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民商法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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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精选试题-主观题2

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精选试题-主观题2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参考答案: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司法考试】民商法案例分析(共88页)

司法考试】民商法案例分析(共88页)

案例(货币)
张飞、蔡瑁在国明商城购物时,由于售货 员疏忽多找给张飞10元钱(张飞、蔡瑁两 人各自付帐)。两人约定,多找的10元钱 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 说好在张飞回家后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 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 彩票。张飞即用多找的10元钱买了5注, 蔡瑁在一旁观看,没有阻止。
问题
1、曹某是否是服装加工厂的合伙人? 2、加工厂设备报废的5万元损失应由谁
承担? 3、刘某是否可以以退伙为由拒绝清偿加
工厂债务? 4、假如关某在车祸中丧生,则其妻王
某作为唯一继承人是否当然成为合伙人?
法人联营
长城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了一联营协 议,约定: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人民 币,设立一个工厂;由长城公司提供 厂房;关于赢利分配:长城公司每年 优先提取利润100万元,其余利润双方 平分。如出现亏损,不影响长城公司 优先提取利润的权利。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 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 何?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 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 如何?依据何在?
问题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 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 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 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 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 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民法通则》第55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
(单选)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条件的陈述正确的是: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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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大全民商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民事诉讼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刑法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刑诉法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行政法案例分析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8经济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4合同法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国际经济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8民商法案例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精选试题-主观题9

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精选试题-主观题9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考试资料网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答案: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1、一房二卖案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

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

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

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

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

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

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

陈某拒绝。

提问:其一,请分析此时的房产的权属状态。

李明、张小林、陈某各对此房产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其二,李明对张小林、李明对陈某都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其三,李明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房款?其四,李明能否主张张小林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具有恶意串通而无效?其五,李明能否主张债之保全的撤销权?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款优先偿还张小林对自己的债务?参考条文: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2、物债之分案情:原告贾某向王某买西瓜。

当地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

而王某因为其产品质量优异,素来享誉并自夸为“当地头牌”,坚持概不赊账。

贾某虽然不悦,但是仍然与王某达成购买一千公斤西瓜的协议,约定三天后由王某送货上门。

三天后王某如约送达,然而贾某发现两个西瓜熟透腐烂,提出受到欺诈,拒绝付款,要求退货。

提问:其一,赊账与现付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卖方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其二,王某是否构成欺诈?其三,王某能否以两个西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其四,王某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条,合同法第66 条,第94条3、动产的物权变动(种类物与特定物)案情:原告与被告2月签订了一份购买300吨小站大米的合同,价款45万元,同年8月底交货。

商法司考案例题2010至2013

商法司考案例题2010至2013

(2013年)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

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

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

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013司考真题解析民法学二1.doc

2013司考真题解析民法学二1.doc

2013司考真题解析(民法学二)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答案】D【考点】诉讼时效,债的转移【解析】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3年3月24日届满,从2013年3月25日起,债务人甲公司即享有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因此,当债权人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债务人甲公司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其对于让与人乙银行的抗辩,所以A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丁公司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意味着丁公司承受了甲公司的债权债务,作为债务的继受人,丁公司有权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的抗辩权,所以D选项正确。

自2013年3月25日起,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甲公司享有永久性的抗辩权,该债权不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债权或债务转移也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所以B、C选项错误。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5)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5)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5)
因工外出遇车祸劳动仲裁讨回工伤待遇
刘某因工伤待遇问题多次找单位协商,一直未能解决。

日前,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刘某终于拿到了工伤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2008年11月19日,刘某因工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被撞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8195.4元。

2009年2月,因伤情加重又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10665.5元。

因肇事方经济困难,仅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无力支付剩余的医疗费及赔偿金,致使刘某的医疗费未能及时解决,给其生活造成困难。

后刘某多次找单位要求报销工伤医疗费,单位称,对刘某遭受工伤没有异议,但医疗费应由肇事方承担,是肇事方造成刘某的伤害,不能由单位承担。

仲裁委认为,交通事故系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工伤事故赔偿则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两者可以兼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要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肇事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单位更应支付刘某工伤待遇。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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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商法案例:恶人先告状,法院判驳回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备战2013年司法考试,好学教育司法频道特别为考生搜集整理2013司考民商法案例:恶人先告状,法院判驳回,供广大考生学习参考。

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28日,被告陈某、张某将其从第三人吴某处购买的尚未剔下来的桉树叶以62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李某,约定由原告自己找人来剔树叶子,7月30日原告将6200.00元树叶款付给二被告后,就找人来剔树叶。

原告请人剔了三天后,第三人吴某以原告未按约定的方法来剔树叶,其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不让原告继续剔。

事后经三方协商一致,原告李某自愿赔偿给第三人吴志英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00元,已经剔下来的树叶原告也没有拉走,已经腐烂在第三人的林地里面。

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订立的桉树叶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原告李某雇佣的工人不按照正常的方法剔树叶子,而是将树干的上端也一并剔除,其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吴某的合法权益,合同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终止履行。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李某应向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没有解除权,原告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作出了以上判决。

案例: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被告刘钱生于2009年3月应聘到池州鸿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处工作,月工资为人民币1800元,2009年5月调整为2300元,2011年4月调整为2200元。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鸿达公司亦未为刘钱生办理社会保险。

2011年7月31日被告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与鸿达公司的劳动关系。

后被告刘钱生向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内容为:1、鸿达公司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24200元(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5月9日);2、鸿达公司为被告补办2009年3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具体缴费标准依社保经办机构测算为准;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鸿达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鸿达公司表示,2009年3月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招聘时已告知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与工资一起发放,由劳动者自己缴纳。

另外被告主张的双倍工资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社会保险已和工资一起发放,且2010年9月20日以前的保险主张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该主张也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刘钱生在鸿达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鸿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鸿达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未与刘钱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处于持续状态,其后被告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争议,现鸿达公司诉称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采纳,其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被告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鸿达公司诉称保险费用与工资一起发放,无法律依据,故其要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因工死亡给家属带来的“赔偿金争夺战”钱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让多少人走向迷惘,让多少人变得凄凉,让以往相互谦让、你来我往的一家人为共同死去亲人的赔偿款战争爆发,对簿公堂。

对此赔偿款的支配和用途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确认和分配。

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分配判决。

杨某之子小杨与陈某之女小陈在外打工期间同居,于2003年3月12日生育女儿杨老大,2004年8月26日生育儿子杨老二。

2007年3月12日补办《结婚证》,小杨的户口于2010年12月27日从棉沙村的建设社迁移到棉沙村的小村社,但没有与其岳父、岳母共同生活。

小杨在贵州打工,于2011年3月13日因工死亡,2011年3月17日死者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赔偿金额50万元(伍拾万元),赔偿对象为配偶小陈、儿子杨老二、女儿杨老大、父亲杨某、母亲付某、岳父陈某及岳母。

用人单位(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将50万元分别以现金2万元给付和转款48万元支付给杨某。

杨某收到该赔偿金后,为小杨进行了安葬,2011年3月27日为杨老大存款100000元,2011年3月27日为杨老二存款110000元,共计存了21万元。

其余部分未进行分配。

经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讼到法院要求对赔偿款依法进行确认分配,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认定,小杨于2011年3月13日在贵州打工死亡,用人单位将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一切费用,以伍拾万元赔偿给配偶、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岳父、岳母等人。

原告取得了该款的所有权,作为被告不能侵占五原告的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由于按当地风俗对死者进行安葬,扣除所有开支5万元,还剩45万元。

因小杨的岳父、岳母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名,且是赔偿对象,由于小杨不是直接赡养人,因此,小杨的岳父陈、岳母可作为一个份额参与分配。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逐作出由被告杨某、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小陈75000元、杨老大75000元、杨老二75000元;陈某和妻子75000元的判决。

俗话说得好,瞎子见钱眼睁开,在利益面前互不相让,在小杨未死之前,亲家在一起推杯换盏,你来我往,相互谦让。

小杨死后,家人因赔偿款对簿公堂,争得你死我活。

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就将其家人携款外出,现在已进入执行程序。

只有双方放下一切,正确看待金钱的价值,逐渐缓和矛盾,才能让在另一个世界的小杨走得安心。

司考民商法案例:无偿搭载同村人遇车祸遭诉一男子无偿搭载同村的村民,却因交通事故将搭车的村民甩出了车外,该村民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形下将该好心男子诉至法院。

8月21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彭某人民币72925.5元。

2010年10月5日10时30分许,被告彭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载原告彭某,由永修县涂埠镇兴杨村沙上杜家组出发,前往永修县涂埠镇兴杨村后邓组。

当车行驶至涂埠镇兴杨村后邓组路口转弯时,导致乘坐人即原告彭某从车上摔至公路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永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彭某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永修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35天,出院诊断结论为:右股骨颈骨折;头顶皮下血肿;类风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原告为此共花费医疗费25028.7元。

被告在垫付2950元医疗费后拒绝再支付赔偿款,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彭某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3司考民商法案例:未提供有效证据判决驳回2012-12-06 20:07 好学教育点击:159 次好学教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出树,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因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4月27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系一个村的邻居,两家的可耕地也相邻,因被告在可耕地相邻处种一排树,现已成大叔,影响原告的庄稼采光,致使原告种的玉米没有收获。

被告辩称,我的树没有对他的地造成影响,我的树距离被告的地有6米远,树也不很粗。

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仅口头陈述,被告的树影响了原告的地,今年玉米没有收获,别人家的地都收获了千把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的承包地相邻,原告王某认为被告陈某的树木对其承包地的庄稼产量有影响,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树木对其庄稼生长产生影响及影响程度大小,造成损失多少的证据。

原告王某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的树木对其承包地的庄稼产量有影响并造成损失的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3司考民商法案例:亲子鉴定一场虚空2012年4月26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原告有重大过错,要求过错赔偿得到支持。

阿飞与阿红2003年开始一起生活,几年没有子嗣,双方于2009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生育一子。

孩子出生后阿飞及家人对孩子疼爱有加。

一次偶然的机会,阿飞发现妻子与别人的聊天记录说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对阿飞犹如晴天霹雳,震惊之余,他带孩子到医学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是: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甚至扭打。

阿红觉得感情破裂遂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阿飞则认为阿红有重大过错,要求对方支付过错损害赔偿等共16万元。

庭审中阿红认为是丈夫患有不育之症导致后来的事情发生,阿飞认为妻子明显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有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本案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生育了他人的孩子。

女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极大伤害了男方的感情,对阿飞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精神打击,致使其遭受了严重伤害,阿红应当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对阿飞的精神损害给予安抚。

后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离婚,阿红赔偿阿飞4万元。

民商法案例:买卖汽车未过户摇号新政致两难胡某和李某早年达成买卖面包车的协议,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根据现行规定,买主没有小客车指标不能过户,而卖主亦无法参加摇号,无法购买汽车,造成两难困境。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起诉称:1998年8月,胡某将一辆昌河牌面包车卖给李某,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胡某曾就该车拖欠养路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曾判决李某给付胡某养路费及滞纳金。

此后李某依然拒绝将该车过户。

现在李某已经无法实现车辆过户,车辆买卖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李某的行为给胡某造成极大不便,胡某无法参加购车摇号,也存在隐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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