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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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_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_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 代理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代理法概述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我国的代理法和外贸代理制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 理人(本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 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 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国际商事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 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同 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作其他有法律 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 被代理人 (本人) 第三人
1、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 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 职责。 2、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 的指令。 3、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 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A、不与被代理人竞争 B、不密谋私利 C、不泄露商业机密 4、申报帐目的义务 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 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 进一步判断。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 关系中的基本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由他们之 间的合同来界定,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雇佣 合同或合伙合同,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 合同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 的权限究竟由多大,这种代理关系什么时候开始, 什么时候结束对于第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所 以很多国家都强调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是有区别 的,委托是产生代理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而授权产生代理的外部关系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 外部关系的法律依据。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辆车子, 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 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 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 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 公司内部处理。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商事代理法概述一、代理法律关系的当事人1.被代理人(本人):在代理关系中,通过他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民事目的、实施民事行为的人;2.代理人: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3.第三人(相对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二、商事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或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1. 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2. 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3. 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三、商事代理的法律渊源1. 国际条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83年2月15日通过。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onvention on Agency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2. 国际惯例:国际商会1960年拟定《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3. 国内法四、商事代理的种类(一)大陆法系1、直接代理2、间接代理(二)英美法系1、显名代理2、隐名代理3、未披露的代理第二节商事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系代理权的产生1.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授权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仅凭被代理人一方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单方意思,即发生法律效力。

2.法定代理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二、英美法系代理权的产生1.实际授权:明示授权;默示授权2.表见授权:行为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但因本人行为而使第三人善意地认为行为人拥有代理权限。

3.职业惯例授权:某人根据职业惯例授予另一人代理权。

如拍卖商、经纪人、合作人、法律顾问、公司的财务会计等,其代理权可扩大到这类代理人的职业通常所享有的权利范围。

4.客观需要的授权5.发生无权代理后追认的授权第三节无权代理一、狭义的无权代理(一)含义与表现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代理法的特点
代理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基础;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三是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代理法的起源
代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人们开始通过委托代理 人来代替自己进行商业活动。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古罗马法逐渐形成了关于代理行为的法律规 定。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法律关系自动 终止。
解除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可以协商解除代理关系,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如果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被代理人可以 解除代理关系。
05 代理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责任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如果代理人违反了代理职责或滥用代理权,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被代理人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仍然允许其进行代理行为,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06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01
02
03
04
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 构,根据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诉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法之国际代理法

国际商法之国际代理法

《国际商法》之五——代理法第五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第四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思考题:1、何谓法定代理、意定代理?2、代理人对本人负有哪些义务?3、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有何差异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代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社会关系复杂多样,人们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代理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

无法是在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中,代理制度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工作都是通过各种代理人进行的,其中包括普通代理人、经纪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等等。

在资本主义国家这些代理人多数都是公司。

如果离开了这些代理人,国际贸易就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我们必须对资本主义国家的代理制度有所了解,并在对外贸易业务中灵活运用。

一、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它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这里所说的本人就是委托人;代理人就是受本人的委托替本人办事的人;而第三人则是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有关代理法律的规定,如果代理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他的行为就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即本人既取得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也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而代理人则一般不对此承担个人责任。

例如,当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代理人便可退出,而由本人与订约的第三人直接发生关系,如果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讼争,本人可以根据合同对该第三人提起诉讼,该第三人也可以依照合同对本人起诉。

代理人的行为之所以能够拘束本人,是由于他得到了本人的授权,因此,只要他的行为没有越出授权的范围,本人就要对此负责。

第五章 比较代理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五章 比较代理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代理活动才空前活跃起来。随着商 品经济的发展,代理关系突破空间限制,遍及国际经济贸易 的各个领域,代理制度也成为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一项必不 可少的法律制度。
第5章 /比较代理法
5.1.1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续)
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判例法,它的产生先于大陆法。 18世纪至19世纪,大陆法通过吸收英国法的一些原则,形成 了近代的代理法律制度。为协调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代理制度 ,统一各国法律的代理问题上的差别,20世纪80年代罗马国 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制订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 约》,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大陆法国家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两种类型。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 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以本人名义所为的代 理。其原因包括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第5章 /比较代理法
5.2.2 无权代理(续1)
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都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5章 /比较代理法
5.3.2 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被代理人(本人)和代理人对第 三人的关系。但是在商业活动中,代理人在为本人的利益而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披露本人的存在,而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这种行为。因此,在第三人与代理人订立合同后 ,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对此,大陆法和 英美法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现在的代理制度主要是通过《民法总则》、《合同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起来的。
第5章 /比较代理法
5.1.2代理的概念
(1)大陆法国家的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 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 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应具有以下特征: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向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被代理人(本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的义务
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授权,以便其能够合法地代 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对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承担。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人的权利
在代理关系中,有权要求代理人出示 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其
国际商事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与各国国内法的协调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需要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
由于国际商事代理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 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国际商事代理 法时,应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可以推动各国 在国际商事代理法领域的协调和一致性,促进国际商业活 动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代理法的原则
被代理人授权原则
保护第三人利益原则
代理人必须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 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利 益,确保第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代理人尽责原则
代理人应当诚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 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02
代理的种类
显名代理
总结词
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从事法律行为,并直接向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形式 。
代理行为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法的起源和发展
起源
代理法起源于古罗马的“ 人役权”制度,最初是为 了满足贸易和商业活动的 需要。
发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让我们回顾一下商事代理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发展的脉络:从英国法来看,代理萌芽于中世纪早期弗莱德曼教授在书中就指出,中世纪初期,代理制度鲜有发展,代理人的概念在17世纪以前还没有在英国普通法中得到使用。

欧洲工业革命的兴起,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得到了高度发展。

人们由于时间,空间,精力和知识技能等原因,不可能事必躬亲,代理制度的确立己成必然。

17世纪后期商事习惯法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18世纪前期,英国代理法只承认明示授权的代理和追认代理权的代理,到18世纪后期19世纪前期,不可否认原则得到确立,于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也出现了。

1889年的英国规定了经纪人及他种类代理人的广泛代理权限。

在整个19世纪,英国代理法的概念,制度和原则经历了一个去粗取精的完善过程。

在英美法有关商事的代理都是委托代理,且均为有偿。

其代理法通常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范围较广。

从总的方面来说,国际商事代理的发展从整体上呈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商事代理趋于专业化,代理人的分工越来越细。

由于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种专业人代理人纷纷出现,而且往往以专业代理公司的形式出现,并成为专门的职业,如销售代理人,不动产代理人,运输代理人等,加之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各国不得不顺应历史潮流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放宽对国际经济活动主体的资格要求,在国际商事代理方面使权限代理逐步朝着专业代理的方向发展。

代理人不再仅仅是因为具有国际商事代理权,而更多地是因为其在所从事行业的专业方面的优势取得代理业务,实现其营业目的。

第二,有关商事代理的立法日臻完备,并且呈现专门化趋势。

即使在奉行判例法的英美国家,关于商事代理的制定法也越来越多,如1979年的英国美国等。

我国深圳特区的商事立法是一个积极的,有益的尝试。

第三,为了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代理形式和代理法原则逐步确立,如出现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对第三人负责的新的代理形式,英美法中确立了“优势责任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代表委托人行事
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对外进行商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直接由 委托人承担。
存在授权关系
代理关系的产生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 围内进行活动。
法律后果的转移
根据代理制度,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由 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的分类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其法律
04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被代理人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偿权
被代理人有权向有过错的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损失。
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的行为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诚实守信地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
促进交易安全原则
代理行为的合法性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 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 事违法活动。
代理人的诚信义务
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不 得隐瞒真相、欺骗被代理 人或第三人。
保护第三人利益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 当谨慎处理与第三人的交 易,确保第三人的利益得 到保护。
尊重各国法律原则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适用应当尊重各国 法律,遵循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法 律适用规则。
跨国公司通过在东道国的代
理商进行市场拓展。
02
03
代理商负责销售、宣传和售 后服务。
04
05
跨国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合 作出现问题,如何解决?
案例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代理问题
总结词:涉及代理人在国际 商事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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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应向丙披露委托人为甲公司 丙可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请求权,也可选择向乙主张权利, 2、丙可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请求权,也可选择向乙主张权利, 但只能选其一。且不得变更。 但只能选其一。且不得变更。 甲取得两项受托人对丙的抗辩权对抗丙。 抗丙,二是援用受托人对丙的抗辩权对抗丙。
5.2 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受托人的义务 应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 1)应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否则构成超越代理权的无 权代理 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2)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只有在紧急情况下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方可转委托。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方可转委托。 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 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 具体包括: 具体包括: 接受委托人指示; 接受委托人指示; 及时报告; 及时报告; 一切利益归委托人; 一切利益归委托人; 过错损害赔偿。 过错损害赔偿。 4)披露第三人义务
第5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5.1 代理法概述
5.1.1 代理(Agency)的概念 代理(Agency) (Agency)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以本人的名义同 第三人进行某种对本人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人进行某种对本人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 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 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 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
6.委托代理合同的终止
5.3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5.3.1 代理权的产生 1. 大陆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1)法定代理
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 而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理权 称为法定代理权, 称为法定代理权,具有这种代 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 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
a.依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代理权; a.依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代理权; 依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 b.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代理权 如法院选定的破产管理人、 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代理权。 b.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代理权。如法院选定的破产管理人、监护人及法 人清算人等; 人清算人等; c.因私人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 因私人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 c.因私人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如未成年人的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或遗产 管理人等。 管理人等。
例1: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乙委托好友丙 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 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 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 售卖货款。 该转委托是否成立? 售卖货款。问:该转委托是否成立? 假如:甲委托乙到 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 乙到A市后水土 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 假如: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乙到 市后水土 不服得重病住院。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该批果品面 不服得重病住院。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 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甲,无奈之下, 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甲,无奈之下,乙委托好友 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 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 售卖货款。 该转委托是否成立? 售卖货款。问:该转委托是否成立?
1)该合同有效。因为本案中,高某的行为构成表 该合同有效。因为本案中, 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 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 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 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高某没有代理权, 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高某没有代理权, 但是其使用合同专用章使银行相信其有权订立担 保合同,所以, 保合同,所以,该合同对该外贸公司和银行均有 约束力。 约束力。 高某的行为首先使得该担保合同生效, (2)高某的行为首先使得该担保合同生效,该公 司应当偿还高某弟弟的贷款;其次, 司应当偿还高某弟弟的贷款;其次,对于高某的 行为,该外贸公司可以要求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该外贸公司可以要求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例3:甲公司为一内地土特产公司,乙公司为一专业外贸 甲公司为一内地土特产公司, 公司,丙公司为一美国公司。 公司,丙公司为一美国公司。乙接受甲的委托出售一批 大蒜给丙公司,丙公司不知甲乙之间的关系。 大蒜给丙公司,丙公司不知甲乙之间的关系。乙丙订立合 同后,丙公司突然提出不履行合同。 同后,丙公司突然提出不履行合同。此时甲乙公司应该如 何处理? 何处理?
代理的一般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 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 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5、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如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由被代理人承担责 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可向行为人追偿。 任,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可向行为人追偿。
例6:甲公司业务员张三常年负责甲公司与大客户乙公司 的业务往来。 甲公司开除了张三, 的业务往来。7月1日,甲公司开除了张三,但未及时告知 乙公司。 11日 乙公司。7月11日,张三又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 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是否有效? 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是否有效?
某外贸公司销售科科长高某长期为该外贸公司联系业务, 某外贸公司销售科科长高某长期为该外贸公司联系业务, 掌握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001年 掌握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001年3月,高某的弟弟由 于跑运输需要买一辆东风车,由于资金不够所以打算向银 于跑运输需要买一辆东风车, 行贷款,但是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高某的弟弟找到高某, 行贷款,但是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高某的弟弟找到高某, 请他想办法,并说不会亏待他。 请他想办法,并说不会亏待他。高某想到现在跑运输很赚 遂以该外贸公司的名义为高某的弟弟提供了担保, 钱,遂以该外贸公司的名义为高某的弟弟提供了担保,并 在合同书上盖了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在合同书上盖了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是高某的弟弟在 运输过程中出了车祸,到期不能偿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在 运输过程中出了车祸,到期不能偿还银行的贷款。 这种情况下, 这种情况下,强行从该外贸公司的账上划走了相当于贷款 的数额。该外贸公司得知后, 的数额。该外贸公司得知后,以没有授权为理由要求银行 返还该笔款项,试问: 返还该笔款项,试问: 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高某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高某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5.1.2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行为; 行为; ②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 授权及相关法律规定; 授权及相关法律规定; ③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属于被代 理人; 理人; 代理行为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④代理行为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2)意定代理
由本人的意思表示 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可以采用书面、 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可以向代理人、 可以向代理人、或第三人表示
5.3.2. 5.3.2. 英美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1)明示的代理 2)默示的授权 3)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委托代理合同又称委托合同、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又称委托合同、代理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 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 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法 律关系中,委托他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律关系中,委托他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从代理的角度来看,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从代理的角度来看,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接受 委托人的委托,代其处理事务的人称为代理人。 委托人的委托,代其处理事务的人称为代理人。
例2: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时代买茶叶10斤,并交 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时代买茶叶10斤 10 给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探亲, 5000元钱 给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探亲,适逢春节家乡不产 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代买。 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代买。 乙临行前一晚上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一事相托, 乙临行前一晚上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一事相托, 丙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给丙。 5000元钱交给丙 丙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给丙。问: 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强盗抢劫, 5000元损 (1)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强盗抢劫,该5000元损 失谁来承担? 失谁来承担? 假设丙拿到钱后即逃之夭夭, 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 元损失谁来承担? (2)假设丙拿到钱后即逃之夭夭,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 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 (3)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 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该损失谁来承担? 10斤芝麻叶 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该损失谁来承担?
(2)委托人的义务 1)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2)支付报酬 3)重复委托情况下的损害赔偿 4.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5.委托代理合同的效力 表见代理) 1)有效条件 (表见代理) 2)无效情形 无权代理) 3)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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