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例34867
【共同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共同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共同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1.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9号)【裁判要点】1.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2.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4号)【裁判要点】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3.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行为的认定(人民司法2017.02.028)【裁判要旨】因GRE考试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代替考试罪中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故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的行为不构成代替考试罪等罪名,而是成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计算机控制程序和工具,同时事先与他人有犯意沟通、事后有利益交换行为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不单独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对犯罪情节的认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综合案件全部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案号】一审:(2016)沪0115刑初字第1534号4.车主纵容他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人民司法2017.05.036)【裁判要旨】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过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事实上乃危险驾驶的加重结果,故车辆所有者亦要对交通肇事罪结果负责,进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干货)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干货)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转自:两高法律资讯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
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例1: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
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
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
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
既然乙为16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
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
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
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
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之共同犯罪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之共同犯罪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
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
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
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
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
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
”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
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
”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
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
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
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
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参考答案】(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
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
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预谋,计划共同盗窃某公司仓库内的贵重物品。
经过周密策划,三人于5月15日深夜,利用公司内部人员的关系,非法进入仓库,实施了盗窃行为。
经调查,三人共盗走黄金首饰、高档电子产品等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
二、犯罪事实1. 预谋阶段:李某、张某、王某三人因生活拮据,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三人经过多次密谋,决定共同作案,并制定了详细的盗窃计划。
2. 实施阶段:三人约定在5月15日深夜行动。
张某利用其公司内部的关系,成功获取了仓库的钥匙。
李某和王某则准备了作案工具,包括手套、面具等。
3. 盗窃过程:当晚,三人按照计划,分头行动。
张某利用钥匙进入仓库,李某和王某则在外接应。
在张某进入仓库后,李某和王某也先后进入。
三人分工明确,李某负责盗窃贵重物品,张某和王某则负责搬运和掩护。
4. 逃离现场:盗窃过程中,三人并未遇到任何阻碍。
在将盗窃物品搬运完毕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 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在本案中,李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和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次要作用,是从犯。
3. 盗窃罪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4.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共同犯罪案例34867

共同犯罪案例案例1:申某、张某在火车站扒上货车,将铁路运输物资抛下列车,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申、张盗窃后,叫二王将赃物拉到销赃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二王共得32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张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2: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哄骗值班员岳某开门,用尖刀逼住岳某,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强某离开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案例3: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共同犯罪案例:盗窃与伙同绑架之罪---------------------------------案发时间:2008年7月15日地点:某大都市A市案例细节:2008年7月15日,上午10点,A市某珠宝店发生一起盗窃案件。
这家珠宝店位于市中心繁华商业区,是该地区最高档的珠宝店之一。
据店主回忆,当时有两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进入店内,将售货员绑架,并将珠宝首饰盗走。
杀戮粗暴的嫌犯在劫匪期间展现出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暴力威胁手法,凸显出其犯罪狡猾性。
根据店主的描述以及警方的调查,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已经进行了详细的策划,并分工合作,展现出高度组织性与协作性。
他们在作案前一天就租赁了一辆黑色轿车,并劫持了一名过路行人的身份证件用于作案现场租车登记。
作案当天,嫌犯使用抢劫工具进入珠宝店,随身携带着手铐、胶带和软绳等绑架手段。
当天上午10点整,两名嫌犯闯入珠宝店并立即使用暴力手段将售货员控制住。
他们将售货员绑在店内办公室的椅子上,并威胁她不许发出任何声音。
接着,嫌犯使用钥匙打开柜台里的珠宝首饰展示柜,将珠宝首饰随意放入袋子中。
在完成盗窃并将包装好的袋子放入背包后,嫌犯绑架了售货员携带的手机,并威胁她不得向警方报警。
凶案发生后,店主报警并立即向警方提供了CCTV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警方通过分析录像中的细节以及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和DNA样本,成功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经过一周的侦查和跟踪,警方发现嫌犯逃往了市郊某农村。
经过警方的精心部署和突击行动,嫌犯在案发后的10天内被成功抓获。
在抓捕行动中,警方发现了被用于绑架的工具、珠宝首饰以及盗窃现场留下的指纹和DNA样本。
经过审讯,嫌犯最终供认了他们的犯罪行为,并揭露了案件的始末。
律师点评:这起共同犯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展示出了高度的组织性和策划性。
他们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专业技能,并在犯罪过程中展现了暴力手段和高度的狡猾性,使得案件侦破的难度增加。
警方通过综合运用CCTV监控录像、指纹、DNA等物证和作案手段等信息,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展开了跟踪和抓捕行动。
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案例:共同犯罪案件案件背景:2010年5月,A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这个团伙由五个成员组成,他们分别是: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
这五个人在案发前曾经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对公司内部存在的不公平待遇和经济问题的不满,他们形成了一个共同犯罪的计划。
事件一:策划和准备(2010年2月-2010年4月)在案发前的数个月里,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开始策划这起共同犯罪案件。
他们以陈某被公司开除为契机,决定对公司进行报复。
王某和张某担任团伙的领导,他们开始查找相关的工具和资料,用以实施犯罪活动。
在这个阶段,他们秘密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作为作案工具,并且收集了公司内部的重要文件和数据,以便后续的勒索和威胁。
此外,他们还了解到公司的安全措施和警卫布置,以寻求最佳的作案时间和方式。
事件二:实施犯罪行为(2010年5月1日-2010年5月3日)2010年5月1日,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正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提前得知公司将于5月1日-5月3日期间进行半年一次的重要机密文件整理工作,这给他们提供了突袭公司的绝佳机会。
在这三天里,王某和张某驾驶面包车将其他三名成员偷偷带入公司。
然后,他们利用之前收集到的公司内部资料,找到了财务部的位置,并成功进入该办公室,盗取了公司重要的财务文件和数据。
在离开公司之前,他们还在文件中留下了一张纸条,要求公司支付巨额赎金,否则将泄露这些文件并公开公司的内幕。
为了增加威胁的可信度,他们还在公司内部网络留下了一个后门,以便进一步的威胁和勒索。
事件三:警方介入和调查(2010年6月)公司管理层迅速发现了异常,并在警方的协助下展开了调查。
调查人员追踪了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的行踪,并且通过对他们的通信记录进行分析,逐渐确定了这个团伙的成员和他们的作案手段。
在2010年6月,警方成功逮捕了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缴获了他们起获的赃款和赃物,并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
法律案例分析:共犯抢劫犯罪案例

[案情介绍]2004年9月10日,李某与黄某外出,在一偏僻山坳里,看见被害人王某骑车经过,李某喝令王某停下,持水果刀上前揪住王某进行殴打,并抢走王某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和200元钱。
在李某抢劫王某财物时,站在一旁的黄某一声不吭,并顺手接过李某递给他的200元钱。
当天晚上,黄某将200元钱交给李某,但李某说这200元钱给黄某,黄某予以拒绝。
后公诉机关以李某、黄某涉嫌共同抢劫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的犯罪。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和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注意考察犯意的提起者。
一般来说,犯意的提起者提起犯意的时候往往会得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赞同、响应,从而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进而实施共同犯罪行为。
(2)注意考察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共同犯罪行为中,有的共同犯罪人主要实施特定的共同犯罪行为,而其他犯罪人则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帮助作用。
例如: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有的实施暴力行为,而其他的行为人则在一旁站脚助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胁迫,对于暴力实施者则应定为主犯。
(3)注意各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所起作用的考察。
虽然各共同犯罪行为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作用有大有小,对于犯罪结果发生作用较大的就应当认定为主犯,而起次要作用或帮助作用的行为人则应认定为从犯。
[判决结果]本案中,李某与黄某虽然事先没有商议共同抢劫王某财物,但当李某持刀威胁殴打王某时,黄某站在一边没动手,但也未阻止,在李某抢到王某200元钱并交给黄某时,黄某并未拒绝。
因此,李某的行为和黄某的行为共同对被害人王某构成人身和财产上的威胁,事实上,黄某已成了李某抢劫犯罪的帮助犯。
虽然黄某事后未要李某给付的200元,但这只是赃物分配的问题,并不能改变李某与黄某共同犯罪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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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
案例1:申某、张某在火车站扒上货车,将铁路运输物资抛下列车,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申、张盗窃后,叫二王将赃物拉到销赃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二王共得32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1)二王与申某、张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2: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哄骗值班员岳某开门,用尖刀逼住岳某,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强某离开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
(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案例3: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题]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分析: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
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
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
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
因此对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案例4: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列车车厢盗出1台录像机,价值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
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
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
马找到录像机,将其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
(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
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
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
(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
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5: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9
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
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
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
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
甲抓获归案。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答:乙已满14周岁,可以构成强奸罪。
甲与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为教唆犯,
乙为实行犯。
甲教唆的乙不满18周岁,所以对甲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乙属于犯罪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对甲应当撤
销缓刑,对其强奸罪判处刑罚后,与其侮辱罪所判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
乙虽
然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亲友规劝、由
亲友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乙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与甲的全部罪行,所以
成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6:甲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
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
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
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放风,大儿子进行运递,结果窃
得大量财物。
(1)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2)如果此案
中,大儿子17岁,那么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1)父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因为两个孩子未达到盗窃罪构成的法定年龄(不
满十六周岁) (2)如果此案中,大儿子17岁,那么父亲与大儿子构成共犯(满十六周岁),
小儿子不构成(不满十六周岁)
教唆犯案例
现年27岁的陶举燕家住巫山县平河乡朗子村,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6年4月6日,陶举燕以好友肖某治疗腿伤为由,要求龚某、李某等4人(均系未成年人)每人交100元钱。
当不谙世事的龚、李二人问他怎么找钱时,他说:“可以去偷、可以去抢,我不管。
”在陶举燕的唆使下,龚某等人持刀将叶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8元和其他物品。
龚某等人认为抢到的钱太少,当晚又持刀拦下向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抢劫现金185元和一部手机。
龚某等人将抢到的钱全部交给了陶举燕。
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将实施抢劫的龚某等人抓获,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龚某等人有期徒刑,而唆使他人犯罪的陶举燕却逍遥法外。
巫山县检察院迅速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函》,陶举燕被捉拿归案。
日前,陶举燕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
因为有爱,这个社会织了一个梳不清的网,逃不出的网,因为有爱,大家才走到一起来,生活有了欢乐,有苦恼,有了说不完的千千结,谁也无法去解。
因为有爱,你认识了我,我认识了你,也许就因为那一眼,我们从此在也不得分离。
因为有爱,人们走南创北,什么地方都去,不管天涯海角,一个爱就有很多的力量,驱使你去很远很远,因为有爱,多少人远走他乡,离乡背景,永远不回头了。
因为有爱,天意会安排你去坐飞机,去坐轮船,去坐火车,去坐大客运,有可能那个上飞机的剪票员,剪过千万张机票,都懒的看他一眼,偏偏就看了你一眼,恰在这时一个证件就让她给拾了,从此相识了,走在一块,永远不分离,爱情的基础,就是剪票口看了一眼,就产生了不可磨灭的真爱。
有可能坐在飞机的座位上,那个身边的姑娘在你们的谈话中,彼此就默默的分不开了,至于以前,谁去过问,也勿须过问,有爱还问历史干什么,那种爱是纯真切的,不是对每个人都有这样机遇,所以一旦走到一块,彼此之间格外珍惜,那是神话般的美丽故事,谁能不珍惜呢?
情,你也不知是别人知道了,都来帮忙,有人叫你大侄子,有人叫你哥,有人叫你弟,还有称同学的,好象一家子人似的,谁也没有图谁什么,说句老实话,有些都不知他们在什么单位,这些人就这样从认识到熟悉,亲如一家,一见老人去叫叔姨,同辈我在称他们哥,弟,姐和妹,在小的也就是我侄子了,因为有爱,我成了天然的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