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客观要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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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2、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3)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的行为所引起的。
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基本概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违章指挥)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明知故犯) 4、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 责人、管理人员。
2、客观要件:应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 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构成要件: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投入不够;工 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心存侥幸心理——不作为犯罪)
4、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主管安全的副经理,以及安全员、电工等等。
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1、名词解释2、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3、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4、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5、主权: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6、侵略: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7、国际法主体: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8、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9、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

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收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收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10、承认:既存国家已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标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11、国籍: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12、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

13、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14、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15、领土指国家所拥有的土地,也就是在国家主权的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特定部分16、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海水17、领海:指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18、领海基线:指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19、正常基线: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20、直线基线: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各点的线21、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

(7)犯罪的客观要件(1)

(7)犯罪的客观要件(1)


思考题:

持有的性质是什么?
三、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含义 所谓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 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结 果,也就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 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所谓最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对于犯罪对象的有形的事 实作用。


问: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危害结果 吗?或者说,没有危害结果,犯 罪还能成立吗?

2、危害结果的特征
1)客观性 2)因果性 3)侵害性 4)多样性

3、危害结果的刑法意义


1)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如刑讯逼供时是否以肉刑致人伤残即是 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2)标示犯罪的危害程度 3)影响刑罚量的确定 4)赔偿或者罚金刑的重要参考
案例5

被告人:王某,男,36岁,工人。 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 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 奋力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 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 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 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
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事实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或者地点以一定的方法或者手段进行如果不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影响量刑的轻重其它客观要件要素其它客观要件要素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方法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或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六章(下)

《刑法》第六章(下)

单选题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 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 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 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 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 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 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 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款 因果关系
(二)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三)本书的立场 本书采取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 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 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同时,禁 止溯及理论;不排除特定犯罪类型提 出特别要求。
第六款 因果关系
1、基本理由 基本公式: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 的原因。这种经验上的因果关系便于司法机关认定。而且并 不一定如人们想像中那样扩大处罚范围。 2、条件关系的认定 (1)因果关系的断绝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乙虽 然吃了食物,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假定的因果关系 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抠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 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抠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乙。虽然 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一定会死,但是由于事实上是甲的行为 导致了乙的死亡,故应肯定二者之间的条件关系。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一)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形式义务四分法、实质义务三分法)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2/52)(ACD)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

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

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

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主要考查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A选项,父亲对儿童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救生员对落水者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只有二人均不救,才致死亡,对于死亡结果均具有因果关系(重叠因果),故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选项,在客观不法层面,离婚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丈夫对于妻子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不救助导致死亡,系不作为致死行为。

在主观责任层面上,明知不救会导致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对于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对于事实认识没有错误;误认为没有救助义务,系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属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一般公众均可认识到不救有错,属于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客观不法+主观故意责任=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C选项,(1)在不作为义务上,只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不救母亲系不作为行为;对于女友没有救助义务,如不救女友不构成不作为行为;(2)因为只有一项法律义务,不属义务冲突的违法阻却情况,故而不救母亲仍属不法;(3)一般可认为可能具有期待不可能等责任阻却事由,但选项已叙明“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故而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刑法分论思考题答案

刑法分论思考题答案

1、何谓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什么?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的法条,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

使用原则:(一)、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二)、重法条优于轻法条2、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即所谓的在道路上“飙车”和“醉驾”。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什么?如何处理本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1.概念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1)法律要件①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②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③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导致行为后果重大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①行为性质的错误。

②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

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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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 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 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 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第五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
•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 • 案例一: 案例一 被告人某甲,男,27岁,工人。 • 被害人某乙,男,22岁,工人。一日某甲、某 乙因故互相推打,某甲把某乙推倒在地,引起某 乙的严重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 •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男,29岁,工人。 案例二 • 王某欲杀刘某,造成刘某重伤。刘在去医院途 中,被宁某过失开车撞死。 •
• • 其次,危害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 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这是危害行为 的主观要素--有意性。 有意性。 有意性 •
• • • • •
以下几种无意识的身体外部表现不是刑 法上的危害行为: (1)人在睡梦中的举动或在精神错乱时的行 为; (2)人在不可抗力影响下的行为。 (3)人在身体被强制下的动作。 注意:与精神受强制的行为的区别
• 案例 案例: • 邹某是某县幼儿教师,某日带领四名幼儿外 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 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 入粪池救人,只向路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 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即跑 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 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cm (半人高), 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下粪池抢救,只是一起高 声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抢救,但幼儿 救上来时已停止呼吸。 • 试分析邹某、田某、范某是否构成犯罪。
法益)的关系 三、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法益 的关系 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 法益
• 联系 联系:行为对象反映犯罪客体,常常是犯 罪客体的载体; 犯罪客体制约行为对象。
• 区别: 区别: • 首先,行为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而 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 • 其次,根据通说的观点,特定的行为对象是某些 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 件。 • 再次,行为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 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犯。 • 最后,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而行为对象 不是。
• • •
问题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问题二 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刑法理论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 犯罪,此即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

二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 作为形式的犯罪,这便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 或不真正不作为犯。 或不真正不作为犯。
(一)区分罪与非罪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区分犯罪形态 (四)影响量刑轻重
第三节 危害结果
•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 是错误的?(08司考单选) •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 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 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 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 • • • •
思考: 1.先前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145页 区分两种情况: (1)刑法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 犯或者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先 前的犯罪行为不产生作为的义务。 • (2)刑法没有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结果加 重犯或者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 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合法权益处于危 险状态,则产生作为的义务。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第四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 1.概念: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 概念 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 实危险状态。 实危险状态。 2.特征 特征: 2.性
多样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 •
案例三: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男,30岁,工人。 李某投毒杀赵某,因药力不足,赵食后未死, 紧接着芮某(与李某无共谋)又下毒杀赵,其药力 单独亦不会毒死赵,但因李某、芮某所投毒药的 协同作用,终于致使赵某死亡。 • 案例四:被告人孙某,男,29岁,工人。 被 案例四 告人姚某,女,24岁,工人。 24 • 孙某与有夫之妇姚某勾搭成奸,深恐姚某之夫 辜某发觉,于是定下毒计,在某日夜里趁辜某睡 着之机,两人合力用绳索勒住辜某的脖子,辜某 昏死过去。孙、姚二人以为辜某已死,于是罢手, 由孙某一人将辜某投入附近池塘中。事后验尸查 明辜某实际上是因溺水而死。
• • 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有别 • 行为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有别 • 行为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有别 • 行为对象与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 有别。 有别。
• 争议的问题: 争议的问题: • 1.是否任何犯罪都有行为对象 ? • 2.难以确定犯罪对象的犯罪?
二、行为对象的意义
•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 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影响量刑。
• 四、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状况及方法 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 • 五、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 处于核心的地位: 处于核心的地位: • 1.无行为就无犯罪 无行为就无犯罪 • 2.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构成要 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构成要 件要素 • 3.不存在“思想犯” 不存在“ 不存在 思想犯”
第三节 行为对象
• • 一、行为对象的概念 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 称之为行为客体),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 主体(人)或物质表现(物)。 它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行为对象是物与人。 其次,行为对象体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最后,行为对象必须被危害行为作用 作用。 作用
• • • • •
•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 的义务。(有义务) •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即作为可能 性--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 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 进行判断。(有能力) 。(有能力 进行判断。(有能力) •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 危害结果,即结果回避可能性。(有因果 关系)
• 2.重大道义上的义务应否成为不作为的义务 来源?
德国刑法第323条C规定:“在发生意外事 条 规定 规定: 德国刑法第 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 故、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 情况要求或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 情况要求或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 自己并无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 而不救助的, 务,而不救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 年以下自由刑或罚 金。” • 法国、意大利刑法也有类似规定 法国、 • 问题:我国刑法是否宜增设见危不救罪? 问题:我国刑法是否宜增设见危不救罪? 值得研究
(二)不作为 二 不作为 问题一:概念与成立条件 问题一 概念与成立条件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 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 表现形式:消极的身体动作 表现形式 • 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不仅违反了禁止 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 性罪刑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 规范 。 • 应为而不为
• •
三、持有的性质 持有是以行为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关系为 内容的行为。 • 关于持有的性质,我国刑法理论上主要有 三种观点:(1)作为说; • (2)不作为说; • (3)独立行为说。 •
• 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06司考单选) •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 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 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 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 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 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 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
选择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 • • • •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其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依据。 其二,是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其三,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之一。 其四,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罪过的 客观基础。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其意志的支配下实施 危害行为 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 首先,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举动, 包括消极活动和积极活动。这是危害行为 的客观要素----有体性。
•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 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 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 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 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 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
•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 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 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 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 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 持有毒品罪 •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 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 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 作为的放火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
即:危害结果是否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结果是否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 侵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 侵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但危险结果是犯 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 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
四、危害结果的作用
• 注意: 注意: 1.行为符合了成立不作为的客观条件, 1.行为符合了成立不作为的客观条件, 行为符合了成立不作为的客观条件 不等于行为就成立了不作为犯罪。 不等于行为就成立了不作为犯罪。是否 构成不作为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构成不作为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还需 要进一步的犯罪构成判断。 要进一步的犯罪构成判断。 2.作为不等于故意犯罪; 2.作为不等于故意犯罪;不作为不等于 作为不等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 3.不作为犯罪危害性不一定小于作为犯 3.不作为犯罪危害性不一定小于作为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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