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共同犯罪(图文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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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4)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 行为;
3、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或次要作用,
分别依主犯、从犯论处(或胁从犯);
(2)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从轻或减轻 处罚;
B、其次,依据主犯身份确定;
C、最后,应以更重要的利益为准。
主犯
1、主犯的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犯罪人。
2、主犯的刑事责任: (1)一般共同犯罪中主犯承担主要责任; (2)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首要分子对集团
全部犯罪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主犯对 自己参与的犯罪负主要责任;
(3)分则中的必要的犯罪集团犯罪和聚众共 同犯罪的主犯刑事责任依据分则具体规定;
问:本案中,哪些人行为构成犯罪,形态如何?
1、分析着眼点: 甲行为的特征;甲、丙、丁行为中 所扮演的角色;甲行为所处的形态。
2、可能运用到知识: 共同犯罪的特点;身份犯共同犯罪 问题;共同犯罪停止形态问题等。
分析:
(1)甲的行为是强奸行为,即使用暴力、威
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甲的行 为是在丙的劝说下(激发犯意)和丁的协助 下实施的。甲是实施强奸行为的实行行为人。 甲、丙、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的 行为。
3、关于首要分子
(1)首要分子概念(97条):是指在犯罪 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 用的犯罪分子。
(2)首要分子与主犯
A、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
B、聚众类型的必要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一 定是主犯;
C、聚众类型的一般犯罪的首要分子是构成 犯罪的基本条件。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预谋,计划共同盗窃某公司仓库内的贵重物品。
经过周密策划,三人于5月15日深夜,利用公司内部人员的关系,非法进入仓库,实施了盗窃行为。
经调查,三人共盗走黄金首饰、高档电子产品等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
二、犯罪事实1. 预谋阶段:李某、张某、王某三人因生活拮据,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三人经过多次密谋,决定共同作案,并制定了详细的盗窃计划。
2. 实施阶段:三人约定在5月15日深夜行动。
张某利用其公司内部的关系,成功获取了仓库的钥匙。
李某和王某则准备了作案工具,包括手套、面具等。
3. 盗窃过程:当晚,三人按照计划,分头行动。
张某利用钥匙进入仓库,李某和王某则在外接应。
在张某进入仓库后,李某和王某也先后进入。
三人分工明确,李某负责盗窃贵重物品,张某和王某则负责搬运和掩护。
4. 逃离现场:盗窃过程中,三人并未遇到任何阻碍。
在将盗窃物品搬运完毕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 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在本案中,李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和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次要作用,是从犯。
3. 盗窃罪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4.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共同犯罪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伟(男,28岁,无业)和李明(男,25岁,个体经营者)相识于一次街头聚会。
两人在闲聊中了解到彼此都有盗窃前科,且对盗窃行为有一定的兴趣。
经过一番密谋,两人决定共同实施盗窃,以期获得经济利益。
二、犯罪经过2019年6月,张伟和李明共同制定了盗窃计划。
他们选择了位于市区的一处居民小区作为作案目标,该小区内有较多高档住宅。
在确定作案时间后,两人开始实施以下犯罪行为:1. 踩点侦查:张伟和李明在夜间多次前往该小区踩点,了解小区的安保情况、居民生活习惯以及重点目标的防范措施。
2. 分工合作:张伟负责在小区外围观察守候,李明负责在小区内部寻找作案目标。
3. 实施盗窃:在确定作案目标后,李明利用撬锁工具打开目标住宅的房门,张伟则在外围负责接应。
两人共盗得现金人民币5万元、高档珠宝首饰若干件、笔记本电脑一台。
4. 销赃分赃:两人将赃物变卖后,平分所得赃款,并约定今后继续合作。
三、案件侦破2019年7月,小区居民发现家中失窃,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和监控录像,初步判断系盗窃团伙作案。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张伟和李明的作案时间和地点,并迅速将两人抓获。
四、法院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伟和李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且盗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案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张伟和李明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共同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心理学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团伙犯罪心理
三、团伙犯罪的行为特征
纠合性和易变性
盲目性和2
3
4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第三节
集群犯罪人心理
学习要点提示
基础知识
第三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集群犯罪人心理
1.了解集群犯罪特点及与有组织犯罪、 团伙犯罪的区别。 2.掌握集群犯罪心理和行为特点。
第三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谢谢
第二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团伙犯罪心理
飞车抢劫犯罪团伙
福州打掉了一起飞车抢劫犯 犯罪团伙的数量逐年增加, 罪团伙,其作案方法简直跟游戏 规模不断扩大,呈现向有组织 《狭盗飞车》 GTA如出一辙。这伙 化发展的趋势。 歹徒共有 4人,来自江西,专门守 候在银行门口,盯住储户中的妇 从单项犯罪发展到多种犯 女和老人。他们分工明确,有物 罪,以侵财型犯罪为主。 色目标的,有跟踪目标的,有抢 主体上更为复杂,组织上 劫目标的。两个月来共抢劫9起, 更为多样。 金额达 10多万元。鼓楼公安分局 作案手段凶残、狡猾,日 为此成立专案组,针对劫犯的犯 罪特征,进行跟踪埋伏,最终将 趋现代化和智能化。 这一伙恶徒缉拿归案。最大年龄 21岁,最小16岁。
第三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集群犯罪人心理
三、集群犯罪人行为特征
6
自发性 狂热性
5
4
非常规性
短暂性 有广泛的、普遍的或富有刺激性的诱发因素 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3 2
1
教学建议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课时分配:6课时 重点: 掌握三种共同犯罪类型、特点及 其区别。
难点:
1.掌握有组织犯罪的心理形成原因及心理和行为 特点。 2.掌握团伙犯罪的心理成因及行为特点。 3.掌握集群犯罪的心理的心理特点及打击对策。
9.共同犯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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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案例讨论
甲、乙发生矛盾,甲指使A对乙报复。 某日A纠集B、C到乙开的小商店,先 将店内柜台砸烂,后B持刀将乙手、腿 扎伤(轻伤),C持刀威逼乙交出柜台 内现金400元。此案中,甲不在场,A、 B对C抢钱一事知情,但未加阻拦。事 后C也未将抢得的钱分给A、B。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特点:责任的(质)连带性与(量)区
别性
二、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三、正犯与共犯 四、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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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任意的共犯 必要的共犯
对向犯 ——例:重婚罪、受贿/行罪、贩毒 聚众犯 ——重点:聚众犯罪并非都是共同犯罪 集团犯 ——重点1:犯罪集团的概念 ——重点2: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区别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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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概述
必须有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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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
案例:甲(15岁)谎报年龄,被录用为司 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与不具司法人员 身份的乙共同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问:对甲、乙应分别如何处理? 思考:二人是否均应具有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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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本节内容不要求掌握) 一、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述 二、共同犯罪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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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共犯人的处罚原则
一、共犯人的分类 二、主犯及其处罚原则 三、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按其作用;教少犯应从重;未犯罪可从轻减轻
法律课件-共同犯罪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2、共同的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
(1)共同的作为 (2)共同的不作为 (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3、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共同作用促成犯罪结果的 发生
(1)共同实行犯罪(2)犯罪人之间存有分工 )共同实行犯罪(2
(三)主观方面——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主观方面——共同的犯罪故意
值得思考的问题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的问题 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的故意,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 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这种情况能否 成立共同犯罪?应如何处理?
3、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意思 疏通。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不构成共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不构成共 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一)过失+ (一)过失+过失:二人以上过失犯罪 (二)故意+ (二)故意+过失:罪过形式不同 (三)故意A+故意B (三)故意A+故意B: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四)故意A+故意AB:超出共同故意之外 (四)故意A+故意AB:超出共同故意之外 的犯罪 (五)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 (六)同时犯(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 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犯罪主体——二人以上 (一)犯罪主体——二人以上
1、量:两个自然人 或单位
共犯在主体方面的表现形式: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犯罪 (2)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
2、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客观方面: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 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案例:共同犯罪案件案件背景:2010年5月,A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这个团伙由五个成员组成,他们分别是: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
这五个人在案发前曾经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对公司内部存在的不公平待遇和经济问题的不满,他们形成了一个共同犯罪的计划。
事件一:策划和准备(2010年2月-2010年4月)在案发前的数个月里,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开始策划这起共同犯罪案件。
他们以陈某被公司开除为契机,决定对公司进行报复。
王某和张某担任团伙的领导,他们开始查找相关的工具和资料,用以实施犯罪活动。
在这个阶段,他们秘密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作为作案工具,并且收集了公司内部的重要文件和数据,以便后续的勒索和威胁。
此外,他们还了解到公司的安全措施和警卫布置,以寻求最佳的作案时间和方式。
事件二:实施犯罪行为(2010年5月1日-2010年5月3日)2010年5月1日,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正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提前得知公司将于5月1日-5月3日期间进行半年一次的重要机密文件整理工作,这给他们提供了突袭公司的绝佳机会。
在这三天里,王某和张某驾驶面包车将其他三名成员偷偷带入公司。
然后,他们利用之前收集到的公司内部资料,找到了财务部的位置,并成功进入该办公室,盗取了公司重要的财务文件和数据。
在离开公司之前,他们还在文件中留下了一张纸条,要求公司支付巨额赎金,否则将泄露这些文件并公开公司的内幕。
为了增加威胁的可信度,他们还在公司内部网络留下了一个后门,以便进一步的威胁和勒索。
事件三:警方介入和调查(2010年6月)公司管理层迅速发现了异常,并在警方的协助下展开了调查。
调查人员追踪了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的行踪,并且通过对他们的通信记录进行分析,逐渐确定了这个团伙的成员和他们的作案手段。
在2010年6月,警方成功逮捕了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缴获了他们起获的赃款和赃物,并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定罪(一)案例案例一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
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
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
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
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
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
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案例二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
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
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轧左右腿)(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
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
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2.组织犯(犯罪集团)3.教唆犯4.帮助犯(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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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分类法
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 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 形式
实行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可以很好地解决对 共犯者的定性问题, 难以很好地解决对 共犯者的量刑问题
作用分类法
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有助于解决各共犯 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但难以表明各共犯 者在共同犯罪中的 分工及彼此联系
二、正犯的概念
正犯,在我国刑法中称为实行犯,指实行刑法 分则正条/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犯 罪人。
正犯与共犯的逻辑关系
共犯视为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所谓修正 形式,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如我国刑法之 第25条,是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 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 的罪分别处罚。
共犯与未完成罪案例
案例:甲乙共谋劫机,并且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买好机票后,打算第二天登机实施劫机行为。在当天晚上,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共犯的过限行为:共犯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对于超出 的部分,其他共犯人不承担责任,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责任。 案例:某晚,甲乙共谋要教训丙一顿,在实行故意伤害 行为过程中,遭到了丙的反抗,乙被丙砸了一砖头。乙十分 恼怒,拔出刀子向丙的要害部位捅了两刀,致丙死亡,此时 乙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乙一同教训丙的甲始料未及,待其发 现时已经晚了。本案中,乙在与甲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 中,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实施了杀人行为,此为过限行 为,甲不承担杀人的责任,由乙单独承担责任。故甲乙只在 故意伤害范围成立共同犯罪。则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的杀 人行为吸收伤害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单选)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 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 也是实行犯 B.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犯罪分子 C. 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 ,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 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 行犯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分工分类法 2.作用分类法
分工分类法
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 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 形式
实行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可以很好地解决对 共犯者的定性问题, 难以很好地解决对 共犯者的量刑问题
作用分类法
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有助于解决各共犯 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但难以表明各共犯 者在共同犯罪中的 分工及彼此联系
(单选)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 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 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丙 A构成共同犯罪 B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C仅甲构成犯罪 D不属于共同犯罪 答D
第一节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25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意犯罪。
二、主犯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 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 1.集团犯罪中的主犯(组织犯),按照集 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 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二、主犯
2.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聚众犯罪中的主 犯;起主要作用的正犯),按照所参与的或 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章
共同犯罪
(单选)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 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 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丙 A构成共同犯罪 B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C仅甲构成犯罪 D不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 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 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犯与未完成罪形态
(2)特殊情况: 部分共犯人单独中止: 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即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 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 “中止失败”不能单独成立中止。中止失败是指在共同犯罪中, 有共犯人想单独停止犯罪,并且为阻止共犯的结果发生作出了 努力,但最终没有成功,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
五、教唆犯
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1.犯意制造者(原刑法规定的教唆行为,还包括传授犯罪方 法,后者危害性明显生于前者,97刑法经规定为独立罪名) 2.通过他人实现犯罪意图。 (三)教唆犯的处罚。成立共同犯罪的,按照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 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犯责任
共犯责任的原理称为“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各共犯人只 是共同犯罪的一个成员,对共同犯罪的结果只实行了一个行为, 但最终都要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表现为: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 负责,其他主犯应当对所参与的全部罪行负责。 案例: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过程中,甲捅了丙一刀, 没有刺中要害。乙一刀刺中了丙的要害,致丙死亡,这种情况 下,甲乙都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案例:甲乙两人共同贪污100万元,各分得50万元,此时甲 和乙都应对100万元承担责任。即按照总额进行处罚。
五、教唆犯
(三)教唆犯的处罚。
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 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 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 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 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 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 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 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的原则并不矛盾
由于是共同犯罪,各参与者的行为构成“共同 行为”,每个人都要为这“共同行为”负责, 即“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甲、乙、丙都应 当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致 死)罪。 三人的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并不存疑,应当共 同对犯罪结果负责,所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 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 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 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 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 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的原则并不矛盾
间接正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将 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的人,且被支配者还须 不知情或虽知情但不能负刑事责任。
(单选)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 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 也是实行犯 B.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犯罪分子 C. 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 ,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 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 行犯
解析: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 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甲对乙提供了 物质性和精神性的帮助,其帮助行为与乙的实行行为组合 成了共同犯罪行为,是盗窃罪的共犯。 对于共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一部行为、全部 责任”。 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 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也构成盗窃 罪的既遂,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其是从犯。
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人案件
吕德彬,原河南农业大学的副校长,后当了副 省长。吕德彬再婚,后妻原是他父亲的保姆,生了 孩子之后就对吕严加管束,两个人矛盾激烈,吕德 彬非常苦恼想离婚,女方说你要离婚我就揭发你受 贿;之后又被妻子当场捉奸,凶悍的妻子经常打吕 德彬。吕跟他下属说了。他的下属说这个好办,交 给我来处理,最后吕德彬同意了。他们拿了10万块 钱找了两个杀手,装作要卖给吕德彬妻子车,就在 郊区的路上把吕妻勒死,然后抛尸到几百公里外的 一个水库里,后案发。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 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 告人的结论。如果甲、乙、丙没有共谋,各自 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若致命伤不能确定是哪一人造成的,则适用存 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三人都不构成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
(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 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 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 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 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 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D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定罪
一、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特征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 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客观联结,即共犯行为与正犯行为之 间的关系: 教唆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具有诱发关系; 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具有协同关系。
P132
(三)教唆行为: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 方法: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怂 恿……
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因为结果加重犯往往与本罪 有密切的联系,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共同犯罪人应当预 见到可能造成加重的结果,就都要承担责任。 案例;甲乙共谋抢劫,进入某户人家后,见夫妻两人 各在一个房间。甲乙互使眼色,致丈夫死亡。乙 不知情,直至审判时,才知道甲在抢劫时致人死亡的事实。 这种情况下,甲乙都要对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