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概述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由城市居民按规定缴纳的一种税收。
城建税是人们购房产生的,作为一种地方税,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管理。
城建税的征收标准与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确定。
城建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铁路、公交系统等。
通过征收城建税,城市政府可以获得经济支持,以便改善城市的交通、能源、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城建税的征收方式有多种,一般包括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的交易价格计算。
城建税的具体税额根据不同城市的政策规定而定,通常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
一些大城市的城建税税率相对较高,这也是因为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较多。
此外,教育费附加是一种为教育事业筹集资金的税收政策。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通常是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利润税。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收入水平而定,一般以一定比例加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利润税上。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支持国家的教育事业发展。
通过征收教育费附加,可以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改善教育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费附加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学校设施、提高教师待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社会的影响是显著的。
通过征收这两种税收,可以促进城市的发展,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也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这两种税收的征收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因此,对于城市居民来说,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为了共同建设美好城市和社会的一种参与。
总之,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一种税收政策,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通过征收这两种税收,可以为城市带来更好的发展和改善,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因此,对于城市居民来说,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也是为了共同建设美好城市和社会的一种贡献。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一、什么是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所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主要用于我国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是一项具有特定用途的目的附加费。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二、教育费附加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是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
即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教育费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四、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五、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及缴纳期限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征收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六、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一)教育费附加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免,即在减免“三税”时,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
(二)对由于减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而产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三)已按《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四)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不断加快,城建税因此而应运而生。
城建税是指地方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需要情况,在国家税收政策的框架下,依法征收的地方税种之一,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城建税的征收主体是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而纳税主体是固定资产在本地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对象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任何具有不动产性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城建税的税率因地制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但税率不得高于5%。
随着城建税的征收,随之而来的就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
这两项附加税是由地方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将城建税的一定比例用于本地教育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学生上学的经费、师资培训、教学设备和校舍建设等。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征收标准按照城建税的征收标准在其基础上加征,税率均为2.5%。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纳税主体与城建税相同,即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任何具有不动产性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但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基础是城建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为:“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应征税额
×2.5%”,“地方教育附加税=城建税应征税额×2.5%”,并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纳入到城建税的缴纳程序中。
总的来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征
收,是为了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的需要。
通过这些税收的征收,可以为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同时也能够引导社会各界更积极地参与到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中来。
教育附加费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教育附加费的管理,确保教育附加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附加费的定义及征收范围1. 教育附加费是指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费用。
2. 教育附加费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教育附加费的管理机构及职责1.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2.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3. 税务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工作。
四、教育附加费的征收与缴纳1. 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征收教育附加费。
2.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缴纳教育附加费。
3. 教育附加费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
五、教育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1. 教育附加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2.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教育附加费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3.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附加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教育附加费的监督与检查1. 财政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税务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1.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教育附加费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学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 城市(财税[2010]103号)
•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 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 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 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 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 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 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 外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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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历史沿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条 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 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 加费,专款专用。据此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 开征,当时费率为1%。
• 2010年11月7日财政部出台《关于统一地方教育 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决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税额的2%。
•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主体)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
•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 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 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 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 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 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 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 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费用,其目的是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资金来源。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1.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1)税率的具体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两档,具体为:①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②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2)适用税率的确定①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而非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4.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注意】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5.税收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
如果税法规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课件
征收依据和标准
城建税
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分别依据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 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纳税人 所在地的市区、县城或镇的7%、5%、1%。
教育费附加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 依据,征收率为3%。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入财政预费附加,未按规定缴纳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
滞纳金。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 依法征收、规范管理的原则。
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对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收入,免征教育费附加。
征收范围和对象
城建税
征收范围为纳税人所在地的城市、县 城、镇以及特定地区,具体包括纳税 人在城市、县城、镇以及特定地区的 生产经营活动。
教育费附加
征收范围与城建税相同,即对在城市 、县城、镇以及特定地区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02
城建税的计算与征收
城建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其所在地区的实际税率和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均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其中城建税 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方式相同,均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 于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
企业享受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优惠的案例
企业C在2022年3月取得应税收入300万元,由于企业C投资 建设了污水处理厂,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企业C可以 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缴 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零。
教育费附加的概述
教育费附加的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为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办教育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教育费附加在1986年开征时,计征比率为1%,1990年5月增至2%,自2005年10月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
为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地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人、征收范围、计费依据与教育费附加规定保持一致,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比率为2%。
教育费附加知识问答
教育费附加知识问答一、什么是教育费附加?答:教育费附加是我国政府为了发展教育事业而征收的一种专项资金。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费依据是怎样规定的?答: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以上“三税”税额为依据,分别与以上“三税”同时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是多少?答: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税率为“三税”税额的3%。
四、教育费附加的应缴费额如何计算?答:教育费附加的应缴费额为,计征依据×适用费率。
如:某房地产企业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万元、营业税7万元,应计征教育费附加为(3万+7万)×3%=3000元。
五、教育费附加有何减免规定?答:教育费附加是以“三税”为计费依据,并和“三税”同时缴纳,一般不单独规定减免,但是有一些特殊优惠。
1.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工人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六、缴纳教育费附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按规定计算出教育费附加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缴教育费附加实际上缴时借:应交税费—应缴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知识问答一、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范围有哪些?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范围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其他地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有哪些?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一: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1.计征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征收范围,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众所周知,多数企业每月月中都需要向国税和地税申报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在国税缴纳,而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都在地税局缴交。
作为公司的财务需要及时缴纳税费,否则会产生滞纳金,按照每天万分之五收取。
▲一、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
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二、概述地税国税构建代征协税机制(3张)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据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1995年9月1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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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概述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经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缴纳教育费附加。
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属于对受益行为征收的一种附加性费用。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 的征收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但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农村、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对由于减、兔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应退回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样。
除铁道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国家税务局缴纳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均向其所在地银行缴纳。
对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内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
教育费附加,一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缴纳后存入同级教育部门在各级银行设立的“教育费附加专户”。
因此,教育费附加,应按专项资产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铁道部、人民银行。
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财政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国家决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这不仅使教
育经费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增长,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990年8月1日的税改中,规定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教育费附加改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三种税的税额附征,附加率改为3%,地方加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1%收取。
2005年09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