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关于见义勇为的事例

关于见义勇为的事例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规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救济和保护,社会和国家对比责无旁贷的负有义务。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见义勇为的事例大全,欢迎阅读!☆官兵赤手空拳抓小偷崔红强,男,1984年1月出生,崂山区沙子口某部营房助理郑炳旺,男,1989年3月出生,崂山区沙子口某部战士今年2月21日13时30分,海军战士崔红强、郑炳旺途经市北区威海路妇女儿童用品市场时,遇到一男青年突然抢夺怀抱孩子正在等候公交车的卜女士的iPhone5s手机,抢到手机后男青年飞快逃跑。
为追赶男青年,卜女士抱着孩子摔倒在地。
崔红强、郑炳旺二人见状,立即开车紧紧跟随犯罪嫌疑人,几经周折,终于在天马商贸城附近拦住犯罪嫌疑人。
男青年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气焰嚣张,崔红强、郑炳旺二人临危不惧,赤手空拳与男青年展开搏斗,崔红强右手被划伤,最后二人合力成功将男青年抓获,交给闻讯赶来的台东公安派出所民警。
☆机井里抢回男孩性命李法奎,男,1982年6月出生,即墨市蓝村镇王家屋子村村民今年2月22日16时30分,李法奎与妻子在菜园里种菜,正忙着,距离不远处一机井旁一小孩大喊“救命啊”。
李法奎叫了一声:“不好!”边向机井跑去边对妻子叫道:“快回村叫人!”李法奎冲到机井边,只见一个男孩正在机井下的水面上一浮一沉。
危急时刻,李法奎不顾个人安危,将双脚倒挂在井口上,整个身子探到井内,把正在呛水的男孩拉出水面等待救援。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身体倒悬在井里的李法奎逐渐感到头部充血、体力不支,但他仍拼尽全力拉住男孩。
就在李法奎接近体力极限的时候,他的妻子、父亲和其他村民赶到,合力将他和落水男孩拖出井外。
☆好司机起火车上救出6人吴春刚,男,1960年6月出生,交运集团青岛城际快线分公司驾驶员今年4月19日15时许,吴春刚驾驶客运长途汽车沿204国道行至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附近时,发现前方百米外逆向车道上,一辆面包车发生侧翻,浓烟滚滚。
征得旅客同意后,他加速驶到前方路口调头。
见义勇为个人感言简短

见义勇为个人感言简短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代表着个人在面对危险或不公正时,毅然决然地站出来维护正义和帮助他人。
这种行为虽然看似平凡,却能展现出人性的光辉和社会的温暖。
通过见义勇为的经历,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价值。
曾经有一次,我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听到一个女孩的尖叫声。
我立刻转头望去,发现一个男子正对着女孩进行恶意纠缠。
情急之下,我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将男子推开并护住了女孩。
虽然我只是一个普通人,但在那一刻,我感到了无穷的力量,这种力量来自于正义和勇气。
见义勇为并非易事,因为在决定是否出手时,我们往往需要面临一系列的考虑和困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去解决问题,避免因过于冲动而造成更大的伤害。
其次,我们还需要评估自身的安全状况,确保能够自保。
最后,我们还要考虑到自己的家庭和社会责任,毕竟我们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影响。
然而,尽管见义勇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困难,但它仍然是一种值得提倡和推崇的行为。
首先,见义勇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关爱,当我们看到他人遭受不公或困境时,我们不仅要感同身受,更要积极行动起来,给予帮助和支持。
其次,见义勇为展现了人性的高尚和勇敢,它是我们追求正义和公平的表现,也是社会进步和和谐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一些见义勇为的典型案例,这些人以自己的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他们或是在公共场所见义勇为,帮助他人解困;或是在危机时刻挺身而出,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他们的行为不仅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也为整个社会注入了正能量。
对于我个人而言,见义勇为是一种责任和担当。
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我深知自己的力量有限,但我相信每一个人只要心怀正义和勇气,都能在自己的力所能及范围内做一些事情,为社会做出贡献。
我希望自己能够时刻保持警觉,敢于见义勇为,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私人生活中,都能积极地伸出援手,为他人尽一份力。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它代表了正义和勇气。
见义勇为嘉奖令(15篇)

见义勇为嘉奖令(15篇)见义勇为嘉奖令见义勇为嘉奖令(精选15篇)见义勇为嘉奖令篇1今年以来,巡警大队立足本职、凝心聚志、忠诚履职,坚持以街面为主战场,探索和建立“动态布警、网格巡防、直接指挥、快速反应”的新型巡逻勤务模式,将巡警大队打造成为江陵地区的“全天候巡控队、动态化接警点、雷锋式服务岗、树形象展示牌”,切实提升了城区街面的见警率、执勤率、管事率、抓获率,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誉。
特别是在近段时期,该大队紧紧围绕“治赌宣传”和打击“砸车窗”盗窃案件两项重点工作,绷紧弦、拉满弓、连轴转,组织队员白天转战各乡镇场,开展“治赌宣传”和形象展示,晚上又加入到城区巡逻防控工作中,所有队员平均每天休息时间仅6小时。
4月份以来,该大队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8名,收缴管制刀具3把、气枪子弹200余发,追回被盗物品价值3万余元,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了“五一”小长假期间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平稳。
为表彰先进,激励斗志,鼓舞士气,特命令:对巡警大队予以通令嘉奖,并颁发奖金1000元。
希望巡警大队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此令公安局长:二○__年五月二日见义勇为嘉奖令篇22022年1月22日17时20分左右,在__区法院旁,我局干部看到一歹徒手持柴刀追赶一人,路边行人纷纷避让。
当歹徒赶上并行凶时,他勇敢的站了出来,先是高声制止,随后趁着歹徒的柴刀刀刃从刀柄中脱出时,迅速上前抢走刀刃。
无论歹徒如何威胁,他都不为所动,冷静与歹徒周旋,并伺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当警察赶到后,他马上带领警察前往抓捕藏在涵洞里的歹徒。
见到歹徒被成功制服,他才悄悄离开了现场。
不顾自身安危,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在场群众的交口称赞。
1月25日,闽北日报以“延城街头,流浪醉汉持刀行凶危急时刻,工商干部挺身而出”为题进行了报道。
1976年参加工作,199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乐于助人。
对见义勇为的看法

对见义勇为的看法
见义勇为是指在见到他人遇到危险或者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主动挺身而出,为他人解困或维护正义的行为。
对于见义勇为,我持有非常积极的看法。
首先,见义勇为体现了人们的善良和正义感。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只关注自身利益,往往不愿意冒险帮助他人。
而见义勇为者则不同,他们敢于冒险,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去帮助他人。
这种善良和正义感不仅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其次,见义勇为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当遇到紧急情况时,见义勇为者的及时出手往往能够减少事态的恶化,甚至挽救人们的生命。
他们的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希望与安全感,也对整个社会起到了榜样的作用,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共同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
此外,见义勇为也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和保护。
一些见义勇为者在行动中可能会面临风险和困难,甚至遭受到不公正待遇。
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和机制,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履行义务,同时也要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是一种可贵的品质和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并宣扬见义勇为,传承这种善良和正义的品质,共同为建设和谐、安全的社会作出贡献。
见义勇为模范事迹材料七篇

见义勇为模范事迹材料七篇见义勇为模范事迹材料【篇1】__,男,佤族,中共党员,1985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__省__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
20XX年11月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有线电视安装、网络传输及维护工作。
现任中国广电__网络有限公司孟连县分公司总经理、全国青联委员、__省青联常委。
20XX年以来先后荣获:“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劳动模范”“全国最美广电人”“__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__省青年五四奖章”“__省十大法治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20XX年10月25日凌晨40分许,辛苦忙碌一天刚从乡下检修广播电视光缆下夜班归来的__,正沿着孟连县城滨河路骑摩托车返家。
当行至县农业银行住宿区门口时,他猛然看见昏暗的路灯下,一名戴着口罩的男子正在对一名女子进行疯狂抢劫,劫匪手里握着一根钢管猛烈击打被抢女子头部,满脸是血重伤倒地的妇女高声呼救。
危急关头,__来不及多想,立即从车上跳下来,边跑边高喊:“住手”!他冲上去赤手空拳地与歹徒展开殊死搏斗,最终制服歹徒,将群众送往医院,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12月28日14时55分,__与同事罗雪峰从孟连县城驱车前往景信乡勐柏村抢修光缆途经中勒水库时,看见一个20多岁的女子倒在公路边电瓶车旁,正被一群马蜂围着袭击,该女子边用手拍打身上的马蜂边哭喊着救命。
见情形危急,__和同事立即跳下车跑向前驱赶马蜂进行施救,该女子伤势过重无法动弹已出现昏厥现象。
见此情景,__立即脱下自己的外套盖在该女子头上,顾不上自己被蜇咬的疼痛,驱车前往周边小卖部买来灭害灵杀虫剂,点燃路边的枯枝树叶杂草用火烟成功驱赶了马蜂救下该女子,随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联系该女子家属,并协助医护人员把该女子抬上救护车一同赶往县城医院。
最终该女子得到及时救治,脱离了生命危险。
而此时的__与同事才发现自己浑身上下被马蜂蜇咬得头脸肿胀、呼吸困难、头昏眼花,不得不躺在病床上接受治疗。
见义勇为评定标准

见义勇为评定标准见义勇为,是指在危难时刻,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救人于危难之中。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质,是社会公德的具体体现。
评定见义勇为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对见义勇为者的认可和奖励,也关系到对社会公德的维护和促进。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评定见义勇为的标准。
首先,评定见义勇为的标准要看其行为是否是出于善意。
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应当是出于善意的,是为了救人、帮助他人而挺身而出的。
如果是出于私利或其他不良动机,那就不能称之为见义勇为。
因此,评定见义勇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其行为是否是出于善意。
其次,评定见义勇为的标准要看其行为是否是在法律范围内。
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即其行为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那就不能称之为见义勇为。
因此,评定见义勇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其行为是否是在法律范围内。
再次,评定见义勇为的标准要看其行为是否是在适当的时机。
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应当是在适当的时机的,即其行为应当是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的。
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在不适当的时机,那就不能称之为见义勇为。
因此,评定见义勇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其行为是否是在适当的时机。
最后,评定见义勇为的标准要看其行为是否是有风险的。
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应当是有风险的,即其行为应当是冒着危险去救人的。
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是没有风险的,那就不能称之为见义勇为。
因此,评定见义勇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其行为是否是有风险的。
综上所述,评定见义勇为的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行为出于善意、在法律范围内、在适当的时机、有风险的情况下,才能评定为见义勇为。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认真对待见义勇为的评定标准,给予见义勇为者应有的认可和奖励,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德的良好发展。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而采取行动,尽管这可能会对自己造成危险或损失的行为。
一般来说,见义勇为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见义勇为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必须存在一定的危险或风险,这种危险是不能完全避免或规避的。
2. 行为是否具有紧急性:见义勇为的行为必须具有紧急性,即不能通过其他手段或方法来阻止或缓解危险或损失。
3.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见义勇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 行为是否得到社会认可:见义勇为的行为必须得到社会的一致认可和赞扬,反映了公民的责任心和道德水准。
需要指出的是,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应该只依据行为的结果是否成功或对他人造成了多大的帮助,而应该着重考虑行为本身的动机、过程和风险等因素。
见义勇为感悟
见义勇为感悟
见义勇为是指在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毅然冲上去帮助他人或保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体现了人们对正义和道义的追求,也展现了人性中的善良和勇敢。
见义勇为的感悟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人人皆有责:见义勇为是每个人应该拥有的基本道德观念。
面对危难时,我们不能袖手旁观,而是应该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
每个人都有义务去保护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勇于担当:见义勇为需要勇气和担当精神。
在面对危险时,我们要有勇气去面对,而不是被恐惧所束缚。
只有敢于冲上去,才能帮助到他人,保护自己和社会的利益。
3. 无私奉献:见义勇为是一种无私奉献的精神。
在救助他人时,我们不能带有任何功利心理,而是要完全出于对他人的关心和爱心。
只有心存善意,才能真正帮到他人。
4. 正义感觉:见义勇为是对正义感觉的追求。
当我们看到不公平和不正义的事情发生时,应该站出来,用自己的力量去改变。
见义勇为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良知的呼唤。
5. 社会责任:见义勇为是对社会责任的履行。
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到社会事务中,为社会的安宁和稳定贡献自己的
力量。
见义勇为是对社会责任的最好体现。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它不仅体现了个人品德的高尚,也体现了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
每个人都应该时刻保持警觉,做到见义勇为,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
对见义勇为的看法
对见义勇为的看法
见义勇为是指在见到他人遭遇危险或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主动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积极维护他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于见义勇为,我持有以下看法:
1. 称赞和支持: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值得我们称赞和支持。
见义勇为者以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安全为重,勇于承担风险和责任,为社会和他人的福祉做出了贡献。
2. 社会价值:见义勇为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精神。
他们的行为不仅能够挽救人的生命和财产,还能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动中。
3. 保护制度:见义勇为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们的行为可以弥补法律和执法机构的不足,为社会正义发声,促使社会更加公平和有序。
4. 风险和保护:见义勇为者在行动中常常面临风险和困境,需要得到社会的保护和支持。
相关法律和制度应该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奖励机制,激励更多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
总而言之,见义勇为是一种令人钦佩的品质和行为,是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该赞扬和支持见义勇为者,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和奖励。
见义勇为的解释
见义勇为的解释
见义勇为是指在面对危难或困难的情况下,毫不犹豫地站出来采取行动,为了保护他
人的安全和利益而付出自己的勇气和牺牲。
这种行为展现了个人的勇敢和无私奉献的精
神。
见义勇为的人具备一种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他们不会袖手旁观或置身事外。
他们
观察到一些不公平、危险或不人道的行为时,依据自己的道德准则判断,并立即采取行动。
见义勇为者的行为通常是无私的,他们不关心自身的安危或得失,而是着眼于保护他人。
他们表现出的勇敢和无畏精神令人敬佩。
见义勇为的例子可以是在火灾、车祸或其他突发事件中,见到有人受伤或处于危险中
的情况下,有人毫不犹豫地跳入火海或冲进危险区域,抢救受困者。
在抢劫或袭击事件中,有人奋勇与歹徒搏斗,保护他人的安全。
在社会不公平或虐待现象下,有人站出来发声,
为受害者争取正义。
见义勇为不只是一种个人的行为,它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的表现。
见义勇为的行动激励
着其他人,让他们意识到自己也可以有所作为,为他人和社会尽一份力量。
见义勇为也是
社会道德观念的体现,它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和互助,以及对正义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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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惩恶扬善、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事件的一再重演,导致了见义勇为近几年来频频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社会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虽然对由见义勇为引发的补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没有专门立法,但全国绝大部分省份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已对其认定和损害补偿作出了规定。因此,见义勇为,并非无法可依,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也并非无法得到补偿。 本文试对见义勇为补偿纠纷的补偿特殊性、补偿原则、补偿的法律操作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分析与探讨, “见义勇为”这一古老命题因为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而又一次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探讨。笔者从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作为切入口,提出了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并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远非一种法律关系所能概括。 关键词:见义勇为 法律和道德 行政协助 行政补偿 近年来,关于见义勇为的人物及其事迹常见诸媒体,社会组织给予了极大关注,政府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勇敢行为也给予了一定的物质帮助。但所有这一切都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上,通常主要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给见义勇为者以支持,但见义勇为者甚至被人反告为侵权人,官司缠身。对见义勇为者所面对的尴尬与无奈,法律有责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1 为见义勇为者立法
中华民族是一个正直、勇敢的民族,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一有难、八方援助的人道主义精神千百年来已在中华民族心灵深处扎下了根。然而,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却无动于衷。对于这种情况,历代统治者从维护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汲取了古代儒家学说中有关“义”的思想,制定了许多关于见义勇为的法令法规,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恶惩。 2 为见义勇为者立法,对于彰显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道义上获得广泛支持,法律上却保护不力,这正是今日见义勇为者无法回避的现实,越是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时候,人们对见义勇为的呼声就越高;越是在人们彼此间缺乏信任的时候,人们便越是在需要见义勇为的时候退缩不前,很多见义勇为的特定场景很难取得直接的证据,将见义勇为者推向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法律体现着道德的要求,更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保障。从法律上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其为社会主义道德所做出的贡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见义勇为能有效预防犯罪并遏制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2见义勇为彰显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3见义勇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了更好的环境,促使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3 “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分析
(1) 无因管理说 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属性上,应是一种无因管理之债”。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两者极其相似,只不过无因管理在外延上包括见义勇为行为。由于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难情况下做出的,且行为者一般要冒着一定的危险,故“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但笔者认为:比较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两者在很多方面虽然确有相似之处:如首先,主体具有相似性。行为人都是没有事先接受委托,又没有这方面法律义务的人;其次,行为意图具有相似性。行为都具有阻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意图。一般情况下,他人事务不得任意干预,否则构成侵权。但是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行为法律赋予它们合法性,并加以提倡和鼓励。第三,行为人都是出于维护他人的利益而实施必要的行为。第四,见义勇为者和无因管理人都可能为其行为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第五,行为人都不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只要求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即可。
(二)契约说 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不“无因管理”而是合同行为。此观点认为,在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第三人发出了要约,而见义勇为者则依此要约作出了承诺。因此他们之间便成立了一种合同关系。
(三)公平责任说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平责任原则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刑事司法协助行为说 从刑事上来说,见义勇为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五)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
但笔者认为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不是等同的。首先,它们的侧重点并不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侧重于防卫行为、避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排除防卫人、避险人的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并不一定会产生刑事责任。其次,从行为的对象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与危险;而见义勇为包括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抢险救灾。从行为的目的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可以是为他人利益的,也可以是为自己利益的;而见义勇为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处理与见义勇为有关的案件时,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显然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无因管理说”、“契约说”、“公平责任说”、“刑事司法协助行为说”、“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都不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给予合理的解释。因而它们也就不能给见义勇为行为者给予合情、合理、合法的保障。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 根据见义勇为发生的客体的不同,见义勇为有两种情况,立法时应区别对待 (一)由于其他公民或组织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正在对侵害人实施不法行为,使其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有人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这是刑法上所鼓励的正当防卫,且特指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这一行为与刑法上所指的正当防卫相比,就所关注的事实,阻止不法侵害的进行而言,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的是,刑法上所关注的是利益,被侵害人的利益维护,而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关注的是进行正当防卫的见义勇为的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 2、危及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的危险,并非来自认为的侵害,而是来自自然的不可预测的情况或受益人无法有效制止的情况。如勇救落水者,勇救失火事故中的烧伤人员及财产,将非本人肇事的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等。在民法中有鼓励公民去帮助受益人的规定,但关注的是受益人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而关于见义勇为者及时提供的帮助及由此可能给见义勇为者带来的损失,则未直接提及。 鉴于以上两种情况,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由关注受益人转向关注事件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 不论事件中的侵权或侵害者行为以及自然的见义勇为的结果,不外以下三种。 1、成功制止不法侵害,阻止危险的进行,完全避免了被害人或受益人受到更大的损害。 2、部分制止不法侵害或侵害人利益部分受损,如在凶杀案中,由于见义勇为者的出现,使凶手来不及杀死被害者,但使被害者受了伤及生命的伤害,或者部分阻止了危险的继续进行,没有完全使受益人免遭损害,如救火者未能完全救出失火家庭的人员及财产等。 3、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未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被害人或受益人利益完全受损。 在见义勇为事件中,对见义勇为者本人也可能有三种结果。 1、未受任何损害。 2、受到部分伤害,如勇斗歹徒,本人也受了伤,但不严重。 3、受到严重伤害,如部分肢体残疾,甚至牺牲生命。
见义勇为行为补偿原则 见义勇为者应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获得表彰的荣誉权。 2、获得相应物质奖励的权利。 3、如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甚至牺牲,根据具体情况,有权要求确认其英雄行为(牺牲者由家属或亲人提出),本人或家属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有无偿接受治疗的权利。 4、见义勇为者有要求受益人支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5、见义勇为者有要求在违法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支付其医疗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权利(以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财产总额为限)。 为保护见义勇为者,以上权利应规定相应的义务主体。 1、事件发生地的政府(至少县级)及社会公益组织,影响较大的可以是全国性的公益组织。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和帮助国家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者及家属的抚恤困难补助,使其精神上得到安慰,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勇为前的生活水平,且应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内,使见义勇为者及家属老有所养、幼有所教。见义勇为者为此捐躯或伤残的,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有义务使他的家小有所寄托,保证他们正常的生活状态不因勇为而变得更糟。 2、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机关。应保障其生活不受大的影响,不得因伤残而被解雇,其住房、生活、工作岗位应得到应有的照顾。 3、违法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法侵害者要以自己的财产为代价,以保障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正常生活,见义勇为者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诉讼,检察机关应主动为见义勇为者主张权利。其目的是使犯罪人在犯罪之前就知道自己的犯罪成本,每一点罪行,不仅逃脱不了国家法律的制裁,同样也免除不了因给他人特别是见义勇为者的人身财产及精神伤害,而应承担的所有民事责任,侵害人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