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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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六章禁止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作机制,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宗旨:遵规守法、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始终将投资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第三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二)公平诚信原则。坚持公平交易,诚实守信,避免利益冲突, 禁

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三)审慎尽责原则。坚持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审慎专业的服务。

(四)资产安全原则。依法对基金资产实施托管,并进行监控和核查,有效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五)独立运作原则。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设置独立部门,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的管理业务在人员、场所等方面严格分离,各自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六)分离制衡原则。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前、中、后台业务严格分离,在公募基金部门内部将市场营销、投资研究与管理、运营保障等职能进行分离,权责分明、制衡机制。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四条公司设置公募基金部门独立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在人员、场所等方面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客户资产、自有资产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第五条公司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公募基金部门”四个层级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分级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审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制度,决定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审定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包括发起设立基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决策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定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一般业务制度;

(二)组织实施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年度经营计划;

(三)提请董事会审定公司发起设立公募基金;

(四)提请董事会审定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公募基金;

(五)审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品设计方案;

(六)审批公募基金销售推广方案;

(七)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是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执行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控制度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有关决议;

(二)审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库品种的调整建议;

(三)审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品设计方案、销售方案;

(四)审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策略,确定资产配置原则、策略及方向;

(五)在授权范围内,对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进行授权;

(六)审核确定授权范围内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九条公募基金部门是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具体管理和执行部门,在分管总裁领导下,负责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总体发展规划;

(三)组织或协同公司其他部门拟订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四)完成公司下达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经营指标与管理目标;

(五)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资格准入的申报;

(六)公募基金产品开发设计、产品申报(备案)材料制作及向有关机构申报(备案);

(七)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八)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管理;

(九)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后台运营维护;

(十)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市场开发和维护及其创新产品的销售;(十一)完成公司与公募基金有关的工作及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一节业务支持

第十条公司根据“分离制衡”的原则,在公募基金部门下合理设置相应的二级部门或岗位,分别履行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各环节的职能。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部门履行基金资产投资的交易清算等职能。第十二条计划财务部门履行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财务核算、基金估值、资金调拨、报表编制、合同及账户监督管理等职能。

第十三条信息技术部门履行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技术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及优化等职能,保障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零售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履行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品销售、咨询服务等职能。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协助和指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等职能。

第十六条公司其他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节业务运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跟踪研究分析基金市场发展状况,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设计开发满足投资人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的公募基金产品。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按规定提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依法与投资人、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基金合同,就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基金产品的募集、转换、合并以及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第十九条公司在出现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时,应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办理基金财产清算事宜。

第二十条公司公募基金产品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公司与代销机构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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