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
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
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本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案件排定、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是本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流程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案件排定、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庭审笔录制作、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法庭负责。
送达和材料收转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由刑庭负责。
法庭的先予执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送达、材料收转、执行工作自行负责。
第二节立案管理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审查立案时,必须从以下六方面严格审查:(1)当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及被告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3)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4)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5)当是否属于本院管辖;(6)当是否具备主要证据材料。
第六条审查立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1)当收到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2)当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七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日内立案;(3)当收到自诉人自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4)当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5)当发回重申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七日内立案;(6)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二日内立案。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

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刑事审判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过程,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了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和规范进行,制定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是必要的。
二、审判流程管理规范的目的1. 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规范审判流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2. 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审判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延误,提高审判效率。
3. 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审判程序,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三、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的内容1. 立案阶段:a. 及时受理:法院应当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并作出立案决定。
b. 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c. 确定案件性质:对于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确定案件性质,依法分案。
2. 侦查阶段:a. 侦查程序:侦查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活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b. 侦查期限: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并说明理由。
c. 侦查活动记录:侦查机关应当详细记录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3. 审查起诉阶段:a. 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案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提起公诉。
b. 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做出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供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c. 起诉通知:法院应当及时将起诉决定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4. 审判阶段:a. 庭前准备:法院应当组织庭前会议,明确审判程序和相关事项,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
b. 公开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在公开庭审的原则下进行,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c. 证据审查: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d. 辩论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保障其辩论权利的实现。
e. 判决宣告: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并当庭宣告判决结果。
济南中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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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诉讼法以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按照审理的过程,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督查、评查、归档诸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的控制、指挥、协调及组织实施。
其他审判庭、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四条各庭、室及审判、执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则。
不执行规则或违反规则造成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岗位目标管理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严格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庭、室按照本规则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凡本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
人民法庭依法办理本庭辖区内受理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立案审查另行规定。
第八条立案庭按下列要求办理立案中的登记、审查工作:(一)收到民事、行政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于7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收到刑事自诉人自诉状后,在15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移送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二)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三)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于1个工作日内转审监庭审查。
审监庭自收到申诉状、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的次日立案。
(四)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检察机关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五)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于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裁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到立案庭登记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2004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立案庭根据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与监察室共同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
各审判庭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则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判活动。
各庭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在分案、审理中应将分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录入微机中“信息表”的相应部分。
第四条案件统计以每月的20日为截止日。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与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将填报信息表的情况通报全院;向研究室报送结案数据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
第五条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接审限的案件,向审判长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按期结案,并将每月审限情况进行通报。
审限警示的具体期限为:民事一审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民事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案件:审限届满前2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
警示通知同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
第六条本院监察室负责监督案件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将结果通报全院,并对于超审限的案件进行查处。
技术室负责全院流程管理的技术保障,确保计算机和网络运转正常。
法院部门工作制度流程

法院部门工作制度流程法院作为我国司法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为确保法院各项工作的高效、规范运行,制定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流程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院部门工作制度流程的角度,探讨如何提升法院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审判管理流程1. 案件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2. 案件审理: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分案到具体审判庭,审判庭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审判长和审判员。
审判长负责组织案件审理,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3. 庭审准备:审判员在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确定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
庭审前,审判员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4. 庭审程序:庭审应当公开进行,录音录像。
审判员应当指导书记员记录庭审情况。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应当及时合议,形成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5. 裁判文书制作:裁判文书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制作,明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决结果。
裁判文书应当经过审判长审核,院长签发。
6. 案件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执行。
二、法院内部管理流程1. 人力资源管理: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人员招聘、选拔、培训、考核、晋升、薪酬管理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财务管理:法院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财务监督。
3. 资产管理: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采购、验收、保管、处置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
法院资产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失、浪费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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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决定。
刑事审判庭在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到立案庭办理立案。
第十三条按照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的案件,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外,诉讼标的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第十四条法庭在本庭管辖的围自行决定立案,但须接受立案庭的审查、监督,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编号。
第十五条接待人员在收取当事人的材料时,须认真审验是原件或复印件,证据材料只收复印件,防止丢失。
第十六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收取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执行申请人或代理人递交的起诉材料或执行申请材料后,应当向递交材料的当事人出具《诉讼(执行)材料清单》(即收据),容应详尽填写。
第十七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收取材料后,三日输入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本院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在信息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分配,同时完成审批和通知缴费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已经缴纳诉讼费或已办理司法救助的案件,二个工作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案件编号和移送,并将案卷材料移送有关审判业务庭。
第十九条接待人员收取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在材料移送过程中,交接手续要完备。
起诉材料一律由各业务庭勤核对接收,在《湾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登记薄》上签字,不得丢失,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接收”。
第二十条业务庭对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必须接收,不得无故推诿。
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围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相关的审判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群体性案件,在立案前须向院长报告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立案的时限;(一)对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在收到起诉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立案;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通知起诉人或申请执行人,并退回有关材料;坚持起诉的,应在七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二)财产保全案件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完成立案或者驳回申请工作;(三)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审查完毕并给于答复;(四)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完成立案登记和移送工作;(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指定审理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完成登记和移送工作;(六)发回重审案件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完成整理、登记和移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和基层人民政府签章后,填写《司法救助申请书》,立案庭审查。
第二十四条申请缓缴诉讼费的案件,报主管立案的副院长批准。
减缴和免缴诉讼费的案件,由院长批准。
经批准“减缴、免缴、缓缴”诉讼费的案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任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为当事人减、免、缓缴诉讼费。
第三章案件分配第二十五条案件的分配由业务庭庭长决定。
勤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二个工作日报庭长审批,庭长须在一个工作日将案件分配完毕,然后交勤登记、承办人签收。
同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六条案件的分配应当按照案件的性质、类别,分配到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审判法官手中,在辖区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按照特殊分工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庭长在分配案件的同时,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适用程序,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庭应当更换案件承办法官:(一)承办法官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二)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离岗一个月以上的;(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案件之间相互关联等特殊原因的;(四)承办法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或者因违法违纪被举报的;(五)承办法官无故拖延不办,影响恶劣的;(六)其他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业务庭认为需要更换案件承办法官的,应当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后,可实施,并将变动情况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审限管理第三十条审限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相关庭室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一条为便于操作,所有案件的审限在立案时根据案件的性质初步确定适用的程序。
确定适用程序的原则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律设为简易程序;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一律设为普通程序。
第三十二条案件的审限自立案人员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移送”后,开始计算。
第三十三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程序或公告、鉴定、拍卖等情形的,由庭长决定。
需要延长审限的,须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承办法官应将案件的批准延长审限、评议、宣判、送达、中止、保全、执行、归档的日期等有关审限的信息,于工作实施或完成当日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卷宗中记明。
第三十五条案件审限的确定:(一)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为四十五日,简易程序为二十日;(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为六个月;(三)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四)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为三十日;(五)行政案件为三个月;(六)非诉行政案件为一个月;(七)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为六个月;(八)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九)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十)财产保全、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案件期限为二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需要延长审理和执行期限的,应在审理和执行期满前申请延长期限,书面说明理由,并拟定结案时间,经批准后,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案件需要延期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审限届满十五日办理延长审限手续;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十日办理延长审限手续。
第三十八条不能在法定期限审结和执结的,具有法定事由需要扣除的,如中止、评估、鉴定或拍卖、公告的案件,应当在法定事由发生前和消除后的三日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对下列案件在审限届满前的相应时间尚未结案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给予提示:(一)简易程序刑事案件五日;(二)简易程序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十日;(三)普通程序案件、执行案件二十日。
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能在审限结案的,经庭长批准后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必须在审限届满五日前办理:(一)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疑难的;(二)需要公告、鉴定等情形,无法在简易程序审结的;(三)涉案人数众多、有可能上访和信访的。
第四十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庭审并合议案件,不得独审独记或以合议庭的名义独任审判。
第四十二条案件的评议和法律文书的签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完毕之日起十日提交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完成法律文书的制作,庭长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完成法律文书的审核;主管业务的领导须在三个工作日完成法律文书的签发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于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限期办理,逾期办理的,按超期案件处理。
第四十四条承办法官对于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按流程管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清楚,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诉讼费的补缴、宣判、送达、上诉、抗诉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对于超期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发出警告,立案庭每月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对本月案件超审限的情况向全院通报。
第五章结案第四十六条各类案件的结案必须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有庭长审查批准。
第四十七条各庭勤在制作司法统计报表时,以庭长在信息管理系统审查批准的结案作为依据。
第四十八条结案式:(一)判决结案;(二)调解结案;(三)裁定结案;(四)终止结案;(五)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案件以实施措施、回执和笔录作为结案。
(六)执行终结的案件以实施措施、笔录及收据作为结案。
第四十九条结案时间:(一)判决书、裁定(决)书、调解书和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书的结案时间:1、直接送达的,以最后一名当事人签收时间为结案时间;2、公告送达的、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政部门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3、委托外地法院送达的和交有关机关转交的,以委托函签收日期为结案时间;4、留置送达的,以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二)对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案件,以当事人签收协议日期为结案日期;(三)对执行终结的案件,以双当事人签收《同意结案书》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第五十条中止的案件、执行和解未履行完毕的案件、请示的案件均不得报结。
第五十一条案件承办法官在报结案时,必须提供有关结案的证明材料:(一)法律文书采用直接送达的,提供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二)邮寄送达的案件,提供邮政部门的交邮手续;(三)公告送达的案件,提供报纸或主管副院长签发的公告文书底稿;(四)委托外地法院送达的或通过有关部门转交的,提供委托函回执或《送达回证》;(五)留置送达的,提供《送达回证》和留置笔录;(六)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案件,提供双签字的协议书或执行案件的《同意结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