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共同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个⼈⾛,这不是孤独,⽽是选择。
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忧考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正犯(实⾏犯) (⼀)共同正犯 1.正犯的类别 正犯并⾮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配作⽤⽽已。
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要分⼦通常认定为正犯。
正犯包括四种: (1)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配他⼈的⾏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
应将利⽤者的⾏为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
(4)同时正犯: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法益且⽆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存疑时有利于⾏为⼈的原则,按照未遂处理。
2.共同正犯 (1)成⽴条件: 共同实施⾏为的事实(⾏为的分担):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的重要⾏为,或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重要或关键作⽤。
共同的⾏为意思(意思的联络):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共同实施⾏为的意思。
(2)部分实⾏全部责任 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
(3)区别对待、罪责⾃负 各共犯⼈只能在⾃⼰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超出共同故意实⾏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为⼈的⾏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为⼈;或者对有的⾏为⼈⽽⾔,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实,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为⼈。
3.共同正犯的类型 (1)共谋共同正犯:由于正犯是指为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或者重要作⽤的情形,故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配作⽤的共谋者,也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少具有⼼理上的因果性。
同伙没查清能否认定共同犯罪

同伙没查清能否认定共同犯罪未查清是否有同伙的,不能认定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查清是否有同伙,法院未判刑,不有认定共同犯罪。
关于同伙没查清能否认定共同犯罪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同伙没查清能否认定共同犯罪1、未查清是否有同伙的,不能认定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查清是否有同伙,法院未判刑,不有认定共同犯罪。
3、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分工是怎样的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帮助。
如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查清是否有同伙的,不能认定共同犯罪。
刑法试题及答案

刑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犯罪主体B. 犯罪动机C. 犯罪行为D. 犯罪结果答案:B2.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法中的“故意”?A. 直接故意B. 间接故意C. 过失D. 无意识行为答案:C3. 以下行为中,哪一项构成故意杀人罪?A. 因争吵而推倒对方,导致对方头部撞击地面死亡B. 因误会而误伤他人,导致他人受伤C. 因自卫而击打他人,导致他人轻伤D. 因意外而致他人死亡答案:A4. 根据刑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正当防卫?A. 防卫过当B. 正当防卫C. 紧急避险D. 特殊防卫答案:A5. 刑法中规定的“累犯”是指什么?A. 犯罪后再次犯罪B. 犯罪后在五年内再次犯罪C. 犯罪后在一年内再次犯罪D. 犯罪后在三个月内再次犯罪答案:B6. 根据刑法,以下哪一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盗窃他人财物B.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C. 捡到他人遗失物后归还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答案:C7.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什么?A. 一个人同时犯两个罪B. 一个人犯多个罪C. 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共同犯罪D. 一个人犯一个罪答案:C8. 以下哪一项不是刑法中的刑罚种类?A. 罚金B. 有期徒刑C. 死刑D. 社区服务答案:D9. 根据刑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客观要件?A. 犯罪行为B. 犯罪结果C. 犯罪动机D. 犯罪手段答案:C10. 刑法中规定的“自首”是指什么?A. 犯罪后主动投案B. 犯罪后被抓获C. 犯罪后逃避侦查D. 犯罪后不认罪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A. 因争吵而故意伤害他人B. 因误会而误伤他人C. 因自卫而击打他人D. 因意外而致他人轻伤答案:A12. 刑法中的“犯罪预备”包括哪些行为?A. 购买犯罪工具B. 寻找犯罪机会C. 制定犯罪计划D. 实施犯罪行为答案:A、B、C13. 以下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A.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而防卫B. 为了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防卫C. 为了保护个人财产而防卫D. 为了保护个人生命安全而防卫答案:A、B、C、D14. 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什么?A. 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未完成B. 犯罪行为已经完成C. 犯罪行为未开始实施D. 犯罪行为因意外原因未能完成答案:A、D15.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A.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B.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C.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D.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答案:A、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唐律共同犯罪论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的处罚上,应 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汇报人:abc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还在于其对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的 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为现代法律制度中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在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注重 实质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而非仅依据形式上的分工和协作。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的处罚上,应 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唐律共同犯罪的分类:按照唐律规定,共 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 犯罪,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性共同犯罪 等类型。
唐律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按照唐律规定,对共 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 一等”。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行为,且均为主犯
帮助犯: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 的人
案例分析:对案例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责任划分等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对唐律共同犯罪论的贡献:通过案例分析,阐述唐律共同犯罪论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案例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启示:从唐律共同犯罪论的案例中提炼出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启示和借 鉴意义
Part Five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后世立法的重 要参考。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在于其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原则,为现 代法律制度中共同犯罪的认定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参考。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还在于其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为现代法 律制度中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精选推荐

第九章刑法一、名词解释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犯罪构成4、犯罪主体5、犯罪客体6、犯罪预备7、犯罪中止8、犯罪未遂9、犯罪过失10、共同犯罪11、主犯12、从犯13、刑罚14、缓刑15、减刑16、假释17、自首18、累犯19、数罪并罚20、刑事诉讼时效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
A、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相适应原则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D、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2、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
A、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B、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C、某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D、社会主义社会全部社会关系3、犯罪客观方面是()。
A、仅指危害行为B、仅指危害结果C、仅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4、甲盗窃同宿舍乙的金戒指后,受到良心谴责,在乙发觉前把钱放回原处,甲的行为是()A、犯罪中止B、犯罪未遂C、犯罪既遂D、不负刑事责任5、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
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6、()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A、犯罪对象B、简单客体C、同类客体D、直接客体7、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C、犯罪的时间、地点D、犯罪的方法8、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存在于()。
A、直接故意犯罪B、故意犯罪C、过失犯罪D、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9、对于从犯,应当()。
A、从轻、减轻处罚B、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C、减轻或免除处罚D、从轻处罚10、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论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

论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由“四要件说”开始向“三阶层体系”转变,客观上促成了客观共犯理论的产生。
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客观意义的犯罪,最终才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这就是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在客观共犯主义下,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犯形态、实行过剩和共犯的处罚等问题都表现出了新的特征。
客现共犯主义和“法定符合说”、“部分犯罪共同说”是一脉相承的。
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以此来认定共同犯罪,才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质体现。
标签:共同犯罪;三阶层;客观共犯主义1犯罪构成理论评析20世纪初期,德国法学家贝林格创立了“构成要件”理论。
并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1946年,苏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出版了《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全面介绍了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理论,并于20世纪50年代被引入中国,一直沿用至今。
四要件说具有体系清晰、适用简便的特点,但由于同时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评价认定,有主观归罪之嫌。
德日的“三阶层体系”理论把客观的危害行为作为判断犯罪的首要因索,坚持了客观主义的立场,一方面把没有任何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有效地防止了主观归罪,另一方面,符合司法实践中“先接触行为、后调查主观”的自然逻辑。
2客观共犯主义的涵义和特征客观共犯主义是指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犯罪,也即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层面上的犯罪,此时无需考虑有责性的问题。
客观共犯主义要求共同犯罪首先符合也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共同的犯罪行为或行为有重合、因果关系等客观要件,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这种共犯是初步的。
最终各共犯人构成何罪。
还要考虑违法性和有责性问题,客观意义的共犯是有现实意义的。
首先。
可以排除无任何法益侵害性的“共犯行为”。
做到实质公正I其次。
可以使适法者撇开主观因素。
清晰客观地分析共犯人的共同行为;再次,可以适当扩大共同犯罪的适用范围,为共犯人的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创造前提。
客观共犯主义应该贯穿认定处理共犯问题的始终,只有从客观的、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出发来认定犯罪,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 考纲

一、民法
1.婚姻法基础知识。
2.继承法基础知识。
3.合同法基础知识。
4.物权法基础知识。
5.侵权责任法基础知识。
二、刑法
1.刑法基本原理。
2.犯罪构成要件。
3.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
4.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
5.犯罪的共同犯罪。
三、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民事诉讼的管辖。
3.民事诉讼的证据。
4.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5.民事诉讼的费用。
四、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刑事诉讼的管辖。
3.刑事诉讼的证据。
4.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
5.刑事诉讼的费用。
五、行政法
1.行政法基本原理。
2.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3.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国家赔偿。
六、国际法
1.国际法基本原理。
2.国际法的主体。
3.国际法的内容。
4.国际法的适用。
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七、法理学
1.法律的本质。
2.法律的种类和渊源。
3.法律的效力。
4.法律的解释。
5.法律的适用。
八、法律职业道德
1.律师的职业道德。
2.法官的职业道德。
3.检察官的职业道德。
4.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5.仲裁员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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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共同正犯与有形帮助犯 教唆犯与无形帮助犯
第六节 共犯与身份(疑难问题) 共犯与身份(疑难问题)
一、共犯与身份概述 二、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以正犯行为的犯罪性质定罪
三、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以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四、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直接依分则条文定罪,但量刑视身份而异 直接依分则条文定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概述
必须有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二人以上
案例:甲(15岁)谎报年龄,被录用为司 15岁 谎报年龄, 案例: 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 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与不具司法人员 身份的乙共同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身份的乙共同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对甲、乙应分别如何处理? 问:对甲、乙应分别如何处理? 思考:二人是否均应具有责任能力? 思考:二人是否均应具有责任能力?
第四节 间接正犯(疑难问题) 间接正犯(疑难问题)
间接正犯的概念(需掌握) 间接正犯的概念(需掌握) 间接正犯的类型(一般了解) 间接正犯的类型(一般了解)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 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利用故意的工具 利用他人合法行为
第五节 狭义的共犯
共犯的处罚根据(一般了解) 共犯的处罚根据(一般了解) 共犯的性质(一般了解) 共犯的性质(一般了解) 教唆犯 帮助犯 教唆犯、 教唆犯、帮助犯与共同正犯的区别
第九章
共 同 犯 罪
本章知识结构
基础知识(必须掌握) 基础知识(必须掌握)
共同犯罪的条件 分工分类:正犯与共犯( 连带性) 分工分类:正犯与共犯(质:连带性) 作用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及其责任( 区别性) 作用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及其责任(量:区别性)
疑难问题(一般了解) 疑难问题(一般了解)
分类:正犯:直接正犯(实行犯) 分类:正犯:直接正犯(实行犯) 间接正犯(间接支配) 间接正犯(间接支配) 共同正犯(如首要分子) 共同正犯(如首要分子) 共犯:帮助犯、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疑难问题)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疑难问题)
案例:甲以杀害之故意,乙以伤害之故意, 案例:甲以杀害之故意,乙以伤害之故意, 共同合力将A打伤, 晕倒在地, 共同合力将A打伤,A晕倒在地,甲乙以为 A已死亡,遂离开,后A经抢救无效身亡。 已死亡,遂离开, 经抢救无效身亡。 解说: 解说: ——犯罪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一、共犯人的分类 二、主犯及其处罚原则 三、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从轻、
四、胁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按其作用;教少犯应从重;未犯罪可从轻减轻 按其作用;教少犯应从重;
六、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案例讨论
A是某运输公司经理,B是毒贩。B绑架 是某运输公司经理, 是毒贩。 的独生子,并打电话要求A A的独生子,并打电话要求A帮运一批 毒品,货到就放人,否则就撕票。 毒品,货到就放人,否则就撕票。A为 了儿子安全,没有报案,按照B 了儿子安全,没有报案,按照B的要求 运送毒品,后被查获, 均被抓获。 运送毒品,后被查获,A、B均被抓获。 的行为如何定性? 问:A的行为如何定性?
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任意的共犯 必要的共犯
对向犯 ——例 重婚罪、受贿/行罪、 ——例:重婚罪、受贿/行罪、贩毒 聚众犯 ——重点 ——重点:聚众犯罪并非都是共同犯罪 重点: 集团犯 ——重点 ——重点1:犯罪集团的概念 重点1 ——重点 ——重点2: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区别 重点2
正犯与共犯
教唆犯
成立条件
教唆对象:特定;有责任能力; 教唆对象:特定;有责任能力;无犯意 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唆使他人实施较特定犯罪 教唆故意
认定: 认定:依照所教唆的罪定罪
帮助犯
有形帮助、 有形帮助、无形帮助 案例: 案例: 商店老板将西瓜刀卖给杀人犯,后 商店老板将西瓜刀卖给杀人犯, 致被害人被刺身亡, 致被害人被刺身亡,商店老板是否构 成杀人罪的帮助犯? 成杀人罪的帮助犯?
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的认定
相同的犯罪故意 意思联络(特殊情况:片面共犯) 意思联络(特殊情况:片面共犯)
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共同过失 故意+ 故意+过失 同时犯
共同行为
正犯行为 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
第三节 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概述(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共同正犯概述(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承继的共同正犯( 部分抢劫) 承继的共同正犯(思:部分抢劫) 共谋的共同正犯
第七节 共犯与认识错误
(本节内容不要求掌握) 本节内容不要求掌握) 一、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概述 二、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 三、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 四、共犯过剩
第八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本节内容不要求掌握) 本节内容不要求掌握) 一、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述 二、共同犯罪的中止
第九节 共犯人的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 共犯与身份 间接正犯 共犯的性质
最疑难问题(不要求掌握) 最疑难问题(不要求掌握)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特点:责任的( 连带性与( 特点:责任的(质)连带性与(量)区 别性
二、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三、正犯与共犯 四、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
共同正犯 心理帮助犯
附加的共同正犯 择一的共同正犯
案例讨论
甲、乙发生矛盾,甲指使A对乙报复。 乙发生矛盾,甲指使A对乙报复。 某日A纠集B 到乙开的小商店, 某日A纠集B、C到乙开的小商店,先将 店内柜台砸烂, 持刀将乙手、 店内柜台砸烂,后B持刀将乙手、腿扎 轻伤), ),C 伤(轻伤),C持刀威逼乙交出柜台内 现金400 400元 此案中,甲不在场, 现金400元。此案中,甲不在场,A、B 抢钱一事知情,但未加阻拦。 对C抢钱一事知情,但未加阻拦。事后 也未将抢得的钱分给A C也未将抢得的钱分给A、B。 对于C的抢钱行为, 问:对于C的抢钱行为,甲、A、B是不 明承担责任? 明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