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3.31•【文号】发改环资〔2022〕526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2〕526号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我国是全球第一纺织大国,纺织纤维加工总量占全球的50%以上。
随着人均纤维消费量不断增加,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旧纺织品。
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对节约资源、减污降碳具有重要意义,是有效补充我国纺织工业原材料供应、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高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为目标,着力打通回收、交易流通、精细分拣、综合利用等关键环节堵点、痛点,强化全链条管理,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价格〔2017〕79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7.01•【文号】环大气〔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现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业炉窑分类表2.重点区域范围3.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示例)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9年7月1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
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
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6.18•【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发改运行〔2021〕602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过去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21年,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继续为市场主体纾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19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坚持巩固成果与提质扩面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保持必要的纾困支持力度,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增强发展信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工信部联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3月27日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有利于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对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抓手,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以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升级为重点,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市场化推进。
坚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工业领域各类设备更新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政策环境。
——坚持标准化引领。
强化技术、质量、能耗、排放等标准制定和贯标实施,依法依规引导企业淘汰落后设备、使用先进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2.18•【文号】财关税[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见附件1)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2)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2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4,以下简称《不免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4.22•【文号】环大气〔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指导,明确企业改造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提升。
树立行业绿色发展新标尺,采取综合措施,通过“超低改造一批、达标治理一批、淘汰落后一批”,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实施差别化环保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
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综[2013]10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综[2013]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公布第三批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范围的处理企业名单,请遵
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2月2日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