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文的修订及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之建设工程合同解读(一)

《民法典》合同编之建设工程合同解读(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明确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订立的关于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是投资建设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是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主体必须具备特殊资质,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
自然人没有承包人资格,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合同有计划性和程序性要求。
建设项目投资额巨大,与国民经济的许多部门和行业密切相关。
因此,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批准,不得订立勘查、设计合同;未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不得签订施工合同。
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
四。
如果合同是重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按工程进度可分为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条件的勘察研究而达成的协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即承包商与业主在项目立项阶段签订的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信息的合同。
二是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个方面。
施工是指工程的建设,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组装。
实务中需要注意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资格要求和特别规定,但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是具有一定资格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不能以承包人的身份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浅析《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修订

浅析《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修订发布时间:2021-12-07T01:20:11.332Z 来源:《福光技术》2021年19期作者:李鑫[导读]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共7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民法典》实施后,原《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绵阳城市学院四川绵阳 6210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原《合同法》同时废止,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合同关系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中相关条款进行约束,其中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主要在第十八章。
基于多年来建筑业领域所形成的成熟的市场交易关系,《民法典·合同编》在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整体上延续了原《合同法》中相关条款的要求和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小幅修订。
本文主要就新修订的内容进行整理和分析,为行业内的合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修订1. 引言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共7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民法典》实施后,原《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但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扩张,参建单位之间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这就对行业健全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民法典合同编建筑工程法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建筑工程法是针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 工程范围:即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它是土建、安装、装饰装修还是其中一部。
土建、安装、装饰装修之间的专业界限划分应当明确。
2. 建设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总天数。
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工程的进度和双方的利益。
3. 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 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质量要通过施工单位相应的资质等级、质量责任制度、按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建材、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严格按设计采购和检验制度、工序管理、检测、试验、返修、保修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予以保障。
在订立工程质量条款时,应考虑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环节、各因素,全面、详尽地订立好施工质量条款。
5. 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以及价款的调整机制。
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建筑工程合同还应当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生效和解除等方面的条款。
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责任,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建筑工程法是针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它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签订和履行建筑工程合同时,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民法典合同编工程建设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工程建设合同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更加细致、全面,这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双方权益的合理保护至关重要。
特别是对于工程建设合同,明确了合同的形式要件、内容要求及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的法律后果。
我们来了解什么是工程建设合同。
《民法典》规定,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此类合同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内容,是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法律文书。
让我们具体看一份工程建设合同范本,并对照《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工程建设合同】甲方(发包人):__________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进行__________工程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如下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3. 工程规模:__________4. 工程标准及要求:__________二、合同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三、工期安排开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四、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甲方要求。
五、付款方式1. 预付款:__________元,于合同签订后__日内支付。
2.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
3. 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日内支付。
六、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内容要求更为明确。
其中不仅涵盖了工程的基本信息、财务条款,还包括了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等关键性条款,确保了合同的完整性和执行力。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规定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一条款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框架,即一方负责建设,另一方负责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七百八十三条至第七百八十五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如果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分包的情况。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责任的明确。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还需要注意第七百八十七条关于联合承包的规定。
两个以上承建单位共同承包一项建设工程时,应当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这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明确划分,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第七百八十八条至第七百九十条涉及了隐蔽工程的检查、工程量的增减以及工程进度的要求。
隐蔽工程在覆盖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覆盖,发包人不得请求揭开检查。
如果发包人增加工程量或者改变设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同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合同在《民法典》下有着严格的规定,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都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建设工程合同规定范本:建设工程合同甲方(发包人):__________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工程名称)的建设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建设工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三、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四、工程造价:人民币____元五、技术资料交付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六、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由乙方负责七、拨款和结算:按照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八、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协助九、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十、双方相互协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其中,第三编合同编第十八章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共有21个条文。
相较于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一、明确了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这一规定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使得不仅承包人,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二、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新司法解释增加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资质、借资质、超资质、应招标未招标、应招标中标无效等。
同时,新司法解释删除了转包、违法分包、借资质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
三、合同内容的约定《民法典》新增“一般”二字,表明条文所列的参照性内容不是必须的,双方可自行约定,更加彰显合同自愿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贯彻。
同时,删去“双方”二字,表明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再是简单的两方主体,也包括多方。
四、体现了平等民事主体间合同地位《民法典》第798条、第801条、第803条、第807条将对应的《合同法》相关条文中的“要求”改为“请求”,即平等民事主体间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行使权利由简单生硬的命令式表述调整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表述。
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机关法治思维的进步,强调的是司法对诉权的保护。
五、垫资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新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6条对垫资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进行了规定。
这一变化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总的来说,《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在保留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使得法律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更好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这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原理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指建设工程的业主,承包人则是承接建设工程的企业或个人。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可以存在分包人,即承包人将自己承接的工程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的行为。
分包人同样应遵循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工程价款、工程进度、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保修期等。
同时,还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发包人义务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以便承包人顺利完成工程。
同时,发包人还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和验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义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同时,承包人还应当保证工程进度和安全施工,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工程价款未全部支付时,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到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在建设工程发生争议时,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会带来无效的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也会因此无效,验收也可能不合格。
如果合同无效,需要进行解除并处理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堪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时,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条款解读

《民法典》建设⼯程合同章条款解读概述:1《民法典》合同编第⼗⼋章建设⼯程合同,共计21个条⽂。
体例上,该章规定沿袭了《合同法》第⼗六章建设⼯程合同的相关规定(该章共计19条)。
《合同法》第⼗六章的19个条⽂中,有11个条⽂在《民法典》建设⼯程合同章中未作修改,有8个条⽂存在变动。
此外,与《合同法》第⼗六章对⽐,《民法典》建设⼯程合同章新增了2个条⽂,具体为第793条和第806条。
两个新增条⽂分别是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条、第3条及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选择性吸纳。
本⽂针对以下重点条⽂的修改进⾏解读:重点条⽂解读:2《民法典》第七百九⼗⼀条(1)变化:由“肢解”改为“⽀解”①《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提倡对建筑⼯程实⾏总承包,禁⽌将建筑⼯程肢解发包。
建筑⼯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程的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并发包给⼀个⼯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程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的⼀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个⼯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程肢解成若⼲部分发包给⼏个承包单位。
②《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第⼀款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义务,完成中标项⽬。
中标⼈不得向他⼈转让中标项⽬,也不得将中标项⽬肢解后分别向他⼈转让。
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程肢解发包。
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九条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义务,完成中标项⽬。
中标⼈不得向他⼈转让中标项⽬,也不得将中标项⽬肢解后分别向他⼈转让。
(2)评价依据“从新”原则,“⽀解”(⽀解分包)将成为法规及合同⽂件中的规范⽤法。
⽤词更加准确、规范,但含义并未发⽣根本性变化。
《民法典》第七百九⼗三条:(1)从体系上看,本条应属于民事法律⾏为⽆效的法律后果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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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文
的修订及解读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中国人民的权利法、宣言书,是全民守法的教材,是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施行后,诸多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如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等。
建经律所致力于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法律服务,一直关注《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与原《合同法》建设工程章节的修订,结合立法背景、实践经验及专家分析,就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文进行了梳理与解读,以供参阅。
01将“肢解”修改为“支解”
解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将原《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表述中的“肢解”变为“支解”。
“肢解”一词表示分解四肢,古代酷刑之一。
现在多比喻分解,分散。
“支解”一词也是古代碎裂肢体的一种酷刑,现多比喻外力将某完整的东西分割成碎块。
“肢解”和“支解”虽然在某些时候可以通用,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其本意是将建设工程分割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适用“支解”比“肢解”更为恰当。
02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
解读:
(一)请求权主体
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表述的请求权
主体是承包人,因此有观点过分的拘泥于该条的文字表述,误认为发包人无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司法实践中存在因理解有出入导致的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比如:案例1“发包人太阳公司与承包人月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仅为解释说明问题,在此隐去发包人和承包人真实名称)中,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才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后因价款结算发生纠纷。
承包人月亮公司诉至法院,以串标导致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按实结算工程价款。
发包人太阳公司辩称,即使合同无效,但是也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法院最终采纳了月亮公司的主张。
案例2:“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按照《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样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后来,各级地方高院也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认为除承包人之外,发包人也能够主动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