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合同的界定及其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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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合同诉讼存在的艰难

简述行政合同诉讼存在的艰难

简述行政合同诉讼存在的艰难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行政合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不同于民事合同,一旦涉及到行政合同,必然存在着特殊的事项和管理程序。

在行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很强的支配地位,占据绝对优势。

如果存在争议,非行政机关很难得到公正的裁决。

本文将围绕着行政合同诉讼存在的艰难展开分析。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的《合同法》中仅对民事合同进行了规定,而至今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合同的相关条款。

因此,在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法院不能简单地套用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而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和职能特点,赋予其一定的调节权。

如果法律规定不完善,将直接导致行政合同诉讼的维持变得非常困难。

二、司法保护力度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合同纠纷的诉讼,法院常常无法提供公正的裁决,导致非行政机关无法得到应有的司法保护。

行政机关占有大量的行政权力,常常以强势的姿态配合政治的指导方向来干涉司法。

同时,由于法院对政治力量和行政权力的敏感程度较高,常常会因为担心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而对行政机关采取过于妥协的态度。

这种表现直接导致了司法保护力度不足,对行政机关形成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

三、证据收集难度大在行政合同的纠纷中,证据是判定胜负的关键。

但是,在大部分的情况下,非行政机关是比较容易被行政机关所控制的弱势方。

这直接导致了非行政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困难。

例如在市场开发、土地征收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往往存在着不合理分配利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

这类行政合同纠纷的诉讼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性和权益受到的侵害。

因此,证据收集难度大也是行政合同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裁判标准缺乏一致性行政合同究竟是属于行政还是属于合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性和行政特殊性,而非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时则更多地追求经济利益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导致了对行政合同涉及的问题缺乏一致性。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合 同救 济 制 度 加 以 改 造 和 完 善 。
例使用 。尤其 是仲裁制度 , 旧有 体系 已经不 能适 应现代 社会 发 其 展 。相对社会 的发展来讲 , 现有 的救济制 度 已经不能适 应而必 须
加 以改 革 。 二 、 外 行 政 合 同救 济 制 度 的 介 绍 国 r
行政合 同在西方国家是一种 比较完善 的制度 , 合起 来分析 , 综
可 以概 括 为一 下 几 种 类 型 : 以英 美 为首 的英 美 法 国 家 , 以普 通 法 为
以如此 , 首先是 因为有 的 国家公私法不分 , 以制定法上 没有行 政 所
本位 ; 以法 国为主 的行政权本位 的行政合 同制度 ; 最后是德 国以合 同为本位 , 以公司混合模式救济 的行政合 同 。
要 。首先 , 它们 总有确定 的法律依据 , 不论是判例形式还是制定 法
形 式 , 官 总 是 能 遵 守 应 用 的规 则 而 不 会 出现 适 用 混 乱 。同 时 它 法
做 出具体规 定 , 法 国是 区分公 私法 的, 作为 典 型 的制定 法 国 像 但 家 , 行政法领域却恰 恰适 用判 例制 。因此 , 国“ 有一个 法律 在 法 没
【 键 词】 政 合 同 ; 关 行 行政 合 同救 济 ; 国外救 济制 度 ; 国现状 ; 我 完善
行政 合 同又 称行 政 契约 或公 法上 的 契约 。在有 的国家 如英 国、 国 , 称为政府合 同或政 府契约 。行政合 同在有 的 国家是 法 美 也
律概念 , 德 国、 萄牙 的行政 程序法 对行 政合 同作 了专章 规定 。 如 葡 但在有 些 国家则 可能是不成 文法上 的概念 或学理 上的概念 , 之所
适 应 性 和 契 合 性 , 而 使 之 发 挥 解 决 争 议 的作 用 。我 国行 政 合 同 从

行政合同及其救济制度

行政合同及其救济制度
望 的要求 而使得合同作为一种 有效 的管理 国家事 务的方式已 的合意 , 这种合同完全适 用公法 , 受行政法院管辖。因此 , 国 德 成 为现 代国家所具有 的一个普 遍的 、 日趋 增长的现象 , 这在行 的“ 政契约 ”公法契约 ) 行 ( 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合同。 政法学界 已成共识 。但 由于我 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 , 所以 在 日本 , 政合 同的概念 也是学术上 的而非实定法 上的 , 行 有 关行 政合 同的基本 理论 则显得较为混乱 。本文拟从中外行 所 以行政合 同的概念 因人 而异 。有学者认为行 政合同 ,是指 政合同 的界定方 式入手 , 明行政 合同的基本 内涵及其 特征 , “ 说 以公法上的效果发生为 目的 , 由复数 的对等 当事人之间的相 并试 图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我国行政 合同的救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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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3期 20 0 6年 3月
辽宁教 育行政 学院学报
J u n lo  ̄o igEd c t n lAd nsr t nI siue o ra fL a nn u ai a miit i n t t o ao t
Vo .3 No3 12 .
Ma 0 6 r2 o
行政合 同及其救济制度
邹冬 平
( 南京师范大学 , 江苏 南京
【 摘
204 ) 1 6 0
要】 行政合 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较 为重要的一种行政 管理手段 , 因我 国法律对此缺乏相 关规 定 , 以, 关 但 所 有
行政合 同的基 本理论 则显得较 为混乱 。学术界对以下两点问题争议较 多: 、 一 行政合 同的基本 内涵及其特征。二、 行政合 同的救 济
1聊 行政合 同是 “ 政主体作为 当事人 的合 3 ( 以行 私人实施 , 那么一般要受公法原则的约束 。二是行政机关之间 缔结的合同。”1 同。 ”1 行 政合 同是 “ 政机 关为 实现行 政 目的缔结 的合 i 4 ( 行 的行 政协作 也可 以通 过合 同方 式进行 。

行政的争议解决与调解

行政的争议解决与调解

行政的争议解决与调解争议与冲突在行政领域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中。

为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定义、原则以及相关机构和程序,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一、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定义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是指利用各种法律和非法律手段,解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和冲突的一系列程序和机制。

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司法、行政调解等多种方式,旨在促进公共权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原则1. 公正性原则: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应当公正、公平、公开,确保争议双方在公平的环境中得到公正的处理。

2. 协商和谐原则:调解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强调各方通过协商、妥协,以和谐的态度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3. 快捷高效原则: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应当尽快进行,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并降低双方损失。

4. 法治原则: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三、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机构和程序1. 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是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和不满的一种机制。

行政复议机构在中国具有广泛的覆盖面,例如国家行政复议机关、省级和地方行政复议机构等。

申请复议是一种相对较为简单且廉价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2. 行政司法机构:行政司法是通过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在我国,行政法院负责受理属于行政争议的案件,并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行政司法具有强制力和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核和司法裁决。

3. 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是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介入,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调解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作用是促进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争议的调解与解决。

四、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应用和效果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社会公正、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并提升了政府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公信力。

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合同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无论是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还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约定,行政合同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篇文档将介绍行政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是指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实现法律目标所订立的合同。

行政合同的签订可以制定合作关系、确立权责关系,并提供相应的保障与约束。

行政合同一般由国家机关或政府机构作为一方,其他组织或个人作为另一方。

三、行政合同的特征1. 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受到法律的制约,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享有合同权益的保护。

2. 具有行政性: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同,具有行政性质。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会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管。

3. 其内容与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行政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的发展,以及提供公共服务。

4. 具有不对等性:行政合同的签订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政府机构,而另一方则是其他组织或个人。

在合同签订中,国家机关、政府机构通常拥有更强大的议定权和执行权,有时会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约束。

5. 具有相对稳定性:相对于民事合同而言,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行政合同通常是为长期合作、长期合作预期和长期利益考虑而签订的,其期限往往较长。

6. 可以解除或变更: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合同可能会发生解除或变更。

例如,当实施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当合同目的达成或不具备目的时,行政合同可能会被解除或变更。

四、行政合同的作用1. 保障当事人权益: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保护。

行政协议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协议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协议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行政协议是由政府与其他机构或个人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

本文将对行政协议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行政协议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引言行政协议是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它在政府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合作关系。

行政协议的内容广泛,涉及经济、环境、教育等各个领域。

了解行政协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它具有重要意义。

定义与特点行政协议是指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在具体行政行为上达成的一种协商一致的合作协议。

相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范,行政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合作协议,双方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共同达成一致的意愿。

行政协议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性:行政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不存在强制性规定。

2.合作性:行政协议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而达成的合作协议,双方主体通过合作实现各自的目标。

3.解决具体问题:行政协议通常与具体的行政行为相关,双方主体通过协商解决具体问题。

行政协议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合作:政府与企业或组织之间可以通过行政协议达成合作意向,共同推动经济发展。

2.环境保护:政府可以与环境组织或个人签订行政协议,共同保护环境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3.教育合作:政府与学校、教育机构可以通过行政协议合作,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4.公共服务提供:政府可以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签订行政协议,确保公众获得良好的服务。

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行政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尽管它们不具备直接强制力。

行政协议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主体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协议。

当行政协议的一方主体违反协议约定时,另一方主体可以依据行政协议寻求救济,甚至追究违约责任。

另外,行政协议在法律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行政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行政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具备适当的法律效力。

行政协议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以下是一些实例:1.政府与企业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通过政府支持和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试论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原因和解决方式研究

试论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原因和解决方式研究[摘要] :在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我国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就是行政决策。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上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真正实现这一基本任务,需要深入探讨和切实解决行政决策过程的法制化、行政决策行为的规范化、行政决策责任的定型化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 :行政决策、决策机制、决策过程、决策行为、决策责任2004年3月,国务院颁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基本上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这个《纲要》作为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为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确定了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纲要》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决策机制包括:科学地、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个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依法公开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落实公众知情权;对于全国或者地区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特别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政府机关应当定期跟踪与反馈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并且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行政决策;明确行政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这些任务和措施从结构、过程、后果等方面勾画出了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总体框架。

现在的问题是,怎样抓好贯彻执行。

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行政决策过程的法制化问题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符合现代行政决策的规律性要求。

行政协议合同审核要点

行政协议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协商性特点,又具有行政法上权力性的特征。

在进行行政协议的审核时,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性质的识别:首先要明确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

行政协议通常涉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具有行政管理的目的和行政法上的效力。

2.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的资格,特别是行政主体是否具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权限和职责,以及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检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4. 合同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确保协议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5. 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根据行政协议的性质和目的,审查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全面、具体、明确,是否涵盖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以及对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关键问题的规定是否清晰。

6. 合同效力的确定性:行政协议的效力通常需要通过合法性审查,确认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效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7. 合同履行的可能性:评估协议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的风险。

8.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如协议中包含变更或解除的条款,要审查这些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

9. 争议解决的机制:行政协议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并确保这些机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0. 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协议的文本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包含了所有必要的附件和补充文件。

在行政协议的审核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行政协议类型和行业特点,进行更为细致和专业的分析。

通常,此类协议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因此在审核时需要格外谨慎,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以“行政调解为例”浅析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

摘要:当下学界对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研究颇多,而针对行政调解课题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

基于此,本文在对社会纠纷分类的基础上,以“行政调解”为例,重点对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进行讨论。

包括对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和该机制在我国解决行政纠纷的运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文章的最后是笔者对我国行政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提出的一点建议和想法。

关键词:行政调解;行政纠纷;非讼解决机制以“行政调解为例',浅析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河北经贸大学丁一1社会纠纷概述要理解社会纠纷要从纠纷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简言之纠纷是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中,由于个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差异而产生的。

最早可追溯到远古时代,原始人类出现后就已经产生了纠纷。

原始社会时期的纠纷类型呈现的特点是单一、激烈的。

主要是为了争夺生存空间和维系基本生活的需要。

最早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自发的、无意识的。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总结出了行之有效可以应用于实践的解决方式,常见的方式是介入第三方调和矛盾。

当个体陷入纠纷时,往往双方之间是呈现对抗性状态的。

在这种紧张的状态下,矛盾的走向趋于愈演愈烈的状态。

人们可以选择和解或者选择去调解组织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但是无论是选择和解还是选择调解,这两种形式都是相对柔和的手段。

但诉讼手段不同,诉讼手段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后盾的,一旦触碰法律底线,面临的就是羁束性的制裁。

以社会纠纷的法律属性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当然在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律属性尚未明确的纠纷在这里不做讨论。

此文重点探讨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就其内涵而言可以简单理解为具有国家行政属性的机关在其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纠纷。

行政纠纷之所以会如此受人关注,是因为公民在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主体面前是被动的、容易受侵害的。

2行政调解制度2.1行政调解制度发展历程在儒家文化的影响熏陶之下,“以和为贵”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能够协商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也是不愿意选择去对簿公堂的。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解读(17页)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解读第一部分:行政协议的定义与特征1. 行政性: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2. 合意性:行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3. 权利义务性: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4. 可诉性:行政协议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协议内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行政协议的订立与效力1. 行政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行政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3. 行政协议的效力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行政协议的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部分:行政协议的履行与变更1. 行政协议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 行政协议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3. 行政协议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行政协议的解除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解除协议。

第四部分:行政协议的争议解决1. 行政协议的争议解决应当遵循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顺序进行。

2. 双方当事人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行政协议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协议争议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五部分:行政协议的强制执行1.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行政协议时,应当审查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

3.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行政协议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强制执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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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随着全球范围内尤其是欧美国家,命令行政向契约行政的大倾斜、民主概念的深化、重构国家与企业关系的经济改革的兴起、社会救济等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以及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等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诸多原因,契约行政、行政合同等概念、制度应运而生。

①法国是行政合同概念的故乡,也是行政合同制度的创始国。

二战前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建立、完善各国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我国行政合同的真正产生,始于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

②一、行政合同的界定中国近代以来的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无论是从辗转继受大陆法系的角度来说,还是从经受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洗礼的角度来说,其逻辑起点莫不是概念。

而我国当今法学研究的场合,尤其是在一些重大法学争论中,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争论的原因和焦点往往是由概念的歧义引发。

③因此,笔者从考察行政合同在不同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界定入手,以求得出我国对行政合同界定所应把持的立场。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公法契约,是以区分公法、私法为理论背景的大陆法系的概念。

由于法律传统的原因,在行政法学理论中最早形成行政合同理论的是法国,今日法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论也是特别发达。

该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直接对行政合同的意义进行明文规定,行政法院为将其与民事合同加以区别以确定管辖,通过行政判例确定了行政合同的三个识别标准:合同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合同内容是直接执行公务,合同超越私法规则。

④德国法上行政合同系指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客体,设立、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合同⑤,1976年《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合同进行了专章规定。

在日本,学者对行政合同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认为,行政合同是以公法关系的设定、变更或废止为目的的公法合同,这与法、德的有关界定是大体相类似的;但现在日本占据统治地位的却是广义定义,该定义认为,行政合同就是“行政主体作为当事人的合同”(室井力语),⑥这就使得日本的行政合同概念在性质上包括公法意义上的行政合同和私法意义上的民事合同。

相较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成如同前述大陆法系国家的明确的行政合同的概念,但存在着政府合同的概念。

由于英美法系不存在大陆法系上公法、私法的划分,所以其政府合同适用一般合同法的规则,因此其很少对政府合同进行界定,但鉴于此类合同的特殊性,行政法学也研究适用一般合同法规则的例外情况。

在美国,政府合同是从法院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到什么程度以及政府在合同中的权利属于什么性质的角度来进行研究的,因此,特许权是政府合同及政府雇员案件中的重要概念。

⑦英国则比较注重缔约的权力和程序,合同效力的特殊性等问题。

⑧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公布其“行政程序法”以专章规定行政合同制度,其内容大体沿袭德国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⑨香港特别行政区沿袭英国普通法制度,在合同上与英国一样不大区分公法合同、私法合同,而适用同样的规则。

⑩澳门特别行政区则沿袭葡萄牙的规定,认为行政合同是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某一行政关系的合意⑾,其1994年“行政程序法”设专章规定行政合同。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基本可以得出结论,即在区分公法、私法的大陆法系,主流观点认为所谓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行政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我国法学界也存在这种观点⑿,即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合意。

此外,还存在第二种、第三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⒀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合同是指为了实施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机关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或者行政机关监督下的相对人之间,经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⒁通过比较可见,我国法学界的三种观点的分歧集中在行政合同主体的问题上。

第二种观点坚持认为行政主体之间、行政机关与其所属下级机构或者工作人员之间也可能存在行政合同关系,如行政机关内部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落实责任制的现象。

这种观点不妥当。

首先,从本文引言所述及的行政合同的产生背景来看,行政合同主要是适应民主、法治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而采取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措施,它涉及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这才是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和核心。

现代行政法的产生和行政合同的产生背景都是为了保障民权,限制公权。

其次,行政合同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是直接调整社会,实现社会管理目的的,而不是先调整行政主体内部关系再去调整社会管理关系,它应当是外部行政行为而非兼具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双重性质。

再次,这类合同中,有些合同的签订,当事人一方并无选择权,只能签订而不能不签,限制了弱势一方的意志,有违合同的本质,即便因为它是行政合同也不能如此。

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做法只是内部管理行为的选择模式。

最后,按照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当事人之间就此发生纠纷也无法为其提供合理、便捷的救济途径,同时,所谓行政纠纷是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⒂,上述合同的纠纷根本不应列为行政争议,当然也就不应由行政法上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第三种观点除了认为行政主体之间、行政机关与其所属下级机构或者工作人员之间也可能存在行政合同关系外,还坚持认为非行政主体之间也可能存在行政合同,认为这时当事人虽然没有行政主体,但其签订合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命令或者有行政机关监督,合同的目的是公共利益。

这种观点也不妥当,它混淆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界限。

当事人双方均为非行政主体之时,所签订的合同当然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就是民事合同。

双方为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时,也当然应当运用合同法加以解决,完全没有必要将其列入行政合同。

以往这类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分别被专章或者专条明确其民事合同性质。

笔者认为,把行政合同的主体过于扩大是不符合行政合同概念所指称的社会现象的本质的,其主体只能限定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

基于上文论述,笔者认为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可以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行政合同的内容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合同手段或者不排除使用合同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第三,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监督控制权、指挥权,在合同的变更、解除上依法享有行政优益权,对违约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制裁权。

这三点是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

第四,行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行政相对人对合同是否签订、合同内容有一定的选择权;第五,行政合同内容具有可妥协性,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修正合同内容的建议,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让步。

这两点是行政合同的民事属性。

这五方面的特点也就是判断某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

二、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有合同难免会有纠纷,有救济方有权利。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行政合同运动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行政主体前述特权的行使、情势变更等问题发生各种纠纷。

⒃基于行政合同所具有的占主导地位的行政属性和处于从属地位的民事属性,其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循此而构建。

行政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或者说是一种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行为,其纠纷解决机制应当适用现有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目前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可分为司法外解决机制和司法解决机制。

其中司法外解决机制主要是行政复议机制,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体出行政复议申请……”,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具体行政行为”解释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质上是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仅指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扩展到了双方行为,从而已然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将行政合同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视野。

同时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七)两项具体指出了两种行政合同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农业承包合同的复议适用。

(六)、另一种司法外解决机制则是所谓的政府协调。

这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比较常见的行政纠纷解决方法,在行政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也是完全可以适用的。

司法解决机制则是行政诉讼制度。

如前所述,行政诉讼中的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解释成双方行为,行政合同也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但由于行政合同具有民事属性,所以一方面,在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上需要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尤其是合同法原则。

在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时适用合同法原则是很多国家的做法。

大陆法系德国和法国分别以法律和判例规定、确立了法院审理行政合同案件适用合同法原则的规范。

我国目前虽无类似规定,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主题报告中指出,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由于该条规定的出发点是为限制行政机关裁量权滥用,以防止其单方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利益。

但行政合同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意,即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有处分的权力,行政合同的形成就是建立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案件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在合意范围内达成和解。

当然,由于行政合同具有公益性,应同时建立相对严格的调解、和解制度,以防侵害公共利益。

此外,同样是基于行政合同的民事属性,行政合同纠纷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解决。

尤其在由于诚实信用、显失公平、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原因而发生行政合同纠纷的场合。

因此,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司法解决机制,即行政诉讼制度;二是司法外解决机制,包括协商、政府协调、行政复议三种形式。

注释:①参见曾繁正、赵向标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02页以下。

②参见王平:“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比较及启示”,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3期。

③参见张文显:《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19页。

④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86页以下。

⑤参见[德]哈特穆特。

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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