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严禁工作日饮酒_工作制度

严禁工作日饮酒工作制度一、背景及意义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保障员工身心健康,营造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明确了严禁工作日饮酒的相关规定,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水平。
二、严禁工作日饮酒的具体规定1. 本制度所称工作日是指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其他公休日。
2. 全体员工在工作日期间,严禁饮用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
3. 严禁将酒精饮料带入公司办公区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等。
4. 严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饮酒活动,包括私人聚会、商务应酬等。
5. 员工在下班后参加社交活动,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酒后驾车,不得酒后闹事。
6. 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7. 员工对公司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三、 exceptions(特殊情况)1. 公司举办的正式宴会、庆典等活动,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适量饮酒,但需遵循适量、文明的原则,不得酒后失态。
2.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外事接待、商务洽谈等场合,遵循礼节性原则,可以适量饮酒,但需提前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确保不影响工作。
3. 员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饮酒的,应提前向公司领导请假,并在请假期间遵守本制度。
四、 implementation and supervision(实施与监督)1. 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对严禁工作日饮酒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制度内容和意义。
2.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员工的工作监督,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3. 公司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给予保密。
4. 公司定期对严禁工作日饮酒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理。
五、 effects(成效)1. 本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降低因饮酒导致的请假、迟到、早退等现象。
上班时间饮酒规章制度

上班时间饮酒规章制度一、关于上班时间的定义上班时间指的是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也包括公司相关活动或会议等与工作有关的时间段。
任何员工在这段时间内饮酒均视为违规行为。
二、禁止在上班时间饮酒在上班时间内,员工严禁饮酒。
这不仅仅是因为酒精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判断力,更是考虑到酗酒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和工作质量问题。
因此,任何人不得在上班时间内饮酒,违者将受到相应惩罚。
三、严禁在工作场所存放酒精饮品公司要求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工作场所存放酒精饮品。
任何员工因此引发的事故或问题均由个人负责,并会受到相应处理。
四、严格禁止酗酒行为公司要求员工在上班期间绝对禁止酗酒行为。
酗酒会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团队合作,对自身健康也会造成严重危害。
公司将对发现酗酒行为的员工进行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职、降职、开除等处理。
五、加强监督和管理公司会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大对员工在上班时间饮酒行为的检查力度,并严格执行相应的惩罚措施,确保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六、员工教育和宣传公司将通过培训、宣传、警示等形式对员工进行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育,增强员工的自觉性和法规意识,确保员工正确对待上班时间饮酒问题。
七、奖惩制度公司将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表扬和奖励,并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惩罚,以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和工作效率。
总之,公司上班时间饮酒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员工工作效率和安全,维护公司形象和员工健康而设立的一项重要规定。
公司有责任确保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和谐的团队氛围。
希望员工们能自觉遵守规定,从自身做起,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工作环境。
某矿关于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某矿关于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某矿关于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企业廉洁、高效、文明、健康发展,根据矿党委五届一次全会关于创建节约型企业的决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某矿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管理人员。
第三条工作日午间无论内外往来用餐,一律禁止用酒(包括白酒、啤酒、果酒等)。
如确因经某某批准的新项目奠基、庆典等重大公务活动需要用酒招待的,必须先报经某某党政办同意,并报某某纪委备案。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不论担任何种职务,有何种原因,一经查实,一律先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第五条对违反规定的随从者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200元罚款,同时对上一级分管领导给予100元罚款。
月度考核均定为不合格,一年内累计三次违规或负领导责任的直接进入末位。
第六条工作日午间禁酒工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禁酒规定,同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教育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公款用酒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及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条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对举报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对违反禁酒规定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每次给予200 元奖励。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协助党委、行政抓好监督检查工作。
对监督检查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某某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的通知》(某某矿司纪[20xx]9号文件)同时废止。
卫生院在全院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卫生院在全院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为认真落实市卫健委关于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有关规定,大力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树立我院广大医务人员文明、高效、勤政、廉洁的良好形象。
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在全院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
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禁酒对象在医院工作的全体员工。
二、禁酒种类各类白酒、啤酒、果酒及其它含酒精类饮料。
三、禁酒规定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2、严禁值班、听班人员在值班、听班期间饮酒;3、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4、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5、工作日午间公务招待原则上不允许饮酒,特殊情况必须经值班院长批准。
四、惩戒措施1、对个人:第一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予以告诫,责令写出检查,并从个人岗位绩效工资中扣除200元;第二次违反规定者,在院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一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者,扣发半年效益工资,并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科室: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各部门负责人都是落实禁酒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发生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的,追究科室、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年内有一人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的,将科室综合考评从总分中扣除1分;有两人次违反以上规定的,扣除综合考评分5分;有三人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扣除综合考评分20分,并取消个人和科室年终评先树优的资格。
3、对酒后影响工作者:发现职工带酒上岗或因酗酒发生不良事件或者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并视事件或影响大小予以行政纪律处理。
若因酒后上岗或者酗酒引发医患矛盾甚至医疗纠纷的,视情形轻重给予当事人待岗、离岗、下岗等处罚,并由当事人承担所有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4、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者:驾驶员酒后驾车者,违反一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第二次违反者,合同制工作人员予以辞退,其他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待岗、离岗、下岗等处罚。
中午禁酒规定1205

中午禁酒规定
为加强公司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员工健康与安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经综合部研究决定,现就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工作期间禁止饮酒(业务招待除外)。
原则上在餐厅就餐。
二、公司管理人员、员工午间严禁接受与自己工作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业务户的宴请。
三、严禁酒后进入施工场所。
四、严禁参加各种可能影响公司、员工利益的宴请。
五、严禁与社会上有损公司形象的人员饮酒。
六、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下酗酒和酒后驾车。
违反上述规定者,每发现一次经济处罚500元;除给予经济处罚外,依据违反次数分别给予谈话和全公司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底综合考评。
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直至除名处理。
由饮酒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负。
同时,欢迎广大员工监督和举报。
特殊情况,确需工作日中午办理接待业务时,需提前申报综合部审计部领导,待相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没有得到批准的招待费不予报销。
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工作时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关于工作时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一、禁酒令主要内容:
1、为了对病人负责,严格禁止职工工作日饮酒(包括值班、备班、夜班期间);
2、接待上级领导、业务关系单位以及项目合作单位的来宾等严格按医院工作餐标准实施,陪人也做到工作日不饮酒。
二、对违反“禁酒令”的处理:
1、在本年度内对违反“禁酒令”的规定,一经查实,立即责令“离岗醒酒”,另作如下处理:第一次:本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周会上通报,罚款200元;第二次:本人书面检查,戒勉谈话,全院内通报批评,罚款500元;第三次:本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全院内通报批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扣效益工资1个月。
屡教不改者将从严处理,并调离医疗岗位。
2、欢迎病人及其家属、社会各界、本院全体干部、职工举报违反“禁酒令”者。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每次奖金200元,一次只奖一人并且是第一个举报者,举报者可用实名,医院给予保密。
3、医院中层干部以上领导违反“禁酒令”者加倍处罚。
4、违反禁酒令者所罚款项,全部用于支付举报奖金。
5、罚款由当事人效益工资中扣除。
6、各科室要加强对禁酒令的宣传做到所有干部职工及其家属人人皆知。
三、“禁酒令”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科室负责搞好配合。
举报电话:
医院
年月日。
关于公司员工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

关于公司员工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我公司员工文明、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公司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工作时中午禁止饮酒(包括含酒精的饮料,下同)。
第四条因经营业务、关系单位到访,需饮酒的,需汇报领导,并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范围,做到不失礼节,又注重节约,不失形象。
第五条饮酒后严禁进入工作岗位。
违反规定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一次发现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40元并记为旷工,三次以上每发现次罚款100元。
第六条所有员工均有权举报和劝离饮酒后上岗人员,视情况将给与一定奖励。
第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东泰化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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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禁酒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环境安全、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二章禁酒范围与时间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中饮酒。
第四条禁止在工作时间内饮酒,包括工作时间前、工作时间内和下班后至第二天上班前。
第五条禁止在工作场所饮酒,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食堂等。
第六条禁止在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中饮酒,如培训、会议、庆典等。
第三章禁酒管理第七条单位设立禁酒领导小组,负责本规章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禁酒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解释本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2. 监督、检查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3.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教育、处理;4. 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禁酒工作情况。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的禁酒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禁酒重要性的认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首次违反,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2. 再次违反,给予书面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3. 严重违反,如酒后驾车、酒后闹事等,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外单位组织的饮酒活动,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禁酒领导小组所有。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束语我单位坚决执行禁酒规章制度,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单位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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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江西省卫生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医院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制度。
为确保禁酒制度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领导干部带头执行
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模范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制度,坚持工作日中午不喝酒,不劝酒,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全院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市卫生计生委员会的部署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表率意识,把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作为转变作风、改进工作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二、不搞例外,一视同仁
不论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不论接待上级领导,还是单位内工作交往,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得饮酒。
三、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负责本部门、科室、病区的午间禁酒工作,负有教育和监督职责。
对违反禁酒制度的人员,第一次予以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当年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本人年度评选先进工作者资格;第二次个人及单位负责人均予以通报批评,所在部门、科室、病区取消先进集体评选资格;第三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切实强化监督检查
为确保工作日午间禁酒制度不流于形式,院长办公室会同监察室、人事部将通过组织明察暗访、开展专项检查、受理投诉等多种方式,不间断进行检查、巡查。
各部门、科室、病区要完善责任追究适度,使禁酒制度成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和工作准则,长期坚持下去。
监督举报电话: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