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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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诉讼法以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按照审理的过程,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督查、评查、归档诸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的控制、指挥、协调及组织实施。

其他审判庭、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四条各庭、室及审判、执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则。

不执行规则或违反规则造成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岗位目标管理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严格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庭、室按照本规则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凡本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

人民法庭依法办理本庭辖区内受理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立案审查另行规定。

第八条立案庭按下列要求办理立案中的登记、审查工作:(一)收到民事、行政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于7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收到刑事自诉人自诉状后,在15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移送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二)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三)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于1个工作日内转审监庭审查。

审监庭自收到申诉状、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的次日立案。

(四)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检察机关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五)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于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裁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到立案庭登记案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辽高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1〕4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等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业务部门根据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转、审理、审限、宣判、结案、执行、司法公开、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以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将审判流程管理节点通过短信提醒、主页提醒等方式按照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进行提醒。

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收立案、案件接收、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限跟踪、保全、送达、结案、生效、归档等。

第四条全省法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院庭长网上监督管理,全程留痕。

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流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通报,提醒各管理主体依法、准确、及时履行管理职责。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2004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立案庭根据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与监察室共同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

各审判庭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则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判活动。

各庭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在分案、审理中应将分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录入微机中“信息表”的相应部分。

第四条案件统计以每月的20日为截止日。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与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将填报信息表的情况通报全院;向研究室报送结案数据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

第五条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接审限的案件,向审判长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按期结案,并将每月审限情况进行通报。

审限警示的具体期限为:民事一审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民事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案件:审限届满前2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

警示通知同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

第六条本院监察室负责监督案件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将结果通报全院,并对于超审限的案件进行查处。

技术室负责全院流程管理的技术保障,确保计算机和网络运转正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正文:----------------------------------------------------------------------------------------------------------------------------------------------------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全面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扩大适用】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对于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立足简易程序功能定位,准确把握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以实现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统一。

第三条【规范简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简易程序内在要求,完善简易程序庭审规范,细化文书简化规则,规范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

第四条【流程优化】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强化审限管理。

探索推行要素式审判及文书。

完善简易程序运行配套措施,推广电子送达、网络庭审、智能文书生成等。

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换机制,完善程序衔接规则。

第二章立案与送达第五条【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对需要公告送达的上述简单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第六条【不适用范围】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与破产有关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五)第三人撤销之诉;(六)执行异议之诉;(七)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八)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九)与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十)新类型案件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解读

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解读

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解读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的解读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行政协议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审理规则、公正、合法、有效一、引言行政协议是政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达成特定行政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为确保行政协议的合法、公正和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我国行政协议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的总体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审判程序合法、裁决结果公正。

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具体规定1、实质性合同:对于涉及土地、房屋等重大财产的行政协议,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质性要件。

2、效力待定:对于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效力要件的行政协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判断,并可以参照相关政策目标进行裁决。

3、履行不能: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不能的情况,应当依法终止协议,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补偿。

四、具体案例解读假设某市政府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约定A公司获得土地后必须在三年内完成开发,否则政府将收回土地。

后因A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完成开发。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首先审查该行政协议的实质性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政府的解除合同行为是否合法,最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是否给予合理补偿。

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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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1∙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来源:泸水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点击:1050 字体大小:大中小(2010年1月11日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规范审判业务流程管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立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立案第一条立案庭负责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第二条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应当进行登记,并给当事人出具收据。

第三条立案庭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如下审查:(一)起诉状(自诉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等基本情况。

(二)审查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代理权限是否明确。

(三)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目录清单)。

起诉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对民商事案件,应当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被告是否明确,证实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证据,或者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的证据。

对行政案件,应当审理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起诉是否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律规定起诉经过复议为前置条件的,是否经过复议程序;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及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不作为的证据等。

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审查自诉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并审查是否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时效期内提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等。

(四)案件是否归人民法院主管以及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四条对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后,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当日移交刑事审判庭,由刑事审判庭审查被告人是否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主要证据复印件是否齐全,赃款、赃物、物证是否随案移送,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齐全,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办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情况抄送立案庭、院办公室,将提押送票交法警队,立案庭发出排期公告表。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果,确保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有关诉讼规定,并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审理管理制度化的原则;2、运作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3、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协调的原则;4、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统一管理,各审判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实行立审分立原则,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实行柜台式窗口服务。

案件从受理诉状、审查立案、诉讼费收取一般应一次性完成。

第六条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由人民法庭负责,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向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

第七条立案庭的立案工作包括下列事项:1、审查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查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3、对应当受理的案件决定预交诉讼费(包括申请执行费)的数额,并依法办理缓交诉讼费的报批手续。

4、对刑事公诉案件,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5、对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6、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通知不予受理。

并负责办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由审监庭负责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申请,由审监庭交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

第八条立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具证据收据,通知当事人预交受理费或申请费,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注明当事人联系电话。

第九条立案庭在立案审查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则-地方司法规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则-地方司法规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则为了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由立案庭审理的案件,规范立案、分案、审理和结案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

结合本庭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一)对一审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赔偿)的审查立案对一审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及有关材料,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立案组对其进行审查并写出局面意见经全议庭讨论后报领导审批,符合法宝条件的则立案受理并编制案号,收取诉讼费。

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对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

有关案件的信息均由立案人员录入计算机。

同晨将有关材料送达当事人;3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有关审判庭。

(二)对二审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赔偿)审查立案对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立案受理并编制案号;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一审法院补齐或退卷。

同时将诉讼住处录入计算机,3日内将卷宗移交有关审判庭。

(三)对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1.立案庭对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1)建立分级管理、分能负责制度A初信访申诉的,原则上转回原法院复查处理,其中基层法院结案的,转中级法院复查处理;中级法院结案的,原则上转中级法院复查处理,并限期报告复查结果;对于中级法院已经复查过或者经过再审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由省法院立案庭审查处理,对于有较明显错误的判决,承办人得出意见报庭长核准,由立案庭调卷审查,阅卷后仍然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全议庭讨论,庭务会确认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或提审,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由立案庭下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由本院提审;如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原判别正确的,则以信函通知当事人。

B对于本院终审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经立案庭初步审查后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庭长核准调卷审查,阅卷宗后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合议庭讨论,庭务会确认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对于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下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交审监庭进行实体审理;如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原判是正确的,则以信函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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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
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
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

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

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各审判庭应及时完善微机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审判庭接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及时与立案庭沟通。

立案庭接受审判庭意见的,由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立案庭不接受审判庭意见的,有双方的主管院长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院长决定或由院长提交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三章诉讼费管理
第十条法院收取诉讼费应严格执行公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禁止违规多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一条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局前,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的核算、收取、以
及对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报本院院长审批。

案件移送审判庭后,缓交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由相关审判庭收取。

如审判庭对立案庭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有异议,由审判庭与立案庭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主管立案庭的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交纳案件受理费金额有异议的,立案庭及相关审判庭应当认真复核,对确实违规的收费应予退还。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案件诉讼费:
1、为方便诉讼,向当事人提供的诉讼用纸、诉讼指南、诉讼风险须知和诉讼知识材料等;
2、未实际发生的勘验、鉴定、公告费用等;3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未实际出庭的交通、住宿、生活和误工补助等费用;
第四张排气、送达
第十四条我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均由相关审判庭自行排期,自行送达。

第十五条中院委托我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及法律文书,由原审判庭的承办人员负责送达。

第十六条我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神节后,上诉或申诉到中院,中院委托送达的,由承办人负责送达;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由我院对应庭可负责送达。

第五章审限管理
第十七条审限管理是指法院专门管理机构依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案件受理和执行各个环节的运行的运行时间进行跟中、警示和督办的管理活动。


审限管理由立案庭负责,各审判庭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十八条案件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应严格执行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限期限的规定。

并由立案庭按照我院对各类案件审限的具体规定进行监督和催办,以促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尽可能提前审结。

第十九条立案庭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应进行提示,民商事、行政、执行、审监案件的提示期限为法定期限的前一个月;并书面发出提示单;在跟踪读出期限审结的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第六章结案管理
第二十条各审判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案件结案手续,不得弄虚做假。

各审判庭结案后应当于每月报表将结案案号,结案时间报立案庭登记,并将结案的法律文书报研究室。

立案庭根据报结的情况对案件审限按月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我院应当严格执行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结案时间的规定。

要以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委托宣判、送达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送达人住所地之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回执注明之日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二十一条对虽未超过归档期限,但因领导或上级法院急需调用的已结案件,相关审判
庭(承包人)应在接到档案室发出的急用档案催归单后的三日内归档。

第二十四条档案室接到归档的案卷后,应在一周内验收完毕。

归档验收不合格的案卷,案件承办人应在一周内补正完毕并送交档案室。

第七章案件移送
第二十五条一审刑事案件提出上诉或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由安监相关审判庭将上诉状或抗诉书连同卷中、证据等移送至上级法院。

第二十六条一审民商事或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相关审判庭应在收到上诉庄后的三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还应在此后的三日内交立案庭提议办理向上级法院移送本院的卷宗、证据等。

第二十七条我院在接到上级法院调卷通知后,立案庭应在二日内将全部卷宗和材料交办公室,办公室在三日内送中院。

第二十八条我愿上诉的卷中,应到立案庭办理审查登记手续,登记交办公室办理移送手续;上级法院结案后直接将卷中退回审判庭(承办人)的,接到卷中的审判庭(承办人)应将卷中及法律文书交由立案庭登记后,根据上级法院的裁判结果立案或由审判庭(承办人)归档。

其中更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立案庭收到后的二日内将案件更改情况报纪检监察室。

第八章考评通知
第二十九条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进行每季通报。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为工作统计截止日。

每季的通报情况积累为年度考评的依据,按绩效考评标准考核。

第三十条立案庭对每季度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每季的总结分析材料,应在该季结束后十日报个中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此前制发的《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以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它规则、办法等,均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我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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