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安全管理手册
渡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渡口所有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渡口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渡口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四条渡口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渡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渡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渡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1. 负责编制和修订本规章制度;2.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3.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4.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6.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八条渡口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渡口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渡口应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四章渡船及渡工管理第十六条渡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渡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渡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由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渡船安全。
第五条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
第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渡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数量、质量和维护状态符合要求。
第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渡船的静态和动态的载重量、载客量的测量和校核,并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渡船的安全载重和载客。
第二章渡船的建造和维护第九条渡船的建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工艺,确保渡船的结构安全和航行性能。
第十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渡船制造单位的要求和操作手册,对新建渡船进行静力试验、动力试验和安全性能试验,并取得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渡船的船体、动力系统、操纵系统和其他安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渡船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的船舶设备良好运行,设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渡船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对渡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的运营管理第十四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驾驶和乘客的安全乘船。
第十五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船员,确保船员具备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了解渡船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航行计划,合理安排航次,并确保航次的及时安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是确保内河渡口渡船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监督执行;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负责渡船的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确保渡船符合安全要求,在渡船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
三、渡船安全设施建设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渡口和渡船的安全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逃生设备、通讯设备等;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船员安全培训和资质要求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渡口渡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灭火和救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确保船员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渡船运营安全监测和事故报告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渡船运营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渡船的运营状态进行监督和检查;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及时上报渡船运营中发生的事故,并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报告。
六、渡口渡船运输安全应急预案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渡口渡船运输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
七、渡船定期检验和维护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渡船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渡船进行定期维护,并保持船舶状态良好。
八、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机制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渡口和渡船进行安全检查;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时整改。
九、渡口渡船事故调查和处理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成立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对渡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内河渡口,包括内陆河流、湖泊及水库等渡口。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渡船基本要求第四条渡口应当设置合理、便利的候渡与上下船区域,并配备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条渡口渡船的设计、建造、改建和维修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并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渡船船体必须具备承载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性、稳定性、舒适性,渡船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与设备,如防滑应急出口、救生设备等。
第七条渡船驾驶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驾驶证,且需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
第八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运行管理第九条渡船的行经航道应符合相关航道规划,不得超载运行,保证船舶的正常浮运。
第十条渡船在行经水域时,应当遵守“左舷留心”、“避让大船”等常规,确保行驶安全。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根据天气情况、水道水流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行驶速度,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遇有突发事件,如雷雨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渡船应当及时停运,并做好旅客的疏导和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渡船在停靠渡口时,应当牢固、稳定地停泊,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章旅客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渡船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对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包括船上设施介绍、渡航注意事项等。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渡船上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疏散指示标示,以指导旅客疏散和逃生。
第十七条渡船上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员,负责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渡船上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违禁品,禁止旅客购买或携带此类物品上船。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九条渡口渡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范渡口渡船营运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域内船舶(以下简称渡船)营运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船全部人、经营管理人、缆制员、船舶驾驶员及其他从事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营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本规定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渡口建设与管理第四条渡口应当符合经营所需、安全通畅的要求,建设、改造、维护应经县级以上水利、交通、港口管理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协同规划设计,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五条设计规范严格的渡口标志应当设置完整并明显,在不利天气和夜间应当亮度充足,最低应充足船舶自由通过的要求。
第六条渡口应当有较为完善的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坡式道路渡口局部设置坡度15%至20%、四周人群集聚场地等。
第七条同时要求各个下游的区域设置标志并明显,并且不得阻拦渡口的视线,以便利船舶顺当通过。
第三章渡船建筑与检验第八条渡船的建筑应经过水政部门的登记批准并附上相应证明,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所规定的相关质量测试指标。
第九条渡船应当具备强度和稳定性等技术性能,且必需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救生机具等)。
第十条渡船应当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设备安全有保障。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建立定期修理,装备更新等机制,确保充足最新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二条渡船营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不得偷工减料、瞒报测验情况等高危行为。
第十三条渡口应当设有专人负责船只停靠,帮助车辆的安全过渡并转移,同时在人流密集场所要设置加强指引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渡口应当适时清理污染物和垃圾,对船舶反应和异常,适时疏导察看,并要持续了解水文气象情形,实行针对性的措施来应对。
第十五条渡口积极与周边单位协作搭配,加强管理服务、稳定与前端保障的参数,通过紧密协作加强安全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的本领,提升综合文化素养,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的营运环境。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为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渡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制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本责任书由仙桥街道办事处与淇美社区签订:1、认真贯彻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辖区内渡口渡船不发生重大事故;2、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安全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的安全知识学习,宣传安全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3、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限期整改;4、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档案;5、督促渡口渡船建立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和开航条件等内容,并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6、督促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和船主的渡船安全责任制;7、督促落实渡口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8、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9、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维护安全秩序。
督促渡口渡船安全隐患的整改,消除安全隐患;10、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11、因责任人违反责任内容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固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2、本责任书签订人因工作变动由继任人继续承担责任;13、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仙桥街道办事处、淇美社区各执一份。
街道办事处(盖章)社区(盖章)安全生产责任人(签名):安全生产责任人(签名):2015年1月12日。
桂平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桂平渡口的安全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桂平渡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与职责(1)成立桂平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渡口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2)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教育与培训(1)对所有渡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对渡工进行安全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 渡口设施与设备管理(1)定期对渡船、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渡船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营。
4. 航行安全管理(1)渡船航行时,必须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保持船速适中,严禁超载。
(2)渡船航行过程中,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
5. 乘客安全管理(1)渡口工作人员必须对乘客进行安全告知,提醒乘客遵守渡口秩序。
(2)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上船。
6. 应急预案与救援(1)制定渡口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翻船、碰撞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对渡口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加强对渡船、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的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8. 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2)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桂平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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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安全管理手册.doc
渡口安全管理手册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 年版)
4、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5、渡口事故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 管理机构
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
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 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
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 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
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 护渡
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 理责任
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 检查。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 得渡
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 书。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 别标志,并
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 路线渡
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 不得抢航或者
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 当停止渡
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 船员在
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 以及有关航区
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
按照水上交 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
舶, 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 关船
舶法定证书、文书;(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
部署 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
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 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
及时报告;(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 险人
员;(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 物品。
第二十一条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 上所有人员
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 船员履行
职责。
第二十二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一)
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 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三)保证船舶和船员
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四)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
防治船 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向
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
核,在本船船员 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
现;(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 区、危险航
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 生水上交通事故、船
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 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
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 舶;(七)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
员的安全;(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 应
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
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 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
后离船,在离船 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
志、油 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 以
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二十三条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 职、离职或
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四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 保安、防治
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 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
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 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二)对船
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违法指 令,或者可能危及有关人
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 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
执行;(三)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可能对船舶航行安全构 成威胁或
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时,应当及时纠正、制 止,必要时可以要
求更换引航员;(四)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
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五)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
情况下,船长 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
所有人同意;(六)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版) 第十九条 机动船
掉头 机动船或者船队在掉头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 环境,在
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掉 头。
第十二条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
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 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
可以横越。
除本 节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
定避让 (一)横越船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 航道行
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二)同流向的两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 舷者,应
当给他船让路。
(三)不同流向的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 行船,但
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四)在平流区域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 行船;同
为上行或者下行横越船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 应当给他船让路。
(五)在湖泊、水库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 舷者,应
当给他船让路。
第四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以适合
当时环 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并按规定发出声响 信
号。
装有雷达设备的船舶测到他船时,应当判定是否存在 着碰撞危
险。
若是如此,应当及早地与对方联系并采取协 调一致的避让行动。
除已判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雾 号不能避
免紧迫局面时,应当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操 纵的最低速度。
无论如何,每一船舶都应当极其谨慎地驾 驶,直到碰撞危险过
去为止,必要时应当及早选择安全地 点锚泊。
第二十三条 靠泊、离泊 机动船靠、离泊位前,应当注意航道
情况和周围环境, 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
行动。
正 在上述水域附近行驶的船舶,听到声号后,应当绕开行驶 或
者减速等候,不得抢档。
第二十八条 在航的机动船 (三)横江渡船夜间在桅杆的横桁
两端显示绿光环照 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
型一个。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7年 9月 4日省政府令第 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 财
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 活动有
关的单位、个人。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河流、湖泊、水库、沿海邻近 岛屿
间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场 地、道路、水
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渡口分为三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