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概述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是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以及银行等。
1、代理的定义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或“委托人”。
第三人: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1)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本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
(3)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甲自营一家名牌服装店,因出国一个月,便委托好友乙替他打理服装店生意。
甲书面授权乙:一次交易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乙做主,超过5万元的要征得甲的同意。
在甲出国期间,乙以甲的名义与一家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50套西服的合同,总价款4.5万元。
但由于乙对市场需求估计失误,50套西服滞销。
甲回国后不得不以2万元低价处理。
问:乙购买50套西服的2.5万元损失由谁承担?(一)大陆法系大陆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把代理分为两种:1、意定代理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的方式。
2、法定代理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
(4)其他法律规定的代理如: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就是董事,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由于下列原因而产生:明示代理,即被代理人(本人、委托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其代理人的代理。
按照英美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
除非被代理人(本人)要求代理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委托代理人置不动产。
是指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使代理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2022优秀文档

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
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
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
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
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 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 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 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第二节 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一、代理权的设定和范围
设定:明示或默示授权,书面或其他形式皆可。 范围: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的目的,有权采取一切必要
行为。
二、代理权的终止
本人和代理人同意终止 授权代理的交易完成 本人撤回授权或代理人放弃代理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三、可撤销的代理 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甲但长王期 某担的任儿A子公告司诉的李业某务,主其管父,已在于A不公久司前有去很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代理人在代理时,要维护本人利益。 第规三定节 了披本露人委、托代人理代人理与与第未三披人露的委关托系人代理,未披
• 案例3
•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
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
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
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
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
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
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
chapter-3-国际商事代理法

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Principal-3rd Party Relationship
• 合同生效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均受合同约束。
• 外部关系
• 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的归属:
• 大陆法系:直接代理(以代理人身份)
•间接代理(以自己的名义)• 英美法系:显名代理(表明被代理人姓名等)
三、第三人的义务
• 原则上第三人对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除非是无 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双方实际为合同双方当事人。
• (一)对代理人 •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 显(隐)名代理、未披露被代理人 (二)对被代理人
原则上为合同义务 若存在与代理人串谋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 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 1、代理权产生及责任承担 • 2、追认代理 • 3、违法代理 • 4、代理的形式要求
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 1、外贸公司一般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 (间接代理) 2、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最终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
担(代理人自营进出口情况除外) 3、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的—
• (一)大陆法系 • 1、意定代理(voluntary) • 依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 有偿代理 • 2、法定代理(statutory) • 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 包括法律规定、法院选任、私人选任。 • 原则上无偿代理
(二)英美法系
• 主要为契约代理(委任代理),也可事后追认代理。 • 1、实际授权 • 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 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 • 2、表见授权(apparent agency) • 禁止反言(estoppel) • 3、职业或惯常授权 • 4、必要的授权(agency of necessity) • 5、追认授权(agency by ratification) • 追认具有溯及力,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对被代理人生效
国际商法课件四之国际商事代理法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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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E公司诉R公司案
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 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 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 期间,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 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为抗辩。
请问: 该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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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密义务 6.忠实义务
(二)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的义务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3.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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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一)、大陆法系
1.直接代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本人和第三 人承担
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 签订合同,然后再签订另外一个合同将该 权利义务转让给被代理人
(二)、英美法系
1.完全公开被代理人的代理:其法律后果如 同直接代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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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同直接代理法律 后果一样
3.被代理人完全不公开的代理 代理人的披露权 被代理人的介入权 第三人的选择权
(3)根据私人推选取得的代理权,例如,家 族推选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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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经由下列原因而 产生: 1.根据实际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明示授权 默示授权 2.表见授权(不容否认的代理权) 3.职业或惯常授权 4.必要的授权 5.后成或追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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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代理权。 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
以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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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件第三篇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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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代理关 系,以便第三人了解交易的真实
情况。
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应 当谨慎核实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
权限,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应当向代理人了解代理关系,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和 代理权限。
第三人因代理人的错误或疏忽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代理人或委托人提出索赔。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代理合同中,由于某些条款表述模糊或遗漏, 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分歧和纠纷。
案例分析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代理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未明确 代理佣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后因甲公司未按时支付佣金 ,乙公司提起诉讼。
案例结论
合同条款应清晰明确,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纠纷。
案例二:国际商事代理权的行使与保护
委托人和第三人在商事交易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损害对方利益。
商事代理的终止
商事代理关系可以通过协议、法定或 指定方式终止。
在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应当及时 向第三人披露终止代理关系的情况, 以便第三人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
当代理期限届满或委托人提前终止代 理关系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第三人 通知终止代理关系。
国际商法课件第三篇章国际商事代 理法
目 录
• 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 •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法律关系 •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法律规范 •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实践应用 •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案例分析
01 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代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人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 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如 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 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所谓“善意”是指 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明知代 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 律上不予保护。
第三节 代理人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同关系 1、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未披露的代理 2、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 二、侵权关系
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效力直接归 于被代理人 。
三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 须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 人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 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 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 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 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 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 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 理权,被告败诉。
1、明示代理
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 代理人的代理。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 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指 出一个合理的范围。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 [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
第3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1、明示的授权
明示的授权:也叫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 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明示的授权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 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 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 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指出一个 合理的范围。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制造有限公司 案](1971) [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
关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大陆法和英美 法法例有所不同。 (一)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 1、意定代理: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 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最常见且数量最多 需要代理人或代理关系中的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 授权做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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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
(1)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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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三)
甲在1990年至2005年4月期间是A公司的业务员,在 这个期间负责A公司法国部的业务工作,多次代表A公 司与法国B公司洽谈业务、签订合同。2005年5月,甲 从A公司辞职并设立了自己的公司。6月,甲以A公司 的名义与法国B公司签订服装进口合同。合同签订后, 甲又以A公司的名义向卖方B公司汇付了部分货款。对 此,A公司一概不知。10月20日,A公司收到了卖方B 公司寄来的货物提货单,A公司在查询后方知这其中 的原因,于是在10月25日电告法国B公司,说明原委, 要求取消合同,但是遭到了B公司的拒绝。A公司于是 干脆放任不管,不提货也不付款。后来,法国B公司以 A公司违约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 讨论:A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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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诉R公司案] 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 货。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 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 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二 战后,皮货价格猛涨, 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 权出售皮货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 偿, 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必须的代理作为抗辩。 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 或经储蓄就大大减损其价值的物品,不能认为被 告在出售时考虑到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 为被告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 为造成的损失负责。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 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 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的。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 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 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成为意 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 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2. 默示代理
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 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就像它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默示代理有以下两 种情况:第一,基于习惯而产生的代理行为,这种代 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又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合 作行为推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判 例,如配偶之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既未得到本人追认,又 未经第三人撤回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就其无权代理行 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 道该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则不承担责任。
2. 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动物权代理的规定,而将大陆 法系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普 通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 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其有订立合同的合法 代理权。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 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行 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 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充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 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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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普林诉GW铁路公司案
斯普林委托被告运输一批西红柿,因被告的船员罢 工,轮船延期,船到达中途港时已有部分腐烂,被告 就决定将西红柿全部就地出售。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 按目的地的市场价给付全部价金。法院认为,被告有 充足的时间与原告取得联系并获得指示。但却未与原 告联系。因此不认为被告享有客观需要的授权。被告 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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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后追加的授权(追认) 代理人无权代理情形下,如果被代理人愿意接受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可 以对该法律行为进行追认。即为事后追加的授权。 构成追认必须符合下列 各项条件: 1.代理人在为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2.追认只能由为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作出。 3.被代理人必须在代理人为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了法律上人格的人。 4.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内容。 5.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6.必须是对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 7.很多国家(或地区)一方面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第三 人的撤销权,即第三人在知悉代理人缺乏代理权后,可以撤销向无权代理 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过,第三人的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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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诉R公司案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爆 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 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 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 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R公 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为抗辩。 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经储存即大大减 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R公司)有客观需要的代 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原告(E公司)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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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德克萨斯州上诉法院判定:当代理人在代理协议中具有 个人利益而违背其对被代理的诚信义务时,只要被代理人不完 全知道该代理人有关利益的所有事实,被代理人即有权撤销合 同;本案中的原告作为代理人有义务披露其所知的一切影响被 告决定的信息,原告在与另一位买主谈判中知道该块土地大大 超过被告的定价,原告对此未作披露即违背其对被告的诚信义 务,因此被告有权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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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方式,国际商事代理权可以分为五种类型: 一、明示授权 二、默示授权 三、表见授权(即表见代理) 四、客观需要的授权 五、事后追加的授权(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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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示授权 明示授权是指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指定代 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行为。 授权可以采用列举授权方式,也可以采用概括授权方式。 但各国法律中都规定某些重大事项只能采用列举授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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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L公司诉钻石公司案
钻石公司是泰国家具生产商,SML公司代理多家公司在英国 从事家具销售业务。双方达成代理协议。合作期一年,期满后 继续保持代理关系。SML公司代理的一家中国公司的家具因质 量问题,导致购买者对SML公司的集体诉讼。SML公司就把除 中国公司之外的其他业务转给SML公司的负责人新设立的RML 公司。后钻石公司通知SML和RML终止代理关系。因为佣金纠 纷,RML起诉钻石公司要求给与损害补偿。钻石公司以RML不 具有代理人资格,RML和SML代理多个与自己相竞争的被代理 人违反忠实义务提出抗辩,拒绝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英国法院认为代理多个相互竞争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仍受到 法律保护。钻石公司明知SML和RML公司代理多个与自己相竞 争的被代理人而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钻石公司默示地同意这 种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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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默示授权 默示授权是指明示授权之外,被代理人使代理人有合理根 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人所依据的合理根据主要是行业习惯或被代理人的明示 授权。 海运的托运人在把货物交付某货运代理公司运输时,常常意 味着托运人允许该货代通过其他货运代理公司发运货物。 案例:某女士被任命为办公室行政人员,在办公室内的打印 机不能使用时就自行决定请人修理。嗣后公司以使用不当为由 要求该女士自行承担修理费。修理人起诉公司及该女士,法院 判决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女士有不当使用行为,因此由公 司承担。任命某人为办公室的行政人员即意味着其有义务使办 公设施运行良好。
法国《民法典》第1988条规定:以概括词句委任者,仅包括管理行为; 委任如有关所有权转让、抵押权或其他所有权行为的设定时,以明示授权 为之。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 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 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 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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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5项义务 1.支付佣金。 案例:泰隆公司诉中盛公司案 2.为确定佣金数额,被代理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和核对其 账册。 3.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案例:士盟货运代理公司诉嘉嘉进出口公司案 4.与代理人合作以便利其履行义务。 5.为代理人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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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代理概述
一、定义 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 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做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 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服务。
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名义
合同关系
订立合同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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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3.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4.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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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见授权(即表见代理) 表见授权是指被代理人使第三人有合理的根据相信代理人拥 有代理权的行为。 表见授权和默示授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授权”。表见授权 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默示授权则主要是为了 保护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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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起诉某公司支付租金案 公司秘书经常以公司名义租用一家汽车出租公司的车辆为公 司办理业务,以往都是由秘书以公司名义来付账。后来,秘书 再次以公司名义租用一辆车运载一位妇人去乡间旅游,几天后, 秘书从该公司辞职。出租公司要求公司付款,公司认为秘书租 车带他夫人去乡间旅游是个人行为,公司不应付款。法院判决 公司应当付款。 第一能源公司诉匈牙利国际银行案 原告需要大量贷款。就找到被告的曼彻斯特分行的一个高级 经理。该经理表示需要伦敦总行董事会批准。后来该经理自信 该贷款能得到批准,就向原告书面表示能提供贷款,原告表示 接受。但总行董事会没有批准该贷款。原告提起诉讼,英国法 院认为原告有理由相信该贷款已经经过伦敦总行批准,因此被 代理人应当承担该经理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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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5项义务 (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6项义务 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同关系 1.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2.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 (二)侵权关系 代理人就其侵权行为与代理人的关系 在国际商事领域,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一般为一种服务 合同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是以协议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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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观需要的授权 客观需要的授权是在某一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关系照管另一 当事人的财产,发生了为保存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 急情况时产生的。我国也承认客观需要的授权。 不过,英、美法院一般不轻易承认这种客观需要的授权规则, 除非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 1.实施这种代理行为是客观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2.作出这种代理行为前无法与货主取得联系,从而无法得到 货主的指示; 3.代理作出的措施必须是出于善意,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 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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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6项义务 1.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 2.服从被代理人的指示。 案例:盖雷文思诉B保险公司案(1996)——诉讼代理人代理人超越授权 3.忠实的义务。 一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秘密、危机状况下诚 信处理代理事务。 案例: RML公司诉钻石公司案 4.申报账目。 5.披露与通知代理过程中的一切真实重要的事实,以便被代理人进一步作 出决策。 案例:偌蒙赛诉高邓案 6.不擅自将代理事务转委托给他人,除非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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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雷文思诉B保险公司案(1996)
原告(格瑞文思)为其生意向被告购买了2万美元保险金额的 盗窃险保单,其后一窃贼光顾了其营业所,原告的损失超过了 2万美元。原告雇用了一名律师向被告索赔,但并没有与该律 师商定索赔数额。当该律师与被告达成1.8万关元赔偿和解协 议时,原告拒绝承认这一协议。原告接着聘请了另一名律师诉 向美国的印第安那州法院。 该州上诉法院于1996年最后判定被告与原告第一次聘请的 律师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其理由是:在法律代理服务业中, 委托人对律师的和解授权条款中一般暗示着最终的和解方案必 须征得原告的同意。 就是说,律师并不当然享有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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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士盟货运代理分公司诉嘉嘉进出口公司案 被告委托原告出运两个集装箱从宁波到纽约。原告完成委托 事务后,共产生垫付费用7300美元和人民币2万元。双方协商 了付款时间但被告到期未付。原告起诉。 被告提出下列理由抗辩:1分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2滞纳金 过高,3原告擅自转委托其他货运公司出运货物,4因原告过失 导致货物被海关扣押并罚款,5货物本可以核销退税,但原告 扣押单据无法办理遭受损失10多万。 法院认为:分公司能独立开展经营并办理工商登记有权起诉。 滞纳金具有惩罚性,约定较高也不应当调整。货运代理人委托 他人运输是交易惯例,转委托也没有损害被告利益。扣押罚款 和不能办理退税是与本案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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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法规范 1.国际公约 生效:欧共体《关于协调成员国自营商业代理人法指令》 未生效:《代理统一法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 理公约》。 2.国际惯例 目前尚无专门适用于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国际惯例。 (二)国内法规范 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主要依靠国内法规范。 1大陆法 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仍然主要体现于民商法典 之中。也有一些国家制定了单行法。 2英美法 英国很早就出台了将判例成文化的制定法。 美国,由美国法律协会主编的《代理法重述》(第二次)经常成为美国法 官判案援引的根据。美国各州的公司法等单行法中也含有一些代理法性质 的规则。 3我国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