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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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伤防治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雇员,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及临时工人。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章保险责任的确定第四条企业应当为其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员工的工伤报销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五章工伤保险的计划和监督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的工伤保险计划,并经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工伤事故的处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工伤保险的理赔第七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程序申请工伤保险理赔。

第八章工伤保险的福利第八条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期间,享有医疗费用、伤残补助、丧葬费等福利待遇。

第九章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模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在制定和执行制度过程中,建议关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更新,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与工会或员工代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并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险。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工伤保险,是指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并导致伤残、死亡或者其他损害,提供医疗、康复、抚恤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是指办理工伤保险有关业务的活动,包括工伤认定、医疗费用审核、伤残评定与就业安置等业务。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应当坚持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章工伤认定服务第五条工伤认定服务指对工伤事件进行认定的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接收并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做到准确、完整、及时;(二)进行工伤认定的审查、调查和核实,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三)工伤认定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及时告知,并提供相关的说明和指导。

第六条工伤认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认定的申请、审查、调查的标准和流程,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工伤认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回应工伤认定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不服工伤认定结果的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申诉渠道。

第三章医疗费用审核服务第八条医疗费用审核服务指对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的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接收并审核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和有效;(二)对医疗费用进行合理性评估和审核,及时发放医疗费用补偿;(三)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

第九条医疗费用审核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审核的标准和流程,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医疗费用审核的公正和准确。

第十条医疗费用审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回应申请人的查询和咨询,并对医疗费用审核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提供相关的申诉渠道。

第四章伤残评定与就业安置服务第十一条伤残评定与就业安置服务指对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和提供就业安置的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接收并审查伤残评定申请材料,做到准确、完整、及时;(二)进行伤残评定的审查、调查和核实,确保伤残评定的准确性;(三)提供适合伤残人员的就业安置政策和服务,帮助伤残人员顺利就业。

公司员工工伤处理流程怎么走

公司员工工伤处理流程怎么走

公司员工工伤处理流程怎么走在工作中,员工可能会遭遇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这时候就涉及到工伤处理的问题。

了解并正确遵循工伤处理流程,对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都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公司员工工伤处理的具体流程。

一、工伤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当工伤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迅速对受伤员工进行急救,如止血、包扎、固定等,并立即拨打当地的急救电话(如 120),将受伤员工送往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报告上级领导事故现场的负责人或员工应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报告工伤事故的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受伤人员的状况等。

3、保护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治受伤员工的前提下,尽量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后续的调查和处理。

二、工伤认定申请1、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材料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受理和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如果材料齐全,会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的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在认定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会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劳动能力鉴定1、鉴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是指保险机构在进行工伤保险业务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和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操作和处理的一套规定和流程。

下面是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主要内容。

本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是基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的,以保障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与作用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作相关事故或职业病时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具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安全和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二、工伤保险经办流程1. 工伤事故的报案与登记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将工伤事故报案材料提交给保险机构。

2. 工伤认定保险机构收到工伤报案材料后,根据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包括对工伤事故的成因、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伤认定的结论。

3. 医疗救治与费用支付经工伤认定为确诊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的待遇。

具体的医疗费用支付流程包括:劳动者选择指定医院就诊,医院开具医疗费用清单,保险机构审核费用清单,并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4. 工伤津贴的支付工伤津贴是根据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工伤伤残等级来确定的。

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保险机构计算并支付工伤津贴。

5. 职业病的鉴定与赔偿对于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保险机构应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工伤保险经办注意事项1.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经办的内部核查机制,确保工伤经办流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 劳动者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伤报案材料,如实提供个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资料。

3. 保险机构应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待遇信息,确保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

4. 在进行工伤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机构应与被保险人、医院、劳动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一、制度背景与目的工伤保险是一项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所造成的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时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并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监督工伤保险的申领、审核、赔付等程序,保证职工能够按照法定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工伤保险资金使用的效率,减少可能存在的滥用、浪费和腐败问题。

二、制度内容1. 工伤保险申报管理(1)申请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职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申报材料:职工申报工伤待遇需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事故报告、医院诊断证明、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明等。

(3)申报程序: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应该尽快向所在企业提出申报,企业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然后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 工伤鉴定管理(1)工伤鉴定条件:职工申报工伤待遇的,需要进行工伤鉴定,以确定事故或病因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法规定的工伤范畴。

工伤鉴定由职工所在企业负责组织,并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

(2)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程序包括医疗鉴定和工伤鉴定两个环节。

职工在医疗处理后,应向所在企业提供病历、医院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据材料,企业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判断,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结果作为工伤鉴定的依据,企业根据医疗鉴定结果进行工伤鉴定的申请,并向相关部门提交鉴定材料。

3. 工伤待遇支付管理(1)待遇标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补助、丧葬补助等。

(2)待遇支付程序: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由所在企业负责处理,企业根据职工提交的工伤保险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相关部门递交审批申请。

待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企业按照所核定的金额和支付日期及时支付给职工。

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等有关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劳动鉴定(确认)费审核与支付,调剂金管理,财务管理,工伤信息数据库建立与转输,稽核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管六个行业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协议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参保单位的具体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负责当地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重庆市工伤保险登记和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4]20号)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市属大型煤矿、铁路、石油、电力、电信、航空六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应根据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名单,向各用人单位下达《重庆市工伤保险参保通知书》(表2-1)。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工伤事故率,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标准规范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

第三章职责第三条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负责对本部门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交月度工伤事故报表。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过程中已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综合部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按时为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负责工伤事故的治疗、定性和申报;办理员工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

第七条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对各单位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贲由火灾、爆炸事故及治安事件、食物中毒、建设项目施工等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第四章工伤事故认定及范围第十条定义: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

第十一条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工伤保险赔偿流程是指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发生工伤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理赔,并最终获得相应的赔偿。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首先,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就医,并确诊为工伤。

工伤要由相关医院、医生开具的工伤鉴定证明或伤残鉴定证明作为证据。

第二步,参保人应提前向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工伤,并将相关医院出具的工伤鉴定证明或伤残鉴定证明提交给单位。

单位在收到相关证明后应立即向工伤保险机构报案,并将参保人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工伤的原因、时间、地点等详细资料一并提交给工伤保险机构。

第三步,工伤保险机构收到报案后,将派员到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工伤情况。

调查核实工作主要包括对参保人的工伤事故发生地点、过程进行了解,核对参保人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与参保人进行了解情况的沟通等。

第四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工伤保险机构会对参保人的工伤进行评定,确定工伤程度。

评定结果将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对于已经被评定为伤残的参保人,工伤保险机构还会安排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第五步,工伤保险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出参保人的工伤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包括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等。

第六步,工伤保险机构将工伤赔偿金额支付给参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赔偿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按月支付。

第七步,参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应在收到工伤赔偿金额后签收,并对其真实性和金额进行核实。

如果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诉或投诉。

以上就是工伤保险赔偿流程的详细介绍。

在实际操作中,参保人和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准确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按照工伤保险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和补正。

工伤保险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保人。

最终实现工伤保险的目的,保障参保人在工伤发生后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介绍工伤保险赔偿流程的相关内容。

第八步,如果参保人不满意工伤保险机构的赔偿结果,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或投诉。

工伤处理程序、应急处置与案件处理流程

工伤处理程序、应急处置与案件处理流程一、工伤应急处置流程:(一)、工伤认定:1、发生工伤,第一时间送往当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并准备资料进行工伤认定。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①、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②、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申报:1、工伤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个人,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以免影响医疗费的报销和相关补助金的领取。

2、职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缴纳工伤保险所在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确定停工留薪期:1、在工伤职工治疗结束需要回家疗养时,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当地颁布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结合工伤职工的治疗情况进行确定。

2、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时间: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劳动能力鉴定:1、工伤职工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后,停工留薪期结束以后,认为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伤残等级的确认,后期的工作安排和应该得到的工伤待遇,都将以此为依据来安排和赔偿。

所以,符合条件的,请务必到指定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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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切实做好油田工伤保险工作,根据青海省社保局《工伤保险省级业务操作规程》,结合油田实际情况,特制定《青海油田工伤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青海油田工伤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青海油田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工伤保险业务操作规程通知
送:中油东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西部事业部青海物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青海事业部、中油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发:管理局、油田公司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位,管理局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总公司、昆仑实业服务总公司各部。

存档。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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