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于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回原籍。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保留入学资格的次年6月份以前,向校招生办公室书面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学制、学生在校年限第五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本科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不能在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注册与考勤第七条注册1.注册是学生取得学习资格必须履行的手续,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2.秋季学生注册时,必须缴清有关费用,再持本人学生证及学校有关业务部门出具的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由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并对购火车票“优惠卡”充值,进行网上注册。

3.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延期一周注册;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及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4.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清有关费用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延期注册申请并作出缴费承诺,经学院批准可在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等手续。

5.学生证遗失者,注册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经办人员将其情况记录在案。

待学生证补办后,再加盖注册章。

6.休学学生经批准复学后,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7.学院于开学第二周内将未按时注册(含延期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部。

8.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符合本条第四款没有注册的学生可以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待注册后承认所取得学分;其他没有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不能取得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

第八条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者必须按规定参加培养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有校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1.学生请病、事假审批权限(1)请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审核,院教学办公室主任(院教务科长)批准,报院教学办公室(院教务科)备案;(2)请假一周及以上两周以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报院教学办公室(院教务科)备案;(3)请假两周及以上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之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报教务部备案;(4)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务部办理休学手续。

2.凡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旷课一天,计划学时超过4学时的,旷课学时按实际计划时间计算,不足4学时的,旷课学时按4学时计算。

3.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1)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4.上课(包括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实习学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完成相应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

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

第十二条“旷考”、“违纪”、“作弊”、“禁考”成绩折算一律记“0”分,计入平均分、绩点统计。

第十三条重新学习成绩如实记载;所有补考(含学期初补考、毕业前补考、结业后返校补考)成绩,大于60分记60,绩点记1.0,小于60分如实记载,绩点记0.0。

但在进行平均分、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且用于评优、免研等排名工作时,如首次考试不及格,重新学习通过成绩按60分计、绩点按1.0记,其他情况记首次考试成绩及相应绩点。

第十四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采用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数注意:表中第一列的“-”表示大于等于前一个值,小于后一个值(其中100分是小于等于)。

第五章缓考、弃考、补考、重新学习及毕业前补考第十五条缓考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教学院长签字、批准,录入教务系统后生效,且该门课程以“缓考”计,不计入平均分、绩点统计。

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一律无效(特殊情况须报经教务部批准)。

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2. 课程缓考一般由学生本人办理,如因重病和其他原因自己办理确有困难者,可由其他人代办;3. 学生凭《中国矿业大学缓考申请表》到开课学院办理考试手续;4. 缓考者必须参加普通班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弃考学生可在相应课程考核前72小时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个学期限申请1门,经教务部批准,该门课程成绩以“弃考”计,不计入平均分、绩点统计。

第十七条补考、重新学习1. 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环节除外)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补考一般安排在次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实践环节课程不组织补考,但给在校生一次免费重新学习机会。

补考不及格,必须重新学习。

2. 旷考、禁考、弃考或考核违纪、作弊者,无补考资格,但可申请参加重新学习。

3.课程考核(含补考、重新学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及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4.对于已及格的课程,学生如对其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八条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是指对应届毕业生进行的毕业前不及格课程考核。

毕业前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进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1.由于专业停办或培养方案调整等原因,原不及格课程无法进行重新学习;2.需参加毕业前补考的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低于15学分(含15个学分)。

符合毕业前补考条件的学生,必须于当年4月初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对没有办理补考申请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1.符合《中国矿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者,按该办法办理。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如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原专业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转入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4.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以经学生同意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1.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2.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一般院校申请转入本校者;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4. 应予退学者;5.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并填写《转学、转专业审批表》,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然后按以下办法办理:1. 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审核意见,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部审批。

2.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学校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 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上报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向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发函联系,经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发文通知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学,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5日至2月20日、7月1日至8月20日。

转专业、转学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2. 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3. 因某种特殊原因(如短期工作、创业等),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认可的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到教务部教务管理科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期间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2.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自理,符合学生团体理赔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3.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4. 符合降级、退学条件者必须降级、退学,不允许休学;5. 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学生自休学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部教务管理科办理离校手续,过期不办理按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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