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律英语翻译实践,第二课
法律英语翻译(2)

法律英语翻译技巧(二)法学语言与法学语言翻译例1:The law holds that the individual is responsible for his acts. The law also indicates what is good and right, and what may and should be done. It also indicates what is evil and wrong, and should not and may not be done. The law further holds that what is evil and wrong is a crime and may not be done, and if done, renders the doer liable to punishment. The law also recognizes the principle that man has free will and that, with certain exceptions, he exercises free will in commission of any crime that he may commit.译文1:法律认为公民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律还规定什么是美好的和正确的,规范了哪些事是允许做或应该做的。
同样,法律规范了什么是邪恶的和错误的。
法律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哪些邪恶的错误的事是不能做的犯罪行为看,如果某人做了这样的事,那么该行为就要受到惩罚。
同样,法律还承认这样一个原则,每个公民除犯罪自由外都具有自由意志,如果某人在各种违法活动中实施其自由意志,那么他就可能触犯法律。
译文2:法律规定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分清善良和正义,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还认为,作孽枉法即是犯罪,法不可恕,谁要以身试法,必将受到严惩。
法律所主张的原则是:人人享有自由意志的权利;同时也认为,除特殊情况外,人们的自由往往表现在因泛滥自由意志而受到惩罚的行为上。
法律翻译Lesson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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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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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语言的用词特点
1普通词汇的特殊法律含义
The man died without issue.
Issue: 1) 问题;(报刊的)期,号;发行物;流出 ;发行;发布 2) 直系继承人
2古旧词语的使用(whereby由此; thereafter其后;hereto至此;
Lesson Two 法律语言的特点 (4 peri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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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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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翻译的过程:就是语言转换的过程 source language target language • • • • 2 法律语言的分类: 1) 立法语言:程序立法语言/实体立法语言 2) 司法语言:司法文书/司法谈话/法庭演讲 3) 法律科学语言:法学著作/法律史
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 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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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中表条件的表达通常使用: If Where W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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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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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President shall be Commander-in-Chief of the Army and Navy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militia of the several States, when called into the actual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 民兵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时担任统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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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语言句法特点
5 复合句的使用(逻辑排列)
1) 并列复合句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 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 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 行死刑。
法律英语课件第二课

法律英语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ackground
律师 法官 检查官 法学教师
法律职业
法律英语
2
Part 1 The Bar
Bar——法庭中将公众与法官、律师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分隔开的隔板。 后来用于通指法律职业或律师职业。
美国律师协会
法律英语 3
lawyer to serve on boards of directors of corporate clients, to engage in business, and to participate actively in public affairs.
在公司的董事会任职
从事商业活动
积极参与公共事务
• The Multistate Bar Examination (MBE) is a six-hour, twohundred question multiplechoice examination covering contracts, torts, constitutional law, criminal law, evidence, and real property.
of the Multistate Bar Exam, a daylong multi-choice test, to which the states adds a day-long essay examination emphasizing its own law.
各州律师联考 州综合问答题
法律英语 8
法律英语 22
In the field of advocacy, the rules are
大学法律英语教材翻译

大学法律英语教材翻译IntroductionIn recent years, the demand for legal professionals with expertise in English has been steadily increasing, both in law firms and corporate legal departments. As a result, universities have recognized the need to offer courses and materials that cater to this specific skill set.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English textbooks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has become an essential task to facilitate their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legal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in an international context.Chapter 1: Legal Systems1.1 Common Law SystemThe common law system, also known as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precedents set by previous court decisions. It is primarily used in countrie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Kingdom, and Australia. This chapter will examine the fundamentals of the common law system, including its history, sources of law, and the role of judges.1.2 Civil Law SystemThe civil law system, also known as the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codified laws and statutes. It is primarily used in countries such as France, Germany, and Japan. This chapter will explore the key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system, such as the role of legislation, legal codes, and the function of judges.Chapter 2: Contract Law2.1 Formation of a ContractThis section focuses on the essential elements required for the formation of a valid contract. It covers topics such as offer and acceptance, consideration,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and capacity.2.2 Terms of a ContractHere, students will learn about the different types of terms that can be included in a contract, including express terms, implied terms, and the concept of 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2.3 Breach of ContractThis section delves into the consequences of a breach of contract, such as remedies available to the injured party, including damages, specific performance, and injunctions.Chapter 3: Criminal Law3.1 Elements of a CrimeIn this chapter, students will familiarize themselves with the elements that constitute a crime, including the actus reus (guilty act) and mens rea (guilty mind). They will also gain an understanding of different types of crimes, such as offenses against the person and property.3.2 Defenses in Criminal LawHere, students will learn about various defenses that can be raised in criminal cases, such as self-defense, necessity, duress, and insanity.Chapter 4: Constitutional Law4.1 The Structure of GovernmentThis section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the structure of government in different jurisdictions, including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the role of the judiciary in upholding constitutional rights.4.2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In this chapter, students will explore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s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such as freedom of speech, religion, and 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Conclusion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English textbooks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promoting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legal concepts in an international context. By providing accurate and well-structured translations, students are equipped with the necessary knowledge and skills to succeed in the increasingly globalized legal profession.。
法律英语参考译文 完整版Lesson1-16

当然,对法律编纂的目标也有回应。倡导法典编纂者认为这会使法律的确定 性,统一和系统的法律记载更有可能,而反对者声称法典编纂会导致法律僵化。
普通法 普通法构成了历史作为英国领地和英国殖民地国家的主要法律。它
市民法是世界盛行的法律体系,它源于罗马法,没有详尽的规则系统,通常 是法典式的,它被法官应用和解释。然而,现代法律系统是 19 世界法典编纂运 动的派生物,在那期间大多数重要法定(尤其是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诞生 了。
市民法以罗马法为基础,尤其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后来在中世纪由中 世纪的法官发展。对罗马法的吸收接纳,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特点。在一些国家, 它的影响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法令,亦即罗马法成为有建设性的法律。而在另一些 国家,罗马法则在法律理论家主张的审核程式上被接受。
于,来源于 live under 在……统治下生活)
普通法和制定法存在于美国法律制度中。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法律的某些部 门几乎不由制定法所控制,而是由司法判决所控制。例如,合同法大部分内容就 是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演进中由普通法的法官发展出来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 一法律部门就不存在立法。立法机关实际上也制定涵盖合同内容的法律,立法广
法由规则的全部所组成。这些全部的规则在构建的政府机关下被适应、被执 行,以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是正确的、什么样的行为是可被允许的、以及什么样的 行为是应被否定或惩罚的。
没有法律,社会就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法律是社会赖以生存的手段,它提供 个人保障,它建立制度和维持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健康和安全, 它提供一个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它维持人与人之间在经济关系中的稳定性和灵 活性,以及它禁止对社会有破坏性的行为。规章制度反映其所实施的社会和时代。 法律的发展是符合实际的,它在其日常运作中随着社会对合理性和灵活性的需求 而发展。
高级法律英语翻译复习资料1-3

BFSU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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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续)
Where 引导的条件状语从句 Where the exclusive right of an agricultural chemical product proves invalid or becomes invalid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 applicant resides, the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shall cease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its duration.
BFSU-LAW 6
鉴于条款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aw, "force majeure" means un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insurmountable objective conditions. 本法所称的…是指
正文(续)
任何人籍恐吓、怂恿或以其他手段诱使证人或一方当事 人不在仲裁处聆讯中作证,即属犯罪。
or otherwise 译为:以其他方式或手段 = by other means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依照…批准…设立的” The Sino-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Joint Venture”) establish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RC upon approv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n Sino-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is a legal person in the PRC, which shall be governed and protected by PRC law.
法律英语翻译1-8课翻译(打印版)

9. 颁布???为法律 be decreed 10. 巡回法官 itinerant judges
31. 普通法系 the Common Law Legal Family/ the English Law Legal Family/ the English-American Law Legal Family
32. 大陆法系 the Roman Law Legal Family/ the Civil Law Legal Family/ the Continental Law Legal Family
美国没有律师职业的划分,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在美国没有像英国那样有本质的区别。没有独有的特殊的出庭诉讼和特殊的准备法律文书的职业细分。美国律师业务领域包括:代理诉讼、出庭辩护、起草文书,更广范围被称律师执业所独有的,不开放他人的领域。在代理诉讼领域,准则很清晰:每个人都可以“当事人本人”出庭,但少数法院除外,只有律师可以代理他人出庭诉讼,不过在行政管理代理前的正常司法诉讼程序中,全权委托的非律师人士可以代理他人,但在咨询服务与起草一些法律文书之的划分不明确。例如,就联邦所得税,律师执业和会计执业划分不清。然而,纽约最高法院规定,在国外而不是在纽约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不得给在纽约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即使咨询仅限制为律师执业的国家法律。美国大多数法院都采取了这一严格的措施。然而外国律师可以被一个州的律师协会接纳为会员,其没有被接纳的情况下,作为外国法律顾问向美国律师提供咨询。
律师通常限制在一个地区执业,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它州办理事务,只能在获准开业的州从业,在其它管辖区保留发地律师身份是一种惯例,如果一个人已经执行5年以上,那么当他移居到其另外一个州时,通常不用考试(参加该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就可以获准执业.
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英语翻译(一)One of the foundations of our society is the belief that ours is a nation committed to the rule of law. No person is above the law. We use law to regulate people in their relationships with each other, and in their relationships with government. Law reflects our societal aspirations, our culture, and our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ituation. It provides mechanisms for resolving disputes and for controlling government officials. Private law includes property, family, tort, probate, and corporate law. Public law includes constitutional, crimi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Common to both, however, are certain legal objectives.我们社会的基石之一就是我们相信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
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们以法律来规范人与人之间、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法律反映了我们的社会期望、我们的文化和我们的政治经济情况。
它提供了解决争端和限制政府官员的机制。
私人法包括财产法、婚姻家庭法、侵权行为法、遗嘱法和公司法。
公法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管理法。
然而,一些法律目标是两者共有的。
法律英语翻译(二)There is a bewildering variety of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 世界上有各种各样让人困惑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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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法律、民主与道德分歧最近人们常听说,在美国及其他的地方,在公开演讲和市民生活中,对手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待人接物的礼仪风尚正在减弱。
有些人从种种雄辩理念中找到一种指标可能,即重要的是在许多道德分歧问题上“赞同不同意见”。
许多这些观念对此类问题存在客观真理。
实践共识或者两者都存在的可能性,趋于持怀疑态度。
其他人则倾向于把实质性的道德争议完全排除于政治领域之外,以免不可避免要表达的道德上的政治分歧的观念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性。
然而,在两本有价值的关于道德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含义的新书中,则体现了另一种不同的趋势。
《民主和意见分歧:政治上难免道德冲突之探源及其对策》,政治理论家艾美•古特曼和丹尼斯•托普逊著;《法律推理和政治冲突》,法律学者卡斯桑斯坦著,提出了对公民生活行为道德分歧内涵的反思,和我们的政体如何处理牢固的道德分歧的具体建议。
1.罗尔斯和理性分歧之事实曾参加过鸡尾酒会或在大学里教授过伦理学或政治学理论的人,很可能熟悉下列驳论的套路。
社会主流不赞同,比如堕胎、色情或者同性恋行为的道德准则。
道德分歧的现象表明,这些问题不存在客观真理,只有主观观点。
在更大范围内,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他自己的主观观点强加于那些恰恰不赞同他们的人身上。
因此法律禁止、限制甚至反对堕胎、色情或者同性恋行为的做法不正当的侵犯了人们的自由。
然而稍作反思,人们就会发现这种推理套路中有大量的谬误。
也许最受争议的便是它从道德分歧之存在中得出不存在客观道德真理的推论,而这一推论违背了社会常规性。
打个比方,如果埃里克斯主张奴隶制是道德性的错误,那么贝尔塔不赞同的现象并不意味着埃里克斯的观点是错误的。
实际上,埃里克斯也许对奴隶制的道德性错误想法有误,但贝尔塔不赞同的这一仅有的现象是不构成埃里克斯主张错误的充分理由的。
毕竟,贝尔塔的主张也有可能是错误的。
如果查尔斯还没有形成自己关于奴隶制的观点,但正希望形成一个正确的观点,那么在得出一个判定之前,他将会把埃里克斯关于奴隶制的道德性的论证和贝尔塔的反证放在一起加以考虑。
仅仅从埃里克斯和贝尔塔分歧这一现象中,查尔斯是不可能理性地得出该问题不会有客观真理的结论。
此外,如果埃里克斯和贝尔塔的争论从奴隶制转向论证堕胎、同性恋行为、色情、娱乐性使用毒品或其他任何当前有争议的道德问题上,这样的结论依然是不合理的。
但是如果埃里克斯和贝尔塔都是“理性之人”,又该如何呢?如果理性之人对某行为是否不道德发生分歧,是否就意味着该问题不存在客观真理而只有主观观点呢?并非如此。
他们的分歧仅表明他们其中之一是错误的,或者他们都是错误的。
即便是理性之人也会犯错误,有时也会信息不全。
埃里克斯或贝尔塔可能完全或部分的忽视了或者未能充分注意到某些相关的现象或价值。
你或他(或者我们大家)都可能正在推理中犯逻辑性的错误或其他的错误。
这样或那样的偏见也许或妨碍一个关键的推论或其他的洞悉。
当然,相信客观道德真理的人(像我一样)并非认为那些客观真理总是那么明显,道德问题也从不棘手。
相反,某些道德问题特别的棘手。
有些道德问题是自身棘手,而有些道德问题的棘手是因为人们所处的文化环境中的物质、偏见、私利或其他因素使相关价值趋于模糊,并妨碍了关键洞察力。
理性之人遇见此种情况也难以幸免。
然而道德问题的棘手并不是暗示着问题没有正确的答案。
即使理性的分歧也并不表明客观真理的缺失。
至此,我一直想表明的是,与人们在鸡尾酒会或大学教室的听闻不同,分歧存在并不意味无客观道德真理——即便是“理性的分歧”,即,有关理性之人自己在多数场合下也可能产生分歧的棘手的道德问题之分歧。
但是,有一个不太直接但相当精妙的,从理性之人间道德分歧之事实,论证得出涉及法律和公共政策中充满特定道德问题的、开明结论的方法。
约翰•罗尔斯最近的著作中借助于他所谓的“理性多元主义”事实,作为其他问题除外而包含“合法准予”堕胎权的开明宪政主义形式的前提。
在构建起论证中,罗尔斯避免借助任何道德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甚至是有限的类型。
同时,他对反对堕胎者的信念,即为维护未出生人类基本的同等尊严而提出的论证没有提出任何驳斥。
他的策略是,不去证明反对堕胎者公开提出的案例中的前提错误或推理错误,相反,他表明他们的主张如果不能借助他所谓的“综合性理论”,即便是正确的,也不能得以捍卫。
他坚持认为从此类学说中得出的原则,无论是习俗的,如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或康德或米尔的综合性自由主义(与罗尔斯的非综合性或“政治性”自由主义相对立),或者宗教的,如犹太教或天主教提出的原则,不能作为制定关于诸如堕胎之类触及他所谓的“宪法精神”和“基础正义之事实”之问题的政策的合法性之根据。
罗尔斯的论证运用了他所谓的“互惠标准”,即“只有当我们诚挚的相信我们为政治行为提供的理由可以被其他公民作为这些行为正当合理的证明而被理性接受时,我们对政治权利的运用才是正确的”这一思想。
他坚持认为,谈到堕胎,那些赞同某些自由综合主义形式或也支持妇女有堕胎权(至少在怀孕的头三个月,可能更迟)的其他综合性学说的人,不能被期望接受由某些赞同包含有未出生人有不被堕掉的权利这一信念之相对立的综合性学说的人所提出的禁止堕胎的理由。
按照罗尔斯的设想,即使那些论证借助于推理而宗教起誓或其他形式的宗教权威,即,他们提出并支持的观点即使是正确的,那些由反对堕胎者提出的论证也作为合格的公开理由,即不能作为根本性政治问题制定公共策略提供合法性根据的理由。
以此论证和推理为基础的公共政策,是违背罗尔斯所称的“自由的合法性原则”的。
因此,分析罗尔斯术语中的堕胎问题,相信堕胎是不当杀害(并由此而侵犯人权)的人,和不借助于(或不完全借助)权威或起誓,而借助科学事实和此类理性人可以理解的道德原则,随时准备捍卫这种信仰的人,应该停止运用政治权利去寻求对堕胎之未出生的潜在受害者的法律保护。
作为对自由的合法性原则的违背,倡导和以行动限制堕胎是与政治相对立的,并且用那种方式也是非理性的。
但是我们一定会问,如果人们因为相信未出生的也是有人权的人类而准备提出理性的论证(也可能是很正确的),那么人们为未出生的人寻求法律保护到底非理性到什么程度?明确地说,因为这个问题是根本性的——触及到将谁被看作人类社会中权利必须被尊重和保护之一的人的问题——对任何民族来说,根据其政策制定者和公民的最佳道德判断,决定其堕胎问题的法律和公民政策将是很重要的。
不争的事实是,赞成胎儿有出生权的论证不可避免地要借助于某些目前在理性人之中依旧争议的形而上学和道德的前提。
而关于终止妊娠和故意致胎儿死亡之权利争论也同样正确。
罗尔斯对堕胎问题的论述提供了一个适当的借鉴。
他声称,争论未决的堕胎中“任何理性平衡”的价值将给予妇女决定是否在三个月内终止妊娠的合法赋予的权力。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在怀孕超过三个月后还给予她这样的权力。
然而有相当多的有思想的人,甚至包括一些堕胎的反对者们,反对罗尔斯的出生权适当取决于对制定公共政策中的难分胜负的价值的“平衡”思想。
对该种思想的拒绝是某种程度的非理性?从其表面来看当然不是,并且罗尔斯也没有提供相信其如此的论证。
事实上,罗尔斯或者与他持有相同观点的人,为支持堕胎问题可经平衡而妥善解决的思想所可能提出的任何论证,将不可避免地借助于综合自由主义或许多理性人合理反对的其他综合观点中提出的原则。
罗尔斯所主张的从适当平衡中得出的特定结论也难幸免于难。
结果罗尔斯的论证归根到底没有向那些与他在堕胎问题上持不同观点的理性人提供任何能让他们合理接受不在政治领域采取保护未出生人类基本人权的行动的理由。
他们合理地相信未出生人类是多太中不正当杀害的潜在受害者。
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得出结论,道德分歧之事实同对须堕胎和其他充满道德问题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作出决定的公民,以及立法者和法官的慎重讨论,并无任何瓜葛?本评论中涉及的两本书有力论证了道德分歧之事实与民主讨论和法律推理远非微不足道却相当有限的相关性。
尽管两本书完全符合我们这个时代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的自由传统深受罗尔斯著作强烈影响的特点,但作者关注的中心是,道德分歧之事实对充满道德因素问题该如何争论及在政治上和法庭上解决方式的影响,而不是这类讨论应达到的实质性成果。
2.协商性民主面对合理分歧古特曼和托普逊发展并捍卫“协商性民主思想”,他们把其描述成“一个确保政治生活中有一块道德讨论核心区域的民主概念”。
其“核心思想”是“当公民或其代表产生道德分歧时,他们应该继续在一起辩论以达成相互能接受的结论”。
这样一来,协商性民主概念就不用于非协商性概念。
例如,人们理解的非协商性民主概念只在于制定出解决如仅受私利或意识形态驱使而发生的公民之间冲突的合法办法。
协商性民主与此相反,它有着促进理性讨论和相互尊重的更高一级的目标(即使共识不太可能达成)。
协商性民主的“构建”,按古特曼和托普逊的设想,应包括其核心原则“公开性”(其要求公民和公共官员必须公开证明他们行为的正当合理)、民主政体成员对公民及其治下其他人的“责任心”、以及法律和公共政策所需尊重的“基本自由”和向所有人提供的“基本机会”和“公平机会”。
然尔,协商性民主的首要原则是被古特曼和托普逊定义为公民为其自身寻求良好社会合作关系的“互惠原则”。
他们在定义中增加了一个要件,即试图找到相互可以接受的方式去解决道德分歧的需要。
总之,信仰协商性民主思想并发现其与其同胞就重要的道德问题存在尽管合理但却根本分歧的公民,在试图解决冲突时,必须把他们的对手作为同胞或理性之人加以尊重的方式进行辩论。
这种公民间的相互尊重同机制价值一样具有内在性。
互惠不仅仅是为了社会和平或合理的公共政治所需之谨慎,虽然毫无以为它将促进前者并可能有益于后者。
互惠是在协商性民主所有的构建性道德价值之上的,是民主公民应作为正义问题而给予另一方的。
它应该被称为政治社会中的一种“共同利益”,即便是(或许尤其是)当人们发现他们自己在根本性道德问题上处于不可解决的分歧之中时。
由此,公民之间的应有的彼此尊重成为相互间的一种道德纽带,尽管他们存在实质性的道德分歧,并要求他们在任何可能的时候去寻求道德包容。
在协商性民主中,道德分歧的政治并不仅仅是为某一观点而集合在一起的多数决的问题,当然也不是通过任何巧言令色或其他必要的方式,赢得多数决的问题。
当公民理解并接受向那些合理的持有不同见解的同胞说明他们的观点的合理性这一义务时,或达到这种地步时,互惠才能在实践中得以实现。
为充分说明他们的协商性民主概念并例证说明该概念的一些含义,古特曼和托普逊广泛探究了当前充满道德因素的政治问题,包括代孕母亲、福利改革和积极的社会救助行动。
并不令人意外的是,他们主要的和最多援引的例子是堕胎问题。
他们把堕胎和其他导致真正的“协商性分歧”的道德问题与那些人们可能会产生分歧但依然不够作为协商性分歧的道德问题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