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明细表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号:45007 标志:行政许可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9 年月日实施日期:2019 年月日发布机构:天津银保监局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07。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理机构天津银保监局五、决定机构天津银保监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有关规定。
有与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八、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1.窗口接收:天津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区长春道18号。
2.信函接收:天津银保监局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区长春道18号。
邮编:********。
3.系统接收:电子政务传输系统(仅适用于部分许可事项,具体请参考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中各许可事项的“办事流程”查询)网址:***.cn服务时间:9:00-11:30;14:00-16:30。
十、办理基本流程备注:提出申请前,请事先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有关规定。
十一、办理方式新办:一般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含在筹):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月日- 1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第四章分支机构资源配置标准第支机构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2 -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
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分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
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方法所指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
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指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
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业部。
营销服务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2009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要求。
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科学规划,循序渐进。
设立分支机构应深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
3、严格考查,选好高管。
各公司要对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4、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管控到位。
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
5、分步实施,有条不紊。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一)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受理驻深分公司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更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公估业务活动,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2.需同时附以下材料:有关决议或者决定、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变更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的,还应报送变更后的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还应报送转让协议书,增加股东的还应报送新增股东的《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分立、合并的,还应报送分立、合并实施方案;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还应报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解散退出的,还应报送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清算执行情况、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撤销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报送《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3.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4.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7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现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2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所称上级管理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对拟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应审慎评估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是否与其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情况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结构、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现就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包括:(一)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营业部、支行及以下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支行、分理处,贷款公司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等;(三)外资银行的分行、支行等营业性分支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在所在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地级市(州、盟)行政区域内变更营业场所,但不得从乡镇迁至市区或县城,也不得从县城迁至市区。
三、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适用特殊政策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仅可以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同一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辖内变更营业场所;(二)小微支行、社区支行应立足小微市场和社区,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三)政策性银行分行原则上不跨所在地市变更营业场所,政策性银行支行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四)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突破注册地辖区变更营业场所,其中,乡镇(街道)地区分支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间变更营业场所。
保险变更_委托书范本

保险变更委托书范本尊敬的保险公司:您好!我是投保人(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现因个人原因需要对所购买的保险进行变更。
特此委托我的亲友(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代为办理保险变更事宜。
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保险变更事项1. 保险单号:XXX2. 投保人姓名:XXX3. 被保险人姓名:XXX4. 保险期间: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5. 保险金额:人民币XXX元6.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每月支付人民币XXX元二、变更事项说明1. 投保人变更为:XXX2. 被保险人变更为:XXX3. 保险期间变更为: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4. 保险金额变更为:人民币XXX元5.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变更为:每月支付人民币XXX元三、授权委托书本人授权委托亲友(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代为办理上述保险变更事宜。
委托期限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
委托人郑重声明,凡由本授权委托书引发的任何法律或经济纠纷由委托人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四、受托人声明本人(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接受投保人(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的委托,自愿代为办理上述保险变更事宜。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投保人无关。
五、其他事项1. 请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请提供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3. 请提供相关变更资料,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特此说明。
委托人签名:XXX日期:XXX年XXX月XXX日受托人签名:XXX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保险变更事宜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在办理保险变更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中心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和营业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业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销服务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章分支机构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要求,制定本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做到规范、透明、公正,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确保公司的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运营,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