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严禁违规设立税款过度帐户的紧急通知
税款过渡账户屡禁不止值得关注

税款过渡账户屡禁不止值得关注作者:曾荣来源:《审计与理财》2013年第07期严格规范账户管理、禁止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是确保国家预算收入及时、准确缴入国家金库,维护国家预算收入安全、完整的基本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相继对税款过渡账户进行过多次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税款过渡户,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违规开立和使用税款过渡户的现象禁而不止值得高度关注。
最近我们在税收征管现场审计中发现企业纳税人通过填制转账支票将税款或基金缴入某县地主税务局在商业银行(信用社)开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或“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账户,税务机关再在月末前填制汇总缴款书集中缴入国库的现象,共涉及税款87笔,金额684万元。
上述税款缴库的过程存在明显违规行为,突出反映在违规开立和使用税款过渡账户。
一、税款过渡账户引发的风险隐患1.大量预算收入原始缴款信息规避了国库监督。
从税款过渡账户划转的税款一个经加工汇总的金额,商业银行(信用社)大量的原始缴款信息停留在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部门日常柜面监督只触及汇总缴款信息。
2.存在征收机关人为调节入库进度,延缓和占压财政收入的风险。
征收机关根据目标任务的完成进度报解税款,影响税款的及时入库。
3.存在征收机关随意调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的风险,影响预算收入入库的真实性。
征收机关划转过渡户税款,为了简化划转手续,往往把不同预算科目和不同预算级次的税款归并填写一张同一预算科目及同一预算级次的汇总缴款书,划转到银行国库部门。
从而混淆了不同预算科目和不同预算级次的财政收入,入库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4.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运行效益。
征收机关过渡账户滞留的税款,由于没有及时解缴到国库,导致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分配出去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税款过渡账户缘何屡禁不止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严禁违规开立任何税款过渡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知【标 签】税款预储账户,税款过渡账户,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8﹞42号【发文日期】2008-04-24【实施时间】2008-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严格规范账户管理、禁止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是确保国家预算收入及时、准确缴入国家金库,维护国家预算收入安全、完整的基本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相继对税款过渡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税款过渡户,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最近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计、检查中发现,部分税务机关仍然存在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和要求纳税人开立“税款预储账户”缴税问题。
为切实整顿此类问题,加强预算收入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开立任何税款过渡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会计之友》
【年(卷),期】2008(000)017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总页数】1页(P封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规定 [J],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知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J],
5.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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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不搞集中清欠税收的底线

借鉴与参考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的战略,第一步就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
现在,2035年远景目标有了更清晰的指向: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
更具体的目标是,到203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
不同于“十三五”时期提到“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未对经济增速有明确要求,而是强调“增长潜力充分发挥”。
这是否意味着淡化经济增长目标?专家冯煦明表示,强调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并不意味着不重视经济增长速度。
“经济增速治理”仍然是“十四五”时期宏观经济管理最重要的一个维度。
当前“经济增速治理”的要义,一是在短期内要确保实际经济增速不过度偏离潜在增长率,避免产出缺口过度放大;二是在中长期要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提高潜在增长率水平。
前者主要由逆周期调节工具来实现,后者则须通过深化结构性改革和激励技术创新的方法来实现。
守住不搞集中清欠税收的底线《中国经营报》10月26日刊登社评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12日主持召开部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视频座谈会。
李克强说:“各级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坚决防止搞集中清欠税收、乱收费削减政策红利。
”事实上,从去年9月开始,国家税务总局至少已经发布三份文件,要求“坚决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
2020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继续重申上述要求。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两度发文重申同一问题,可见政府对经营重压之下企业脱困的高度关注,同时也说明一些地方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对企业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近年来,多地建立了税务和公安部门的“税警联络机制”,这个联合机制的协作重点主要是打击虚开发票、清理欠缴税款。
从前几年的一些报道来看,主要是税务部门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一些欠税企业的欠税资料,由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形成清欠合力,通过公安部门的震慑,强化执法刚性,由此清收了大量税款。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2.06.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海关总署2022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9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6.03
【实施日期】1996.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
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19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近来一些地方存在着税务部门占压挪用税款的现象,特别是擅自设立税收过渡账户,以收取利息。
这一严重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的行为,务必要引起各地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为确保各项税款准确及时缴入各级国库,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缴税款,不得以平衡、调节收入任务等为目的占压挪用税款,也不得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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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3]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ab27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c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维护正常的财税金融秩序,确保明年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国家专业银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各级银行要切实加强税款的入库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遵守财金纪律、坚决杜绝和防止征收“过头税”。
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依法征税,不得随意改变纳税期限,不得人为扩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交税额,不对当年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征税;各专业银行要从严掌握资金使用,不得为企业尚未实现或虽已实现但未到纳税期限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提供资金纳税。
二、严禁用银行贷款清理企业“死欠”税款。
各地在清理欠税时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对因企业倒闭或其他原因不可能收上来的“死欠”税款,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开具缴款书,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纳税。
三、禁止用转帐方式清理企业欠税。
对年末的非“死欠”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清理,但不得采取转帐方式,各专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转帐手续。
四、要严格按收入预算科目、级次和金库条例组织税款入库。
税务机关要认真准确填写税票,划清税款所属预算级次,各国库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税款划归相应金库,不得拖延占压。
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级次和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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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严禁违规设立税款过度帐户的紧急通知
财务管理2008-05-12 09:40:33 阅读56 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知颁布日期:2008-4-24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号:国税发[2008]42号失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严格规范账户管理、禁止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是确保国家预算收入及时、准确缴入国家金库,维护国家预算收入安全、完整的基本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相继对税款过渡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税款过渡户,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最近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计、检查中发现,部分税务机关仍然存在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和要求纳税人开立“税款预储账户”缴税问题。
为切实整顿此类问题,加强预算收入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开立任何税款过渡账户。
《》第十五条规定: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2003年8月印发的《》(国税函[2003]928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税款预储账户”2年后必须全部撤户。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金融机构开设过渡账户存储税款,不得将税款存放在个人储蓄账户
和单位经费账户,不得利用各类税款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不得通过设立税款过渡账户获取利息弥补经费,不得要求纳税人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专门用于缴税的“税款预储账户”.
对于违规开立的税款过渡账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一次全面的清查清理工作,凡清查出的违规税款过渡账户,都要立即撤销。
二、进一步加强对车辆购置税账户、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2007]787号)、《》(国税发[2005]181号)文件的规定,在有关银行开立车辆购置税账户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账户资金的管理,严防利用账户延压、截留、贪污、挪用账户资金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车辆购置税账户、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收付、核算管理等,在税务机关内部应统一由计统部门负责。
三、严格规范待缴库税款的缴纳。
对于异地缴纳税款、从第三方账户缴纳税款等,要严格按照《》(银发[2005]387号)有关规定,一律通过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代理国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统一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办理缴库。
对于纳税人税款先汇入“待缴库税款”专户后再收到申报表的,如果所汇款税种单一且纳税人名称确定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汇款金额及时办理缴库;如果一笔汇款涉及两个或两个税种以上的,或纳税人名称不能确定的,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报表当日或次日及时办理缴库。
外籍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具体办法,将另行规定。
四、进一步加强账户审批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违规批准税务机关开立税款过渡账户,不得批准预算单位开立“税款预储账户”,要严格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同级税务机关和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审批管理,做好对有关账户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