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行政案卷宗包括行政处罚案卷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立卷装订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卷内材料部分1.当场处罚决定书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4.其他文件材料第八条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1. 立案审批表2. 行政处罚决定书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3.1.询问通知书3.2.责令改正通知书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4. 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5.听证笔录(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1.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2.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3. 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4. 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5. 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6. 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7. 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1. 财物处理单据1.1.罚没款收据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1.3. 其他财物处理材料2. 其他材料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2.案件移送函2.3.行政建议书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5.委托鉴定书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7.强制执行申请书(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1. 副卷目录表2. 案件来源登记表3.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4. 指定管辖通知书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5.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6.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7. 案件核审表8.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9.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 听证报告11.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第九条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所形成的有关当事人及相关事项的记录、文件和资料的集合。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保存、利用和保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规范和流程。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应当采取电子化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整理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按照处罚形式、案由、当事人等因素进行分类,详细列出各类档案的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第十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文件的形式、时序和关联性进行,形成完整的档案体系。
第三章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存期满后,能够进行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不能公开的应当继续保存,直至解密或者销毁。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工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档案查询和复制的服务。
第四章档案的保密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或者私自复制档案。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的存储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档案遭受损害或丢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用于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科、室)和执法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绩效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工作考核、本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
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文书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
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
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
第七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体现行政执法程序,其排序的原则:1、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2、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3、结论性材料在前,案件(许可)办理的客观进程形成的案件材料按自然顺序排列在后。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XX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档案,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图表、电子文件及其它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行政处罚档案由各实施行政处罚的基层监管所负责立卷,结案后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基层监管所的行政处罚档案工作受政策法规股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区政府及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立卷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立卷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制度。
第七条行政处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各立卷单位制定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划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档案应当采用耐久材料书写,字迹清楚,制作规范,齐全完整。
第九条卷内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需要归档的证据、文书材料与规定格式不一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粘贴在相应规格纸张上入卷。
第十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一案一卷;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多案一卷。
案件承办人负责行政处罚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应当在案件办理完结后1个月内整理、归档完毕,由本单位档案管理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按结论性材料和办案程序依次排列,并打印出卷内文件目录,填写备考表。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档案的卷内文件页号,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在文件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空白处编写;文件背面无内容的,可不编写文件页号。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封面用纸格式应当统一;案卷题名应简明扼要,字迹工整;案卷采用三孔一线装订或采用不锈钢订书针装订,不得出现压字和掉页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案卷按照归档时间先后编制流水号。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尺度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5、留置盘问记录6、传唤证7、检查证 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17、物证鉴定材料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9、物证照片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3、行政处罚决定书24、送达回执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9、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30、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31、调解意见书32、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单据33、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34、复议申请书35、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6、行政复议决定书37、行政起诉状38、行政诉判决书/裁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 副卷内按顺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1、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材料2、案件查处计划、查破经过3、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批示4、传唤、检查、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等审批表5、延时结案文书6、继续(留置)盘问通知督察部门备案记录7、延长继续(留置)盘问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记录8、审核人员阅卷笔录9、听证报告书10、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记录11、答复意见书副本1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说明13、应诉通知书14、答辩状15、提交证据清单副本16、出庭情况报告17、行政判决执行情况说明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 (三)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对吸食毒品人员决定强制戒毒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3、限期戒毒通知书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4、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5、遣送出境决定书6、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7、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8、限期离境决定书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处罚案卷副卷相同。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卷宗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卷宗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卷宗是指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简化处理而形成的一套卷宗资料。
该卷宗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解释:包括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
2.违法行为事实和证据:包括对涉案方的违法行为事实的详细描述和证据收集、整理等相关资料。
3.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包括行政机关对涉案方的处罚决定、执行过程及结果的记录和相关证据。
4.当事人申辩和听证情况:包括涉案方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提出的申辩和行政机关进行听证的过程记录和相关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涉案方的基本信息、行政机关组织调查取证、听证等程序的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卷宗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
和证据,对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制作和归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卷宗,以备查阅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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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科、室)和执法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绩效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工作考核、本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
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文书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
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
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
省级公安机关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省级公安机关案件卷宗装订标准公安行政案件卷宗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治安处罚案卷(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强制措施案卷)、交通处罚案卷、消防监督检查处罚案卷等。
二、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治安行政处罚案卷1、基本材料(1)卷内材料目录(2)受案登记表(3)证明案件来源的材料(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工作中发现线索、其他单位移交材料等,包括移送案件通知书、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及继续盘问笔录等)(4)反映案件处理结果类文书(包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涉外案件处理类文书等)(5)收缴、追缴或没收物品清单(6)传唤证(按时间顺序排列)(7)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与传唤证对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违法嫌疑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8)对被侵害人及证人的询问笔录,或被侵害人、证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9)检查证(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1)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登记或扣押物品、文件等清单(按办案时间顺序排列装订)(12)辨认笔录(13)伤情鉴定,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等鉴定性结论(14)违法嫌疑人户籍证明(包括网上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等)(15)违法嫌疑人前科证明(包括电话查询记录等)(1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听证告知笔录)(17)违法嫌疑人书面申辩材料(18)公安机关复核材料(19)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20)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1)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暂缓执行材料(包括申请书或申请人签字笔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诉讼状等)(22)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24)退还保证金通知书或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5)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物品发票等等)(26)送达、告知类文书(包括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等)(27)收缴后的物品作销毁或移交有关部门的记录(28)各类内部呈请审批表(包括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内部呈批表)(29)、执法质量评析报告(30)、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2、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3、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应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4、对吸食毒品人员责令社区戒毒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案件,应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2)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3)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4)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5)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二)交通处罚、消防监督检查处罚等案卷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消防总队等部门结合本警种执法规范,参照治安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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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行政案卷宗包括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案卷、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
第九十条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案卷主要装订受案文书材料、决定文书材料、内部审批文书材料、执行文书材料、调查取证文书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案件材料等。
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受案文书材料:
1、受案登记表(刑事案件作行政处理的为立案文书);
2、移送案件通知书;
3、指定管辖决定书。
(四)决定文书材料: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3、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4、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
7、收容教育决定书;
8、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10、不予或免于劳动教养通知书;
11、劳动教养决定书;
12、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书;
13、治安调解协议书;
14、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15、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五)内部审批文书材料:
1、行政案件内部审批表(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六)执行文书材料:
1、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2、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3、罚款收据;
4、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
5、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
6、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
7、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8、责令限期——通知书;
9、责令停止——通知书;
10、——执行回执;
1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12、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13、存入银行的保证金金融单据;
14、担保人保证书;
15、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16、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17、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
18、劳动教养通知书;
19、被劳动教养人员送交执行回执;
20、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或不予所外执行决定书;
21、劳动教养所外执行通知书;
22、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决定书;
23、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通知书;
24、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
25、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或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
26、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
27、少年收容教养通知书;
28、送达回执。
(七)调查取证文书材料:
1、传唤证;
2、违法嫌疑人的询(讯)问笔录:
(1)第一次询(讯)问笔录;
(2)询(讯)问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3)违法嫌疑人的亲笔陈述和申辩。
3、被侵害人询问笔录:
(1)第一次询问笔录;
(2)询问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3)被侵害人的亲笔陈述。
4、证人证言;
5、勘验笔录;
6、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实物照片、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的情况说明;
7、检查证;
8、检查笔录;
9、鉴定意见;
10、检测结论;
11、辨认笔录;
12、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1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14、扣押物品清单;
15、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6、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7、举行听证通知书;
18、听证笔录;
19、听证报告书;
20、其他调查取证材料:
(1)案件来源材料;
(2)继续盘问审批表;
(3)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
(4)违法嫌疑人抓获经过;
(5)违法嫌疑人户籍证明或者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6)违法嫌疑人前科材料;
(7)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证明材料;(8)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文书;(9)涉案财物所有权、估价的证明材料;
(10)被侵害人户籍证明。
(八)其他相关案件材料: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请;
2、医院诊断证明;
3、医疗费用凭证;
4、电话查询记录;
5、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九十三条卷宗封面的制作要求是:
(一)卷皮中间大格案卷题名的填写方法:
1、行政处罚案件填写为“违法嫌疑人姓名+违法行为名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名称,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规定填写。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填写为“违法嫌疑人姓名+行政强制措施名称”。
3、行政许可案卷填写为“申请人姓名+许可事项名称”。
4、行政复议案件填写为“申请人姓名+复议事由名称”。
(二)立卷单位填写为决定机关的名称。
(三)保管期限填写为长期。
(四)卷宗封面应使用能长期保持字迹的笔、墨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第九十四条卷内文件目录制作要求是:
(一)序号应当填写文件排列的自然序号。
(二)责任者应当填写文件发文机关名称或者制作人员姓名。
(三)文号应当填写文件的发文字号,没有文号的在空白处划线。
(四)标题应当填写文件的全称。
(五)日期应当填写文件的成文日期,以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
(六)页号应当填写文件在卷内的编号,如果该文件超过1页的,填写起止页号。
(七)备注应当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十五条装订案卷的要求是:
(一)案卷装订统一按照卷宗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书材料、备考表、卷宗封底的顺序进行。
(二)卷内文件目录要填写准确清楚,各类文字材料要按时间、页码顺序排列。
(三)办结的各类案卷,在装订前要把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大头钉、回形针等金属物去掉。
(四)案卷装订统一按照A4纸规格进行,对纸张规格不一的文书材料及其他不便装订的材料要用胶水裱糊或者折叠压平,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托裱,未留装订线的应加边。
(五)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者复写纸复写的文字材料,又不能重新制作的,应当将原件复制一份,复制件放在原件之后一并入卷;热敏传真纸材料,应当复印后将复印件入卷,并作必要的说明。
(六)卷内文书材料要逐页编号,统一使用黑色铅笔编写,用阿拉伯数字顺序标注在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
(七)备考表填写卷内文书材料需要说明的情况和立卷时间,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装订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厚度为2厘米左右)为宜。
(九)装订案卷要达到整齐、美观、坚固。
将文书材料页脚和右边取齐,在案卷左侧装订线处,用线绳三点一线连接,每两点之间的距离以7厘米左右为宜,结头在背后中孔。
(十)案卷的封面和封底统一使用公安专业档案卷皮的规格和式样。
第九十六条行政案件立卷实行“依案立卷、一案一卷、谁决定谁立卷”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案一人的,立为一卷。
(二)一案多人的,根据不同处理决定分别立卷:
1、只作出同一种处理决定的,立为一卷。
2、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又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由决定机关按照“谁决定谁立卷”的原则,分别立为行政处罚卷和行政强制措施卷。
(三)一案多人由决定机关分别立卷的,应当将相关证据以及同案人的处理决定复印入卷。
第九十七条当场处罚案件文书材料较少的,同类案件可以合并装订。
合并装订的案卷,卷内目录必须填写清楚、完整,文书材料顺序符合规定,每案用隔页纸分隔,目录填写每案的起止页码。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办理;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甘肃省公安厅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公安厅及其业务部门此前下发的关于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