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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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政策问题(一)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二)关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
(三)关于公共配套设施的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修订版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XXXX建设项目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 xxx小区建设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委托人:(甲方)受托人:税务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时间: 2018 年月日签订地点:二〇一八年月日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受托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xxx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托人)进行下述专项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完成委托方开发的石江景苑小区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并编制相应报告。
本项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业务预定在月日至月日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按照实际参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所耗用时间及现行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完成本项业务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该费用包括受托人的编制费、差旅、食宿等全部费用,委托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委托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约定书签约时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总额的__50___%,即大写元,交付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并通过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支付剩余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即大写元。
3.如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工作遇到特殊疑难重大问题,致使受托人增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程序使实际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委托人可在了解实情后,视情况增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无锡市地方税务局锡地税函〔2009〕46 号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20 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苏地税发[2004]58 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情况并报经省地税局批 复同意,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 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按 2.5%的预征 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 4.5%的预征率 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调整后的预征率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二、根据《通知》第二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 0.5%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 2.5%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按取得收入的 3%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取得收入的 5% 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 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调整之前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仍按原认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对以按实清算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高于市局核定 标准的, 在计算扣除项目时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应按照不高于市局核定标准予以核定扣除。
土地增值税通知书格式

附件4通知书格式格式1唐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唐地税土增税清通()第号公司(纳税人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唐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90 日内准备好有关资料,到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格式2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限改()号(纳税人代码:):你(单位)。
根据,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格式3唐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唐地税土增税清审()第号公司(纳税人代码:):经初步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到本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项目,符合受理条件,现予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后60日内做出决定。
你(单位)如需查询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询问(电话:)。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格式4唐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唐地税土增税清审()第号公司(纳税人代码:):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的你(单位)申请的项目,需补正清算材料。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有关清算材料。
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你(单位)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限。
需要补充提交的清算材料及要求如下:1、2、3、如需了解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询问(电话:);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法制部门投诉,电话。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017-10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 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 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 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 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章 清算受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 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 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 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 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 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90天
国税发[2006]187号第五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 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 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 清算手续。(规程第11条)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规程第12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删除)、土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加附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 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 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增加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 明资料等。(并入第(二)款)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 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作为第(三)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规范要求一、鉴证报告正文样本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鉴字[**]**号***(委托单位):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鉴证单位)**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鉴证审核。
(被鉴证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和《江苏省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规程》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被鉴证单位)**项目已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截至****年**月**日该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税额分别为:1.收入总额:****元;2.扣除项目金额:**** 元;3.增值额:**** 元;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5.适用税率:****%;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7.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8.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批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税务师事务所 (盖章)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地址:报告日期:*****年**月**日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说明;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鉴证主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
具体包括:(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2)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附表一);(3)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销售收入审核调整明细表(附表二);(4)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审核汇总表(附表三);(5)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地产有关税费审核调整明细表(附表四);(6)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审核汇总表(附表五);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务事项告知书(一)

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六、其他
。
拟定对你单位
项目/分期项目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
清算。
你单位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可在 年 月 日前向
提
交有关资料进行陈述申辩。
税务机关: (盖章) 年月日
备注: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达纳税人。
附件 3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告知书(一)
税土核告〔 〕 号
:
经调查核实,由于你单位开发的
项目/分期项目存在以
下第
种情况:
一、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
工程竣、手
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二、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
清单、材料苗木清单,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装
饰装修工程由无资质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由个体工商户
或个人施工,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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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地税清〔〕号
纳税人(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以及《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公告2013年第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你(单位)申报的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到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你(单位)如需查询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询问。
特此通知。
签章:
年月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