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
一
(1
(2
(1)客观的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
(2)主观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二
(1
事实判断、知觉的、感性的认识即可确定的要素,即不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即可断定的要素。
(2
系列的价值判断和理性分析才可确定的要素。
常见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总结如下:(1)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2)公私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
(3)侮辱、诽谤、猥亵、淫秽物品。
(4)入户抢劫的“户”、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住宅”。
(5)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严重残疾、泄愤报复、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6)依法、不正当利益。
三
(1)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即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2)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即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
(1
备的要素。
(2
备的要素。
(1)如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罪过,就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2)如身份、目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结果等,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五
(1
(2
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1)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2)成文是为了强调,不成文是为了简洁,但并不代表不要求。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淡化犯罪区别 注重犯罪竞合——读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四版)》有感

并 不 当然排 除抢 劫 罪、 诈 勒 索 罪的 成 立 ……在 处 性 的 高低度 关 系, 敲 是责 任 的高低度 关 系, 也是 刑罚 意 理 本 罪 与抢 劫 罪 、 诈 勒 索 罪 的 关 系时 , 敲 需要 明 确
第三 版在 论 述 如何 认 定 个 罪 时 , 的 小标 题 大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不 是 对 立 关 系 … … ( 失 ) 用 过 多是 “ 罪 与 某 罪 的界 限 ” 而 第 四 版 却 改 为 “ 罪 某 , 某 与 某 罪的 关 系” 少数 具 有 排 斥 关 系的犯 罪之 间 仍 肇 事罪 的否定 。其 次 , ( 从责任 形 式来说 , 虽然 交通 肇
出: 抢 劫 罪与 绑 架 罪不是 一 种 对立 关 系, 实上 不 “ 事
言 , 三 版 的“ 观 ( 法 ) 成 要 件 ” “ 观 ( 第 客 违 构 和 主 责 排 除 在绑 架 罪的机会 中同 时触犯抢 劫 罪的情 形。” ④ 任 ) 成 要 件 ” 章 , 别 变 为 第 四版 的“ 法构 成 在 分析 嫖 宿 幼 女 罪 时 , 者 认 为 , 罪 与奸 淫 幼女 构 两 分 违 作 该
义 的 高低 度 关 系 , 而 是 一 种 位 阶 关 系 。④ 因
山西 省 晋 中市 人 民检 察 院 法 律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主任 。
①参见张明楷著: 《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第二版 ), 》 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2 1 年版, 2 3 2 2 O 1 第 4 — 8 页。 ② 张明楷著 : 刑法学( 《 第四版 ) , 》 法律 出版社 2 1 0 1年版, 7 2页。 第 5 ③ 见前引② , 89页。 第 5
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内容摘要
然而,由于法定犯的特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此,在很多 情况下,法定犯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不成文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明确规定。 其次,法定犯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也可能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实质内容。例如, 非法拘禁罪中的“非法”一词就具有实质意义,它表明了拘禁行为本身是非法的。 此外,“以暴力、威胁方法”
表面构成要件要素:解开事物真相的关键
例如,在解决问题时,我们可以尝试从问题的表面特征入手,寻找其中的规 律和关键点。如果一个问题的表面特征表现为一系列数据和现象,那么我们可以 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来寻找隐藏在其中的内在和规律。在商业决策 中,我们也可以通过对市场趋势、消费者行为等表面特征的观察和分析,来预测 未来的市场变化和制定更为精准的营销策略。谢谢观看参考内容内容摘要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目的和原则规范的制定首先需要明确目的和原则。目的是规范所追求的目 标或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原则则是规范制定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目的和原 则是规范的基石,为后续要件的确立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内容摘要
2、主体和客体规范的主体和客体指的是规范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规范的主体 可以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行业或一个国家等,而客体则是主体所面对的对 象或事物。明确规范的主体和客体有助于划定规范的范围和适用条件,确保规范 的针对性和特定性。
表面构成要件要素:解开事物真相的关键
表面构成要件要素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在工业生产中,产品的外观 设计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珠宝销售 中,珠宝的外观特征如颜色、纯度等是吸引顾客的关键因素。同时,在艺术创作 中,艺术家们也往往通过表现事物的表面特征来传达其内在情感和思想。
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

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日〕西原春夫〔摘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说明犯罪成立条件的作法并非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方法。
事实上,从罗马法开始直到19世纪中叶各国刑法理论都是如此。
而将犯罪视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行为的德日犯罪论体系则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其中居核心地位的构成要件理论经历了几次大的修正。
促使德日构成要件理论发生重大转变的关键在于新康德主义哲学的影响。
德日犯罪论体系在限制国家刑罚权方面具有优势。
〔关键词〕构成要件概念理论新康德主义一、前言(一) 刑法最大的任务在于明确应当被科处刑罚的行为的范围。
它一方面通过向人民预告实施何种行为就会被科处何种刑罚, 使其针对想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来形成反对动机, 从而使其放弃想实施违法行为的念头(犯罪抑止机能) 。
但是, 另一方面, 它同时又禁止国家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科处刑罚, 防止国家侵害人民的权利(人权保障机能) 。
然而, 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为犯罪是世界共通的理解, 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与刑法学都是围绕什么行为能被称为犯罪而发展起来的。
因此, 刑法学中最重要的领域是明确将什么作为犯罪的犯罪论。
(二) 不过, 关于将什么作为犯罪, 存在各种各样的说明方法。
中国直到最近似乎才提倡各种各样的见解, 但是, 我听说现在仍然有力的见解所遵从的, 是分为客观的方面与主观的方面、比较平面地说明犯罪这种一般在社会主义国家所见的看法。
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独特的方法吗? 也就是说, 这种说明是最适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吗? 对中国而言,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点吧。
只是, 我想在此先指出一点, 历史地看, 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之后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这种方法。
实际上, 以古罗马法的解释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中世纪以来的德国普通法(Gemeinrecht) 的传统, 直到19世纪中叶, 都是分为“客观的归属与主观的归属” ( imputatio facti与imputatio iuris) 两个方向, 来判定某种事实能否说是犯人的“过错”。
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

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关键词: 构成要件;主观的违法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内容提要: 德日刑法学上的构成要件理论发端于贝林提出的构成要件概念。
然而,在此之后,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近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以及“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影响,构成要件概念已然脱离了原初的“客观的”、“价值中立的”特点,进而发展成为内含有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并具有不同内涵和多层次的概念。
一、构成要件理论的发端—贝林理论之考察众所周知,在德日刑法学上,构成要件理论的历史发端于1906年德国学者贝林的著书—《犯罪论》中。
在此著书中,贝林首倡构成要件理论并将构成要件或构成要件符合性概念作为犯罪论的核心课题,“构成要件”也被定义为“犯罪类型的轮廓”。
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将“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概念的独立要素。
贝林在1906年出版的《犯罪论》一书中,一改以往的行为—违法—责任的犯罪论体系,在行为与违法之间增设了“构成要件”这一独立的体系性范畴,并将“构成要件”定义为“犯罪类型的轮廓”。
{1} (P124)贝林认为,犯罪仅限于符合类型性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无此类型性,就不存在犯罪的特征”。
{2} (P113)但在贝林看来,并不是所有的构成要件的实现都将成立犯罪。
因为犯罪的成立还需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违法、有责以及处罚条件等其他要素。
由此,贝林开创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段犯罪论体系。
然而,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的特色并不仅限于此。
贝式理论还具有如下两个特色:其一是,贝林的“构成要件”仅涉及行为的客观面,即“犯罪类型的轮廓”是指仅对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记述。
行为人的主观面、内心状态则与构成要件无关,属“责任”领域的内容。
因此,在贝林的构成要件中,完全排除了故意、过失甚至所有主观违法要素这种行为人的主观内容。
由此,贝林的构成要件概念维系了“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古典犯罪论体系的重要命题。
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有何区别
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有何区别在法律领域,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是两个常用的概念,它们在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虽然它们在表面上看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作用。
本文将对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进行详细区分和解释。
构成要件的概念构成要件是指某一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需要具备的核心条件或要素,如果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那么就可以认定某一法律规范的成立。
构成要件通常是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要求,是衡量某一情况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的重要依据。
构成要素的概念构成要素是指构成一个整体事物或现象的基本组成部分,构成要素可以是多个构成要件的集合,也可以是更加抽象的概念。
在法律领域中,构成要素可以是构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各种行为、动机、结果等因素,或者构成一项合同的协议、履行、义务等元素。
区别与联系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构成要件是在特定法规中规定的核心条件,其存在与否直接影响法律规范的适用;而构成要素则是更为通用的概念,可以应用于各种不同的事物或现象中。
构成要素通常是由多个构成要件组成的,可以反映一个更为复杂的概念。
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之间也有着一定的联系,构成要素可以包括构成要件,构成要素是构成要件的更加广泛的概念。
在法律领域中,往往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判断某一情况是否符合法规的规定,而构成要素则更多地用于描述一个事物或现象的完整性和复杂性。
总的来说,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虽然在概念上有所区别,但在法律实践中常常是联系紧密的。
理解和掌握这两个概念,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和适用。
结语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作为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深入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范,为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支持。
希望本文对读者对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有所帮助。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第 114 条中的“尚
又叫虚假的构成要件要 未造成严重后果”,第
素、分界要素,是指不 270 条第 2 款中的“遗
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 忘物”、“埋藏物”。
是 为 了 区 分 相 关 犯 罪 特别提请注意:
(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 (1)表面的构成要件要
处罚标准)界限所规定 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
能性的行为
希望乙死于空
难,结果乙果真
死于飞机事故。
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 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
备。
2 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如果没有法益侵
地区分
犯性的行为存
在,那就没有犯
罪的存在
3 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是讨论 甲抢劫乙,乙逃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
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阻止危险但未排除或
有
者控制既存的危险,从而使危险现实化
义
(1)基于 第一,对危险物(危险
注意:
务
对危险源 动物、危险物品、危险
第一,正当化事由
的 支 配 设置、危险系统等)的
可以成为作为义
产 生 的 管理义务。
务的根据
监 督 义 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
正犯,乙与甲成立共犯
(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案例 1:甲迫使乙杀丙,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同时将乙要杀丙的实施
等)。
告知丙,让丙在正当防
卫时杀死丙,后来丙果 真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了 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的间接正犯。 案例 2:甲诬告陷害乙 犯故意杀人罪,后来司 法机关判处乙死刑立即 执行的,甲成立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与诬告 陷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案例 1:丈夫甲和妻子 乙吵架后离家出走,有 杀乙故意的邻居丙告诉 乙:“你假装上吊,我马 上打电话叫甲回来看 看,吓吓他,让他以后 不敢再和你争吵。”以听 从丙的意见,将搭在房 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 上,丙便离开,乙很快 吊死。丙成立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
所以,当行为人利用他
人捏造的材料而进行告
发时,也构成本罪的既
遂。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
分类
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 论:言论属于思想、观
意形成与流露。
念的范畴,但发表言论
属于行为的范畴。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 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
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 中的举动等等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
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 接 正 犯 ( 直 接 实 行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
犯)。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
罪的
间接正犯(间接实行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
犯)
(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
施实行行为的)进而支
配犯罪事实的的
(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 (1)表面的构成要件
处罚标准)界限所规定 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
的要素。
具备的要素。
(2)表面的构成要件
要素是不需要证明的要
素。
危害行为 概述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 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害
Hale Waihona Puke 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 罪,要求的是行为人捏
益的身体活动。
造事实并告发。本罪的
实行行为是告发行为,
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案例:甲为了杀 害乙,劝乙乘坐 飞机出外旅行, 希望乙死于空 难,结果乙果真 死于飞机事故。
1 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 如果已经着手实
行行为,绝对不
可能成立犯罪预
备。
2 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如果没有法益侵
地区分
犯性的行为存
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是什么在法律领域中,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是两个关键概念,它们在确定某一事物是否成立或达到特定标准时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的定义、区别和相关特点。
构成要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一定环境下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因素,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或因素,事物才能被认定为某一特定性质或状态。
构成要件通常由立法者或司法实践确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要求。
构成要素的定义构成要素是构成事物的基本要素或组成部分,它们将事物分解为更小的组成部分并确定其特定性质。
构成要素通常是形容事物本质、特征或属性的概念,通过这些要素,可以准确描述和理解事物的基本构成。
构成要素常常与构成要件有密切联系,但两者概念上略有不同。
构成要件与构成要素的区别构成要件与构成要素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构成要件是在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必须要满足的条件或限制,是法律制度对事物存在的要求;而构成要素则是对一事物进行分析或描述时需要考虑的组成部分,是事物实质特征的表达。
构成要素属于对事物的分解和归纳,构成要件则是要求事物具备一定的法律要求。
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的特点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在法律适用和定性上起到了明确的指导作用。
通过对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的分析,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和判断事物的性质和法律效应。
构成要件对于确定一事物是否构成某一法律关系或是否符合某一标准至关重要,构成要素则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描述事物的本质特征。
总之,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是法律领域中重要而互为补充的概念。
通过对两者定义、区别和特点的深入理解,可以更好地应用法律规定、准确评估事物特性,并为贯彻法律规范提供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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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作者:张明楷, Zhang Mingkai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刊名:
中国法学
英文刊名:CHINA LEGAL SCIENCE
年,卷(期):2009(2)
被引用次数: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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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C Roxin Strafrceht Allgemeiner Teil.Band I.4.Aufl 2006
12.刑法
13.本文中的"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指成文的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为了充分展开讨论,必要时还包括刑法理论所承认的不成文的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此外还会涉及末遂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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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格式:张明楷.Zhang Mingkai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期刊论文]-中国法学 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