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纠纷案例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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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导致创业失败(案例一)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导致创业失败(案例一)

案例:股权纠纷导致创业失败(案例一)事实经过:某某和张三是大学同学,他们一起创立了一家科技创业公司。

某某认为自己在公司中贡献了更多的技术和资源,因此在公司初始阶段投入了更多的资金,并获得了60%的股权。

张三由于缺乏资金投入,只持有40%的股权。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张三开始在市场拓展和业务发展方面做出了更大的贡献,严重超过了某某的贡献。

因此,张三认为他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比例。

两人的争执逐渐升级,最终导致公司决裂,创业失败。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股权分配不平等导致了合伙创业失败的结果。

最初,某某根据自己的资金投入获得了较高的股权,这在初始阶段是公平合理的。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股权应该根据每个合伙人的贡献来重新分配。

当张三在市场拓展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时,他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比例,并且原来的股权协议应该进行调整。

但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导致了公司的瓦解。

建议:在创业初期,需要明确创业合伙人的贡献和股权分配的规则。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应该随时调整股权比例以反映每个合伙人的实际贡献。

建议在公司成立初期制定股权协议时,明确规定股权分配的调整条件和方法,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如果股权分配出现争议,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第三方调解来解决纠纷,以免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股权转让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案例二)事实经过:某某和李四是一家创业公司的合伙人。

由于某某需要出国进修,无法全面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他决定将自己20%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伙人。

某某在转让股权时没有征得李四的同意,导致李四对某某的决策感到愤怒和不满。

李四认为这是某某对他的不忠,并要求解散合伙关系。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某某转让股权时未经李四同意,违反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约定,转让股权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某某的行为使李四感到被背叛,导致了两人之间的矛盾。

虽然某某可能有自己的原因和考虑,但他转让股权的方式和时机都不合适。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虽然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虽然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虽然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阅读提示合伙作为重要的组织形式,随着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实践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纠纷类型更是多种多样,为此,我们推出近百篇关于合伙纠纷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以期为实践中的争议解决提供参考。

合伙主要包括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人合伙可订立口头合伙协议,而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民法典》施行后,个人合伙主要适用《民法典》中合伙合同章的有关规定,而合伙企业主要适用《合伙企业法》中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设置专章规范合伙合同,这是对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个人合伙关系的立法回应,对个人合伙纠纷的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均不要求合伙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因未签订书面协议而产生的合伙关系确认纠纷,在《民法典》颁布后依然会大量存在。

本节分析的案例系针对个人合伙引发的纠纷。

正因为个人合伙不强制要求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导致实践中时常出现在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签订的书面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形下,该如何判定合伙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怎么判?从本书作者梳理的案例来看,各法院在裁判时均认为,虽然当事人之间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实质性特征的,即可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个人合伙关系。

但何为具备合伙的实质性特征,各法院的裁判观点却不尽相同。

裁判要旨虽然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伙协议无效,但双方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行为,具备合伙的实质性特征,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个人合伙关系。

案情简介1. 刘某厚与陆某伟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矿山。

2001年2月,刘某厚于汲某能、张某昌处购买矿山;2002年12月,陆某伟于熊某光处购买采矿权。

陆某法代理陆某伟对矿山进行投资、管理,刘某厚则一直参与经营、管理矿山。

2. 陆某法以刘某厚购买矿山系受其委托为由提起上讼,请求法院认定刘某厚与陆某伟之间并非共同投资,未形成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合伙纠纷索赔判决案例

合伙纠纷索赔判决案例

合伙纠纷索赔判决案例案例标题:合伙纠纷索赔判决案例事件概述:本案涉及一宗关于合伙纠纷的索赔案件。

涉事合伙协议签订于2007年,当时的合伙人包括甲、乙、丙三人。

他们共同投资于一家物流公司,并商议共同经营该公司,并按照约定分享利润。

然而,在合作初期事件发生了诸多变故,最终导致合伙协议解除,进而引发纠纷。

事件经过: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三人签订了《物流公司合伙协议》。

根据协议,每位合伙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担日常经营费用,并共同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同时,合作期限约定为5年。

2008年3月,由于公司运营不善,甲提议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股东。

然而,乙和丙都坚持继续经营公司。

甲因无法与乙和丙达成一致,随即提出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提取其出资的本金及相应的收益。

2008年4月,甲在合伙协议规定的通知期限内向乙和丙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伙关系。

乙和丙两人不同意解除合伙协议,认为公司目前正在努力调整业务,解除合伙将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

因此,乙和丙拒绝了甲的解除请求。

2008年7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甲提起法律诉讼,要求乙和丙解除合伙关系并偿还相应利润和本金。

乙和丙立即委托律师,对此表示异议,并提出反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伙协议。

法庭审理:本案在2009年3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收集了甲、乙、丙三人的证言和相关证据,并就以下问题进行了审议:1.是否应该解除合伙协议?2.如解除合伙协议,解除该合伙关系是否对其他合伙人造成不公正的不利影响?3.合伙协议规定了甲解除合伙关系的程序,该程序是否得到甲完全遵守?在法庭审理中,甲主张公司目前的业务情况无法满足其预期收益,且乙和丙未能充分履行其合伙责任。

乙和丙则辩称公司正努力调整经营,解除合伙将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并且甲的提前解除协议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

法庭判决:在2010年2月,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不支持甲解除合伙协议的请求,协议将继续有效。

2.乙和丙需要继续履行其在合伙协议中承担的责任,包括提供合理的努力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实现预期的利润。

合伙做生意被坑的案例

合伙做生意被坑的案例

合伙做生意被坑的案例合伙做生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但是在合伙人之间的合作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关于合伙做生意被坑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警示和借鉴。

1. 案例一:合伙人私自挪用资金小明和小红是大学同学,他们决定合伙开一家餐馆。

在合作初期,小明负责财务管理,而小红负责日常经营。

然而,不久后小红发现,小明私自将公司账户中的一部分资金转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且还伪造了一些账目来掩盖自己的行为。

最终,小红发现了这一情况,但已经损失了大量资金。

2. 案例二:合伙人隐瞒真实情况小张和小李合伙开了一家服装店。

小李负责采购和库存管理,而小张负责销售和客户服务。

然而,小李在采购上经常隐瞒实际情况,例如他故意采购了过多的商品,导致库存堆积,最终导致了资金流动困难和销售下滑。

小张最终发现了这一情况,但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3. 案例三:合伙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小王和小杨合伙开了一家咖啡馆。

根据合同约定,小王负责店面装修和设备采购,而小杨负责店内经营和员工管理。

然而,在装修和设备采购过程中,小王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导致装修质量差,设备不完善。

这给小杨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最终导致了店面生意不景气。

4. 案例四:合伙人违规抽成小刘和小陈合伙开了一家广告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小刘负责业务拓展和客户管理,而小陈负责创意设计和项目执行。

然而,在业务拓展和项目执行过程中,小刘私自将一部分客户的广告费用抽成,而且没有告知小陈。

最终,小陈发现了这一情况,但已经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5. 案例五:合伙人挪用商业机密小李和小赵合伙开了一家软件开发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小李负责技术开发和项目管理,而小赵负责销售和市场推广。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小李私自将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转让给了竞争对手,导致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丧失。

最终,小赵发现了这一情况,但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6. 案例六:合伙人擅自解散合伙公司小张和小王合伙开了一家电子商务公司。

合伙案例分析与建议

合伙案例分析与建议

合伙案例分析与建议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由两位合伙人A和B共同创办。

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营销服务,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公司业绩不断增长。

然而,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合伙人A和B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和解决。

二、问题分析1. 角色分工不明确:由于合伙人A和B创办公司时没有明确的分工,导致在日常经营中出现了职责重叠和冲突。

2. 意见分歧:合伙人A和B在公司发展战略、人员管理以及市场推广等方面存在不少意见分歧,导致决策困难。

3. 信任缺失:由于长期合作中的一些矛盾和摩擦,合伙人A和B之间的信任逐渐减弱,影响了彼此间的沟通与配合。

三、分析结果1. 角色明确:合伙人A和B应该重新定义各自的职责范围,明确分工,减少冲突。

2. 意见协调:双方应增加互相沟通的频率和深度,尊重对方的观点,共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将之付诸行动。

3. 重建信任:通过进行心理沟通和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逐步恢复合伙人A和B之间的信任。

四、解决方案1. 指定负责人:设立明确的职位,由合伙人A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合伙人B负责市场拓展和销售工作。

2. 分工协作: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 沟通交流:合伙人A和B定期进行工作会议,共同讨论决策事项,通过有效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4. 建立信任:通过互相赞扬和鼓励,激励团队成员,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增进合作伙伴之间的互信。

5. 管理争议:如出现分歧,合伙人A和B应设立仲裁机制,通过第三方仲裁解决争议和纠纷,确保公平公正。

6. 完善奖励制度:根据团队成绩和个人贡献,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促进公司发展。

五、预期效果与建议1. 通过明确分工和职责,合伙人A和B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公司整体绩效。

2. 加强沟通与协作后,合伙人A和B可以更高效地制定公司战略,明确目标和计划。

3. 通过恢复互信,合伙人A和B能够更好地建立团队凝聚力,推动公司持续稳步发展。

个人合伙一方虚假出资案例

个人合伙一方虚假出资案例

个人合伙一方虚假出资案例案例一:拨开云雾擦亮眼个人合伙应辨清【基本案情】姜某于2012年承包经营某砖瓦厂。

陈某同年向姜某汇款25万元,但未参与该厂经营与劳动。

姜某在2016年向陈某出具投资证明并载明:陈某投资某砖瓦厂25万元,某砖瓦厂复垦拆迁,全额款项按拆迁比例分成。

2016年11月,姜某陆续通过某居委会领取了310余万元补偿款,其未与陈某结账还款。

陈某遂主张返还投资款25万元及收益5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主张该款项是其基于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而交付的,但陈某并没有提交相关合伙协议或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共同经营、管理砖瓦厂并进行过合伙分成和共担债务的事实,故应认定陈某向姜某支付的款项名为合伙经营实为借款。

【法官提醒】个人合伙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即便合伙人之间签订了名为合伙的书面协议后,仍需审查各方权利义务是否符合个人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

合伙协议约定一方按照协议向合伙组织提供物品的使用权或资金,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盈余分配,也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合伙人,应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案例二:合伙关系需协议举证证明要牢记【基本案情】王某与某品牌饮料店签订《饮品店特许经营合同》后,由王某父亲出资支付了加盟费、押金,并购买了设备开设了某品牌饮品店。

该饮品店由赵某与王某共同管理,赵某负责饮品店的账目并由其记录经营期间的流水账。

后双方发生矛盾,赵某主张其与王某是合伙关系,王某主张赵某仅是会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主张其与王某是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供书面合伙协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就合伙事项存在口头协议,其诉称的利润分配方式和店面增开模式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

赵某提供的证人均系其朋友,他们并未参与、见证合伙协商的过程,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如双方如何投资、如何经营、如何分配利润等具体内容均不知情,仅仅在作证过程中陈述从赵某一方或从其他人处听说过双方系合伙,故不能达到证明赵某与王某存在个人合伙关系的证明目的。

合伙合同纠纷财产分配典型案例

合伙合同纠纷财产分配典型案例

合伙合同纠纷财产分配典型案例一、案情介绍甲、乙、丙三人一起在2019年合伙经营了一家小型餐饮店,三人在合作过程中一直处于友好合作关系。

然而,由于业务遇到困难,公司的运营状况逐渐下滑,盈利也不断减少。

最终,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关系,但在财产分配上产生了分歧。

二、合同签订及争议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在解散合伙关系时,按照各自投入的资金比例分配财产。

然而,由于乙在合伙期间出现了家庭原因,经常无法全身心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中,导致投入的资金比例并不等同于他的实际贡献。

甲认为,乙的实际贡献较少,应该按照各自的实际贡献比例分配财产;乙则认为,合伙协议上明确规定了按照资金比例分配,他投入的资金比例占较大部分,应该按照此比例分配财产;丙则表示,希望能够尽快解决争议,顺利结束合伙关系,避免财产损失。

三、解决方案及实施鉴于各方意见分歧且合伙协议中具有明确的财产分配规定,甲、乙、丙三人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伙纠纷。

他们选择了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并提起诉讼,委托法院对合伙财产进行公正分配。

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达成了以下解决方案:按照合伙协议中的规定,按照各自投入的资金比例分配财产。

其中,甲占50%的股份,乙占30%的股份,丙占20%的股份。

由此,财产依照3人的投入比例分配,最终解决了合伙纠纷。

四、经验总结通过这次合伙协议纠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和经验教训。

首先,制定合伙协议时应该尽可能详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财产分配规则,避免因规定不清晰而引起争议。

其次,在合作过程中应该及时沟通,解决问题,避免因误解而引发合伙纠纷。

最后,对于合作伙伴之间的权益保护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在解决纠纷时选择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达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出现了分歧和争议,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合伙纠纷,最终实现了财产公平分配,三方解除了纠纷,结束了合伙关系,也为未来的合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愿每一个合伙者都可以从这次案例中学到一些有益的经验,并在日后的生意合作中更加顺利和成功。

合伙人纠纷案例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合伙人纠纷案例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法治Fazhi 王保军案例:刘某和易某是合作伙伴,后因在经营中产生分歧,二人商定分伙,第一次口头约定经营中的门店归易某,工厂归刘某,从此各管各的债权债务。

一月后易某反悔,趁刘某不在厂的时间,私自将刘某的设备拉走,刘某知道后赶到现场阻拦,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书面协议。

易某支付给刘某现金25万元,所有设备和债权债务都由易某负责,协议约定如一个月内易某不支付协议无效。

但约定到期后,易某又反悔了,既不履行支付约定也不履行第一次分开经营的约定,拉走的设备既不退回还处理了分得的门店,而且以没有结算为由让刘某承担债务问题,并争议工厂是双方的。

争议:一、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易某既然同意约定分得了门店,那就说明双方都按照自己的语言和行为规范了自身的民事行为,在没有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对方工厂的设备拉走是违法的,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二、双方达成协议后,易某又反悔双方重新达成第二次协议,那么第一次的协议约定就无效了。

易某未按协议履行二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而协议里也规定易某如不按约定履行,则协议无效,那就说明要么履行第一次约定,要么易某退还拉走的设备和已处理卖掉的门店,二人重新按照约定和投资本金结算分割,并对单方二次违约私自处理合伙财产给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目前,南阳市宛城法院受理了该案要求履行约定的诉求。

我国民法典规范了合伙人之间的合伙模式,也规范了民事行为能力,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下,完全民事能力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规范,双方约定只要是表示真实的意思,就应该履行,不履行就是违约的问题,不是是否结算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视听形式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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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纠纷案例
[案例]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而且都是大货车司机,自1999年开始就一起受雇为某车队驾车跑运输。

由于三人经常在一起出车,加上脾气相投,时间一长大家就成了十分要好的朋友。

当时运输生意的利润还算可以,不少当地的汽车司机为了更多的挣钱,大都在为他人跑了几年运输后回家自己买车跑业务。

三人刚开始还都不十分在意,心想虽然为他人开车挣钱少但是收入稳定,再说挣钱只要能补贴家用就可以了,没必要冒着风险买车自己干。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看到身边许多和自己一样开车的司机回家自己买车跑运输发了财,甚至有的都开始雇用他人开起车来,三人也都有点坐不住了,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三人一合计决定也搭伙买辆车自己做老板。

主意打定后,三人着手开始实施自己的“老板梦”。

要做老板首先就得买车办营运手续,但仅此两项就要需要二三十万的资金,由于三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都不太宽裕,所以他们像其他人一样经过考察选择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很快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汽车租赁购买协议。

协议约定,三人交清首期几万元的预付款后租赁公司把车交给三人经营使用,以后三人每月按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定额的汽车租赁费,合同期满汽车所有权无偿归三人共同所有。

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回家东挪西借凑够了首期租赁费交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开了出来,办完营运手续后三人开着自己的新车甩开膀子干了起来。

由于三人知己知彼,相互放心,所以大家只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利润、亏损等三人全部均分,前期的经营收入都用来归还汽车公司的欠款,三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前谁也不准退伙。

从打工仔变成现在的老板,开着自己的车到处跑运输,三人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每到月底三人都凑到一块掰着手指头计算一个月来的收入,但事与愿违,此时的运输生意开始走下坡路,三人每月的实际收入远远低于原来的预计,只是靠着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业务关系三人尽力维持着经营,但是每个月辛辛苦苦挣来的收入也仅够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费。

为了多挣一些钱早日还清欠款,三个人想尽一切办法到处找关系、拉生意,人歇车不歇,三人轮番开车,不分昼夜的干活。

可是有时老天就是这样的不公,2003年的一天,当张某开车到外地跑生意时,由于多日来疲劳过度,在超车时没有及时发现前面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刹车不及发生追尾,张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共计损失10多万元。

买车跑运输刚刚一年多就遇到这样的事情,这是三人原来都没想到的。

交通事故给三家人的心上蒙上了巨大的阴影,特别是张某家里。

由于张某在三个人中属经济最困难的,而且张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老父老母均年事已高,两个未成年还在上学孩子都需要他人扶养,张某的去世使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很快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某违章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张某应承担大部分损失。

这一认定又使三家本来指望对方驾驶员赔偿的梦想化为泡影。

由于三人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所以事故发生后一直停运。

大家都没有了任何收入,租赁公司每月该交的款项也就一直没再交,为此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向李某和刘某催要欠款。

考虑到张某去世给张家的巨大打击,因此在张家处理张某丧事期间李某和刘某就一直没有给张家提起汽车租赁公司催款的事。

在处理完毕张某的丧事后,由于汽车租赁公司的一再催要,加上三人本来就有共同偿还欠款的约定,所以李某和刘某思量再三后找到张某的妻子协商如何偿还汽车租赁公司欠款的事。

张某妻子当下表示办理丧事早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张某现在已经去世,因此张家既不要汽车也不再偿还汽车欠款,今后一切有关车辆运营的事都与张家无关。

刘某和李某虽然同情张某的家庭,但一是考虑到近来汽车运输生意不好做,两人心里不想再继续跑下去了,二是考虑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光修复就得几万元,因此
两人也不想再要这辆车了。

经过商议李某和刘某两人向张家提出把车卖了,然后三家共同凑钱把汽车公司的剩余欠款还了,面对李某和刘某一次次也是颇为无奈的登门催款,张某一家人终日以泪洗面。

就在张家人救助无望之时,有人给张某的妻子指点说:张某和李某、刘某系合伙做生意,由于张某是在做合伙生意过程中死亡的,因此属于为了三人的共同利益而死,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李某和刘某作为共同合伙人应当赔偿张某家人因张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这一说法使张某的家人感到了一丝希望,于是就在李某和刘某再次来催款时张某的妻子提出要求李某和刘某先赔偿张家因张某去世造成的一切损失。

刘某和李某闻听此言顿时傻了眼,由于两人都不懂法律,于是赶紧到处找熟人询问如何处理。

但是令他们想不到的是,现实有人认为他们应当赔偿张家的损失,也有人为二人不但不应赔偿张家的损失,而且还有权要求张家共同偿还剩余的购车款。

就在李、刘二人手足无措之时,张妻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刘某和李某共同赔偿张家遭受的损失。

可同样令张家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张家写好诉状找他人咨询时,他们同李某、刘某一样得到了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因此直到现在三家人还都拿不定主意下一步该如何办理。

但是不管张家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有一点是肯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即汽车租赁公司该交的到期欠款是越来越多,因此三家都盼望着纠纷早日解决。

[律师分析]:
首先,张妻在本案拟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当,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

张某和李某、刘某三人共同出资搞运输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这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个人合伙。

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散伙时首先应当对全部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财产包括实物、金钱、债权和债务等。

如果合伙人对合伙清算达不成一致,则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清算。

经过清算,如果合伙财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则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进行分配;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同样按照上述方法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担。

由此可见,在散伙时首先应当进行的是清产核资,在清算结果出来之前并不能确定每个合伙人究竟应享有多大权利或承担多大义务,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其中某个合伙人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自己损失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既使张家的损失最终被认定为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的债务,但最后李某和刘某在现实中究竟该承担多大的份额,这还有待清算后才能分清,因此,张妻直接起诉李某和刘某赔偿损失,这在诉讼程序上是错误的,她只能向法院申请进行合伙清算,并最终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

其次,李某和刘某不必承担张家的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合伙事务可以有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具体执行,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每一名合伙人在执行职务时,都应当依法谨慎、善意的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超越相关职权范围,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财产损失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当时劳动部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司机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司机本人负同等以下交通事故责任,则司机本人可以按工伤享受相关待遇;如果司机负主要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则不得被认定为工伤,相关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

本案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这说明其在履行职务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其本人的损失以及给合伙财产造成的损失最终都应当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张家应承担支付汽车租赁欠款的责任。

张某虽然因交通事故去世,但其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失。

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以合伙人在家庭中的个人或共同财产继续清偿债务。

本案张某等三人都是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也都应当以家庭共同财产对相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虽然张某已经去世,但如果其家庭还有共同财产,则张家仍应以该财产偿还汽车公司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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