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三)持有 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 我国刑法对持有型犯罪有作出规定:第128条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172条持有假币罪; 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绝密文件、资料、 物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之所以构成犯罪,主要在于所持有 的物品为法律规范的违禁物品。 另外,持有一般情况下指大量持有的状态。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客观性意味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 上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例 在因果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该结果是 否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其主观心态。例 2.相对性; 3.顺序性; 4.复杂性:
①一因一果;②一因多果;③多因一果:a责任事故b共同 犯罪;④多因多果。
第二节 危害行为
②不纯正的不作为 是指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刑法规范以作为方式为构成 要件内容的犯罪。例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特有要件: ——与作为行为相当。区别纯正与不纯正,不在于 行为人采取了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而在于该不作为 行为构成的究竟是何罪。例 3.关于不作为犯和作为犯的社会危害性问题 4.不作为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5.注意:不作为不等于没有任何举动,而是没有做 有义务做的行为。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 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当为而为之。 2.特殊性:
①其外在表现是人身体的积极动作; ②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而通常是由一系列的动作构成; ③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
3.作为的实施方式
①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四、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 果 2.将发生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 意犯罪的即遂标准 3.将发生某种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构成某些故意犯 罪的即遂标准 4.将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 准 5.将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 的标准 6.将造成某种严重的结果作为提高法定刑或从重处 罚的根据。
犯罪客观方面

事实与条件产生的要求行为人为一定积极行为 的具体法律义务。 • 义务来源:(1)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3)先 行行为引起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 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 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 生的义务,如将无自救能力的儿童带到危险地 带,等。这三种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 源,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存在异议。
•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性质
• 犯罪实行行为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
•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作为 •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
• • •
• • • •
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 为”。 (二)不作为 1. 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 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 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 2.不作为的特征 (1)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 律义务。 (2)从行为状态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 (3)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 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 • • • • • • •
第三节 危害结果
•
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特征:(1) 对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2)是由构成要件行为 即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3)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 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又称量刑结果,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 称无形的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指有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间接结果, 指有直接结果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如财产被盗后被害人自杀等。 (四)现实结果和可能结果
犯罪客观方面

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但
是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
的大小,因而对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08-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 错误的? 【考点:危害结果的法律属性】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 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 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 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 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 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其特征有:
二、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在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处于
核心地位,它既是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
带,也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 (三)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这是区分作为 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纯正的不作为犯
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 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一些犯
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第261条的遗弃罪、
第422条的拒传军令罪、第429条的见危不救罪。 对此,刑法理论上称为“纯正不作为犯”。
而存在的客观范畴时,才能对其定罪量刑。
(二)具体性
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具体的而
不是抽象的。旨在表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2)
A、影响定罪 B、影响量刑 C、在共同犯罪中影响无身份犯者 4、身份犯概念宽泛于特殊主体 5、身份犯的类型包括: A、职务上的身份 B、职业上的身份 C、职责上的身份 D、其他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身份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3)
6、注意两点: A、特殊身份产生于犯罪之前 B、特殊身份仅限于实行犯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三、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1、定罪的意义 2、量刑的意义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1)
一、概述 1、罪责自负原则——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 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因果关系——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 基础——因果报应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4、因果关系——哲学上的一对范畴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2)
第五节单位犯罪(1)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1、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没有正面界定单位,只是例举。 3、单位犯罪的特征: A、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
第五节单位犯罪(2)
B、只有法律明白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 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 题。 C、单位犯罪的目的通常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 益。 D、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 员决定的。 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刑)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2)
D、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a、行为中心论——无行为即无犯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包括——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方 法(手段)、对象。 2、必要要件——行为 3、选择要件——其他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但是人权保障的思想要求限制不作为犯的处罚 范围。因为如果把所有的不作为都当作处罚的对 象,便会驱使所有的人都去救助法益,法益好像 可以受到保护,但人们日常生活必然陷入无限的 不安与混乱,而且过度限制了国民的自由。所以, 不作为只能例外被承认。尤其需要注意将不作为 犯罪与一般公民对于与己无关的危险能阻止而不 阻止的消极行为严格区别开来。
2、有意性: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排斥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1)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 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如消防队员在赶往救火 的途中,突然遇到泥石流,赶往救火地点的公路被毁,无法抵达救 火现场。消防队员不救火的行为就不是这里的危害行为,而是不可 抗力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刘某与邻居孙某长期不和,双方经常因鸡毛 蒜皮之类的小事而争吵甚至厮打,仇怨日深。由 于孙某人高马大,刘某却是一介老妪,体力相差 悬殊,故不敢与孙某角力。但刘某笃信鬼神,认 为只要自己早晚求神拜佛,必能得神灵助佑,于 是决定借助神力杀死孙某。她在自家摆设香案, 早晚祈祷,请求圣帝显灵将孙某杀死,以解自己 心中之恨。又制小布人一个,背书孙某名字,并 以针扎布人胸口,期望以此手段杀死孙某。事有 凑巧,孙某不久竟真染怪病身亡。刘某高兴之下 就将自己所做之事告知他人,结果孙某家属得知, 于是孙某家属报告公安机关,要求以故意杀人罪 将刘某绳之以法。
2.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除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之外, 还必须表现为身体活动的积极举动,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 施作为犯罪。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 禁止性刑法规范(不当为而为)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作为 • 1. 作为的概念 •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
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 害行为。
认定作为时应注意的问题:
• 作为的行为方式是身体的“动”而非 “静”;违反的规范是禁止性规范而 非命令性规范。但是并不是动的行为 就是作为。
• 例如:故意杀人罪,用刀砍就是以身 体的活动实施的危害行为;违反的规 范是“不得杀人”的禁止性规范。
• 2. 作为的实施方式
•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 1. 不作为的概念 •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
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义 务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赵于1990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迫使其偿还了12600元。在以后 的执行过程中,陈某具有还债能力, 但不按期还债。1991年4月,人民法 院传唤陈某到庭,陈谎称近日内支 付部分欠款。然而3日之后,陈带妻 儿、母亲举家携款外逃。
• 问题:陈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来源是什么?
• 案例:彭某不作为犯罪案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一)行为的含义 • 行为含义的三个层次
我国刑法中的切行 为,不论是否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2 条中的“行为”;
• 二是广义的行为,意指犯罪行为,如 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所使用的 “行为”;
• 三是狭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犯罪 客观要件方面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 表现: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 消极,有时也有积极的身体活动。如偷 税罪,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构成,但行 为往往表现为涂改帐本、销毁帐册的积 极行为,而不是消极的身体静止。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1、行 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 2、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 社会的身体动静 • A 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 排除单纯的动物活动
• B 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 的身体动静 • ——下列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 (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 C、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 静 • 3、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例3】
• 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合同关系,保姆甲和雇主之间 订立合同(不论书面还是口头),约定甲对雇主 家的小孩负有照看的义务。一天,雇主上班了, 家中只有保姆甲和刚二三岁的小孩。甲是个电视 迷,只顾看电视,结果忘了照看小孩。孩子自己 一个人在家门口玩,掉进门口旁一池塘里淹死了。 那么甲对小孩的死是否应负责?
•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 1、包括——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方法 (手段)、对象 • 2、必要要件——行为 • 3、选择要件——其他 •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第二节 危害行为
案例
• 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 198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 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 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 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 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 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 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 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 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 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1我国的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是

1我国的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是: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
将犯罪客观方面排在构成要件的首位,首先是为了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其次为犯罪行为的评价机制设定客观标准;第三可以涵盖一切行为。
在内容上犯罪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主体(区别于犯罪主体)、行为、行为客体(区别于犯罪客体或者保护客体)、行为结果(区别于犯罪结果)、因果关系(仅包括事实的归属)。
将犯罪客体放在第二的位置上是为了发挥它的限制作用,具有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并非都是犯罪行为,如正当行为和具有排除犯罪性行为,对于这些行为要通过犯罪客体的评价将他们排除出去。
犯罪客体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客体和犯罪结果等因素。
第三位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放在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的后面,一是因为主观要素由客观要素证明;二是为了从主观上限制犯罪的范围。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事实层面的故意与过失;第二个层次是规范层次的主观态度即期待可能性。
最后是犯罪主体,经过前述三个层次的评价,如果行为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基本可以确定对他进行刑罚处罚。
犯罪主体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等要素。
犯罪构成是备受刑法学界重视的理论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的提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刑事定罪问题上的一种体现。
德国的费尔巴哈首先把犯罪构成作为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加以使用,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融入了他参与制定的1813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
该刑法典第27条规定:“当违法行为包括依法属于某罪概念的全部要件时,就认为它是犯罪。
”这以后,关于犯罪构成及其要件就一直成为有关理论界反复讨论的问题。
20世纪初,对犯罪构成理论作出最大贡献的是德国学者贝林格。
贝氏强调,必须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概念为中心来建立犯罪的概念,即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适合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
其后,麦耶尔将贝氏的犯罪概念简化为: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而归责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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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行为时间、行为地点、行为方法(手段)、行为 对象。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与选择要件
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只是某 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所有犯 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而危害行为是 一切犯罪的必要要素。
如:刑法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 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 危害行为。作为是危害 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2.从表现形式上看,作 为是积极的身体活动。 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 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 止性刑法规范。 不当为而为
(二)不作为
1.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 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 不履行该义务。它是与作为相 对应的另一基本形式。 2.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 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规范违反 的法律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 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而且 还违反了某种命令性法律规范。 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和作为共用一个构成要件
• 作为
不作为 等价性
等价的问题
母亲不给十四五岁的 小孩吃饭
母亲不给婴儿 喂奶
肇事后隐藏、遗弃致 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 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 亡
交通肇事罪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
危 害 结 二、 果 的 种 类
以危害结果 是否是犯罪 构成要件要 素为标准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以危害结果 的现象形态 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距离危害行 为的远近为 标准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
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
第341条第2款 非法狩猎罪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 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 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 动静。 • 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 下的身体动静。以下属无意识或 无意志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危 害行为: • (1)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 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 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 情况下的举动。 • 3、有害性:必须对社会造成一 定损害。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不作为也是行为
【本章重点问题】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2.危害行为及基本形式 3.刑法对危害结果的不同规定情况 4.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 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1、客观性。犯罪客观方面以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2、多样性。犯罪客观方面是具体、多样的犯罪客观事实特征。 3、必要性。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 特征。 4、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的。
探讨:重大的道德义务能否成立不作 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德国刑法第323条C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公共危
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要求或能够期待行 为人救助,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 重要义务,而不救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法国、意大利刑法也有类似规定 问题:我国刑法是否宜增设见危不救罪?值得研究
三、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与选择要件
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只是某 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所有犯 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 如:刑法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341条第2款 非法狩猎罪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 法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2.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 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 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 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 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 罚。
3.成立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须具备的客观条件: 1)有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作为义务)。 2)有能力: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结合行为人的主观 能力与客观条件进行判断。
3)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了危害结果。为何?
4)不作为与危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4.
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特点
• 1、负有特定义务,属于特殊主体犯罪 • 2、根基是义务规范 • 3、该不作为犯罪是直接把某种义务用刑法 来保护
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 1、不纯正在:行为人通过不作为实施了法 条规定的应该通过作为而实施的犯罪 • 2、特有要件:“相当性”也叫“等价性” (关键在于不作为构成何罪) • 3、不作为也要有因果关系
即: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还是某些犯 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 构成要件要素。
四、危害结果的作用
(一)区分罪与非罪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区分犯罪形态 (四)影响量刑轻重 (五) 它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不作 为的 作为 义务 来源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问题:先行行为是否包括合法、正当的行为?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 5.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A/ 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 形式实现的犯罪;如261遗弃罪,129丢失 枪支不报罪,41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 童罪 B/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由 不作为形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 犯罪。如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