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docx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2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股份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程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保密工作的部署、检查、总结,并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三条保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董事会秘书担任,集团公司高管、各部门部长、下属分、子公司总经理任委员,保密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由证券法务部负责。
第四条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㈠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部门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组织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㈡领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保密工作。
㈢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
㈣部署公司保密工作重要事项。
㈤负责对公司重大失、泄密事件的研究和处理。
㈥解决因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事项。
第二章分级第五条定级标准绝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内部资料: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
第六条定级方法由文件生成部门的领导(应为保密委员会成员)确定文件的密级程度、保密期限,并在文件的右上角标明。
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章密级的变更与解密第七条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要变更密级或解密的,由原生成秘密事项部门向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提出申请,交保密委员会批准变更、解密,或由公司总经理及授权主管的副总经理直接变更解密。
第八条保密期限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外,自行解密。
第四章对象、范围及权限第九条涉密对象㈠公司未公布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总体目标;㈡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㈢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目标、经营决策等事项;㈣公司未公布的人事、财务、审计信息;㈤公司项目运作的秘密事项、工作策略、流通渠道和机构等;㈥公司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利动向、产品配方等;㈦公司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㈧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㈨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公司电子保密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子保密文件管理,确保公司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子保密文件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网络数据、存储介质等。
第三条公司电子保密文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保密;(二)分类管理,明确责任;(三)技术防范,强化措施;(四)教育培训,提高意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电子保密文件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对电子保密文件管理进行全面监督。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电子保密文件管理负直接责任,应加强对部门电子保密文件的管理,确保秘密安全。
第六条保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电子保密文件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电子保密文件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电子保密文件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三)监督、检查各部门电子保密文件管理情况;(四)处理电子保密文件泄密事件。
第三章分类与标识第七条电子保密文件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内部级四个等级。
第八条电子保密文件的标识应采用统一格式,包括文件等级、密级、保密期限、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制发单位等。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九条电子保密文件的制作、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条电子保密文件制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文件内容确定密级;(二)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三)文件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第十一条电子保密文件传输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加密技术传输;(二)通过指定渠道传输;(三)传输过程中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电子保密文件存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存储设备;(二)对存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三)存储介质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十三条电子保密文件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密级要求使用;(二)不得泄露文件内容;(三)使用完毕后应及时销毁。
国企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国企公司的保密工作,确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保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保密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外籍员工等。
三、保密责任1.全体员工对所知晓的公司商业秘密和涉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漏或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公司领导对公司商业秘密和涉密信息负有更高的保密责任,要严格控制保密资料的传递和使用。
3.员工辞职或调离公司前,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离职,离职前必须清退所有公司资料和涉密信息。
4.员工需签署保密协议,确保对公司商业秘密和涉密信息负有法律责任。
四、保密管理1.公司内部涉密信息的传递需经过严格审批,保密信息的保存和管理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标准。
2.公司内部涉密信息的存储需采取加密措施,对外存储的涉密信息也必须在安全的环境下保存。
3.员工使用公司电子设备、邮件和社交媒体传播公司涉密信息,需经过公司审批,不得擅自传播。
4.公司举办会议、培训等活动时,需注意保密信息的处理,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公司的商业机密。
五、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保密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给予警告、记过、甚至开除的处理。
2.对于造成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如果员工因违规操作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六、保密培训1.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保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和认识。
2.新员工入职时,需接受公司的保密培训,并签署保密协议。
七、保密审查1.对于员工的晋升、调动、涉密信息的使用等情况,公司将对员工进行保密审查。
2.对于具有较高级别和特殊权限的人员,公司将加强对其涉密行为的监控,并定期进行保密审查。
八、其他事项1.公司将不定期进行保密随机抽查,确保公司的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
2.公司将加强与相关保密部门的合作,保障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和稳定。
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公司保密管理,降低公司机密泄密风险,特制订文件。
2、执行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规定内容:3.1传真:3.1.1凡是涉及到客户、供应商、材料、生产工艺文件等内容的传真,必须经过批准后才可发出,且必须由经手人进行收发,不得找人代发。
3.1.2收传真时需提前与对方沟通好,收到传真后及时取走,不得在传真机上长时间留存。
3.2复印:3.2.1凡是涉及到客户、供应商、材料、工艺文件等内容的复印,必须经过批准,且由经手人进行,不得代复印。
3.2.2复印完毕,需将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取走。
3.2.3如有上述内容的复印废纸,须及时销毁,不得循环使用。
3.3电脑使用:3.3.1所有办公电脑均加入公司域服务器管理,所有电脑设置、软件安装等均由专人完成,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电脑系统和进行软件安装、卸载。
3.3.2办公电脑需由公司网络管理人员统一设置开机密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电脑密码告知其它人员。
3.3.3所有办公电脑均需设置屏幕密码保护,开始保护时间统一设置为5分钟。
3.3.4如正在电脑上编辑涉密文件的时候有其它人走近,需及时关闭文件。
3.3.5工艺配方、生产工艺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具体研发人员需及时向相关领导进行备份。
3.4 BOM单/工艺配方:3.4.1严密设置ERP系统权限,严格控制产品BOM的查询和使用范围,尽量减少BOM的使用范围3.4.2生产过程中涉及配方和生产工艺的环节,需由专人进行操作,且需签订保密协议。
3.4.3 BOM单作为机密文件,不可随意发放。
取得BOM单的人员,需随时将BOM单收来,不可随意乱放。
3.5客户/供应商资料3.5.1所有对内的文件上,均不显示客户/供应商名称和简称,只显示客户/供应商编号。
3.5.2公司内部日常交流中,所有客户/供应商只可以代码称呼,不可提及客户/供应商名称。
3.5.3所有客户/供应商资料,均需向财务备案。
3.5.4持有客户/供应商资料的人员,均需将资料放在有锁的柜子中,不可随意摆放。
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和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公司领导兼任,组织成员经公司党委批准,在公司党委的领导和XX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负责对公司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全公司的保密工作。
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军工保密委员会。
第五条军工保密委员会在公司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国防科技研发项目保密工作;指定军工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国防科技研发项目保密工作具体事务;军工管理办公室内设专职保密人员。
第六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具体职能部门为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办配备专职保密员,在公司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各类文件、秘密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公司各部门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
第三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第八条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公司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
第九条公司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一)中央领导人来公司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公司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四)有关组织、人事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五)涉及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秘密事项;(六)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七)公司编印内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内容;(八)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机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交公司机密安全管理,确保公司核心机密信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机密信息范围、保密责任、保密措施和监督检查等,以保障公司机密信息安全。
第二章机密信息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机密信息包括:1. 公司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市场分析等内部决策信息;2. 公司的研发技术、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3. 公司的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合作伙伴等涉及商业利益的信息;4. 公司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5.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保密责任第五条公司成立机密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机密信息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员工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八条机密信息存储与管理:1. 机密信息应采用加密存储,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2. 机密信息应分类管理,不同密级的信息分别存储;3. 机密信息存储介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信息泄露。
第九条机密信息传递与使用:1. 传递机密信息应采用安全渠道,如加密电子邮件、内部网络等;2. 使用机密信息时,应严格控制范围,仅限于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3. 不得在非工作场所或非工作时间内使用机密信息。
第十条人员管理:1. 对接触机密信息的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2. 员工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保密交接手续,确保机密信息不被泄露;3.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密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对机密信息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员工有权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对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泄露、窃取、篡改机密信息,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机密信息泄露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国企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工作领域、人员以及信息载体。
第三条企业安全保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领导负责,全员参与;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 依法管理,技术保障;4. 分类管理,分级保护。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企业成立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企业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条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保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安全保密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日常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保密责任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保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各级领导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企业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企业涉密人员应当经过岗前保密审查,签订保密责任书,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保密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密级、涉密程度和重要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涉密信息及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2. 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制度;3.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4. 领导干部保密管理制度;5.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制度;6. 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 对涉密信息及涉密载体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2. 对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采取技术防护措施;3.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4. 对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进行定期保密教育和培训;5.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信息安全第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工厂保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工厂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厂的保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工厂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工厂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工厂保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依法管理,分级负责;3. 安全保密,便捷高效;4. 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保密范围第四条工厂保密范围包括:1. 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 企业商业秘密:本工厂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工厂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工厂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具体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厂的技术图纸、工艺流程、产品设计、专利技术等;2. 工厂的经营计划、财务数据、市场分析、客户信息等;3. 工厂的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人员信息等;4. 工厂的研究开发项目、合作项目、招投标信息等;5. 工厂的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事项。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六条工厂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 建立保密组织,明确保密工作机构和保密责任人;2. 制定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3. 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意识;4. 对涉密场所、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5. 对涉密文件、资料进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批、登记、传递和销毁;6. 对外部合作、交流等活动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信息泄露;7. 建立保密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保密违规行为。
第七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1.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2. 对所知悉的涉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发布;3. 不得在非涉密场所处理涉密信息,不得将涉密信息存储在非涉密设备上;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5. 不得违反规定将涉密信息带出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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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利益,确保公司平稳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到公司的安全和利益、股东权益,依特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
本文所规定的公司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两类。
第三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司秘密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本文规定规范保护。
第四条公司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按照《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参照本文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成立保密委员会全面指导公司的保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其主要职责为:(一)制订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公司保密规章制度;(二)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三)负责审批属于公司秘密事项的对外披露;(四)负责商业秘密泄密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董事会;(五)负责落实中交股份保密委员会、保密部门的保密任务,协同中交股份保密委员会调查泄密事件;(六)批准并确定公司秘密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间;(七)拟定公司保密协议;(八)保密宣传教育,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保密联络人保密培训;(九)公司保密技术防护。
第八条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与总裁事务部合署办公。
公司保密办公室职责:(一)备案公司秘密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间;(二)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三)建立、管理公司保密管理台帐,并按期交档案室存档;(四)执行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达的任务。
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公司保密委员会履行保护公司秘密的职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公司相关保密规定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执行;(二)定期向保密委员会汇报相关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出现的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的情况必须立即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四)协同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调查泄密、失密事件;(五)接受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的检查,执行公司保密委员会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六)负责落实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的保密任务;(七)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内保密场所、公司秘密的保密防护。
第十条与本管理办法配套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法律与证券事务部另行制定,人力资源部负责《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管理归档。
第十一条公司秘密保护中涉及档案管理的,参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各部门需指派专兼职保密联络人,配合上海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单位部门负责人管理涉及公司秘密的事项,主要职责如下:(一)配合振华重工保密委员会、部门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员工学习公司保密规定,提高广大员工的保密意识;(二)总结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负责人报告泄密、失密事件;(三)跟踪调查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管理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协议档案。
第三章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第十三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间。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中交股份或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商业秘密应当根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暂行)》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公司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公司所属单位及部门,由单位、部门限定到具体人员。
公司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公司秘密的,应当经过公司保密委员会的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
标志由公司简称、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的方式废除。
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涉密人员、涉密载体与涉密场所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准确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范围,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落实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涉密人员可按以下标准确定:(一)“接触”的人员,是指在承担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保管、销毁等工作环节中,只是具体经手办理过程,不应(不会)知悉具体内容的人员。
(二)“知悉”的人员,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直接从事制作、处理(办理)、使用、存储和管理涉密载体的人员,其可具体掌握和了解相关涉密内容。
第二十条涉密人员按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普通涉密人员”。
可按以下标准确定: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核心商密”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普通商密”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十一条涉密载体,包括涉密文件、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复印机、照相机、摄影机等。
第二十二条涉密场所及划定涉密场所包括:存放公司秘密载体的场所;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区域;召开涉密会议的会场等。
涉密场所的确定应当由使用或管理该场所的部门、单位提出意见,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后,公司保密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五章保密措施第二十三条对涉密载体,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属于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清退、保存和销毁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委派专人执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清退、保存和销毁涉密载体的原始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不得随涉密载体一同销毁。
(二)按保密信息的类别和密级,未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复制、摘抄、电子扫描或拷贝公司秘密文件。
涉密文件复印件、摘抄件、电子制品应当视同公司秘密文件原件管理,保管人未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外泄。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四)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应当由信息中心负责采取加密措施,电子归档资料不得复制或借出。
(五)涉及到公司秘密的文件,公司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和销毁,应当退回至公司总裁事务部处理。
(六)公司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不得转发公司涉密文件资料;如确需转发的,应当对文件内容进行摘编。
不得通过非涉密公文传输系统印发或转发涉密文件。
(七)公司秘密载体只限于应当知晓的人保管使用,非涉密岗位人员不得接触公司秘密载体,公司秘密载体的保管使用人员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第二十四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生产部门和技术部门负责人执行,公司保密委员会派员现场监督,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涉密场所的管理,除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的涉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第二十六条公司外来人员参观应避开涉密区域,不得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
来访者参观公司秘密设备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三)依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涉密文件应当严格登记、签收、清退、集中销毁,参会人员应配合文件清退并不得复制,确有需要带回各单位各部门的,应当由各单位、各部门保密联络人保管,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四)选择符合要求录音、照相摄影、通话和上网等会议设备;(五)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八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经办部门应当事先上报至保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保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提供。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向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涉及公司秘密的资料时,经办部门应当在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披露,并向上述机关、单位、团体明确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参加各类展览活动;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公司秘密的实质性内容,涉及公司秘密的稿件必须经保密委员会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可方可对外宣传使用或发表。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相对方增设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涉及公司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公司秘密保护,应当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
第三十三条涉密文件电子版应在涉密计算机及其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和处理,应严格按照同密级的纸质文件管理要求统一管理,未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私自存储和复制。
第三十四条不得利用电话、传真机、外网和局域网传递公司秘密文件、资料。
不得通过平信邮寄涉密文件、资料。
行政事务部应当强化对公司通讯系统、传真收发的保密管理,保障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信息中心应当强化对涉及公司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涉及公司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做到专人使用、专人管理,明确责任;(二)外修时必须先拆卸涉密磁盘或派人随机监督,防止涉密信息被修理人员窃取;(三)设置有足够强度的口令,并且要经常更换;(四)与社会网在物理上隔断,以防被外部的“黑客”通过社会网入侵;(五)企业内部的局域网要采取访问控制(不同类型的用户给予不同的存取权限)、审计跟踪(记录每个用户的每次活动)技术。
第三十七条公司员工不得携带公司秘密载体离开划定保密区域。
确因工作需要带离公司秘密载体的,必须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采取保密措施,电子载体应当由信息中心采取加密措施。
返回公司应当立即将公司秘密载体归档。
第三十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涉密电子邮件的,发件人应控制收件人范围,不得抄送不应知晓该公司秘密的人员;收件人应负保密义务,不得外泄。
第三十九条涉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淘汰、报废的,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
上述涉密废旧载体不得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