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区)增值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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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省 与 市 区 财 力 格 局 不 变 确 保各 级财 政平
( )
,
营 改增 后 的 增 值 税 收 入
(
。
稳运 行
。
(
二
)
全 省 供 电 企 业 增 值 税 中 国 铁 路总 公 司
,
,
二)
注 重 调 动 市 区 发展 的 积 极 性
(
)
。
坚持 保
(
及跨 省 合 资 铁 路 企业 增 值 税 全 省金 融 保 险 业 高
年 年底 前 完 成 全 省 所 有 行
,
要 确 保行 政 裁量基 准 在 行 政执 法 工 作 中 得 到 全面
政 裁量 基 准 的 制 定
,
20
1
8
年 至 2 0 20 年重 点 抓好 行
落实 加 强行 政执 法 管 理 在全 面 落实 行政 执 法责
, , ,
政 裁量基 准 的 落 实 任 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健 全行 政 执法 质量 管 理 制 度
门
、
各 直 属 机构
:
.
现将《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点 后 省 与 市
(
区
)
增 值 税 收 入 划 分 过 渡 方 案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
陕 西 省 人 民政 府
2 01 6
年
5
月
3
1
曰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后
省 与 市 区 增 值税 收入划 分 过 渡 方 案
、
存 量 分 增 量 谁 发 展 快 谁 受 益多 调 动 市 区 加
、
,
、
,
)
等 级 公 路 通 行 费 重 点 铁 路 建筑 安 装 业 改 征 的 增
、
快 发 展 经 济 和 培 植 财 源 的 积 极性 缓 解 当 前 经 济
,
值税 下 转 第 8 页
,
(
)
-
9
-
) (
制 改 革 未 完全 到 位 推进 中 央 与 地 方 事 权 和 支 出
一
完 善 省 对 下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问 题 的 通 知 》 陕 政 发 责 任 划 分 改革 还 有
〔
个 过程 本 次 增 值 税 收 人 划
, ,
20 1 4 〕 4 2
号 精 神 结合 我 省 实际 现制 订 营 改增 全 分 调 整 属 于 过 渡 方 案 基 本 保 持 现 行省 对 市 区
, ,
权 应 当 细 化 量 化裁 量标 准 起 责 任 努 力 提 高 法 制 工 作 能 力 加 强组 织 指 导
,
、
。
存 在 行 政 裁 量 的 其 他行 政 行 为 应 当 按 照 行
,
及 时总 结 研 究 答 复 工 作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重 要 事
、
、
,
为 类 别 和 类 型 分别 制 定 行 政 裁 量基 准 细 化 量 化
。
、
三
(
、
保 障 措 施 行 政 执 法 案 例指 导 制 度 和 行 政 执 法 统计 分 析 制
)
一
加 强组织领导
、
,
。
全 面 规 范 行 政裁 量权 工
、
,
度 强 化 行 政执 法 人 员 业 务 知 识 和 职业 道 德 纪 律
,
作 要求 高 法 律性 强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事关 全 面 推 进 依法 行政 和 政 府 工 作 全 局
,
、
项 要 及 时 报告 省 政 府 保 证 全 面 规 范行 政 裁 量权
,
行 政裁量 标 准 工 作 质量
。
。
全 省 各 级 行政 机 关要 在制 定行 政裁 量 基准 的
同 时 抓好 落 实
。
(
三
)
健 全执 法 制 度
。
全 省 各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20
1
7
依 法 依 规 制 定 行 政裁 量 基 准 全 面 正 确 落实 行 政
,
裁 决 办理 时 限 只 有 原 则 性规 定 的 应 当 列 出 具 体
,
情 形 的 办 理 时 限 对 裁 决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其 他裁 量
;
裁 量 基准
,
。
全 省 各 级政 府及 其法 制 机构 要 切 实负
迪曰市八 民政廂政祖 , 通 auMg a
l
陕西省人 民政府关 于印 发
全 面 推开 营 改增 试点 后省 与 市 区
(
)
增值税收入 划 分 过渡 方案 的 通 知
陕政发
〔
20 1 6
〕
24
号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省 人 民 政府 各 工 作 部
,。ຫໍສະໝຸດ 在中 央与地,人 划 分体制 进 行 全 面 调 整
、
。
方 增 值 税 收 人 划 分 调 整 的 基 础 上 既 要 基 本 保二 主 要 内 容
障 市 区 既 有 财 力 又 要 兼 顾 省 级 既 有 财 力 保
(
一
)
,
,
(
)
本次 省 与 市 区 收 人划 分调 整 的 范 围 为
,
教 育 逐 步 实 现 行政 执法 专 业 化 职业 化
,
、
。
。
全 省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 、
(
四
)
严 格 监督 检 查
。
全省 各 级政 府及 其法 制
部 门 要 切 实重 视 分 解 工 作 任 务 明 确 工 作 时 限
)
, ,
(
)
面 实 施 后 省 与 市 区 增 值 税 收 入 划 分 的 过 渡 方案
( )
一
。
财政体制 不 变 待 下
,
一
步 税 制 改 革 以 及 全省 各 级
,
、
基 本 原 则 政 府 事 权 和 支 出 责 任 划 分 到 位 后 再 对 省 对 下 收
)
一
(
保持现有 财 力 格 局 不 变
( )
根据 《 国 务 院 关于 印 发全面 推 开营 改增 试 点 后
下行 压 力
(
。
调 整 中 央 与 地 方增 值税 收 人 划 分 过 渡 方 案 的 通 知》
(
三
)
充 分 考 虑 财 税 改 革 的 总 体 衔接
,
。
鉴 于税
国发
〔
20 1 6
〕
26
号 和 《 陕 西 省人 民 政 府关 于 调 整 和
, 通 auf cjig i
廂政級 迪日市八 民政
二
(
则 性 规定 的 应 当 列 出 具 体程 序 对裁 决标 准 只 有
,
;
)
提 高 工作能 力
。
全省 各级 政 府及 其部 门
,
原则 性规 定 的 应 当 列 出 标准 对 应 的 具体 情形 对
, ;
要 加 强 全 面 规 范 行 政 裁 量 权 工作 业 务 培 训 确 保
)
持省 与 市 区 财 力 格 局 不 变 确 保各 级财 政平
( )
,
营 改增 后 的 增 值 税 收 入
(
。
稳运 行
。
(
二
)
全 省 供 电 企 业 增 值 税 中 国 铁 路总 公 司
,
,
二)
注 重 调 动 市 区 发展 的 积 极 性
(
)
。
坚持 保
(
及跨 省 合 资 铁 路 企业 增 值 税 全 省金 融 保 险 业 高
年 年底 前 完 成 全 省 所 有 行
,
要 确 保行 政 裁量基 准 在 行 政执 法 工 作 中 得 到 全面
政 裁量 基 准 的 制 定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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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至 2 0 20 年重 点 抓好 行
落实 加 强行 政执 法 管 理 在全 面 落实 行政 执 法责
, , ,
政 裁量基 准 的 落 实 任 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健 全行 政 执法 质量 管 理 制 度
门
、
各 直 属 机构
:
.
现将《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点 后 省 与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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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 西 省 人 民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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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后
省 与 市 区 增 值税 收入划 分 过 渡 方 案
、
存 量 分 增 量 谁 发 展 快 谁 受 益多 调 动 市 区 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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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公 路 通 行 费 重 点 铁 路 建筑 安 装 业 改 征 的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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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 发 展 经 济 和 培 植 财 源 的 积 极性 缓 解 当 前 经 济
,
值税 下 转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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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改 革 未 完全 到 位 推进 中 央 与 地 方 事 权 和 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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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善 省 对 下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问 题 的 通 知 》 陕 政 发 责 任 划 分 改革 还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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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过程 本 次 增 值 税 收 人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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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4 〕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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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应 当 细 化 量 化裁 量标 准 起 责 任 努 力 提 高 法 制 工 作 能 力 加 强组 织 指 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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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在 行 政 裁 量 的 其 他行 政 行 为 应 当 按 照 行
,
及 时总 结 研 究 答 复 工 作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重 要 事
、
、
,
为 类 别 和 类 型 分别 制 定 行 政 裁 量基 准 细 化 量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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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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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措 施 行 政 执 法 案 例指 导 制 度 和 行 政 执 法 统计 分 析 制
)
一
加 强组织领导
、
,
。
全 面 规 范 行 政裁 量权 工
、
,
度 强 化 行 政执 法 人 员 业 务 知 识 和 职业 道 德 纪 律
,
作 要求 高 法 律性 强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事关 全 面 推 进 依法 行政 和 政 府 工 作 全 局
,
、
项 要 及 时 报告 省 政 府 保 证 全 面 规 范行 政 裁 量权
,
行 政裁量 标 准 工 作 质量
。
。
全 省 各 级 行政 机 关要 在制 定行 政裁 量 基准 的
同 时 抓好 落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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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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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全执 法 制 度
。
全 省 各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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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依 规 制 定 行 政裁 量 基 准 全 面 正 确 落实 行 政
,
裁 决 办理 时 限 只 有 原 则 性规 定 的 应 当 列 出 具 体
,
情 形 的 办 理 时 限 对 裁 决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其 他裁 量
;
裁 量 基准
,
。
全 省 各 级政 府及 其法 制 机构 要 切 实负
迪曰市八 民政廂政祖 , 通 auM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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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入 划 分 过渡 方案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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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省 人 民 政府 各 工 作 部
,。ຫໍສະໝຸດ 在中 央与地,人 划 分体制 进 行 全 面 调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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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增 值 税 收 人 划 分 调 整 的 基 础 上 既 要 基 本 保二 主 要 内 容
障 市 区 既 有 财 力 又 要 兼 顾 省 级 既 有 财 力 保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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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 省 与 市 区 收 人划 分调 整 的 范 围 为
,
教 育 逐 步 实 现 行政 执法 专 业 化 职业 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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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 省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 、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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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格 监督 检 查
。
全省 各 级政 府及 其法 制
部 门 要 切 实重 视 分 解 工 作 任 务 明 确 工 作 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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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面 实 施 后 省 与 市 区 增 值 税 收 入 划 分 的 过 渡 方案
( )
一
。
财政体制 不 变 待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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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税 制 改 革 以 及 全省 各 级
,
、
基 本 原 则 政 府 事 权 和 支 出 责 任 划 分 到 位 后 再 对 省 对 下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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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现有 财 力 格 局 不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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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国 务 院 关于 印 发全面 推 开营 改增 试 点 后
下行 压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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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整 中 央 与 地 方增 值税 收 人 划 分 过 渡 方 案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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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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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 分 考 虑 财 税 改 革 的 总 体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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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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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号 和 《 陕 西 省人 民 政 府关 于 调 整 和
, 通 auf cjig i
廂政級 迪日市八 民政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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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性 规定 的 应 当 列 出 具 体程 序 对裁 决标 准 只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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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高 工作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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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 各级 政 府及 其部 门
,
原则 性规 定 的 应 当 列 出 标准 对 应 的 具体 情形 对
, ;
要 加 强 全 面 规 范 行 政 裁 量 权 工作 业 务 培 训 确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