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管理办法参考
高校职业技能管理办法

高校职业技能管理办法
一、背景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革,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制定高校职业技能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范围
高校职业技能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高校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
士研究生。
三、管理内容
1. 职业技能测评
高校应当定期组织对学生的职业技能进行测评,了解学生的技能水平和弱势领域,为学生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2. 职业技能课程设置
高校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合理设置职业技能课程,确保学生毕
业时具备符合就业岗位要求的技能。
3. 实习实训安排
高校应当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提高职业技能。
4. 职业规划指导
高校应当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指导服务,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职业兴趣和能力,制定合理的职业发展计划。
四、管理机制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技能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职业技能管理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职业技能管理办法,保障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五、总结
高校职业技能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竞争力,促进高校与社会需求的对接,推动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提升。
希望各高校能够认真执行相关管理办法,为学生成才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指导。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春林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公司从事煤层气抽采利用、瓦斯发电、地质勘探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为此项工作负责部门,实施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培训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能人才的鉴定和考核工作,综合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综合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公司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三章鉴定对象及申报条件第七条凡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地质勘探作业(以及相关工种)等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包括:(一)转正定级后的学徒工及熟练工;(二)各类院校毕业后在操作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三)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和转岗培训后再就业人员;(四)外单位调入或其他须经过鉴定、考核方能上岗的人员;(五)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工鉴定: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3、试用期满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培训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1、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2、取得本专业(工种)初级工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3年以上的高职、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鉴定管理机构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为(具体填写机构名称),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鉴定范围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为(具体填写鉴定的职业技能范围),鉴定内容包括(具体填写鉴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四章鉴定对象第四条鉴定对象为(具体填写适用鉴定的人员范围),包括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生等。
第五章鉴定程序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申请、资格审查、鉴定考试、评定和证书颁发几个环节。
第六章资料审核第六条(一)鉴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 身份证明;2. 相关学历和证书;3. 工作经历证明;4. 具体鉴定科目的培训证明。
第七章鉴定考试第七条(一)鉴定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环节,鉴定科目内容参照《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规定。
第八章鉴定评定第八条(一)鉴定评定根据考试分数和实际操作表现,综合评定鉴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九章证书颁发第九条(一)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证书的形式和内容参照相关规定。
第十章考试成绩和证书的保管第十条鉴定管理机构应建立鉴定成绩和证书的档案,做到安全保管、可追溯。
第十一章培训和考核第十一条鉴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鉴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鉴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并经鉴定管理机构批准。
附:相关表格和附件注:本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内容的填写和修改。
学校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

学校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学校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加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管理,提高教职工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和《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管理1.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评价职业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确定其职业技能等级,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薪酬和晋升评定。
2. 学校将定期组织教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鼓励其申报职业技能等级,并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提供相应的补贴和奖励。
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标准1. 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标准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2. 教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技能水平自愿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学校将组织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定。
3. 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标准包括技能项目、技能要求、评定标准等内容,教职工在申报评定时需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
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和奖励1.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经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合格后,学校将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具体标准由学校人事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职业技能等级确定。
2.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合格的教职工还可获得相应的晋升机会和奖金,学校将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职业技能等级管理监督1. 学校将组织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委员会对教职工申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进行严格审核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2. 教职工对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对申诉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章职业技能等级管理信息化1. 学校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管理信息化系统,对教职工的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录入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真实性。
2. 教职工可通过系统查询自己的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结果,了解自己的技能水平和发展方向。
第七章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宣传1. 学校将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和政策,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提高技能水平。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大全五篇)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大全五篇)第一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一、培训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项目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水平,确保本次申报的36名掘砌工和96名锚喷工能顺利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工资,制定本办法。
二、培训计划与管理项目部经理与书记为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技术经理为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技术组是项目部职工培训的主管部门,工资组、及施工队协助。
三、培训方式项目部自主培训时间为8月10日至9月20日;早班利用班后会一小时,中夜班利用班前会一小时;确保每位参加技能鉴定的职工,每周不少于4课时,累计不少于24课时。
每半月对所学的内容进行一次模拟考试。
教师讲解要紧紧围绕复习题力求简洁、透彻,通俗易懂。
公司员工培训采用项目部自主培训为主,职工业余、工余学习为辅培训方式;四、培训纪律所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除因重大疾病或者经技术经理批准外,不得请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每次处罚200元,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五、奖惩措施为确保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培训效果,矿对参加培训的个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制定如下奖惩规定:(1)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项目部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初级工500元、中级工600元。
凡因个人不努力,鉴定不合格的,必须重新申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参加培训人员经鉴定合格率达到75%的,项目部一次性奖励授课教师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1000元。
(3)以上奖惩待鉴定成绩公示后,由工资组将鉴定结果提交项目部,研究同意后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深圳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深圳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预拨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34号),广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中央补助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6〕53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水平,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固定场所、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和考试、评定用品;(二)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教育、考试、评定、管理等人员,有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三)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进行操作,确保评定公正、准确的质量;(四)具有一定的管理、服务能力,人员机构合理、规范;(五)依法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业证书。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素质,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透明性;(三)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标准鉴定被评鉴人;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流程职业技能鉴定流程分为以下五个环节:(一)鉴定申请、报名环节:由鉴定申请人或者其单位或者组织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二)准考证发放环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人发放准考证;(三)职业技能鉴定环节: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评鉴,评鉴结果以成绩单的形式向鉴定申请人通报;(四)评定环节: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鉴定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监督管理环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在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中贯彻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质量。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结论的效力职业技能鉴定结论的效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职业技能鉴定结论对鉴定申请人或者被评鉴人职业技能的鉴定准确性、公正性、透明性、合法性具有约束力;(二)职业技能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用人单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相关管理活动具有依据,对有关管理决定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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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实现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无缝对接,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是指符合国家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或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要求的职业资格(技能)证书考核,按照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对学生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包括:
一、国家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分类中的职业技能证书。
含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等。
二、特殊工种资格证书
国家规定的各种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如,电工、制冷、电梯、焊接等)。
三、行业岗位证书
国家规定的根据行业特点颁布的执业资格证书( 如报关员、单证员、施工员、会计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学院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每位学生至少取得一种与所学专业相关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五条学院鼓励学生考取高等级职业技能证书和多种职业技能证书,提高自身的综合职业能力,拓宽就业面,增强就业竞争力。
第六条学院成立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管理中心,由分管继续教育的学院领导及继续教育学院、评建办、教务处、财务处和各系(部)的领导组成。
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与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
第七条学院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证管理中心”)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部门,基本职能是统筹全院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认证的组织管理工作。
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若需组织本院学生参加校外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考证,应先向“考证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考证管理中心”以学院利益及服务学生为宗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部门或个人回复或协调,协调不成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三章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负责研究和组织协调、落实全院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的各项事宜。
第九条根据学院的发展需要,统筹和协助系(部)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行(企)业及国际职(执)业资格证书等管理部门申请设立本院的培训考核点、办理相关申报的手续。
第十条负责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的开拓与推广,为学院及面向社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服务。
第十一条利用橱窗、电子文档、纸质文档等向各系(部)提供国家各类职业技能(工种)考证的信息、材料和国家、省、市职业资格统一考试时间安排及咨询。
第十二条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评估方案,组织制定“以证代考”制度,与系部共同商定各专业的必考证书项目和选考证书项目。
第十三条会同学院评建办、教务处、各系(部)将必考证书项目纳入教学计划,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教材选用等方面同步为学生获得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全面接轨。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后可直接参加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第十四条汇总各系(部)组织的学生考证报名,向相关职业鉴定管理机构上报学生报名材料、
办理和发放准考证;组织考场安排,联系考评员、安排考务员,领取及保管考卷和送交考卷;汇总各系部学生考证情况,建立全院学生职业资格考证档案。
第十五条对学生自愿报名参加的选考证书项目,严格按照各类职业资格标准及其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培训,强化实操技能,保证培训和考证质量。
第十六条协助财务处做好培训考证的收费工作、协助人事处做好考评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协助学院考证管理中心开拓行业及国际职(执)业资格证项目。
第十八条在教学计划中明确各专业对应的必考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专业教学计划外的职业资格选考证书。
第十九条制定本系(部)职业资格(技能)考证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本系部所属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证项目,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点和相关配套措施,考评员培训等计划,于每年2月15日及7月15日前报“考证管理中心”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实施。
由“考证管理中心”上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相关职业鉴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纳入教学计划的职业资格(技能)考证课程在完成教学计划的一个月前,由任课教师向“考证管理中心”提出技能鉴定申请和提交报名资料,由“考证管理中心”统筹安排鉴定考核。
第二十一条发动和组织本系(部)学生职业资格考证报名,汇总后报“考证管理中心”;协助学院“考证管理中心”做好鉴定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五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每学年度提供一定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开支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纳入专业教学计划内的技能鉴定考核,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安排,不再另行组织学生培训,学生只须按规定缴交鉴定考核(办证)费用。
对于专业教学计划外的技能培训考核,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并须缴交培训费和考证费。
第二十四条行政性技能考试项目收费按照省或市物价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的标准执行;非行政性培训考试项目收费按相关协议合同,报学院审批后,统一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培训及考证费由学院财务处收取,考证费由“考证管理中心”转付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相关考证部门。
第二十六条为激励系(部)认真做好学生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鉴定工作,学院每年5月份对毕业班各专业的培训考证进行评比考核,评比考核成绩列入系(部)的考核内容。
并评选出在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考核分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
凡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组织较好,取得与专业相近或相关的职业资格人数占毕业生人数95%(含)以上的,考核为优秀;达到90—95%,考核为良好;达到80—90%,考核为达标;凡未达上述要求的,考核视为未达标。
对考核为达标以上的系(部),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和500元的奖励;对未达标的系(部)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
第二十八条为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提高考证通过率,在班级考证通过率达80%时,超过部分每生奖励60元给辅导教师。
第二十九条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在综合测评及评优评先等方面可给予加分;对取得高级技能证书或多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学院优先推荐就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院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