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共同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刑法:共同犯罪(一)

目录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第二节共同犯罪第一节一、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二人以上2、共同行为:实行、帮助、教唆、组织、共谋;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甲是故意杀人罪;乙是故意伤害罪。
(完全共同说)。
但,就二人行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二、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核心: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1、过失,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行为不成立共犯。
如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人员与逃犯不成立共犯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人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行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二人先后相继盗窃同一人家。
5、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
侵犯同一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火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人;(3)伤害中杀人;(4)实行过限,例帮助盗窃实行抢劫的;教唆伤害实行杀人的7、二人有共同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二人同租用一走私船只,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走私不同的物品,一人走私毒品的;另一人走私淫秽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角度)间接正犯。
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2)利用他人过失行为犯罪的,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片面共犯问题。
片面共犯一般是指暗中对他人犯罪相助的行为。
对被暗中帮助者(实行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片面共犯(帮助犯):从犯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1、分类根据: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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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刑法对于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界定,而在犯罪中,有时会涉及到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两个概念。
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主体关系、犯罪形态、主观要素等方面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主体关系的区别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更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事实产生的结果是他们各自为自己所为的结果,互不干涉。
从犯罪则是指一个人在另一个人的帮助、支持下实施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从犯罪的实施离不开主犯的帮助。
二、犯罪形态的区别共同犯罪往往表现为多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各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而从犯罪则是指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从犯提供帮助、支持,协助其完成犯罪行为。
三、主观要素的区别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故意,即每个人都是犯罪的直接主体,承担着对所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负有完全的责任。
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只是以各种方式为主犯提供帮助,其故意行为并非直接针对犯罪的结果。
四、刑事责任的区别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刑事责任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对犯罪行为承担着共同的刑事责任,即每个参与者都承担着同等的犯罪责任。
而从犯罪的责任则较为特殊,从犯通常对犯罪行为承担附带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主体关系、犯罪形态、主观要素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两者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规定。
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准确判断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区别,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界定给予了明确的规定,通过研究两者的区别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
同时,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指导意义,能够帮助判断和处理涉及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案件。
总之,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区别,从主体关系、犯罪形态、主观要素和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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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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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主观要件
• 2主观要件: • (1)具有共同的故意,即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
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 • (2)犯意联络,即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 • (3)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 1)一方是故意,一方是非故意的帮助 • 2)一方故意,一方是过失的犯罪 • 3)共同过失犯罪 • 4)同时犯 • 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 6)实行犯过限 • 7)事前不同谋的事后窝藏、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 • 8)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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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的刑法
1979年刑法
• 第二十二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 1997年刑法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犯,聚众共同犯,集团共同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
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要件的犯罪。聚众共同犯罪,是由
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集团
共同犯,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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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大塚仁教授的观点:共犯,最广义上,是指二
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现犯罪的情形。这个意义上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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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的立法模式
• 分离方式是指在构成要件方面相异的参与形态,即正犯与共犯分开, 从而以总论的共犯理论完善分子的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比如中国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 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 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第三十二条 两人 以上故意共同参与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组织 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与实行犯一样,都是共同犯罪。[1]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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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共犯从属性理论不仅体现在犯罪成⽴上(实⾏者若⽆罪,教唆者帮助者也⽆罪),还体现在犯罪形态上:实⾏者处在预备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处在预备阶段;实⾏者进⼊实⾏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进⼊实⾏阶段。
共犯⼈为危害结果的发⽣提供了物理或⼼理的因果关系,就要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共犯⼈,应以既遂论处。
⾏为⼈消除这种因果性,如果具有⾃动性成⽴中⽌,否则成⽴未遂或预备。
1.与实⾏⾏为、结果有因果关系者:⼀⼈既遂、全体既遂。
2.对于共同正犯:⼀⼈既遂、全体既遂。
正犯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也未遂。
3.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要求共犯⾏为(帮助、教唆⾏为)与实⾏⾏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犯实际利⽤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犯的犯意是教唆犯制造,实⾏犯既遂才认为共犯也既遂。
如果共犯⾏为(帮助、教唆⾏为)与实⾏⾏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犯没有实际利⽤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实⾏犯既遂,也不认为共犯既遂。
教唆犯可能不成⽴,帮助可能是未遂。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概述犯罪是一中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中,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共同犯罪在西方刑法理论中常称为共犯。
我国古代刑法关于共犯罪的规定是比较独特的,自汉代就已有共犯罪之制,至唐律始详备。
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共犯罪在类型上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但在性质上存在着很大区别。
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具有较为鲜明的特色,其理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条的制约。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及含义。
关于什么是共同犯罪,各国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的比较少,在学界有着不同的定义。
1952年《阿尔巴尼亚法典》第12条较早的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数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或者以这种目的的组织犯罪团体的,都是共同犯罪。
”这一定义具有开创性的同时显然不够概括,仅将共同犯罪分为了两类。
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基本承袭《苏俄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定义:“二人或者二人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亦属于此立法例,1997年修订的刑法未对1979年刑法的定义作修改,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理解共同犯罪概念时涉及刑法中的共犯理论。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共同犯罪中的“共同”需是行为的共同与犯罪故意的共同,要求既有共同的故意又有共同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定义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即犯罪的“共同性”是共同犯罪的首要特征。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共同犯罪即是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因此共同犯罪的共同性是指犯罪的共同性。
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各共同犯罪人都在同一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将各犯罪人的行为引向共同犯罪客体,合力通谋,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犯罪结果,在法律上应当实行共同定罪原则。
根据共同故意犯罪的共同定罪原则,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故意内,无论是本人还是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原则,简而言之就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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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是两个以上行为人的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是两个以上行为人的共同故意。
客观方面的认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必须有二个以上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才构成共同犯罪。 必须有二个以上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才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的问题
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种,由于各共同犯罪人 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种, 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的不同,其犯罪形态也可能不尽相同, 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的不同,其犯罪形态也可能不尽相同,其所应当承 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尽一致。 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尽一致。
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犯罪构成是相同的,两者的不同在于对行为要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犯罪构成是相同的, 素和结果要素的要求不同。 素和结果要素的要求不同。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认定
主体方面的认定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为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为二人以上。 当共同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时,其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当共同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时,其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 能力。 单位在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时,必须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三)单位在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时,必须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般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聚众共同犯罪
聚众共同犯罪是首要分子组织聚众众人实施的共同犯罪。 聚众共同犯罪是首要分子组织聚众众人实施的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一)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 (二)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
片面共犯的问题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
所谓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的问题
刑法中的身份, 刑法中的身份,是指行为人终身或者一定期间所具有影响犯罪构成或刑罚轻重 的特定资格和特定人身关系。 的特定资格和特定人身关系。
为盗窃犯望风的人该如何处罚? 为盗窃犯望风的人该如何处罚?
犯罪集团的组织者 也要负刑事责任吗? 也要负刑事责任吗?
因受胁迫而参加 犯罪的该如何处罚? 犯罪的该如何处罚?
第五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的聚讼
(一)作用分类法 (二)分工分类法 (二)混合标准说则是我国刑法中的通说
主犯、从犯、 主犯、从犯、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二)教唆犯的认定 (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案例
是共同犯罪吗? 是共同犯罪吗?
第十四章 犯罪形态·共同犯罪 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 概说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认定中 的几个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及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说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即为共犯与正犯的关系。我 在大陆法系国家,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即为共犯与正犯的关系。 国刑法中的共犯理论否定了共犯与正犯的理论格局, 国刑法中的共犯理论否定了共犯与正犯的理论格局,建立了统一的共 同犯罪的概念,将共同犯罪人按照作用分类法划分为主犯、从犯、 同犯罪的概念,将共同犯罪人按照作用分类法划分为主犯、从犯、胁 从犯。 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