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流通
仓单若干问题探讨

仓单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仓单/有价证券/物权效力内容提要:仓单是仓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签发仓单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
基于仓单的重要性,各国法无不对仓单有所规定,但各国所采取的立法例有所不同,仓单内容亦不一致。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特有的物权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5条的规定,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储保管人签发仓单,既是其接收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必要手续,也是其向存货人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
故在仓储合同中,仓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就仓单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仓单的性质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
关丁•仓单,主要有三种立法例。
一是一单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存入仓单,该仓单既可用以转让,也可用于出质。
二是两单主义(又称为复单主义),即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为存入仓单,用以提取货物,并可用于仓储物所有权的转让;另一为出质仓单,用以将仓储物出质,设定质权担保。
三是并用主义,即依存货人的请求填发两单或一单。
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可见,我国法采取一单主义。
在我国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主要性质:第一,仓单是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是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的证券,即法律对要式证券的格式有严格要求。
各国法对仓单的记载事项均有所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有严格规定,即仓单必须有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记载规定的事项。
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
第二,仓单是背书证券。
背书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加以转让的证券。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由于仓单可以背书转让,故仓单又是流通证券。
第三,仓单是物权证券。
物权证券是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证券。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取得仓单后,即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棉花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单据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储存存货⼈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付仓储费的合同。
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称为保管⼈,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付报酬的⼀⽅称为存货⼈。
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种特殊类型。
那么,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给您仔细唠唠。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百⼋⼗⼀条仓储合同是保管⼈储存存货⼈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双⽅约定由保管⼈(⼜称仓管⼈或仓库营业⼈)为存货⼈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起来的特殊营业。
近代以来,仓储业⽇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仓储业能为⼤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
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是作为⼀种独⽴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成⽴时起⽣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形式,也可以是⼝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承担⽀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条仓储合同⾃成⽴时⽣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当事⼈意思表⽰⼀致就可成⽴、⽣效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
保管合同除双⽅当事⼈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
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书⾯形式,⼜可以采⽤⼝头形式。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完善我行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体系,规范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与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其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我行出质,我行向申请人提供融资的业务。
第二章专有名词解释仓单,是指仓储保管人在与存货人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按照行业惯例,以表面审查、外观查验为一般原则,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权利凭证。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
(一)根据仓单流通性不同,仓单可以分为普通仓单和可流转仓单:普通仓单,是指依据仓储合同,由仓储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不可转让的存储仓储物的凭证。
可流转仓单,是指因仓储物物权发生变化,经仓单持有人背书和货物保管人确认后可依法转让的仓单。
(二)根据其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纸质仓单和电子仓单。
1.纸质仓单是仓储保管人以纸质单据制作的,向存货人出具的存储仓储物的凭证。
2.电子仓单是仓储保管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向存货人出具的存储仓储物的凭证。
第三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纳入借款申请人在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业务品种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项下产品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等。
第五条授信期限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为一年(含)。
授信项下单笔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含),最长不超过一年(含)。
第六条质押率质押率是授信敞口与质押物价值或评估净值的比率,采用上限管理,原则上不超过70%。
具体业务办理参照《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016年,1.0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分类(一)根据我行授信资金用途不同,可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授信分为先质后贷业务和先贷后质业务:1.先质后贷业务是指借款申请人将其合法持有的仓单质押至我行名下,我行根据仓单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为其提供融资。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业务手册(仅供参考)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业务手册大纲目录一、实物交割 (2)(一)交割方式 (2)(二)交割费用 (10)(三)交割票据流转 (10)(四)交割违约处理 (11)二、仓单生成 (12)(一)交割预报 (12)(二)商品检验 (14)(三)仓单注册 (14)三、仓单流通 (15)(一)标准仓单充抵业务 (15)(二)标准仓单冲抵业务 (24)四、仓单注销 (27)五、交割限仓及套期保值 (30)六、厂库仓单管理 (30)七、各品种交割注意事项 (32)(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32)(二)黄大豆1号 (34)(三)黄大豆2号 (36)(四)豆粕 (38)(五)豆油 (40)(六)焦炭 (41)(七)聚氯乙烯 (44)(八)棕榈油 (46)(九)玉米 (47)一、实物交割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
进行实物交割的客户必须是法人户,同时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和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交割方式大商所交割方式有三种:期货转现货、一次性交割、滚动交割。
1、期货转现货(1)定义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2)申请资格及办理期限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3)期转现流程(4)期货头寸的了结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该协议价格也是交割结算价,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交易所不限制价格幅度)进行平仓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充抵和注销等业务。
标准仓单的持有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有效期、仓库名称、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充抵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
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二十九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 元 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 天。
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关于我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仓单性质、流转及相关风险的分析及建议

关于我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仓单性质、流转及相关风险的分析及建议作者:方锡娇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2019年第2期摘要:本文比较分析了国内外对仓单的法律规定、仓单流转过程中存在的责任和法律风险,结合国内外相关交易场所的实务性操作,提出了完善我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仓单管理的初步建议。
关键词:大宗商品仓单流转质押融资风险管理一、仓单的法律性质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其特点表现在:一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二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三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四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五是处理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依据。
明确仓单的法律性质是开展仓单交易、进行仓单质押融资等一系列业务的基础。
(一)国内仓单的法律规定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来看,《合同法》《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均有涉及仓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了仓单的内容要件,指出“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第224条明确允许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仓单等权利可以出质,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担保法》权利质押项下第75条、第101条、第102条指出,仓单可以质押,以仓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并明确了提取货物的前置条件。
由此,基于现行中国法项下,仓单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提货权”凭证,即向仓库保管人要求提取仓储物的基于仓储合同关系的债权,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凭证。
对仓单本身的占有、所有、转让及处置并不等同于对仓单所载仓储物的占有、所有、转让及处置。
同时,《物权法》指出仓单是权利凭证,其既允许对货物设立动产质押,也允许对仓单设立权利质押,因此存在分别处置货物以及提货权的空间,即理论上可以就仓单及仓单所载仓储物分别进行质押。
而《担保法》对仓单质押设立的方式,则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等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
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
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第六条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第七条标准仓单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
第一节通用标准仓单第八条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交割仓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九条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条交割仓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
通用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二节非通用标准仓单第十一条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交割仓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