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执⾏指引(1.0版)⽬录⼀、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概述(⼀)政策沿⾰(⼆)政策调整(三)研发活动的概念(四)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概念⼆、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研发费⽤的费⽤化和资本化处理⽅式(⼆)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三)负⾯清单⾏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四)七类⼀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加计扣除政策(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的相关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六)研发费⽤归集的会计核算、⾼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径(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的范围(⼋)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的研发费⽤也可加计扣除(⼗⼀)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进⾏研发活动所发⽣的费⽤加计扣除的规定(⼗四)企业委托关联⽅和⾮关联⽅管理要求的区别(⼗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进⾏研发活动所发⽣的费⽤加计扣除的规定(⼗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七)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的⼝径(⼗⼋)研发费⽤“其他相关费⽤”限额计算的简易⽅法(⼗九)特殊收⼊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财政性资⾦⽤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应区别处理三、加计扣除研发费⽤核算要求(⼀)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研发⽀出辅助账的样式(三)研发⽀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四)研发费⽤的费⽤化或资本化处理⽅⾯的规定(五)共⽤的⼈员及仪器、设备、⽆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七)研发费⽤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合作研发项⽬会计核算要求四、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三)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四)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理⽅法(五)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项⽬⽆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项(九)税企双⽅对研发项⽬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五、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例提⾼到75%(⼆)科技型中⼩企业的标准(三)科技型中⼩企业评价指标(四)科技型中⼩企业的认定⽅式(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企业的规定(六)科技型中⼩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附件:研发费⽤加计扣除辅助软件V1.0版.rar附件:研发费⽤加计扣除辅助软件操作⼿册V1.0.doc。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申报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申报指引☞【预缴申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汇缴时享受。
在预缴申报时不予填报。
☞【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除填报正常纳税人需要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之外,另外需要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栏次填报说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人需填写主表第17行。
填报说明: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2.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填报说明: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5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选“一般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金额。
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选“科技型中小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金额。
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研发费加计扣除审核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审核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2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三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审核一般包括项目合规性审核、研发费用归集合规性审核和后续管理三个环节。
第四条项目合规性审核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备案时,对企业研发项目备案资料的完整性、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研发活动范畴、项目是否属于规定领域等进行的审核。
第五条研发费用归集合规性审核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在项目合规性审核后,对企业研发投入核算体系是否健全、备案项目申报的研发费是否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等进行的合规性审核。
第六条后续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对研发费加计扣除资料备案资料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后续管理活动的统称。
第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应主动与当地科技、财政、地税等部门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充分发挥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的导向作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公司为了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支出的专门用于研发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这个政策的正式实施于2016年1月1日,主要是为了支持和鼓励国内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和技术转让支付费用。
技术开发费用包括:实验研究、工程设计、样机试制、工艺试验、软件开发等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有关的支出。
技术转让支付费用包括:技术转让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的支付费用。
2.执行“两化融合”战略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两化融合”战略是指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紧密结合,推动智能制造和工业4.0的企业战略。
执行“两化融合”战略企业的研发费用包括: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的研发费用,数字化生产体系的研发费用,可穿戴智能设备的研发费用等。
3.按照国务院科技部门规定,开展新药研发的企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政策1.加计扣除比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为研发费用在当年度费用总额中的50%(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扣除)。
即公司在当年度的全部研发费用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0%的费用。
2.加计扣除方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年度结转法:当年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在当年度直接计入加计扣除,对应的所得税款直接减免。
结转结余法:当年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在当年度不足所得税款减免时结转至下一年度,直至结余研发费用都计入加计扣除。
3.加计扣除时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研发费用,但历史沿革的科研项目的研发费用也可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如何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首先需要确认企业进行研发的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主要包括项目的类型、实际使用情况等。
2.提取相关支出数据并按照符合政策的索取凭证,如:发票、合同、清单、工资单等相关文件。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是指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核查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的,可转请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研发项目鉴定流程:(一)转请鉴定1.主管税务机关对核查过程中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应及时报送县(市、区)税务机关,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函告同级科技部门(附件1),同时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附件2)送达企业,并保留送达回执。
2.企业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指定县(市、区)科技部门。
逾期未报送的,科技部门可提请税务部门再次告知,对再次告知仍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按不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经企业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请,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新近联合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这对进一步鼓励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具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为方便实践中操作,现就规程中主要问题进行解读说明.1、出台操作规程的背景和意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一项很重要的普惠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具有直接的鼓励作用。
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为主要依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加计扣除的技术领域、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科学合理、具体的费用是否属于加计范围,此外一些具体政策的了解和把握等等,有时不能得到相关部门及时帮助和解决,大量事务性工作常常集中在年底或年度税费征缴截止前,一些加计扣除工作中的矛盾也比较多的集中到税务征管人员身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策发挥更好的作用。
所以,联合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旨在集成相关部门工作职能,更好的在过程中服务企业,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规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程序,真正的把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2、制定操作规程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以及财务管理工作要求等.3、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主要环节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主要由地方科技部门办理,包括:国家、省及地方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企业自行立项的研发项目等,此外属于经信部门下达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技术改造等计划的由该部门办理项目确认.主管税务部门对项目确认存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机关会同科技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目录第一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1(一)政策沿革1(二)政策调整4(三)研发活动的概念5(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8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9(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9(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10(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0(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11(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11(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12(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15(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15(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16(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17 (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17 (十二)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17 (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18 (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19 (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19 (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19 (十七)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20 (十八)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20 (十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1 (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21 (二十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21三尧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22(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22(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23(三)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23(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23(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24(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5(七)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25(八)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要求25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25(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25(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26(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26(四)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27(五)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27 (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27 (七)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28(八)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28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8(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28(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29(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29(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30(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30(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30第二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扶贫捐赠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及问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4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49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51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57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6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62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6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扶贫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问答64(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扣除政策64(二)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70第一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一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苏地税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投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二○○九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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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指引[版本:2011]江苏华夏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目录一、相关名词释义 (1)1、加计扣除 (1)2、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3、研究开发活动 (2)4、居民企业 (2)二、加计扣除好处 (2)1、税收优惠 (2)2、高企砝码 (3)三、申请必要条件 (3)1、企业条件 (3)2、项目条件 (4)3、费用条件 (4)四、归集方法 (5)1、人员人工费用 (5)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5)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6)4、设计费用 (6)5、装备调试费 (6)6、无形资产摊销费 (6)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6)9、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6)1、登陆网站,注册用户 (8)2、进行注册,完毕之后进行登陆 (8)3、点击税前加计扣除计划 (9)4、点击新项目申报 (10)5、将页面拖至下面,点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计划 (10)6、填写项目名称,选择研发项目立项性质以及项目开发形式 (11)7、按照项目立项性质分类填写表格 (11)8、填写完毕后,上传相关附件 (12)9、材料提交 (13)10、送交申请材料 (13)七、材料说明 (13)八、相关政策 (15)九、相关附件 (16)附件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16)附件2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17)附件3-1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自主开发类) (18)附件3-2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委托开发类) (20)附件3-3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合作开发类) (22)附件3-4 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集中开发类) (24)附件4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26)附件5 股东会决议 (28)附件8 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编制、运作情况报告和专业人员名单 (34)一、相关名词释义1、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相关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第七条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3、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研究开发活动并不是指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有特定范围的。
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如科学史研究、行业发展研究、单纯的科学理论探讨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相关政策依据: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4、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加计扣除好处1、税收优惠(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要根据财务会计核算规定来划分,企业不能任意决定。
2、高企砝码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企的持续期为三年,企业应在三年内进行持续的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化,既然有研究开发活动,则必会然产生研发费用,故企业每年都应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以便于日后高企的申报工作。
三、申请必要条件1、企业条件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一)非居民企业,非居民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
(二)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按税务机关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也不行。
以上三类企业,除非居民企业外,都可以努力创造条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项目的规定,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即使成立专门机构,多个开发项目的费用归集就有一定的难度,而如果多个开发项目分布于多个机构的话,举证、归集、核算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环节也将增多,如果稍有失误,就可能使整个项目核算不准确,从而影响了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要根据财务会计核算规定来划分,企业不能任意决定。
2、项目条件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其研究开发活动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领域。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自主开发:凡符合条件的,由企业自行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开发: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合作开发: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费用条件企业所申报项目的加计扣除,其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应属于以下八大类的范畴:(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四、归集方法1、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直接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直接参与下述相关工作的人员:——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是指直接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