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规则(修订)
137号、138号两个规定

查取证阶段出现作为违法主体的自然人死亡 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等情形,致使立案 案件无法继续调查,考虑到案件结案、规避 法律责任等问题,137号令明确可以终止调查。 但为了防止终止调查权力的滥用,规定对调 查终止案件应当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后终止调查并撤销立案。(第25条)
9、增加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改正是否为行
15、增加期间和送达的规定。137号令规定期间开
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对执法实践中期限计算方 法予以明确,并对期限种类作出规定:“法定期间” 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 指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质监部门根据 办案需要规定的期间,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所限定 时间、通知时间等。 137号令明确了所有法定执法文书的送达必须使用 送达回证,以保证法定文书送达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同时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以及公告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予以明确,并进行有 效规范。
三、规章重点内容的说明
1、统一称谓。本规章将行政相对人谓一致,扩大 了一些执法环节中“相对人”的外延;将行政机关 统一规定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稽查队(局)统一规定为“案件承办机构”; 将办案人员统一规定为“案件承办人员”;将案审 机构统一规定为“案件审理委员会”;将各级质监 部门一把手统一规定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 责人”,将案件承办机构的主管领导等有关领导规 定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
12、关于听证。对于没收财物数额较大的,当事人
是否也享有听证权利的问题,一种意见是根据最高 院的个案答复,认为应将没收财物数额较大纳入听 证范围;另一种意见是行政处罚法对此未作规定, 不易以司法解释权侵犯立法权。 综合考虑,137号令未将没收财物数额较大纳入听 证范围,并明确罚款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地方性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做 规定的,罚款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万元。(第33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决定(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6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决定(1996)正文:----------------------------------------------------------------------------------------------------------------------------------------------------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决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6号1996年9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对《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0年7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现场处罚程序,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执行。
”四、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封存。
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押印,并作登记保存(封存)标记。
”五、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理案件的程序,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执行。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 (1)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试行)

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合理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作为指导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适用标准。
《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未涉及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以正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对同一事项,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适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有不同规定的,一般适用施行时间在后的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用于具体执法中对法律法规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阐释,但不得单独援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
第二章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实体规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尽量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失尽可能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湖北省质监局关于废止、转化43项湖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质监局关于废止、转化43项湖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公告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要求,经公开征求意见和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废止《在役人造水晶釜超声检测规范》等17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监利猪》等26项强制性地方标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
附件:废止、转化43项湖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一览表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2月2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废止/转化1DB42/204-2001在役人造水晶釜超声检测规范废止2DB42/074-2002武汉市南湖水域污水排放标准废止3DB42/269-2003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程废止4DB42/281-2004土壤调理剂磷石膏废止5DB42/282-2004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废止6DB42/283-2004空调系统安装验收规范废止7DB42/335-2005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原则与配置选型管理规范废止8DB42/336-2005湖北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范废止9DB42/345-2006襄樊(襄阳)大头菜废止10DB42/365-2006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规范废止11DB42/407-2006湖北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废止12DB42/447-2007湖北红鸡废止13DB42/448-2007金水乌鸡废止14DB42/477-2008病死动物肉检疫检验规范废止15DB42/501-2008湖北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数据交换规范废止16DB42/762-2011马铃薯种薯废止17DB42/845-2012微耕机安全技术要求废止18DB42/205-2001监利猪转化为推荐性标准19DB42/111-2002茶树无性系良种苗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0DB42/112-2002主要果树苗木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1DB42/120-2002柑橘苗木检疫操作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2DB42/121-2002柑橘果实检疫规程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3DB42/123-2002主要栽培牧草种子质量分级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4DB42/125-2002巴东红三叶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5DB42/126-2002清平猪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6DB42/142-2002通城猪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7DB42/253-2003无公害食品贡水白柚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8DB42/324-2005秭归脐橙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9DB42/338-2005椿木营竹节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0DB42/357-2006郧阳白羽乌鸡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1DB42/363-2006湖北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项目编制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2DB42/390-2006金刚石圆锯片安全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3DB42/402-2006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4DB42/403-2006湖北电力信息网络技术监督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5DB42/404-2006湖北电力通信网技术监督管理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6DB42/405-2006湖北电力通信网接入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7DB42/406-2006湖北电网发电机组并网管理及技术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8DB42/426-2007建始湖北贝母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9DB42/431-2007秭归桃叶橙转化为推荐性标准40DB42/293-2008地理标志产品龙峰茶转化为推荐性标准41DB42/502-2008湖北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技术验收测试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42DB42/504-2008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43DB42/348-2011线型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厅字〔2019〕36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厅字〔2019〕3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为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见证取样、送样和检测试验管理,充分发挥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下称省监管平台)作用,深入推进检测市场整治,着力促进检测行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见证取样送样信息化管理(一)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取样人员。
见证、取样人员登录省监管平台“见证取样人员能力评价”栏目,按要求上传授权书、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并参加见证取样相关知识测试。
通过能力评价且实名认证、单位授权信息登记完整的见证、取样人员方可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样工作。
(二)在全省推广使用检测样品二维码或芯片唯一性标识,二维码或芯片应能够通过检测机构建立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下称信息系统)和省监管平台识别。
具有唯一性标识的二维码或芯片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提供。
(三)取样人员按相关规范要求取样后,在现场绑定或植入唯一性标识的二维码或芯片。
取样人员使用见证取样手机移动端,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在省监管平台实名认证后完成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登记,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应包含见证取样人员信息、样品信息、见证取样时间、地理位置信息及相关过程影像信息(二维码或芯片唯一性标识的照片、取样样品的照片和见证取样人员与完成样品唯一性标识后的合影照片等),并即时上传至省监管平台。
见证人员对取样人员取样、标识和信息登记、上传等全过程进行见证,确保取样规范、标识准确、信息登记完整并及时上传。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OC 52页)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OC 52页)isaISA ICSPDB42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Cost engineering consulting, quality control standard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6)5 一般规定 (7)5.1 咨询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定 (7)5.2 执业(从业)基本规定 (8)5.3 准备阶段 (11)5.4 结尾阶段 (13)6 估算 (15)6.1 基本规定 (15)6.2 准备阶段 (16)6.3 实施阶段 (17)6.4 结尾阶段 (25)7 概算 (25)7.1 基本规定 (25)7.2 准备阶段 (27)7.3 实施阶段 (28)7.4 结尾阶段 (32)8 预算 (33)8.1 基本规定 (33)8.2 准备阶段 (36)8.3 实施阶段 (38)8.4 结尾阶段 (44)9 结算 (45)9.1 基本规定 (45)9.2 准备阶段 (47)9.3 实施阶段 (48)9.4 结尾阶段 (51)10 决算 (51)10.1 基本规定 (51)10.2 准备阶段 (52)10.3 实施阶段 (53)10.4 结尾阶段 (55)11 造价经济纠纷鉴定 (56)11.1 基本规定 (56)11.2 准备阶段 (57)11.3 实施阶段 (58)11.4 结尾阶段 (60)12 全过程造价咨询 (64)12.1 基本规定 (64)12.2 准备阶段 (65)12.3 实施阶段 (66)12.4 结尾阶段 (69)13 投资后评价 (70)13.1 基本规定 (70)13.2 准备阶段 (71)13.3 实施阶段 (72)13.4 结尾阶段 (74)用词用语说明 (7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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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质监发…2009‟7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局对《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规则》(鄂质技监发…2003‟170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9月7日经局长办公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1—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规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二章省局工作人员职责第三条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领导省局和全省系统的全面工作,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四条副局长、总工程师、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2—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涉及全局工作的事项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局长外出,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代行其职责;其他局领导外出,由局长视情况指定另一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处室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六条省局各级工作人员履行各自职位的职责,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保证政令畅通。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省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完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局机关各处室、分局要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省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问题、召开的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分工,下发全省系统执行。
—3—第九条局机关各处室、分局要尽职负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保障政府执行力和政令畅通;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和事项,要充分沟通,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严禁相互推诿,相互扯皮。
第十条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要认真落实省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分工,每月向局办公室报送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需要完成的重点工作,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
第十二条省局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十三条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全面开发使用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
要保证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程实时监控,跟踪督办,确保限时办结,保证公开、透明。
完善省局系统网络建设和各级质监机构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各处室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的原则,落实各项行政审批事项流转程序,严格各环节工作时限和行为规范,推动行政审批工作整体质量和效率的提—4—高。
第十五条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各级工作人员要履行职责,做好信访的受理、办理和督办工作,凡属本处室、本单位办理的信访件,必须立即妥善处理,不得因处理不及时或互相推诿等造成群众越级上访;信访工作人员要重视并及时报送重要的信访信息(如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问题和具倾向性、普遍性、突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等),使重要信访信息在完善政策、服务决策、维护稳定等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完善省局“网上信访”工作机制,确保与省政府的公众诉求系统和在线沟通系统联络畅通并及时回复。
第十六条高度重视质量技术监督的年鉴和地方志的编撰工作,各处室、分局要给予必要的保障,切实完成好此项工作。
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七条省局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省局重大事项,按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分别须经省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5—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文件、决定和指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2.审定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重要请示、报告;3.研究省局重要会议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4.研究决定人事工作重要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有关人员的任免、调动、奖励;5.重大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的预决算等事项;6.研究省局机关和全省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7.按照省委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建设,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8.其他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大事项。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确定。
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
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人劳处负责,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第十九条局务会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局务会由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分局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请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2.通报重大事项,分析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形势,研究工作中的政策和落实的具体措施;3.审议由省局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4.讨论确定省局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5.讨论确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局务会的议题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确定。
局务—6—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研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请示的重要事项;2.研究处理省局日常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重要财务支出;3.决定省局的年度财务预算等;4.听取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及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5.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6.讨论决定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提出或系统各单位请示省局的重要问题;7.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汇集,报主持人确定;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做好准备;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办公室派专人记录,必要时整理会议纪要,并对会议决议进行督办;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局长碰头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
主要是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处理紧急事宜。
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三条各局领导受局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分别或共同—7—召开局专题性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省局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后由受委托的局领导向局长办公会通报情况。
会议由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办公室协助。
第二十四条对以省局名义召开的综合性、专业性会议实行会议计划管理。
各单位应在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由办公室汇总报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报局长审批。
有关会务工作,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专业性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主持召开全局职工大会,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通报全局性的重要情况,部署工作任务,必要时可请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
鼓励使用视频会议系统,尽可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除电视电话会议外,各类会议要尽量减少参会人数,实行严格计划管理。
会务安排讲求实效,节约开支。
第五章公文审批制度第二十七条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省局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文处理实施—8—细则》(鄂质技监发[2001]239号)等有关规定。
公文的审批按省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
以省局或省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核稿。
第二十九条以省局名义印发的文电,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
以省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第三十条局机关各处室、分局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到局内其他处室的工作时,应在发文稿送办公室审核前会签有关处室、分局。
处室、分局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处室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会签处室协商,会签处室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局领导;经主办处室与会签处室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应会签、协商而未会签未协商的文稿不得报批。
各处室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省局与外单位会签公文或联合行文,由本局拟稿的,主办处室应就文稿主要内容事先与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由局领导签批后送联合发文单位会签;由外单位拟稿的,主管处室对文稿审核后,附上具体意见,交办公室送局领导审签。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加快电子政务和网络化办公进程,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
对有明确时限的—9—文电,各个办文环节要为后续环节预留充足的时间,严守时限。
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处室办理时间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处室办理时间不超过半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处室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完的文电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严格信息报送制度。
省局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以及有关上级机关报送信息,应通过省局办公室报送,各处室、分局一般不得自行报送简报,对于一些专项工作的阶段性情况汇报,应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重要信息要以“要情报告”的形式报送。
对于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把关后报送和下发。
第六章督办制度第三十四条为把领导部门的指示和会议部署事项落到实处,对重要事项实行督办制度。
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指定主办和协办的处室、分局;主办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对所办事项负全责,要认真落实所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室反馈结果(包括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