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犯罪的客观要件(二)
犯罪客观要件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观要件知识点总结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条件,是指导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之根据,亦即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罪名,需要具备的客观条件。
犯罪客观要件通常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手段、方式、结果等。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1、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损害的客体。
犯罪对象可以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共利益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的要求不同,例如故意杀人犯罪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财产权利。
2、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在刑法上通常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则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机构。
3、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可以是物质的或精神的。
例如盗窃犯罪可能采取的手段包括撬锁、剪断铁丝等;敲诈勒索犯罪可能采取的手段包括威胁恐吓、暴力伤害等。
4、犯罪方式犯罪方式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和形式。
不同的犯罪行为通常对犯罪方式有具体的要求,例如盗窃犯罪要求是非法占有,抢劫犯罪要求是使用暴力。
5、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犯罪结果通常指导致了某种危害或损害,并可能对社会、个人产生不良影响。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作用1、指导司法机关认定罪名犯罪客观要件是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指标,有利于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罪名。
2、规范犯罪行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存在和作用,对于规范犯罪行为、预防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犯罪客观要件的精准把握,有助于明确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从而能够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一定的预警。
3、保护社会利益犯罪客观要件的存在和作用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保护。
通过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可以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提供有力依据。
四、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但是人权保障的思想要求限制不作为犯的处罚 范围。因为如果把所有的不作为都当作处罚的对 象,便会驱使所有的人都去救助法益,法益好像 可以受到保护,但人们日常生活必然陷入无限的 不安与混乱,而且过度限制了国民的自由。所以, 不作为只能例外被承认。尤其需要注意将不作为 犯罪与一般公民对于与己无关的危险能阻止而不 阻止的消极行为严格区别开来。
2、有意性: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排斥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1)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 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如消防队员在赶往救火 的途中,突然遇到泥石流,赶往救火地点的公路被毁,无法抵达救 火现场。消防队员不救火的行为就不是这里的危害行为,而是不可 抗力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刘某与邻居孙某长期不和,双方经常因鸡毛 蒜皮之类的小事而争吵甚至厮打,仇怨日深。由 于孙某人高马大,刘某却是一介老妪,体力相差 悬殊,故不敢与孙某角力。但刘某笃信鬼神,认 为只要自己早晚求神拜佛,必能得神灵助佑,于 是决定借助神力杀死孙某。她在自家摆设香案, 早晚祈祷,请求圣帝显灵将孙某杀死,以解自己 心中之恨。又制小布人一个,背书孙某名字,并 以针扎布人胸口,期望以此手段杀死孙某。事有 凑巧,孙某不久竟真染怪病身亡。刘某高兴之下 就将自己所做之事告知他人,结果孙某家属得知, 于是孙某家属报告公安机关,要求以故意杀人罪 将刘某绳之以法。
2.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除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之外, 还必须表现为身体活动的积极举动,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 施作为犯罪。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 禁止性刑法规范(不当为而为)
刑法中的犯罪客观要件研究

刑法中的犯罪客观要件研究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法律体系,对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划定。
而犯罪客观要件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是刑法中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犯罪客观要件,并对其进行研究。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定义与分类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外部条件,是判定犯罪事实存在与否的标准。
它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
行为方面主要指犯罪主体的行为表现,如盗窃、伤害他人;结果方面主要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犯罪客观要件可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一般要件是指构成大多数犯罪的共同、基本条件,如故意、非法、危害、违法等。
特殊要件则是指构成某些特定犯罪的特殊条件,如特定身份、特定对象等。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与功能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主要有三个要素,即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的客体,犯罪手段指实施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方法。
只有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
首先,它是刑法规范的实现条件。
因为只有当犯罪客观要件存在时,才能适用相应的法律,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打击。
其次,犯罪客观要件对打击犯罪行为起到了有针对性的作用。
不同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各有不同,对应的法律也不同,可以更加精确地区别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况。
最后,犯罪客观要件也是刑事责任追究的依据。
只有当犯罪客观要件真实存在时,犯罪主体才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解释与适用对于刑法中的犯罪客观要件,法律规定并不是非常具体明确,因此需要进行解释和适用。
一般情况下,法官和相关司法机关会参考刑法的规定、相关法律解释和判例进行裁决。
同时,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证据和证据链,判断犯罪客观要件是否成立。
犯罪客观要件的解释与适用有时也会出现争议和差异。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对于犯罪客观要件的判断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必要要件(危害行 为)、绝点、方法),同时,还要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犯罪成立要件

刑法中的犯罪成立要件犯罪成立要件是刑法界定犯罪的基本标准,用于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成立要件主要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依次阐述刑法中的犯罪成立要件。
一、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也可以称之为行为要件。
要想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客观要件:1.非法行为要件犯罪行为首先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如果一个行为不违反法律,即使其行为有害或者违背公众道德,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2.客观结果要件犯罪行为还需要产生一定的客观后果或影响,也就是客观结果要件。
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一种危害、破坏或者侵害。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客观结果就是被害人死亡。
3.因果关系要件犯罪行为与其客观结果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导致客观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没有犯罪行为就不会出现客观结果。
这个因果关系需要通过事实证据来证明。
4.主观方面的行为要件犯罪行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主观方面的行为要件。
这一要件的主要目的是界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有意实施某个行为,并且预料到可能会产生某种客观结果。
二、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也可以称之为心理要件。
要想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主观要件:1.故意要件犯罪行为人的故意是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主观要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故意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且主动地进行了相关行为。
故意是行为人认识和评价自己的行为的动机和心理状态。
2.主观上的特殊动机要件某些犯罪行为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的主观动机,才能构成犯罪。
例如,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备故意违背法律的动机,并有意导致他人身体伤害。
3.后果预见要件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需要预见到所产生的后果。
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但不论其是否希望或预期这种后果。
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2)单罚制 单罚制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内部 的自然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并不同时对 二者进行处罚。 注意: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只处罚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 罚单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 和其他法律未规定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 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纯正的单位犯罪 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个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指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犯罪。 绝大多数单位犯罪都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 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 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
1、法人拟制说 古罗马法“社团不能犯罪”原则 法人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不能成为犯 罪主体。 问题:法人无行为能力应该怎么样理解? 2、法人实在说 法人不仅具有权利能力,而且具有行为能力,可 以成为犯罪主体。 资本主义兴起,个人主义社会向法人社会演变→ 法人拟制说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法人实在说崛起
2、单位过失犯罪 行为一般来说具有个人性,个人行为往往是 职务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的单位 犯罪都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未处 罚单位。当然,我国刑法中规定少数单位过失 犯罪,也实行双罚制。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 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义务犯是什么?它与支配犯,正犯是什么关 系?
(1)真正身份犯,是指立法者根据身份确定罪 名,身份的有无影响定罪的情形(构成身份), 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某种身份,就不符合要件的规 定。 (2)不真正身份犯,是指身份不影响定罪,但 是某种特定的身份可能成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的 根据的情形(加减身份)。
[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第7章 犯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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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 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 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 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 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
•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 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 不作为的类型: • ①纯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 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 常见的有: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丢失枪 支不报罪;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 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②不纯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 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 (3)结果加重犯 • 指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实现以后,进而发 生了一定的结果时,即加重其处罚的情况。 如故意伤害罪。
•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 (2)形式犯(举动犯) • 即只要实施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刑 法分则对危害结果(无论是具体的结果还 是危险)没有要求的犯罪。
•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 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 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 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7章 犯罪客观方面

1.概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 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 为。 2.本质:违反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 3.不作为的表现形式。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 但也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举动。 4.不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 ⅰ.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义务; ⅱ.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ⅲ.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当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 为某些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时,这些因素就 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 用。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可能对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大小有重要影响,此时,这些因 素就对量刑产生影响。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 系。 二、因果关系的特性 (一)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相对性。某一现象的原因可以是另一现象的结果。 (三)时间序列性。原因永远在前,结果永远在后。 (四)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 条件的。 (五)复杂性。可以是“一因多果”,也可以是“多因一 果”。 (六)多样性。既有必然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本身包含 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也有偶然因果关系:某种行为 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 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该行为与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 结合,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犯罪成立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特征: 1。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 2。客观性。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社会关系侵害性。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要件性。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危害行为。(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 2。危害结果。(大多数犯罪的必备要件) 3。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 前者被称为必要要件,后二者被称为选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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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行为的机能 1、实行行为是使各种犯罪构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最主
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盗窃行为、诈骗行为 等; 2、区分犯罪的预备与未遂; 3、在因果关系中,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而 不是指预备行为与结果的关系; 4、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行为人属于实行犯,没有实 施实行行为的人属于狭义的共犯(帮助犯与教唆 犯)。
大家好
1
第三款 行为
2
一、刑法中的行为概念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 1、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行为应当为全部应受刑罚
处罚的举止行为的表现形式提供一个上位的概念, 故意和过失,作为与不作为。 2、作为结合要素的机能。没有行为的连接,也就无 所谓犯罪构成。 3、作为界限的机能。行为的界限机能就是指刑法中 的行为必须具有排除与行为构成变化特性无关、 在刑法评价中不能作为犯罪对待事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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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为论也受到一些学者的批判。 第一,社会行为论虽然注意到了所有可
罚行为的表现形式,却是以失去具体的内 容为代价的。
第二,社会的行为概念不能与构成行为的 评价等级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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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格行为论 人格行为论是日本学者团藤重光提出的 一种新颖的、具有理论魅力的行为学说。 人格行为论的学者认为,行为是人格的 现实化,应该根据预见能力和结果支配 能力来确定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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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为理论 (一)、因果行为论。因果行为论认为行为
是行为人实现其内在的意思,而形诸于 外界的人的行止,并由于这种外在的行 止,而使外界发生了变动。行为人内心 的意思是原因,所导致的外界的变动为 结果,刑法中的行为就是这种原因与结 果的因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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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行为论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满足 了行为的基本要素机能。
这个理论从一开始就将行为界定为基于内在意 思的人的行止,所以不仅纯粹的思想、动物的行 为以及单纯的“感官刺激”的结果排除在行为之 外,而且还适宜于将不受意志支配的行为,例如 条件反射或者完全无意识的反应,彻底从刑法中 排除出去,因此,因果行为论也能够满足行为的 界限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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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果行为论的批判,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因果行为论会使得刑法中的行为没有轮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1
二是行为从社会规范的角度来说是具有 重要的社会意义,这就将一些诸如条件反 射的行为、故意踩死蚂蚁的行为等无社会 评价意义的行为与刑法中的行为区别开来, 从而满足行为的界限机能。由于社会行为 论吸收了因果行为论与目的行为论的内容, 能够较好地满足行为的各种机能方面,因 此社会行为论为德国多数学者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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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法关于行为的概念 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支配或支
配可能性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人的身体举 止。三个特征: 1、行为的内在要素——意思决定与意思活动 2、行为之外在要素——身体的动、静 3、发生具有刑法重要性之后果:法益破坏或 者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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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行为 由于我们国家的刑法原则上处罚预备犯,
德国刑法学者施密特(Eb.Schmidt)提 出了社会行为论的观点。 “行为是对社会有意义的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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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为论是综合因果行为论与目的行 为论的见解而形成的一种综合的行为理论。 社会行为论强调两点:一是意志支配性或 可能支配性。根据社会行为论,刑法中的 行为可能是目的支配的故意行为,也可以 是造成社会有害结果的其他行为,可能是 法规范所禁止的作为,也可能是法规范所 期待行为的不作为。这种行为概念,可以 满足“行为”作为所有行为模式上位概念 的机能,即行为的基本要素的机能。
漫无边际,对人类的生命表现也没有实质 性的评价。例如,人有意识地踩死一只蚂 蚁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基于人的内在 意思,使得外界发生了变动的结果,所以 该行为也应该被评价为刑法中的行为,从 而可以进入刑法的评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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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用因果理论判断不作为时,因果行为论所要求 的肌肉和神经的紧张是无法证明的,如果在不作 为犯罪方面放弃“外部世界的因果性改变”,而 仅仅保留“任意性”作为行为的标准时,因果行 为论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显得又不是很适宜。
3、在过失的不作为(忘却犯)的情况下,甚至缺乏 各种单纯思想意义上的意志。如果将刑法意义上 的行为还理解为“可以由意志控制的自然人的举 止行为”,除非对这里的意志做出新的解释,否 则,与因果行为论中的意思是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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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的创立者是韦尔策 尔(Welzel),他认为行为并不只是如因果行为 论所主张的由自由意志所支配的因果历程,提出 了与因果行为论截然不同的目的行为论。在韦尔 策尔看来,人的行为是受有目的的意志控制的, 为实现某一目标而有目的的受操纵的事件。他认 为,行为的目的性是行为的基础,所以行为可以 说是人类为了实现其目的,而依照预定计划实施 的目的行为,这种有目的的行为受到目的意识的 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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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人格行为论所主张的“人格”本身 是一个内涵不清的概念,人格从根本上来 讲,可能与责任有关,而且它的外延似乎 显得无边无际。例如,坐井观天是否个人 的现实化?是否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还有, 我们平时所说的人格很高尚的人过失犯了 罪,到底应该怎么样来评价他的人格?所 以人格行为论的核心观点在理论上有让人 感到模糊之处,并不能很好地满足行为的 界限和结合机能。
犯罪是行为是一个基本命题,所以,刑法 中行为的概念包括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一)实行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 观方面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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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行为不仅要求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 而且还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威胁的行 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 法益侵害的紧迫程度。例如何谓杀人的实 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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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1、过失行为。 2、不纯正的不作为。 3、目的行为论将一些无意识的行为也排除在了刑法
的评价之外。例如,熟练的汽车驾驶员无疑可以 在无意识控制的情况下做出某种身体的反应。在 这种情况下,缺乏通常意义上的意志要素,但是 刑法将这种受理性控制的行为模式不予以评价似 乎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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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行为论。 鉴于因果行为论与目的行为论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