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的内部制约与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近年来,行政管理越来越严格,行政执法也成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行政执法若不加以监管和检查,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违法行为等问题,因此,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概念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机关的行为、程序、结果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它包括监督对象、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要素。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依据1.宪法规定宪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必须服从法律、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程序行政法规和程序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范围、权力、义务和职责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起到指导作用。
3.法律的监督程序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监督程序,有利于处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纠纷和错误。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目的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尊重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
2.规范执法机关的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迫使执法机关规范自己的行为,抑制行政执法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3.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及时纠正和改正执法机关的错误和不良行为,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增强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主体1.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
比如,制定和实施执法程序、绘制执法纪律、加强内部培训等。
2.司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否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是否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3.社会监督与政策建议社会监督和政策建议是重要的行政执法监督监督主体。
公众的监督能促进政府的执法公正与监察力度,通过政策提案、听证会、舆情监测等方式,让政府更加贴近民心。
行政执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

行政执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一、引言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践行法治原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进程中,行政执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治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行政执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从制约与监督、维护法律权威以及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制约与监督首先,行政执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之一是制约与监督。
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其依据是法律和法规。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对行政行为的执行进行制约与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这种制约与监督可以通过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实现。
行政执法机关在制约与监督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执行法律和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安全。
其次,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监督行政行为的执行,减少了滥用职权和公共资源的可能性,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法律权威行政执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之二是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行政执法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负有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提升了人民对法治的信心。
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在于增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当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地执行法律时,人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就会增加。
这种尊重和信任有助于形成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四、促进社会发展行政执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之三是促进社会发展。
行政执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消除了市场失灵和政府行为失范等问题,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行政执法机关在保护市场秩序、监管行业乱象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行政执法的力量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进步。
例如,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这些行为有助于提升社会经济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
如何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人大未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人大的监督职能是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最具权威性,但却缺乏可操作性。表现为:对于人大进行行政监督的内容和途径,立法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这种可行性规定的缺失,导致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弱化,使得人大的监督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社会舆论对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力度。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意识淡薄。一方面,有些群众的诉求找不到合适的监督渠道,群众诉求难以得到及时处理,导致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逐渐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传媒对行政执法监督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时有偏颇,没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
构建分工明晰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要使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需要从社会各个层面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要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将检查机制落到实处,强化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完善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要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与备案制度,严格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要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保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要完善社会协作促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倡导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增加人民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途径,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机制。
当前行政执法监督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政 协 、 闻 媒 体 等 对 行 政 行 为 的 监 督 。 者 认 为 , 前 新 笔 当
行政 执 法监 督 的主要 任 务和作 用 应 当包括 : 1督 促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积 极 、 严 格 地 执 行 . 国家 的 法 律 、 规 和 规 章 . 法 履 行 法 定 的 行 政 管 理 职 法 依 责 。 政 行 为 不 是 简 单 、 械 的 活 动 , 律 规 范 也 不 是 行 机 法
盾 多 发 、 益 主 体 和 利 益 诉 求 日益 多 元 、 民 的 民 主 意 利 公
识 和 权 利 意 识 日益 高 涨 的 时 代 背 景 下 .加 速 推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 范 行 政 执 法 , 强 执 法 监 督 , 显 得 更 加 规 加 就
迫 切 和重要
在 行政 法 上 . 义 的行政 执法 监督 . 指 负有 监督 狭 是
和 政 策 的 贯 彻 落 实 .也 有 利 于 保 障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代社 会 的很多 矛盾 , 然 发 生在 社会 的各 个层 现 虽 面 、 个 主 体 之 间 , 是 矛 盾 背 后 或 者 矛 盾 的 起 因 大 多 各 但 都 离 不 开 政 府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 从 征 地 拆 迁 到 市 场 秩
职 责 的 国 家 机 关 对 于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实 施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果 不 能 及 时 地 对 法 律 规 范 进 行 修 改 或 调 整 .仅 靠 规 范
和严 肃 执 法 行 为 本 身 .显 然 是 不 能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问 题
为 . 否 符 合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进 行 的 监 察 和 督 促 . 对 违 是 并
申论行政执法力理利

申论行政执法力理利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执法力的理利关系备受关注。
力即是执法的权力,理即是执法的依据,利即是执法的目标和效果。
行政执法力理利的统一与平衡关系着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能性。
行政执法力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权力。
行政执法力具有独特性、专属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独特性体现在行政执法力只属于行政机关,不同于其他组织和个人;专属性体现在行政执法力是行政机关独有的权力,不同于司法权和公民权;强制性体现在行政执法力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来推动行政行为的实施。
行政执法力的行使必须有理,即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法律法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力的基础和边界,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规范。
行政执法力的理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体现。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力时,必须依法行使,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力时,必须合理行使,遵循合理的原则和标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
行政执法力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管理的理想状态,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行政执法力的利是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影响。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力时,必须考虑到执法行为的效果和影响,以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
行政执法力的利涉及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市场秩序、环境保护等方面。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力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利弊,确保执法行为的效果和影响最大化。
行政执法力、理、利的统一与平衡关系着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能性。
行政执法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行政执法的基础,也是行政执法的保障。
只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力,才能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只有合理行使行政执法力,才能确保执法行为的效能性。
行政执法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与平衡,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能性,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浅论行政执法的监督

浅论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不公正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因此,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现状以及任重道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的监督意义行政执法的监督是一种制约与约束,它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机关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首先,行政执法的监督可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监督机制的存在,使得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决,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促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监督能够有效减少协调与冲突,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纠纷与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并且在监督的方式与手段上也有所创新。
内部监督方面,行政机关内部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机构,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执法纪律,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与奖惩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与职业道德,从源头上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外部监督方面,我国建立了多层次、多部门、多角度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包括审判机关、立法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监督。
“阳光执法”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种新形态,通过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接受公众监督,实现了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问题与挑战虽然我国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相对分散,监督职责与权力重叠、责任不清。
这导致了监督的效果不够理想,存在着监管真空的情况。
其次,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尤其是在信访举报和申诉机构方面存在一定缺陷。
滥用申诉机制、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时有发生,需要加强监督力度。
同时,行政执法的信息公开程度有待提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概述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
是一个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
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本文在狭义上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即政府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
随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时代的到来,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在行政决策,法律事务的处理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
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纠错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问题一是监督力量较为薄弱,不利于我国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十年内乱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基本上处于瘫痪或者空白的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
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完善类型

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完善类型篇一:浅谈行政监督的类型极其完善措施浅谈行政监督的类型及其完善措施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姓名:吕淑良学号:00930002 指导老师:任维德内容摘要: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它的类型有什么,又应该怎样完善。
关键词:行政监督、类型、制度、完善一、行政监督的概述1. 行政监督的含义和特点关于行政监督的含义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是指民主国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等)依法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性能公正活动说进行的监察与督促活动。
这一解释被称为广义的行政监督。
在这里,行政监督的主体由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主体和内部监督主体两部分构成。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一个国家政党组织,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各法人团体、群众组织和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时运用或行使行政权力的一切公务行为,即行政行为;行政监督的内容是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公正有效;行政监督的目的,是及时发现新证据关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中的不足和缺陷,以及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效的防止和纠正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促使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严格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更好地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
行政管理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行政监督具有以下特点: a.监督主体的全民性;b.监督内容的广泛性;c.监督手段的多样性;d监督过程的及时性;e.监督性质的法制性。
2. 行政监督的意义和作用行政监督能够促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勤政廉政建设;行政监督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体制和机制完善,提高政府的决策质量和政策能力;行政监督能够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能够更好的承担起政府的经济职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行政监督能够促进国家民主政治的进步,密切人民群众与政府的关系;行政监督能够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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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的 救 济控 制 来 实现 行 政 执 法 权 内控 的 整 体 目标 。 建 议 在 政 府 法 制 部 门 下 设 立 执 法 监 督 办 公 室 。 化 执 法 强 监 督 力 量 ; 立 以 职 能 分 离为 原 则 , 听 证 为 主 要 方 式 , 听 证 主 持 人 独 立 为 保 障 的 内部 对 抗 式 案 件 裁 决 制 建 以 以 度 ; 立 复议 官任 职 资 格 制 度 和 听 证 式 的 复 议 审 查 程 序 。 确
强 制 执 行 等 等 。 与 其 他 行 政 行 为 相 比 , 政 执 法 属 行 于 强 制 行 政 , 益 特 征 十 分 明 显 。 实 践 中 行 政 执 法 侵
出现执 法不作 为 、 按 程 序 执 法 、 权 执 法 、 用执 不 越 滥 法 权 等 侵 害 相 对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现 象 比 较 严 重 , 政 行 执 法 侵 权 占据 行 政 侵 权 的 主 要 部 分 。 因 此 , 行 政 对 执 法权 的控制就 成为行 政权 力控 制 的重要 内容 。 对 执法 权 的 内部 制 约 和监督 , 通 过 权 力对 权 是
一
、
行 政 执 法 内 部 制 约 监 督 的 目 标 : 法 权 的 执
内部 控 制 控 制 行 政 权 力 是 行 政 法 治 的 核 心 理 念 。 限 制 是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 衡 相 对 人 权 利 与 执 法 权 力 的 必 平 然要求 。行政 执法 主要 表 现 为行 政 机关 运 用 职 权 , 主 动 介 入 相 对 人 的 生 产 、 活 , 其 遵 守 法 律 情 况 进 生 对 行 检查 、 查 , 有关 人 身 、 品 和设施 进行 查验 、 巡 对 物 勘 验 , 相 对 人 人 身 财 产 采 取 即 时 强 制 措 施 , 施 查 对 实 封 、 押 、 结 , 行 行 政 处 罚 , 不 履 行 决 定 的 予 以 扣 冻 进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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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4月 06 第l 4卷第 2 期
成 都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I o h n d n t ueo u l miit t n oI J f e z u Isi t fP b i Ad n s ai C t c r o
关键词 : 政 执 法 ; 行 内部 制 约 ; 内部 监 督 ; 能 分 离 职
中图分类号 :92 1 D 2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5 4 2 0 ) 2—0 3 10 9 7(0 6 0 0 7—0 3 管理 、 督 , 制执法 权 的主体 要 素 ; 行过 程 中 , 监 控 运 对 执 法 权 运 行 的 时 间 、 点 、 式 和 步 骤 等 进 行 动 态 的 地 方 监 察 、 促 、 约 , 制执 法 程 序 、 由裁 量 权 、 理 督 制 控 自 合 与合 法性 ; 行 结束后 , 过一 般 的监督 方式 或 者专 运 通 门 的 监 督 程 序 , 上 位 的 行 政 权 力 对 执 法 权 的 运 行 由 过 程 、 果进 行 审视 , 不合 法 、 适 当 的进行 纠 正 , 结 对 不 救 济 相 对 人 的 权 利 。 概 括 起 来 , 行 政 执 法 的 内 部 对 制 约 监 督 , 是 通 过 对 执 法 权 运 行 事 前 的 主 体 要 素 就
控 制 、 中 的运 行 控 制 和 事 后 的 救 济 控 制 来 实 现 行 事
政 执 法 权 内控 的 整 体 目标 。 二 、 政 执法 内部 制约 与监 督的 制度 分析 行 ( ) 法 权 的 主 体 控 制 : 执 法 机 关 、 法 官 员 一 执 对 执 内容 可 以包 括 以下 方 面 : ( ) 法 机关 主体设 置是 否合 法 。 () 法 权 委托 对 1执 2执
象 是 否 合 法 。 ( 执 法 机 关 人 员 配 置 、 质 条 件 配 3) 物 置 、 用 是否 符合 要求 。 使 对 执 法 官 员 的 制 约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执 法 资 格 监 督 、 法 过 错 监 督 和 廉 政 监 督 。 执 法 资 格 监 督 , 对 执 指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统 一 培 训I考 核 , 格 者 授 予 执 法 、 合 资 格 证 书 , 证 书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将 证 书 的 授 对 并 予 、 停 、 销 等 措 施 与 对 执 法 人 员 履 职 、 洁 情 况 暂 注 廉 的监 督 结 合 起 来 。执 法 过 错 监 督 和 廉 政 监 督 指 对 执 法 者 在 执 法 中是 否 存 在 玩 忽 职 守 、 用 职 权 、 私 枉 滥 徇
A 2( 01 6 Vo.4. , 11 No 2
.
论 行 政 执 法 的 内部 制 约 与 监 督
袁建 波
( 成都市 民政局 。 四川 成都 60 1 ) 105
摘
要 : 政 执 法 的 内部 制 约 监 督 , 是 对 执 法 权 运 行 实 施 事 前 的 主 体 要 素 控 制 、 中的 运 行 控 制 和 事 行 就 事
行 政 执 法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行 政 权 的重 要 内 容 。 对 行 政 执 法 进 行 有 效 的 制 约 和监 督 是 行 政 法 治 和 控 制 行 政 权 的必 然 要 求 。 在 行 政 执 法 制 约 监 督 体 系 中 , 部制 约与监 督具 有重 要 的地 位和作 用 。 内
执 法 权 的 主 体 包 括 执 法 机 关 和 执 法 官 员 , 者 前 是 法 律 法 规 授 予 执 法 权 的 形 式 承 受 者 , 后 者 才 是 而 权 力 的 真 正 运 用 者 。对 执 法 机 关 、 法 官 员 的 内 部 执 制 约 和 监 督 由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专 门 的 监 察 、 计 、 审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