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 中国法: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二(一代理权的产生
❖ 复代理: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 而产生的代理相对于本代理而言称为复代理
买X中药讲义0斤
甲
乙
买中药
丙
给5000元钱
交钱
季节不对没买到
可留钱托人以后买
二(一代理权的产生
❖ 表见代理: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 需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二(一代理权的产生
❖ 大陆法系:
法意定定(代代口理理头:(、基 委书于 托面法 代)律 理直 :接基规于成((定被立讲2)而代的义代条行发理理件使生人人代的的在理行代委权使理托是权客授力观权前必无而须法发的同;生的代理。
❖ 英美法系:
被代理人取得联系或者情况紧急不
明示授权:本人以明示的方允式许授等到予委代托理人人的以指示代;理权。
二(一代理权的产生
❖ 无权代理(狭义: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进行其 他民事活动
❖ 类型:(讲义)未授权的无权代理;(2)越 权的无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 理、
❖ 无权代理的效力:(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 拒绝权;(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二(二代理权的终止
(讲义应是显名代理或隐名法代定代理理;与指定代理的区别和联
(2)被代理人具有授权的系(行:讲为义能代力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 (3)被代理人必须了解代(理2)行法为定的代主理要与内指容定;代理前后
(4)追认的时间;
衔接互为补充;
(5)追认的代理行为必须(合3)法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 (6)追认及于整个合同。的权利相同
国际商事代理 法
❖ 一、代理法概述 ❖ 二、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 ❖ 三、代理法律关系 ❖ 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概述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是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以及银行等。
1、代理的定义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或“委托人”。
第三人: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1)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本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
(3)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甲自营一家名牌服装店,因出国一个月,便委托好友乙替他打理服装店生意。
甲书面授权乙:一次交易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乙做主,超过5万元的要征得甲的同意。
在甲出国期间,乙以甲的名义与一家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50套西服的合同,总价款4.5万元。
但由于乙对市场需求估计失误,50套西服滞销。
甲回国后不得不以2万元低价处理。
问:乙购买50套西服的2.5万元损失由谁承担?(一)大陆法系大陆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把代理分为两种:1、意定代理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的方式。
2、法定代理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
(4)其他法律规定的代理如: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就是董事,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由于下列原因而产生:明示代理,即被代理人(本人、委托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其代理人的代理。
按照英美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
除非被代理人(本人)要求代理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委托代理人置不动产。
是指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使代理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2022优秀文档

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
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
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
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
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 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 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 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第二节 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一、代理权的设定和范围
设定:明示或默示授权,书面或其他形式皆可。 范围: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的目的,有权采取一切必要
行为。
二、代理权的终止
本人和代理人同意终止 授权代理的交易完成 本人撤回授权或代理人放弃代理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三、可撤销的代理 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甲但长王期 某担的任儿A子公告司诉的李业某务,主其管父,已在于A不公久司前有去很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代理人在代理时,要维护本人利益。 第规三定节 了披本露人委、托代人理代人理与与第未三披人露的委关托系人代理,未披
• 案例3
•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
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
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
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
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
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
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
chapter-3-国际商事代理法

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Principal-3rd Party Relationship
• 合同生效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均受合同约束。
• 外部关系
• 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的归属:
• 大陆法系:直接代理(以代理人身份)
•间接代理(以自己的名义)• 英美法系:显名代理(表明被代理人姓名等)
三、第三人的义务
• 原则上第三人对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除非是无 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双方实际为合同双方当事人。
• (一)对代理人 •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 显(隐)名代理、未披露被代理人 (二)对被代理人
原则上为合同义务 若存在与代理人串谋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 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 1、代理权产生及责任承担 • 2、追认代理 • 3、违法代理 • 4、代理的形式要求
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 1、外贸公司一般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 (间接代理) 2、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最终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
担(代理人自营进出口情况除外) 3、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的—
• (一)大陆法系 • 1、意定代理(voluntary) • 依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 有偿代理 • 2、法定代理(statutory) • 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 包括法律规定、法院选任、私人选任。 • 原则上无偿代理
(二)英美法系
• 主要为契约代理(委任代理),也可事后追认代理。 • 1、实际授权 • 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 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 • 2、表见授权(apparent agency) • 禁止反言(estoppel) • 3、职业或惯常授权 • 4、必要的授权(agency of necessity) • 5、追认授权(agency by ratification) • 追认具有溯及力,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对被代理人生效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 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 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的。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 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 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成为意 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 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2. 默示代理
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 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就像它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默示代理有以下两 种情况:第一,基于习惯而产生的代理行为,这种代 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又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合 作行为推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判 例,如配偶之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既未得到本人追认,又 未经第三人撤回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就其无权代理行 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 道该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则不承担责任。
2. 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动物权代理的规定,而将大陆 法系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普 通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 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其有订立合同的合法 代理权。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 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行 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 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充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 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国际商法习题集解答

第三章代理法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1.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B.法定代理C.指定代理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B.默示的授权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追认3.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C.间接代理D.复代理4.公民甲为某保险公司合法保险代理人,甲在授权内的行为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B )。
A.代理人甲B.保险公司C.投保人D.甲和保险公司5.根据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有偿代理中,本人不应承担的义务是( B )。
A.支付佣金B.偿还代理人因正常业务支出而产生的费用C.偿还代理人因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的费用D.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的帐册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 D )。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7.在代理制度中,行为人的行为对本人具有拘束力的情况为( A )。
A. 行为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B.行为人可以不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C.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一切行为D.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8.在大陆法中,委任表明了( B )。
A.本人与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B.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C. 本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D.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9.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认为是具有 ( B )。
A.明示代理权 B.默示代理权C.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追认代理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1.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产生的原因有(ABCD)。
国际商法第三章商事代理法

示例:
甲与乙签订一份委托合同,由乙帮甲出 售自己的一处不动产,所得的钱将作为 自己儿子出国留学的费用。乙帮甲找好 买主准备签订合同前得知甲由于心脏病 突发去世了。这时乙还有权以甲的名义 签订买卖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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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事件的发生导致代理权终止
1、特定事件发生直接导致代理权终止的 (1)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 (2)委托的标的物灭失的。 (3)被代理人恢复或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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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授权
E公司诉R公司案(英国)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 买一批皮货。由于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 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 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 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 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 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R公司则以存在客 观需要的授权作为抗辩。 请问:被告是否侵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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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和 表见代理的区别
(1)表面授权特征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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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代理关系
第三人
外部
内部
外部
被代理人(委托人) 代理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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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被代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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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1)代理人必须亲自履行代理职责 (2)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3)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A、不与被代理人竞争 B、不密谋私利 C、不泄露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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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行为人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具 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4.行为人善意且无过失 5.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能是违法行 为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让我们回顾一下商事代理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发展的脉络:从英国法来看,代理萌芽于中世纪早期弗莱德曼教授在书中就指出,中世纪初期,代理制度鲜有发展,代理人的概念在17世纪以前还没有在英国普通法中得到使用。
欧洲工业革命的兴起,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得到了高度发展。
人们由于时间,空间,精力和知识技能等原因,不可能事必躬亲,代理制度的确立己成必然。
17世纪后期商事习惯法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18世纪前期,英国代理法只承认明示授权的代理和追认代理权的代理,到18世纪后期19世纪前期,不可否认原则得到确立,于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也出现了。
1889年的英国规定了经纪人及他种类代理人的广泛代理权限。
在整个19世纪,英国代理法的概念,制度和原则经历了一个去粗取精的完善过程。
在英美法有关商事的代理都是委托代理,且均为有偿。
其代理法通常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范围较广。
从总的方面来说,国际商事代理的发展从整体上呈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商事代理趋于专业化,代理人的分工越来越细。
由于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种专业人代理人纷纷出现,而且往往以专业代理公司的形式出现,并成为专门的职业,如销售代理人,不动产代理人,运输代理人等,加之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各国不得不顺应历史潮流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放宽对国际经济活动主体的资格要求,在国际商事代理方面使权限代理逐步朝着专业代理的方向发展。
代理人不再仅仅是因为具有国际商事代理权,而更多地是因为其在所从事行业的专业方面的优势取得代理业务,实现其营业目的。
第二,有关商事代理的立法日臻完备,并且呈现专门化趋势。
即使在奉行判例法的英美国家,关于商事代理的制定法也越来越多,如1979年的英国美国等。
我国深圳特区的商事立法是一个积极的,有益的尝试。
第三,为了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代理形式和代理法原则逐步确立,如出现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对第三人负责的新的代理形式,英美法中确立了“优势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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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法规范 1.国际公约 生效:欧共体《关于协调成员国自营商业代理人法指令》 未生效:《代理统一法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 理公约》。 2.国际惯例 目前尚无专门适用于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国际惯例。 (二)国内法规范 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主要依靠国内法规范。 1大陆法 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仍然主要体现于民商法典 之中。也有一些国家制定了单行法。 2英美法 英国很早就出台了将判例成文化的制定法。 美国,由美国法律协会主编的《代理法重述》(第二次)经常成为美国法 官判案援引的根据。美国各州的公司法等单行法中也含有一些代理法性质 的规则。 3我国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之中。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1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代理概述
一、定义 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 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做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 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服务。
代理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名义
合同关系
订立合同
第三人
2
二、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3.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4.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4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方式,国际商事代理权可以分为五种类型: 一、明示授权 二、默示授权 三、表见授权(即表见代理) 四、客观需要的授权 五、事后追加的授权(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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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示授权 明示授权是指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指定代 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行为。 授权可以采用列举授权方式,也可以采用概括授权方式。 但各国法律中都规定某些重大事项只能采用列举授权方式。
6
二、默示授权 默示授权是指明示授权之外,被代理人使代理人有合理根 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人所依据的合理根据主要是行业习惯或被代理人的明示 授权。 海运的托运人在把货物交付某货运代理公司运输时,常常意 味着托运人允许该货代通过其他货运代理公司发运货物。 案例:某女士被任命为办公室行政人员,在办公室内的打印 机不能使用时就自行决定请人修理。嗣后公司以使用不当为由 要求该女士自行承担修理费。修理人起诉公司及该女士,法院 判决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女士有不当使用行为,因此由公 司承担。任命某人为办公室的行政人员即意味着其有义务使办 公设施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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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诉R公司案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爆 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 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 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 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R公 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为抗辩。 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经储存即大大减 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R公司)有客观需要的代 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原告(E公司)的损失负责。
法国《民法典》第1988条规定:以概括词句委任者,仅包括管理行为; 委任如有关所有权转让、抵押权或其他所有权行为的设定时,以明示授权 为之。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 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 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 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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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观需要的授权 客观需要的授权是在某一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关系照管另一 当事人的财产,发生了为保存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 急情况时产生的。我国也承认客观需要的授权。 不过,英、美法院一般不轻易承认这种客观需要的授权规则, 除非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 1.实施这种代理行为是客观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2.作出这种代理行为前无法与货主取得联系,从而无法得到 货主的指示; 3.代理作出的措施必须是出于善意,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 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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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见授权(即表见代理) 表见授权是指被代理人使第三人有合理的根据相信代理人拥 有代理权的行为。 表见授权和默示授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授权”。表见授权 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默示授权则主要是为了 保护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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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起诉某公司支付租金案 公司秘书经常以公司名义租用一家汽车出租公司的车辆为公 司办理业务,以往都是由秘书以公司名义来付账。后来,秘书 再次以公司名义租用一辆车运载一位妇人去乡间旅游,几天后, 秘书从该公司辞职。出租公司要求公司付款,公司认为秘书租 车带他夫人去乡间旅游是个人行为,公司不应付款。法院判决 公司应当付款。 第一能源公司诉匈牙利国际银行案 原告需要大量贷款。就找到被告的曼彻斯特分行的一个高级 经理。该经理表示需要伦敦总行董事会批准。后来该经理自信 该贷款能得到批准,就向原告书面表示能提供贷款,原告表示 接受。但总行董事会没有批准该贷款。原告提起诉讼,英国法 院认为原告有理由相信该贷款已经经过伦敦总行批准,因此被 代理人应当承担该经理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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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后追加的授权(追认) 代理人无权代理情形下,如果被代理人愿意接受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可 以对该法律行为进行追认。即为事后追加的授权。 构成追认必须符合下列 各项条件: 1.代理人在为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2.追认只能由为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作出。 3.被代理人必须在代理人为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了法律上人格的人。 4.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内容。 5.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6.必须是对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 7.很多国家(或地区)一方面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第三 人的撤销权,即第三人在知悉代理人缺乏代理权后,可以撤销向无权代理 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过,第三人的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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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普林诉GW铁路公司案
斯普林委托被告运输一批西红柿,因被告的船员罢 工,轮船延期,船到达中途港时已有部分腐烂,被告 就决定将西红柿全部就地出售。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 按目的地的市场价给付全部价金。法院认为,被告有 充足的时间与原告取得联系并获得指示。但却未与原 告联系。因此不认为被告享有客观需要的授权。被告 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