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共同犯罪形态【圣才出品】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与刑法规范1.刑法的概念(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刑法的概念刑法与刑法规范 刑法的政治属性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法律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刑法的价值根据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宪法根据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渊源的含义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渊源的类型 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解释的含义 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刑法的解释 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规范概述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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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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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相关试题:主犯与首要分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量 刑【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量刑18.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量刑的基本原则1.量刑的概念量刑是指法院基于对犯罪人的定罪而对犯罪人选择适用法定刑中某一具体刑罚的活动。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定罪与量刑有着密切的联系: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归宿。
定罪不准,就谈不上量刑适当;有时定罪虽然准确,但量刑不当,同样会造成错案。
2.量刑的特点与意义(1)量刑的特点①专属性,是指量刑是法院专有的权力,并且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特定的程序行使这种权力。
②依附性,是指量刑必须以定罪为前提,量刑的活动过程是依附于定罪结果的。
③非精确性,是指对量刑的结果要求做到准确而非精确,即与所犯罪行大小相适应,而非,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相等。
(2)量刑的意义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
3.量刑的基本原则(1)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者说是根据,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诸种情况的总和,既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直接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
人民法院只有在查清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事实以后,才能认定犯罪的性质,进而确立应予的刑罚处罚。
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①查清犯罪事实审判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犯罪事实,使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②确定犯罪性质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犯的什么罪,即应定的具体罪名。
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不同。
因此,划清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③考察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在考察犯罪情节时,应当注意到两种情况:a.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该种犯罪应当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节。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第五章犯罪构成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构成概说1.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1)西方的历史渊源①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20世纪初。
德国的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犯罪构成理论。
②20世纪20年代,以梅兹格为代表的刑法学者对犯罪构成的理论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按梅兹格的理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与违法性不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成立的要件,而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称为“构成要件的违法”。
③20世纪30年代,特别是到了五六十年代,德国的刑法学者韦采尔、韦伯等人提出并建立了以目的行为论为中心的犯罪构成理论。
从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看,总的趋势是逐步扩大构成要件的内容,把更多的主观因素和规范因素列入构成要件之内;并且强调构成要件的主、客观因素的联系和统一,强调构成要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2)中国的历史渊源①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直接从原苏联引进的,从犯罪构成的体系到结构,都深受原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
②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的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犯罪构成理论已初露端倪。
2.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特征:①犯罪构成的整体性犯罪构成的整体性是指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这些主、客观要件相互之问呈现出一种胶着状态,既不可随意对其进行组合,亦不可对其随便加以分割。
②犯罪构成的抽象性犯罪构成的抽象性是指犯罪构成的诸共同要件是从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众多事实中抽象出来的,而不是所有与该犯罪有关的事实的组合。
只有符合被抽象的该罪的犯罪构成的事实特征,才是决定该罪成立的事实特征。
③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是指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的刑事立法加以规定的,并非任何个人主观臆造的产物。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在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1)国外的历史沿革①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古罗马刑法就有“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的规定,当时仅是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
②一般认为,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王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是最早的罪刑法定的立法体现,其中的核心思想是“正当的法定程序”。
③罪刑法定思想得益于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发展,当时产生的思想有洛克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论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分别从社会、政治、人性等方面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④1791年《法国刑法典》,对各种犯罪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绝对法定刑。
之后绝对罪刑法定被修正为相对罪刑法定,从而具有可操作性。
⑤1810年《法国刑法典》开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先例,明确规定了该原则。
此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罪刑法定原则载入法律条文。
(2)中国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
最早见于刑律的罪刑法定原则,当为清末《大清新刑律》第10条。
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开我国以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先河,是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由程序法定思想至罪刑法定思想,由罪刑法定的思想学说至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从形式上的罪刑法定到实质上的罪刑法定,从立法规范中的罪刑法定到司法实践中的罪刑法定,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罪数形态【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罪数形态1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罪数形态概述1.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
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1)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的观点主要有:①“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②“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③“法益标准说”(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
(3)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对罪数的区分和处理上应特别注意掌握“禁止重复评价”即“一行为不二罚”的具体执法原则。
二、一罪的种类所谓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
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
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或者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
1.实质的一罪这类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在自然形态上难以分离开来作数个犯罪行为看待,故法律只能顺其“自然”规定为一罪,并在处理时相应地只能定一罪。
(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犯罪。
继续犯有两个特点:①危害行为一着手实施,该行为原则上即成立犯罪。
持续状态的长短,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量刑的酌定情节。
②构成犯罪的行为及其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延续。
由于继续犯是同一行为持续不断地侵犯同一个直接客体,无法从时间上将其分离为数行为,所以实质上它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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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规范概述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与刑法规范1.刑法的概念(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地说,以上三种表述方式并没有实质差别,经过解释后,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刑法的主要内容。
但是,“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传统的表述方式,似乎能较好地揭示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规范特有的内容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关于刑法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广义的刑事法的定义,而不是作为实体法的刑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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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形态
12.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共同犯罪概述
1.共同犯罪的概念
(1)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2)这一定义有如下主要特征:
①表述的科学性。
共同犯罪必然具备的要件:
a.二人以上;
b.共同的犯罪行为;
c.共同的犯罪故意。
②用词的明确性。
③内容的概括性。
定义未将犯罪集团单独列出,而是概括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之中。
同时,另用一款说明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定义作进一步的补充,使定义言简意赅,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一般认为,在自然人共同犯罪中:
①两个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迫使、诱使、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或者迫使、诱使、利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实施超出相对负刑事责任犯罪范围的危害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具有该种情形的迫使、诱使、利用人被称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但此为单独实行犯而非共同犯罪人。
③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为可以与具有特定身份的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因而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此外也可能出现单位和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
(2)共同的犯罪行为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①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②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据此,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3种形式:
a.共同的作为,这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形式。
b.共同的不作为。
c.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4种方式:
a.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
b.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c.教唆行为,即劝说、收买、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d.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
③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与单独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比,其特殊性在于:共同犯罪行为是围绕一个犯罪对象或者目标,互相配合,互为条件的犯罪活动的整体,正是这个行为的整体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由于共同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各自的特点:a.在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构成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构成犯罪事实,因而应将他们的实行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来看,以确定其对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原因力。
b.在共同行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作为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都与危害结果(危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
a.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b.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c.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
②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
共同犯罪人一般是希望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发生。
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一方持希望态度、另一方持放任态度,或者共同持放任态度。
③在理解共同犯罪故意的要件上需要注意: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3.共同犯罪的认定
(1)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①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②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
同时犯的特点是行为人各有故意,但缺乏共同的故意即缺乏意思联络,所以不是共同犯罪,而是同时实行的单独犯,各人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③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性质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这表现为两种情形:
a.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行故意犯罪;
b.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
④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按共同犯罪处理。
⑤超出共同故意内容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余的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
这种情况被称为实行犯过限。
⑥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关于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
对片面的帮助犯以从犯处理为宜。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划分的意义
(1)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
(2)研究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意义在于:
①区别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认识各种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以便确定对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打击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共同犯罪形式。
②分清共同犯罪人在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便于对共同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严厉惩治首要分子,从宽处理从犯和胁从犯,有效地与共同犯罪作斗争。
2.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和分类标准
通说认为,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可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几种: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①任意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可以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②必要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
a.对行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
第一,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第二,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
第三,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行贿行为为条件。
第四,一方不构成犯罪,不影响他方构成犯罪。
b.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
第一,人数较多;
第二,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
第三,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有的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c.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