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服务外包项目2010年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服务外包项目2010年投资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10.28
•【字号】陕发改投资[2010]1768号
•【施行日期】2010.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服务外包项目2010年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10〕1768号)
省商务厅:
《关于报送2010年度省级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项目的函》(陕商函[2010]428号)收悉,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8〕24号)精神和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10年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服务外包项目投资计划予以下达,本次专项资金安排服务外包项目共70个,下达投资计划4000万元(详见附表)。
请据此做好相关工作。
严格按照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省上支持服务外包业发展有关政策,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附件:2010年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服务外包项目投资计划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2010年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服务外包项目投资计划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其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项目,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使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规模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政府投资、社会捐赠等。
资金规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合理确定。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用途。
具体使用的项目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并公开透明。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遵循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进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法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及其派出机构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社会各界、媒体及公众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权监督,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和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第十五条:对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永委办发〔2010〕194号 - 中国永嘉

73
永嘉县企业民兵工作暂行规定
永政发〔2003〕78号
74
永嘉县民兵、预备役建设暂行办法
永政发〔2003〕77号
75
永嘉县军民通用装备征用管理暂行办法
永政发〔2003〕76号
76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政策
永政发〔2003〕62号
77
关于修改《永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
下步修改
54
永嘉县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
永委办发〔2002〕109号
55
永嘉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永委办发〔2002〕114号
56
关于建立健全乡镇驻片驻村干部计生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永委发〔2002〕162号
57
关于规范和完善行政性公告发布行为若干意见
永政办发〔2002〕82号
58
永嘉县重大审批事项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63
永嘉县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17日县政府令第23号
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定
永委〔2003〕1号
65
关于纠正乡镇领导干部“走读”现象的暂行规定
永委办发〔2003〕174号
66
永嘉县国家工作人员末位调整待岗暂行办法
永委办发〔2003〕191号
67
永嘉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实施细则、永嘉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永嘉县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实施细则
永政发〔2006〕127号
120
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永政发〔2006〕153号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号
备注
121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封面)企业名称:(加盖公章)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公司负责人:固定电话:手机号:项目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号:电子邮箱:年月日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注:表中所填报数据、内容要准确完整。
二、绩效评价目标申报表(2021年度)三、申报单位及项目情况介绍(一)企业简介和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上年度销售收入、利税、职工人数、总资产、负债率,技术装备水平、在全国行业地位等内容。
(二)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2. 技术工艺水平、设备购置(附清单)等。
3. 项目投资完成及形象进度情况。
4. 项目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建成后可实现的产品产量和新增销售收入、利润和税金等。
5. 项目社会效益预测。
项目建成后可实现新增就业人数、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等。
6.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特点及行业优势更新设备(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汇总表5申报单位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表单位(盖章):62020年省级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已支持项目单位情况表单位(盖章):工信主管部门(盖章):财政部门(盖章):7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提纲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本单位已了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项目申报要求,现申报202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本单位已认真准备了项目申报资料,并对本次申报郑重承诺如下:一、本单位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相关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资料一致。
二、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本单位将积极配合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关调查和评审工作。
三、如申报项目获得立项,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8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填报单位:单位:万元、人注:1.表中所填数据、内容须与资金申请书保持一致,数据填报要准确。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青海省财政厅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在青海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和正常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的投入,以支持和促进民众创业,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步伐。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济委员会依据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实施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发展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2、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项目;3、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4、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5、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6、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7、开展特色经营、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8、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2]87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2]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ef5998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c2.png)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2〕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濮阳市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豫政办〔2011〕7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是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工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市、县两级工信部门为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的谋划备案(核准、审批)、实施推进、督导服务、进度统计、监测监控以及投资效果考核、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和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改造工作重点第四条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重大基础设施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积极培育研发基础好、知识产权多、行业带动性强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针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开放合作,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创新发展专项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自评报告

创新发展专项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自评报告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创新发展专项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自评报告1一、基本情况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引导我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剂。
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十大新型优势产业链的“强链、补链、延链”,扶持产业集群和核心企业发展,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和建立技术创新机构,支持重点区域、工业园区重点项目,支持“互联网+”行动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产业扶持而设立的专项引导资金。
为加快推动益阳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步伐,年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安排在以下四个方面:1.数字经济产业项目: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类项目、5g+工业互联网平台类项目。
2.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项目:《益阳市年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益办〔〕4号)中明确的十大新兴优势产业链项目。
3.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类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在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生产规模、资源节约、工业节能、污染防治、军民融合、疫情防控等方面有重大提升,或具有示范作用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4.其它类项目: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能力,且取得了一定成绩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或培训机构;在乡村振兴中,实施产业振兴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项目技改、疫情防控、产业扶贫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
二、绩效目标深入实施“产业强市”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优化结构为主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创新发展模式,实现益阳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力争全市规模工业增加值总量、工业技改投入总量跻身全省第一方阵,先进制造业真正成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后发赶超的第一推动力。
在严重的疫情形势下,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7%,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家;按照打造“”工程升级版要求,实现园区固定资产投资.86亿元,园区新开工新建项目个(目标值)、新投产新建项目个(目标值),全面完成了年年初设定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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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工信局: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信厅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全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有效投资,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一)绩效优先。
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谁支出、谁负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施专项资金和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
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支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创新引领。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推进创新绿色安全发展。
(三)突出重点。
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重点产品和品牌培育,支持重点优势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市场导向。
以专项奖励资金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等投资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五)统筹使用。
充分考虑地方资源禀赋,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小微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支持欠发达地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发展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
(六)公开透明。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申报程序,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方评估,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安全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奖励资金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标准。
经分管省长批准后,制定下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编制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省级相关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再评价。
专项奖励资金需要用于其他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项目或奖励事项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商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按职能分工管理。
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在本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企业项目建设须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支持范围(一)促进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加快发展。
重点支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转化应用重大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化发展;支持企业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创新发展。
(二)推动技术装备更新和升级改造。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的关键核心设备;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新产品开发;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
(三)促进产业链整合和配套发展。
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整合,推动产业链向行业高端延伸,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中小微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配套协作;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发展及军民两用技术的产业化和相互转化。
(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
落实中、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提升创新研发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加大科研技术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高专精特新发展水平。
(五)推动其他非工业行业技术和设备类改造提升。
发挥工业技术改造的带动作用,促进相关产业梯次协调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第六条支持方式(一)贷款贴息。
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和合法的非银行性质贷款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
贷款贴息额度或融资贴息额度比例不高于已到位项目贷款的10%,单个项目贴息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二)以奖代补。
对中小微企业以自有资金且当年已经完成项目建设或完成项目建设进度50%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
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项目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条件、程序等具体要求。
项目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申报管理或进行测算分配。
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推荐,通过项目申报程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至1000万元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目标和测算系数测算分配到各市(区),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级预算控制和本级当年技改项目实际需求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专项奖励资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2次。
第八条公示公开拟支持的专项奖励项目,分别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通过各主管部门网站和项目库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测算分配给各市(区)的资金,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也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审批的具体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主管部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奖励资金相关信息。
省财政厅应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项目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项目执行过程中,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进展、绩效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纠正执行偏差;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由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对市(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内容如有重大调整或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核实,按程序报请批准后,调整项目内容计划或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
第十条资金管理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审定。
专项奖励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定资金分配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报分管省长审定。
分管省长审定后,省财政厅按分配计划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经审定的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报批。
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奖励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对当年未能按项目用途使用和按期实施的项目,应避免资金沉淀,及时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审项目时,应对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进行评审。
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项目预算时,应同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认真做好总结和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次年2月底前将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应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应报送省政府,并在部门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专项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投资增长较快、非公经济占比提升较快的市(区),适当提高该市(区)专项奖励资金额度,对低效无效的,削减或取消奖励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专项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省财政厅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