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肥料登记审批服务指南附件下载山东省农业厅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登记申请者资格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1、中国境内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
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
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
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
三、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1、免于登记产品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高浓度复合肥(含那些? )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
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请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门列表。
3、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除免于登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外的其余产品。
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也不在登记范围内。
四、登记产品类型以下四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省级肥料登记办事指南

BSZN-1100665000-2018省级肥料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农业厅2018年8月30日发布省级肥料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省级肥料登记申请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生产的许可申请。
2.申请人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4)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未满1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农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登记资料境内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
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
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
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
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农[2015]3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09.02
【实施日期】201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农[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工作,我部实行肥料登记审批新标准和肥料登记网上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工作
近期,我部印发了《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规范了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肥料登记机关和肥料登记申请企业要严格执行。
(一)实行综合办公。
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申请企业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操作流程详见农业部公告2291号),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或邮寄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材料均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二)取消“三项规定”。
叶面肥登记证办理流程

叶面肥登记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
3、法人代码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合格证
6、最新的产品检验报告(3个月以内)
7、生产许可证
8、注册商标
9、肥料使用登记表
10、产品标识(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彩页
11、生产企业考核表
12、省级肥料登记申请表
二、办理肥料登记证要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在当地的省农业厅办理,另一类是要到农业部去办理。
三、在农业厅办理肥料登记证的是以下几种肥料:
1、复混肥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有机肥料
4、掺混肥料
其他的肥料,如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等则需要到农业部去办理。
四、办理肥料登记证的一般是先办理临时肥料登记证,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过申请转为正式肥料登记证,转正后的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到期后,可以再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肥料登记流程

肥料登记流程
肥料登记是指将新开发的肥料产品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农作物生产安全和质量。
肥料登记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测试和批准等环节。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国家农业部门提交肥料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样品、产品说明书、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产品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国家农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成分、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审查通过后,将安排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测试。
测试环节是肥料登记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国家农业部门将委托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对申请产品进行全面测试。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养分含量、重金属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
只有测试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审批环节。
最后,经过审查和测试合格的肥料产品将提交给国家农业部门进行批准。
国家农业部门将对产品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安全、有
效、环保。
经过批准的肥料产品将获得登记备案证书,方可在市场
上合法销售和使用。
在肥料登记流程中,国家农业部门将严格把关,确保每一款肥
料产品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农作物生产
的安全和质量,也有利于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肥料登记流程是保障农作物生产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对肥料产品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严格的
审查、测试和批准,才能确保肥料产品的安全有效,为农业生产提
供有力保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鲁农土肥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关于扎实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为扎实做好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持续推进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确保“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和“四减四增三年行动”圆满收官,现就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是实现有机废物资源化利用、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的现实需求,是实施化肥减量、产品提质、农业增效的主要途径,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大战略部署。
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三年来,全省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探索有机肥替代化肥的机制和模式,大力示范推广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全省化肥用量连续三年负增长,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步提升。
同时也要看到,有机肥积制自用的机械、技术短板突出,商品有机肥增产保供面临环保政策压力,农业经营主体增施有机肥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激发出来,各级政府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措施还不够到位,圆满完成“四减四增”行动目标面临着较大压力。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化认识,增强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发展目标,强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化肥减量、有机肥替代化肥等目标任务。
二、强化示范引领。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要求,抓好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创建。
结合有机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优化布局,打造一批高标准集中连片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示范区,探索适宜复制推广的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模式,确保年底完成试点项目任务。
同时要指导其他县整合利用农业发展和资源保护资金,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粮棉油绿色高产攻关、果菜产业集群、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项目实施,建立不同规模、不同作物的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示范区,构建成县域全覆盖的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网络,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就近观摩、邻里传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
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
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
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
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四)关于技术转让产品登记。
申请登记技术转让肥料产品时,应当提交技术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
附件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主要技术内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成果主要内容。
(五)关于伪造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理。
肥料登记初审单位和受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真伪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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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肥料登记申请书
申请企业:
申请编号:鲁农肥()准字号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生产企业向肥料登记机关申请复混肥料、掺混肥
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所用;
二、填表者应用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逐栏用正楷填写,或
者直接打印,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申请肥料产品登记的企业,应附表提交企业工商注册文
件复印件,省内通过CMA或CAL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检验报告正本,并附检验单位资质证明;
四、企业考核表由市土肥站留存;
五、本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者也可从山东
省土壤肥料信息网下载。
肥料登记申请表
附件5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申请企业:
申请编号:()肥续字号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生产企业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产品
续展登记所用;
二、填表者应用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逐栏用正楷填写,或
者直接打印,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申请者应附表提交原登记证复印件及原件;
四、申请临时登记续展的,如在临时登记有效期内出现抽查
不合格情况,应附表提交产品复核检验报告;
五、申请正式登记证续展的,应附表提交省内通过CMA或
CAL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正本(出具日期在六个月内),并附检验单位资质证明;
六、本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者也可从山东
省土壤肥料信息网下载。
七、企业申请多个产品续展的,可在产品申报处加行加页。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
附件6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企业:
申请编号:()肥更字号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生产企业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产品
变更登记所用;
二、填表者应用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逐栏用正楷填写,或
者直接打印,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申请者应附表提交原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变更的申请表可填写多个肥料登记产品,包括复混
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可自行加行加页;
五、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应附表提供与企业名称变更
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本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者也可从山东
省土壤肥料信息网下载。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7
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考核日期:
考核单位:
填表说明:
1.考核表由考核人员现场填写。
每条考核情况按“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填写,在记事栏中分别以“A”、“B”、“C”表示,并在备注中注明“B”、“C”项原因。
“基本通过项目”指考核内容可以在一个月内通过整改达到“通过”要求的项目。
2.在“序号”栏,“*”代表“关键项目”。
3.综合考核结论分“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三种情况。
“不通过”原则:(1)关键项目有一项不合格;(2)关键项目有二项(含)以上基本合格;(3)非关键项目有二项(含)以上不合格;(4)非关键项目有五项(含)以上基本合格;(5)基本合格加不合格项目(非关键项目)超过六项(含)。
4.综合考核结论达到“基本通过”水平方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5.考核结论达到“基本通过”的企业要对基本通过项目或不通过项目,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市土肥站验收盖章,并将整改报告及考核表上报省土肥站。
6.考核不通过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考核。
化验室仪器设备配备表
肥料登记产品标准及引用标准参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