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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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编制内容及附件

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编制内容及附件

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编制内容及附件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评审申请登记表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承诺书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批准备案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严格履⾏⼟地复垦和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做好⼟地复垦与矿⼭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作。

⼆、依照核定的⼟地复垦费、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数额,按时⾜额存储⼟地复垦费、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

责任单位(采矿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责任⼈(法⼈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备案表⽅案名称矿⼭企业名称编制单位名称理⼯程部署、⼯程量及其费⽤,评审结论要明确。

专家组长与各位专家需本⼈签名。

《河南省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编制技术要求1定义与适⽤范围河南省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以下简称:《⽅案》)为河南省《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案》与《⼟地复垦⽅案》合并编制的《⽅案》。

《⽅案》名称定为:矿⼭企业名称+矿种+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

本技术要求适⽤于河南省级与省级以下国⼟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的《⽅案》编制。

2规范性引⽤⽂件本技术要求执⾏《⼟地复垦⽅案编制规程》(TD/T 1031.1—2011通则和露天煤矿、井⼯煤矿、⾦属矿、⽯油天然⽓项⽬、铀矿、建设项⽬等分则)和《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案编制规范》(DZ/T 0223 —2011)及其规范性引⽤⽂件。

补充下列⽂件为本技术要求的规范性引⽤⽂件。

⿎励使⽤引⽤⽂件的更新版本,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青海省海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017年7月20日青海省海东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总工程师:编制单位:法人或院长: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编写人员:制图人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目录前言 (1)一、任务的由来 (1)二、编制目的 (1)三、编制依据 (1)四、方案的适用年限 (3)五、编制工作概况 (3)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 (5)第一节矿山简介 (5)第二节矿山范围及拐点坐标 (6)第三节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7)第四节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 (13)第二章矿区基础信息 (15)第一节矿区自然地理 (15)第二节矿区地质环境背景 (16)第三节矿区社会经济情况 (18)第四节矿区土地利用现状 (19)第五节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 (20)第六节矿山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案列分析 (20)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 (20)第一节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调查概述 (20)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22)第三节矿山土地损毁预测与评估 (33)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与土地复垦范围 (38)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43)第一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行性分析 (43)第二节矿区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46)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54)第一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预防 (54)第二节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56)第三节矿区土地复垦 (58)第四节含水层破坏修复 (62)第五节水土环境污染修复 (63)第六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63)第七节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 (65)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 (67)第一节总体部署 (67)第二节阶段实施计划 (67)第三节近期年度工作安排 (68)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68)第一节经费估算依据 (68)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费估算 (69)第三节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 (71)第四节总费用汇总与年度安排 (74)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75)第一节组织保障 (75)第二节技术保障 (76)第三节资金保障 (77)第四节监管保障 (77)第五节效益分析 (77)第六节公众参与 (78)第九章结论与建议 (79)第一节结论 (79)第二节建议 (81)附件:一、附图(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图(二)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测图(四)矿区土地损毁预测图(五)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图(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图二、附表(一)矿山土地复垦工程单位工程概(预)算表(二)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三)主要工程量汇总表(四)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预算表(五)主要单价汇总表(六)矿山环境现状调查表三、其他附件附件一:委托书附件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表附件三:承诺函附件四;企业营业执照附件五:储量简测报告评审意见书附件六: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前言一、任务的由来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发布)、《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8号文)、《关于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青国土资矿[2007]256号)等文件规定,***********于2012年7月取得***********专用粘土矿采矿证,2015年7月采矿证到期后,为延续***********粘土矿采矿权,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

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三)“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整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整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前言一、任务的由来灰岩矿位于坡村,矿山始建于80年代末,在年底将原来的五个采矿证进行了整合,石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是正在开采的矿山,该矿点距×市约19km,交通较为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规范矿山企业采掘生产,加强地矿行政管理,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正常建设。

委托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

二、方案编制的目的和主要任务本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目的是: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进行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措施,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达到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督,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据此目的提出以下主要任务:1、阐明矿山及周边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2、基本查明矿山因采矿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种类、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引发因素、危害及危险性大小)、对地形地貌及人文景观的破坏和影响、对含水层的破坏(范围、规模、程度及生活用水)和影响、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对重要交通设施的破坏和影响以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治理效果;3、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4、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5、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措施和监测方法;6、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工程部署、防治工程经费估算、保证措施和效益分析。

三、方案编制的依据本次工作主要以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技术规程以及矿山工程技术文件等为依据,主要包括:(一)政策、法规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7)《土地复垦规定》;(8)《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9)《陕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0)《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21);(2)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3)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规]字第103号《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 (2006年6月5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区域地质图图例》GB95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三)“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表格(参考模板)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表格(参考模板)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施工监理统一用表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第一章项目资料的分类A类表(监理规范上要求的施工单位用表)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3、承包单位资质报审表4、安全施工方案报审表5、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6、主要进场设备报审表7、项目经理部人员报审表8、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9、特殊工种人员报审表10、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11、施工测量报验表12、工程计量报验单13、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14、月工、料、机动态表15、工程款支付申请表16、承包单位暂停工程申请报告17、工程索赔申报表18、工程延期报审表19、监理通知回复单20、竣工移交证书21、工程事故报告单22、事故处理报告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一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份承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安全施工方案报审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主要进场设备报审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A7项目经理部人员报审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A8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工程名称:承包单位:特殊工种人员报审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份施工测量报验表份工程计量报验单份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份月工、料、机动态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承包单位暂停工程申请报告工程名称:承包单位:工程索赔申报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如不慎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告知!A18工程延期报审表监理通知回复单竣工移交证书工程事故报告单编号:A22事故处理报告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1、监理通知单2、旁站监理记录表3、工程暂停令4、工程款支付证书B1监理通知单B2旁站监理记录表B3工程暂停令B4工程款支付证书注:本表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C类表(各方通用表)C1 工作联系单C2 工程变更单C1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D类表(竣工验收类汇总表)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3、项目观感质量检查记录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E类表(记录类表)1、图纸会审记录2、项目设计交底记录3、项目设计变更、洽商记录4、会议纪要5、会议人员签到表图纸会审记录项目设计交底记录项目设计变更、洽商记录E4会议纪要工程名称:承包单位:E5会议人员签到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F类表(施工记录类表)1、施工测量放线记录表2、技术交底记录3、地基验槽记录4、地基处理记录5、隐蔽工程检查表6、砼施工记录7、砼强度验收记录8、施工试验记录(通用)9、管道通水试验记录10、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11、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F1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放线测量记录表F2技术交底记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鲁财资环〔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2021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国土勘探和治理相关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利用和使用,基础测绘,土地综合整治和国土资源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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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核的国 土资源主管部 门意见
(审核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表适用于省级及以下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备案。
‐ 12 ‐
附件 1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矿山企业名称
矿山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企业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
□新申请 □持已经审查通过
单位名称
编制 单位
法人代表 资质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份数

1、报告正文
□有 □无
2、附图 方案 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矿山对按方案 做好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治 理工作的承诺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单位盖章)
该方案已经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有关材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评审 程序规范,同意备案。请你单位信守承诺,按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认真做好方案的实施,并自觉配合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努力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有 □无 □有 □无
材料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出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定文件; 5、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有 □无 □有 □无
6、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有 □无
审查 申请
7、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有 □无
我单位已对本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方案符合
矿山 建设 单位
名称 地址 电话
名称
编制单位 地址
资质
方案名称 报告主编
等级: 编号:
传真
矿种 评估级别 法人代表 (签字)
联系人
法人代表 (签字)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专家审查时间
专家组长 (签字)
矿区范围简图 (标注矿区范围拐点经纬度坐标、面积及矿山位置参照物)
‐ 11 ‐
编制单位对评 价结论及保护 治理方案科学 性、可行性的 承诺
本实际、切实可行,我矿有能力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本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
复工作,请予以审查。
申请单位(矿山企业)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局 初审 意见
市局盖章 责任人: 联系电话
‐ 10 ‐
附件 2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表
编号: 国土资矿环备字[ ] 号
矿山名称 建设规模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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