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司考】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之危害行为(星考点)

基本概念1.形式的违法性:指行为违反法的禁止或者命令规定。
2.实质的违法性:指行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犯或威胁。
3.客观的违法性论:刑法规范是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责任能力,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违法性论:刑法规范是对行为人的命令规范,只有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能够做出意思决定的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的问题。
5.结果无价值论: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6.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7.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或义务违反的样态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
8.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侧重结果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同时考虑引起结果的手段、方法等;侧重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行为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为了限定处罚范围同时要求结果无价值。
9.危害行为: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10.作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11.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12.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保证人范围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
13.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范围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法性构成要件1.基本观点:结果无价值论、客观违法性论2.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定罪身份与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二、危害行为概述生活行为、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需要具体判断:(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何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何为刑法上的危害⾏为常常提及的刑法⾏为包括实⾏⾏为、预备⾏为、教唆⾏为、帮助⾏为。
到底什么是刑法上的危害⾏为刑法上的危害⾏为有什么特征以下就由店铺的⼩编为您详细介绍。
1.刑法上的危害⾏为基于⼈的意识和意志⽀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体活动。
危害⾏为三特征:有体性:⾝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注意】:区别⾔论与发表⾔论。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配和控制的⾏为,⽽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有害性:刑法只禁⽌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为,对社会⽆害的⾝体举⽌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2.刑法上的⾏为包括实⾏⾏为、预备⾏为、教唆⾏为、帮助⾏为。
其中实⾏⾏为是刑法的中⼼概念,因为实⾏⾏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为,是刑法主要禁⽌的⾏为。
实⾏⾏为的判断标准:第⼀,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
实⾏⾏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为并不⼀定是实⾏⾏为,有可能属于预备⾏为。
【特别提⽰】:⾏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以⾏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进⾏判断。
具体来说,应以⾏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定程度的抽象,同事站在⾏为时的⽴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判断。
下列⾏为属于实⾏⾏为:增加或者提⾼了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改变实现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制造只有通过损害某⼀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
下列⾏为不属于实⾏⾏为:减少或者避免法益的侵害的⾏为;对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结果发⽣义务的⼈,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为。
第⼆,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活中被禁⽌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为。
实⾏⾏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第⼀,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实⾏⾏为,绝对不可能成⽴犯罪预备。
从一则案例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从一则案例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对象。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不可少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
具体而言,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之一的表现形式,人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
作为方式违反的必定是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则是指消极的行为,指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在作为方式的具体实施中包含一种利用他人行为实施犯罪的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间接正犯。
曾看过这样一个案例,具体如下:某日,成年男子张某经过一户人家门前,见一个五六岁的幼儿李某独自玩耍,其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价值约6000元)。
张某发现私下无人,顿生歹念,于是拿出一根棒棒糖,花言巧语,欲用棒棒糖和幼儿李某交换金项链。
李某不知其所以然,被其引诱,取下金项链与张某换了一根棒棒糖。
后此事案发,张某被起诉至法院。
此案的分歧意见在于张某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间接正犯。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不为幼儿李某监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实施了窃取行为,实质上窃取的是李某父母的财产,幼儿李某只是他犯罪的工具,因此张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但我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的,但是对张某构成间接正犯的观点,持有不同意见。
该案中张某的行为确实构成盗窃罪,但不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是直接的单独实施的盗窃行为,幼儿李某并不是张某实施犯罪的工具。
间接正犯在刑法理论上是指不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罪犯。
如教唆不满14周岁的儿童盗窃。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把儿童当作其实施犯罪的工具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
该案中李某脖子上所戴的金项链是其父母主动自愿的为其戴上的,而不是在张某的教唆或帮助下从其父母处偷来、骗来的,因此张某和李某之间也就不存在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一、危害行为概述(一)危害行为与行为的区别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性又是从行为的客观现实影响中表现出来的。
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社会的思想活动没有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就无法形成对社会的危害。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危害行为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在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危害行为”,其确切称谓应当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实质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
“危害行为”是最狭义的行为概念。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行为主要可分为四类:1.自然行为:有体性;2.有意行为:有意性;3.危害行为:有害性;4.实行行为:实行性。
由此可见,危害行为是行为的一分支。
(二)危害行为的定义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特征:有体性。
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表现出的动静。
往往要借助于自然力和工具等。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既包括积极活动,也包括消极活动。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
2.主观特征:有意性。
即危害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行为。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
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
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
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
(7)犯罪的客观要件(1)

思考题:
持有的性质是什么?
三、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含义 所谓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 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结 果,也就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 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所谓最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对于犯罪对象的有形的事 实作用。
问: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危害结果 吗?或者说,没有危害结果,犯 罪还能成立吗?
2、危害结果的特征
1)客观性 2)因果性 3)侵害性 4)多样性
3、危害结果的刑法意义
1)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如刑讯逼供时是否以肉刑致人伤残即是 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2)标示犯罪的危害程度 3)影响刑罚量的确定 4)赔偿或者罚金刑的重要参考
案例5
被告人:王某,男,36岁,工人。 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 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 奋力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 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 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 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
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事实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或者地点以一定的方法或者手段进行如果不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影响量刑的轻重其它客观要件要素其它客观要件要素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方法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或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学(一)02-2.3 犯罪客体 危害行为_13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客观要件一、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亦即法益。
犯罪客体表明了刑法的目的,即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
另一方面,犯罪的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即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主体体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公民私有的个人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某种利益只受道德的保护,或者其他社会规范的约束和调整,不是由刑法保护和调整,则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法益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客观存在的法益没有收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侵害”,包括实际侵害事实和侵害的危险。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一般理论,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1)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刑法第2条刑法的任务,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2)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
具体表现就是刑法分则的章节内容。
(3)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法益。
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财产所有权等。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三)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刑法分则条文并非都明确地规定了犯罪客体。
有的条文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则没有。
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如刑法第114条、第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等;(2)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仅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7条抢夺罪等;(3)仅指明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这个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如有关侵犯人身的犯罪;(4)仅指出了规定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未指明犯罪客体,如走私等以空白的犯罪构成所规定的犯罪;(5)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试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 初稿

试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摘要刑法学这座博大而又精深的理论殿堂是由许多概念架构起来的,危害行为即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块基石。
它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在犯罪论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社会的思想活动没有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对社会的危害就不可能产生,在现代社会就没有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危害行为的含义特征、理论上关于行为的不同学说以及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做一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危害行为行为学说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主要从司法定罪的角度来定义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基于此种角度可以了解到: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构成了任何犯罪的共同要件,“无行为无犯罪。
”既然“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想要更多了解犯罪,首先应当明晰何为危害行为。
因此,对危害行为的内容及表现形式进行探讨与分析显得尤为必要。
一、国外刑法学中几种行为学说的评析法谚有云: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
这句名谚揭示了行为在刑法构造中的基础地位。
但是,必须将刑法中的行为和危害行为区别开来。
刑法中的行为可分为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如果把犯罪行为等同于刑法上的行为,就无法对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各种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但究竟什么是行为,在国外,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有四大行为理论: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人格行为论和社会行为论①。
第一,因果行为论。
这实际上是一种客观的自然行为论,认为行为是指行为者具有某种意欲(意思),为实现此意欲而产生身体运动,由于人体运动而使外界发生变动。
即行为是行为者由于某种有意思的举动而引起的因果发展(意思与行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此说,有意性、有体性、外界变动性是行为的三大要素。
此说对于作为,因为其有自然因果过程的发动,解释自无问题;但对于不作为,因其并没有任何招致外界发生变动的自然举动即缺乏有体性和外界变动性,如贯彻这种行为理论,势将不作为排除于行为之外,而此说仍以之属于行为范畴,理由何在,并未给予圆满解答。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新闻0801 李锋0812030134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同时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所有的危害行为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在我国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具有形式和实质的规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
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是实行行为。
例如,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去乘飞机,飞机在空中碰到一只大鸟而失事,或者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在树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电击死等等,就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盗窃枪支仅仅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对于盗窃枪支罪而言又是实行行为。
(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亲自实施,并非仅仅限于行为人不利用工具而是直接运用自身的身体动静这种物理运动,利用自然力、凶器等物理力或者动物的力量等无人类生命力的力量作为工具而实施的行为,也属于直接行为。
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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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刑法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二、危害行为
三、危害行为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不当为而为之”(违反禁止性规范)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在刑法中大多数犯罪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如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逃脱罪、强奸罪。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它自然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此外,还具有以下特殊性:
(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称其为“有形性”。
如:将一名妇女按倒,强行实施奸淫行为。
思想不能构成行为犯罪,因为思想属于人的主观认识的范畴,一定的思想只有行诸于外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从而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
(2)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
例如:扒窃行为,由靠近被害人,将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窃取钱物等动作组成。
(3)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行为,称其为“违法性”。
刑法规范由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组成,禁止性规范,即要求人们承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其行为模式是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模式,其法律后果是否定式的。
2.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
指行为人实施作为犯罪的表现方式。
作为犯罪虽然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动作,但由于人是一种具有理智的高级动物,因而行为人在实施作为犯罪时,并不限于利用本人的身体以实现一定的犯罪意图,而且还利用各种犯罪工具及手段,将本人的犯意付诸实施。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行为(包括四肢、五官)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作为犯罪,犯罪人还必须要有一定的身体动作,这些身体动作主要表现在对物质性工具的操纵上,即对一定工具的使用上。
如果纯粹利用工具实施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必须要有利用行为,这种利用往往是通过一定的身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如决水,必须有挖毁堤坝的行动。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实际上是一个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的问题。
间接实行犯的性质:主观上明知被利用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故意加以利用,希望通过被利用者实现犯罪结果。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当为而不为”(违反命令性规范)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
2.不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
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但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如偷税罪。
3.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
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
如:遗弃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
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案例分析
(三)中间行为
在刑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即所谓“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
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关于持有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或者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在刑法理论上仍存在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