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比较分析研究
关于专利“重复授权”的案例分析的开题报告

关于专利“重复授权”的案例分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中,专利是一种重要的保护形式。
但是,专利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即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均被授权。
这种情况不仅会带来经济和法律方面的问题,还可能对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专利重复授权进行研究,有助于了解其发生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专利重复授权的案例及其原因,并据此提出应对措施,以帮助企业和知识产权机构避免专利重复授权问题。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分析国内外相关案例,结合专业文献和统计数据,探讨专利重复授权的原因、影响和解决措施,以及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国内外相关案例分析:对国内外有关专利重复授权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整理,比较授权的发生和原因的异同,为提出应对措施提供经验参考。
(2) 原因分析:分析导致专利重复授权的原因,包括发明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流程、信息获取等方面。
(3) 影响分析:分析专利重复授权对创新、企业和法律方面的影响,如影响竞争、浪费资源、提高维权成本等。
(4) 应对措施:提出针对专利重复授权问题的解决措施,包括完善专利法律法规、改进专利审批流程、加强专利信息共享等方面。
(5) 风险规避:提出企业和专利代理机构规避专利重复授权风险的方法和建议,包括对专利信息的全面了解和核查、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修正申请策略等。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增加对专利重复授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披露其发生原因、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有助于避免专利重复授权问题对企业和创新活动的不利影响。
此外,本研究还可以促进国内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为加强国内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意见。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论文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论文[摘要] 有关时间点的判定方面,美国对于时间点没有要求,而中国则仅限于申请日同日。
[关键词]重复授权;专利法;美国;比较引言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
发明创造的所有人获得专利一般是为了有效地实施,从而带来收益。
但是,如果这些授权的专利中出现了重复授权,就势必会引起专利权冲突,进而造成权利的不稳定,给权利人实施其权利带来障碍,公众对专利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还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由此引发的确权请求和专利纠纷还可能占用很多诉讼资源。
重复授权原则是专利制度中的一大重要原则,各国都在专利法中予以规定。
我国在《专利法》第9条中予以规定。
美国则可从《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 U.S.C.101)中引出。
中美都是知识产权大国,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本文拟从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复授权对比分析中取长补短,为中国专利法的整体结构和框架提供学术借鉴。
一、中美重复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 U.S.C.101)规定了有关一项发明获得专利的条件:“任何人如果发明或发现了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或其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就可以获得一项专利”,这就是美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制定法上的来源。
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The Manual nf Patent ExaminingProcedure,MPEP)阐述的重复授权原则立法本意在于阻止一项专利权到期后的不公平的延长。
隐含在该立法本意后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众在专利到期之后,不仅能够利用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还能够自由利用在完成发明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改进或变形。
可见其立法本意在于避免发明人或专利拥有者不正当的延期其专利保护期限的目的,保障公众可自由利用到期专利及其改进的权利。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比, 揭示两国专利保护相关规定在构成框架和侵权救济的区别与联系, 借鉴其立法成果, 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或装有一个 或更 多的专利标志 。如果 未设专利标 志 , 在任何侵 权 诉讼 中, 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除非有证据证明 , 权利人在发 现侵 权
【 关键词】 专利侵权; 专利保护; 法律; 实 施; 救济; 制度
一
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 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
行 为后, 继 续 实 施 其侵 权 行 为 。 否 则 专 利 权 人 不 能 获 得 任 何 经 济 上的赔偿 , 只能将 提起 侵权诉讼 当成是 “ 发 出侵 权通 知” 中 国 没 有 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 金的计算方 面 , 美国对于专 利侵权 的 损害赔偿金额 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 即合理权利金 和专 利人 因侵权 人侵权所丧 失的利益 同时美 国专利法第 2 8 4条规 定 , 在侵权 人 故意或其侵权行 为极端恶劣 的情 况下 , 法 院法官可 以加重 损害赔 偿 额至三倍 我 国《 专 利法 》 规定 : 专利侵权 数额 的确 定有 以下 几 种 方式 : 其一 , 依权利人的损失而定 ; 其二 , 依侵权 人的违法 所得 而 定; 其三 , 如果权 利人损失 或侵权人违 法所得难 以确定 的, 参 照该 专利许 可使 用费的倍 数合理确定 实 际 操 作 中 , 远 没 有 美 国法 律 操作中的明确性 , 主观因素 占很 大比例 23 侵权救济途径 比较 。在获得专利侵权救 济的途径上 , 两 国 区别很 大 其一 ,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 的选择上 , 获得专利侵权 救济 的途径 包括 司法途径 行 政途 径 和其 他 途 径 。在 中 国 , 各 级 专 利 管 理部 门在 E l 常管理 中, 发现侵权行为均 可以在法定职权 范围 内予 以制 I E 并 给予 处 罚 ; 权 利 人也 可 以 直接 向有 关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法院请求救济 但美 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则一般只通过 司法途 径 所 以在 涉美专利案件 处理过程 中 , 借 助美国 的司法途径 就起 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其二 , 专利侵权行政途径救济上 , 根 据我 国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
1.专利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专利授予流程上,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则,即在申请日之后一定时间内保密申请内容。
然而,美国采用"一办多核"审查制度,即同一专利申请可以在多个地点提出审查,而中国则采用"一办一核"审查制度。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可以保护任何有用、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中国专利则注重技术实施和专利所关联的领域,对于商业模式和计算机软件等一些抽象的发明限制较多。
2.商标制度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商标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在商标注册上,中美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即先到先得。
然而,美国在审查阶段更加注重对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考虑,而中国则更加强调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
在商标保护上,两国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较大。
然而,美国对于跨境商标侵权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较大,有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3.版权制度版权是保护文化作品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版权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版权保护对象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加注重市场利益,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给予更大的保护。
中国版权制度则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和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在版权侵权打击上,美国有着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中国版权制度则需要在侵权证明和维权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更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市场利益的保护力度较大。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比较分析研究作者:庞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7期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法的规范与否愈来愈关系到能否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从中美两国专利法重复授权的角度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以期能够学习和借鉴美国在专利法重复授权方面的先进做法,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而为我国专利制度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专利法重复授权差异作者简介:庞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51-0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已经迈入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制度作为保障专利权人的重要经济制度及法律制度之一,能够对发明创造起到一个推动作用,大幅提高经济人的创新的热情,提升他们的创新能力,为创新型社会的构建保驾护航。
专利法中重复授权的原则在于避免其他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进行侵犯,维护和保障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大部分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该原则以立法效力。
例如,美国在《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中对该原则进行了相应的阐述,从立法上肯定了其法律效力。
本文从立法初衷、主体、客体等方面对中美重复授权制度进行比较,从理论的角度进行相应阐述。
一、中美重复制度的差异(一)立法初衷存在差异根据《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之规定,任何一人一旦发明亦或者是发现了任何新的而且能够行之有效的方法,以及能够使用的机器、制造品,亦或是任何新的而且能够产生实际效用的改进,就可以据此相应的获得一项专利权。
这就是专利法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美国法律制度当中的立法体现。
根据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关于对重复授权原则的立法初衷的阐述可以看出,美国的专利法重复授权原则的制定在于避免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到期之后而仍然不公平的延长其专利权的使用期限,而影响公众在专利权人的专利到期后对专利权的使用。
换言之,美国的专利法重复授权原则强调的是公共利益,即,公众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到期之后不但能够使用专利文件中技术方案的限定内容,而且有权在专利期限结束之后自由的使用基于专利权而产生的进步和变形。
浅析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

浅析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
曲丹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美国是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美国专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与中国专利制度有着较大差别.本文从美国专利法重复授权的起源、发展、类型以及如何克服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于我国专利制度如何避免不公正地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挥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具有一定的实践操作性和理论前瞻性.
【总页数】5页(P101-105)
【作者】曲丹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析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发展历程及在实务处理中的完善方向 [J], 邓丽娟;赵菁;傅晶
2.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 [J], 曲丹
3.浅析“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我国专利法如何避免“重复授权” [J], 张巍;夏刊;鲍欣欣
4.浅析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中的例外情况及其适用 [J], 吴配全
5.浅析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中的例外情况及其适用 [J], 吴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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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中的得与失分析

浅谈中国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中的得与失分析一、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中美知识产权案的裁决2009年3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报告宣告中美知识产权案的终裁,dsb专家组针对美国的诉求裁决如下:首先,专家组裁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有关刑事门槛的规定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其次,关于海关措施,专家组认为,虽然中国海关对进口冒牌货仅摘除非法标志的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但美国没能证明捐赠给社会公益机构、卖给权利人等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美国也没能证明中国有关拍卖的规定影响了海关销毁货物的权力。
最后,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专家组认为,虽然对未能通过审查的作品、通过审查的作品中被删除的部分不提供著作权保护,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伯尔尼公约》,但在从未提交审查的作品、在等待审查结果的作品等方面,美国未能证明中国的做法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专家组还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
①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起源(一)美国方面对于产生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因第一,知识产权产品是美国最具竞争力的产品,知识产权是美国的比较优势所在,对美国的经济影响重大。
近年来,美国的外贸逆差逐年上升,尤其是中国更成为美国贸易逆差的最大来源国,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必然会借助其优势产品来改善或扭转其贸易逆差。
②第二,维护美国贸易政策的权威。
美国把知识产权列为其贸易政策的关键部分,以创造一个更加尊重知识产权的国家框架。
就国际体制而言,美国缺少的不是制度,而是对制度的落实。
美国必须紧盯其它国家的履约情况,以真正确保美国的利益。
对于正在崛起中的中国,美国更是不能放过。
(二)中国方面对于产生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因第一,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不断升级,高科技产品已开始具有了一定的竞争力。
但是,许多产品缺乏核心技术,并且中国许多公司还处于模仿阶段缺乏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这使得知识产权纠纷成了目前跨国公司压制中国公司的强有力的武器。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
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
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
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
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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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比较分析研究[论文摘要]文章针对中美两国专利法中有关重复授权原则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申请主体、客体内容、立法本意、时间判定等方面的综合分析,详细阐述了两国的差异化做法。
[论文关键词]重复授权;专利法;美国;比较引言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
发明创造的所有人获得专利一般是为了有效地实施,从而带来收益。
但是,如果这些授权的专利中出现了重复授权,就势必会引起专利权冲突,进而造成权利的不稳定,给权利人实施其权利带来障碍,公众对专利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还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由此引发的确权请求和专利纠纷还可能占用很多诉讼资源。
重复授权原则是专利制度中的一大重要原则,各国都在专利法中予以规定。
我国在《专利法》第9条中予以规定。
美国则可从《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U.S.C.101)中引出[10-14]。
中美都是知识产权大国,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本文拟从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复授权对比分析中取长补短,为中国专利法的整体结构和框架提供学术借鉴。
一、中美重复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U.S.C.101)规定了有关一项发明获得专利的条件:“任何人如果发明或发现了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或其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就可以获得一项专利”,这就是美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制定法上的来源。
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The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MPEP)阐述的重复授权原则立法本意在于阻止一项专利权到期后的不公平的延长。
隐含在该立法本意后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众在专利到期之后,不仅能够利用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还能够自由利用在完成发明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改进或变形。
可见其立法本意在于避免发明人或专利拥有者不正当的延期其专利保护期限的目的,保障公众可自由利用到期专利及其改进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9条第1款中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其立法本意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为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具体而言,专利权是给予发明创造额独占权和排他权。
基于这种排他性的独占权,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权的独占性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有多个专利就是重复授权。
可以设想,如果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给予两个以上的专利权,那么这些权利要求便无独占性可言,其必然会导致权利冲突,也会使社会公众处于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利用该技术内容,专利也就失去了意义。
这只是一方面的内容,《专利法》第9条第2款中规定了对于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之间的但书条款,其立法本意还在于公众对于到期或期限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可使用的问题,这虽然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众无意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而侵犯可能存在的发明专利权的问题,也仅仅是防止,而不是本质上出于维护公众的利益。
因此就美国专利法重复授权原则与中国专利法重复授权原则而言,二者立法的角度和思想不尽相同。
中国专利法中关于维护公众利益,则更多的是体现在抵触申请、创造性中。
二、专利申请或专利主体的不同MPEP第804节规定在考虑重复授权(Double Patenting)之前,两件或更多件专利或专利申请必须具有至少一个共同的发明人,和/或共同的受让人/所有者,或虽非具有共同的受让人/所有者,但是却符合依据CREATE法案(Pub.L.108-453,118Stat.3596(2004))设置在35USC.103c(2)和(3)一个共同的研究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美国对于重复授权的申请主体或权利要求拥有者是至少部分相同,如果不相同的话,那么也是基于相关法案规定属于共同研究。
而中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对于重复授权处理时,区分了申请人相同和申请人不同的情况。
可见中国专利法对于重复授权是对申请或专利主体没有特别的限制,而美国则是为至少部分相同或参与共同研究。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不同发明人或权利拥有主体的相同的发明创造则按照新颖性或抵触申请原则处理,也就是先发明(美国新发明法案实施后按先申请)原则处理。
三、专利申请客体的差异MPEP就重复授权规定了两种情形:其一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型重复授权(“Same Invention”Double Patenting),其与中国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含义相同,仅指存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时的情况。
MPEP还规定了另外一种重复授权情形:非法定型重复授权(“nonstatutory-type”dou ble patenting),其中一专利(申请)相当于另一专利(申请)是显而易见的变形或改进。
虽然美国这里用了显而易见(Obviousness),但是其与美国专利法创造性规定中的显而易见性还是有区别的,重复授权中的显而易见应该是程度非常明显的显而易见。
对于此种重复授权,如若获得在后授权,则要求申请人申明后一专利的期限到期日为在先专利的到期日。
这也体现了美国专利法对于申请人要获得延期保护企图的阻止和维护公众正当的使用利益。
而中国专利法中对于此种明显的变形或在抵触申请中予以通过“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进行新颖性的评定;或通过创造性评价;但是对于中国同日申请的属于显而易见的变形,通常不能通过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去限制其一,如果不能进行创造性评价,则这样的一件或多件申请都有可能授予专利权。
实质上此种同日情形与美国限制后一专利期限终止日为前一专利期限到期日有异曲同工之妙。
如若美国同日申请(或发明),则不存在故意延长专利保护期限这一立法本意,因此此种不在美国重复授权规定之列。
就法律制定而言(不考虑专利审查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不可否认美国的非法定型重复授权要比中国的抵触申请所规避的明显变形(如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更为严格,其避免了同日提出的明显变形或改进的申请,对于我国而言,避免了大量的经过简单的技术特征变换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权,产生大量的内容明显相同但非字面意义相同的非正常申请,而对于此种情形,我国多从行政政策角度出发予以规制,如《国家知识产权<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规定。
四、有关时间点的判定在美国对于重复授权(Double Patenting)的程序处理时,其没有刻意提及有关发明日或申请日的问题,从美国专利法关于重复授权的立法本意来说其是为了避免发明人不正当的延长专利期限,从先发明制而言,如果是同日发明,则对于发明人延长专利期限没有任何意义,申请人不会在一份申请中就可以保护的拆分成两份来申请,另外美国也没有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关于重复授权处理,则严格限定了为同日申请,而对于不同日的则根据新颖性或抵触申请原则判断。
依据中国专利法,两项申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如果不是同日申请,则不能按照重复授权程序处理,如果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已构成另一项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则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规定处理;如果一项专利申请A的申请日在另一项专利申请B的申请日和公开日之间,则申请B构成另一项专利申请A的抵触申请,也依据新颖性驳回。
上述处理规定体现的是《专利法》第9条第2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是从先申请原则角度对可能重复授权情形的限定。
该规定其对比原则与《专利法》第9条第1款不同,是全文对比,而《专利法》第9条第1款,仅指两项发明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对比。
美国对于申请人相同的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和非法定型重复授权都按照重复授权程序处理,对于不同申请人提出的内容上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和显而易见的变形则按照抵触申请程序处理,美国的抵触审查程序核心就在于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
因为其判定抵触申请的两个原则一是构思完成、二是付诸实践,因此理论上不可能出现同日发明的情形,因此美国专利法没有对不同发明人之间同日发明的特殊规定,而是通过抵触审查来确定谁先发明。
随着美国《新发明法案》(AIA)的实施,由先发明制转向先申请制,其抵触审查程序有待进一步关注。
五、结论及建议通过本文分析,中美有关重复授权(Double Patenting)的立法本意不尽相同,中国侧重在于防止权利之间的冲突,美国则侧重在于对发明人期限延长的限制以及公众可自由利用的保护;中国对于公众可自由利用的保护则在其它法条予以限制,如《专利法》第22条创造性的规定、抵触申请的规定;有关重复授权主体要求不同,美国要求至少一个发明人相同等情况,不包括发明人等不同的情况,对于发明人不同,则按照抵触申请程序处理;有关重复授权内容方面,美国相关规定中除与中国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相同的情形外,还包括了非法定型的重复授权情况,其是对于另一专利显而易见的改进或变形,这种显而易见性区分于创造性中的显而易见性,其程度要低。
基于美国非法定型重复授权,为防止非正常申请,完全可以吸收其立法借鉴,将同日明显的变形或显而易见改进的发明纳入到重复授权原则下。
有关时间点的判定方面,美国对于时间点没有要求,而中国则仅限于申请日同日。
参考文献:[1]Li Zhaoqing.,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Interface Technology(M)(a revised edition).Beijing:Beijing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cience Press,1998[2].microcontroller based on[M].Li Guangdi.Beijing:Beihang University press,1994[3].Jin Weizheng.The single wire digital temperature sensor principle and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of[J].,the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of[4].2000Li steel.1-Wire bus Daniel Wellington digital temperature sensorDS18B20.[J]modern electronic technology,2005[5]Steven F.Barrett Daniel J.Pack.Embedded,System[M].Beijing:electronics industryPress,2006[6].Chinese Journal of Chen Yuedong.DS18B20integrated temperature sensor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J].Anhui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college,2002[7].Yan Shi.Fundamentals of digital electronic technology(Third Edition)[M].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Press,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