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影响系数表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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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后应及时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不作为执行清偿债务、抵押、查封的财产对象,不影响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行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七条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仍应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拥有多个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或矿业集团,须按采矿权分设专项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各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情况。
第三章
第十二条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矿山企业应根据公告后的《方案》,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
第十三条基金使用范围:
(一)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预防、治理恢复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的支出;
第九条除首次计提外,矿山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根据上年度矿产品开采情况按年度计提基金(以《方案》适用期为准,一般每五年一个阶段),计提方法如下:
本阶段各年度计提基金=(基金计提总额-当期适用《方案》评审前已缴存金额)×上年度实际开采的矿产品资源量/当期适用《方案》对应的设计可利用资源量。
第十条矿山企业转让矿业权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企业承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并同时设立基金账户,按本办法规定计提基金。
矿山企业按照《方案》确定的治理经费,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开采量与采矿权出让储量比例摊销方法提取基金,并计入生产成本。
第八条基金计提实行一次性计提和分期计提两种方式。基金计提总额为当期适用《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动态投资总额。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作者:王顺超来源:《会计之友》2014年第05期【摘要】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企业需根据相关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矿山企业提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储备;企业所得税;专项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由企业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取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目前矿山企业基本都按照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收相关法律还尚未明确规定。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第二条规定,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即根据该文件规定,矿山企业应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借记成本费用科目,但对应科目记入哪个会计科目,该文件并没有详细规定。

此外,关于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时发生相关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该文件也未进行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2月16日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第46号)第一条内容,按规定计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照弃置费用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应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行政辖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均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法定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年预提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而预交的备用资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后,经县(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的,保证金由财政部门返还。

保证金作为矿山企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费用,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并列入成本。

第四条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工作由矿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矿山企业跨市、县行政区的,保证金的核定及收缴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负责。

第五条保证金应由负责收缴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共同监管。

第六条保证金的预缴标准按照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方式、矿种、生产规模的不同按下列方法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对破坏力大、危害程度深、恢复难度大的矿山,可按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适当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

对开采年期短或接近闭坑的矿山企业收缴额度应从实际出发,适当降低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七条保证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预缴。

一次性预缴确有困难的,应当向收取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分期预缴,但第一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额的30%,其余部分须在三年内缴清。

第八条新设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承诺,同时预缴保证金,并凭保证金预缴凭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及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协议输采矿登记手续。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整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整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前言一、任务的由来灰岩矿位于坡村,矿山始建于80年代末,在年底将原来的五个采矿证进行了整合,石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是正在开采的矿山,该矿点距×市约19km,交通较为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规范矿山企业采掘生产,加强地矿行政管理,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正常建设。

委托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

二、方案编制的目的和主要任务本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目的是: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进行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措施,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达到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督,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据此目的提出以下主要任务:1、阐明矿山及周边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2、基本查明矿山因采矿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种类、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引发因素、危害及危险性大小)、对地形地貌及人文景观的破坏和影响、对含水层的破坏(范围、规模、程度及生活用水)和影响、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对重要交通设施的破坏和影响以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治理效果;3、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4、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5、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措施和监测方法;6、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工程部署、防治工程经费估算、保证措施和效益分析。

三、方案编制的依据本次工作主要以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技术规程以及矿山工程技术文件等为依据,主要包括:(一)政策、法规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7)《土地复垦规定》;(8)《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9)《陕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0)《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21);(2)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3)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规]字第103号《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 (2006年6月5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区域地质图图例》GB95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费估算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费估算

06
结论与建议
主要结论
01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亟需采取治理措施。
02
治理恢复方案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地质条件、环境状况、治
理目标等。
经费估算应基于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合理方案
03 。
建议与展望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 查,了解现状和问题 ,为治理恢复提供基 础数据。
针对不同地质条件和 环境状况,制定不同 的治理方案,确保治 理效果。
生态恢复费用:包括植被恢复、 动物栖息地修复等项目的费用, 共计XX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 案的总经费估算为XX万元。
环境监测费用:包括环境空气、 水质、土壤等监测项目的费用, 共计XX万元。
社会效益费用:包括提高居民生 活质量、减少健康风险等社会效 益的费用,共计XX万元。
结果分析
根据经费估算结果,该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 案的经费较为充足,能够满 足项目的治理需求。
流程:经费估算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收集相关资料,了解类似项目的经费情况;
2. 根据方案内容和要求,确定各项工作的费用; 3. 考虑不可预见费用,留有一定的预备金;
4. 汇总并调整各项费用,得到总预算。
0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费 估算结果及分析
经费估算结果
治理工程费用:包括矿山废水处 理、废渣处置、土地复垦等工程 项目的费用,共计XX万元。
《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规范》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范 》
《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规范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
《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意见》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0日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和治理矿山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落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促使其预先缴存的专项保证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简称“治理义务”)是指采矿权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伴生地裂缝、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履行的预防和治理义务。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履行治理义务,依法缴存、支取和使用保证金。

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提交履约保函、信用证,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四条保证金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证金计算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证金计算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证金计算说明一、计算公式与取值1、保证金总额计算公式:保证金总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采矿许可剩余年限2、年均存储额计算式:年均存储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3、首次存储额计算式:首次存储额=年均存储额×2当年均存储额×2足保证金总额的15%时:首次存储额=保证金总额×15%二、累进面积计算1、累进面积=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Σ区间面积×区间面积系数2、经验公式按累进制计算,计算过程较复杂,为便于各级发证机关、采矿权人和方案编制单位计算保证金,提出以下经验公式,供大家使用:S1=a+(S-b) ×c设面积为S,S1为累进面积(或称折算面积)即:S1=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Σ区间面积×区间面积系数= a+(S-b) ×c其中:a、b、c按以下表格取值注:a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下限值的累进面积值(经验系数)b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的面积下限值c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对应的面积系数值三、计算举例(一)累进面积计算如:矿区面积6.5266平方公里,用二种方式计算对比:1、累进制计算:S1=0.01×4+0.09×2+0.9×1+4×0.6+(6.5266-5)×0.4=4.13064(平方公里)2、查表计算:S1=a+(S-b) ×c=3.52+(6.5266-5)×0.4=4.13064(平方公里)(二)保证金总额计算一铁矿山,矿区面积6.5266平方公里(注:换算成平方米时要×1000000),露天开采(其他采矿法系数为1.5),采矿证剩余年限为10年。

保证金总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采矿许可剩余年限该铁矿山保证金总额=0.45×4.13064×1000000×1.5×10=2788.182(万元)。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取、交纳、使用和管理,依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交纳的备用治理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国土资源部、省和设区的市登记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国土资源部和省登记发证,并且矿区范围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由占矿区面积较大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县(市)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设区的市登记发证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五条保证金的收交标准,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收交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保证金分一次性交纳和分期交纳。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交纳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采矿权人可以分期交纳保证金。

首次交纳数额不得低于应交总额的30%,余额可每3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50%,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年应当全部交清。

第七条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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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影响系数表及计算公式
一、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
二、计算公式
《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采矿许可证存续期内保证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年缴存均额=缴存标准×采矿许可证批准生产规模×开采影响系数= ××= 万元
采矿许可证期限内保证金缴存总额=年缴存均额×采矿许可证许可期限= ×= 万元
采矿许可期限精确到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新办矿山可先以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生产规模进行计算、缴存,待采矿许可证颁发后,多退少补。

多种矿种并存的,以主矿种计算;多种开采方式并存的,按主要开采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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