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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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引言户外广告是一种重要的市场推广手段,对于企业宣传、产品推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户外广告数量日益庞大,广告内容和形式也日益多样化,给城市美观和市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此,制定和完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广告市场、优化城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和原则良好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应旨在: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和市民合法权益,提供清洁、美观的城市环境;鼓励广告创意和创新,提升广告质量,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良性循环。

核心原则包括:1. 管理有序原则:通过规范、透明的管理程序,确保户外广告市场健康有序运行;2. 公平竞争原则: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3. 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城市环境,防止盲目、过度的广告占领城市空间;4. 服务导向原则:注重为广告主、消费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5. 合规合法原则:要求广告主、广告公司等各方合规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

三、管理主体和职责1. 政府管理部门:(1)制定和完善户外广告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2)承担广告准入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职责;(3)监管户外广告市场,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4)组织开展广告宣传教育,提高广告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2. 广告主:(1)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合规合法开展广告宣传活动;(2)广告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3)每年定期对广告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广告内容的时效性和准确性;(4)积极参与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共同推动广告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3. 广告公司:(1)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开展合规合法的广告业务;(2)提供有效的广告策划和创意方案,确保广告质量;(3)配合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检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4)持续提升员工专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广告内容和形式要求1. 广告内容:(1)积极向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3)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4)不得涉及敏感、争议性话题。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在城市中的分布和数量逐渐增加。

然而,在户外广告大量涌现的背后,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广告过度等情况的存在。

为了保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美观,提升广告的质量与效果,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探讨和总结。

二、管理规范的制定1. 目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广告主体的行为,提升广告质量,保护城市环境,并为广告管理部门提供明确的管理指导。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立、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3. 原则a. 保护环境原则:广告设置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市整体形象和环境特色。

b. 公平竞争原则:广告资源应该公平分配,不得各种方式操纵广告市场。

c. 规范管理原则:广告主体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广告内容。

三、户外广告规划1. 规划目标户外广告规划的目标是实现城市广告资源在数量、质量和分布上的合理配置,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2. 规划原则a. 区域协调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和环境特色,科学规划广告发展布局。

b. 可持续发展原则:广告规划应与城市的长期发展目标相协调,注重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c. 安全原则:广告规划应遵循安全的原则,确保广告设置不影响市民行走和交通安全。

四、广告设置与审批1. 设置要求a. 广告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避免破坏城市形象和环境特色。

b.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夸大虚假宣传。

c. 广告设置不得妨碍市民行走和交通安全。

2. 审批程序a. 广告主体应提交广告设置申请,包括广告位置、形态、尺寸等信息。

b. 广告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五、广告维护与监督1. 维护责任广告主体应定期维护广告牌体结构,确保其外观整洁,防止广告牌带来安全隐患。

2. 监督措施广告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维护广告市场的公正和有序。

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一、引言户外广告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在城市中的街道、广场、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广泛展示。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运营管理,维护城市的美观与秩序,制定了本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

二、定义和分类1.定义:户外广告指在户外公共场所展示的广告形式。

2.分类:–墙体广告:指在建筑物外墙上悬挂或粘贴的广告。

–站牌广告:指在公共交通站点的站牌上展示的广告。

–LED广告屏:指采用LED技术制作的大型室外广告屏幕。

–立柱广告:指通过在高架立柱、地铁柱等公共设施上设置广告牌进行宣传。

–喷绘广告:指通过绘制在建筑物外墙或相关设施上的广告宣传形式。

三、申请和审批1.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户外广告运营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内容、展示地点、材料规格等相关信息。

2.审批程序:1.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

2.审批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符合性、广告位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

3.审批结果:1.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广告的制作和安装。

2.审批未通过的申请,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调整。

四、广告运营管理1.广告展示时间:–普通户外广告的展示时间以月计算,需在申请时提出展示时长。

–特殊活动或节日等临时广告的展示时间需在申请时提前说明展示日期。

2.广告维护和更新:–广告展示期间,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将广告展示位置保持整洁和良好的维护状态。

–根据需要,适时更新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3.安全管理:–广告展示位置的安全,包括结构和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需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责,遵守相关安全规范。

–广告展示过程中,应注意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违规处罚:–如发现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修改或撤除。

–如发现广告位置不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或拆除。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包括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误导等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和单位,不得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过于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不得使用夸张、低俗的手法。

第七条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宣传的物品、药品、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广告位置及数量限制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阻挡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及司机的视线。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每个区域内的广告牌数量进行限制,并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规的广告。

第十条广告牌应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不得有明显的污损、脱落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广告投放要求第十一条广告投放应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广告投放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广告主应承担广告投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拆除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拆除后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在街头巷尾、建筑物外墙、公交车站等地方,为商家宣传产品和服务,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给城市形象、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户外广告的定义。

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公共空间,通过各种媒介形式展示的商业、公益或其他类型的广告信息。

常见的户外广告形式包括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车身广告、墙面广告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户外广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例如,按照广告内容可分为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按照广告载体可分为建筑物广告、交通工具广告、场地广告等;按照广告展示方式可分为静态广告和动态广告。

二、户外广告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户外广告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城市形象的提升、公共安全的保障、广告市场的有序竞争以及公众利益的维护。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户外广告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的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

2、规划先行原则: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制定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保广告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3、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审批和管理户外广告时,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如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4、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的户外广告经营者一视同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

1、申请:广告经营者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包括广告的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照明方式等详细信息。

2、初审: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3、现场勘查:对于初审通过的申请,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广告设置地点的实际情况,评估其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8年10月1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二)拟设地址;(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不仅能够传递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还能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如果户外广告缺乏有效的管理,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景观、干扰交通安全、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常见的户外广告类型包括:1、招牌广告:通常安装在建筑物的外立面,用于标识商家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灯箱广告:通过内部照明使广告画面在夜间清晰可见。

3、电子显示屏广告:利用电子显示屏展示动态的广告内容。

4、车身广告:张贴在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5、立柱广告:设立在道路两侧的大型立柱上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稳固,不会对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

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保持稳定,避免发生倒塌、掉落等事故。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和文化特色。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外观,影响城市的美观度。

4、公共利益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如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消防栓等。

同时,要保障公众的视线通透和出行便利。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等相关资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设置地点的合理性、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美观性等方面。

必要时,会征求相关部门(如规划、交通、环保等)的意见。

3、现场勘查:对于重要或复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筑府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5〕2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序化、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彰显生态文明城市特色,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划(一)主干道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划。

贵阳市中华路、中山路、延安路、遵义路、北京路、瑞金路、西湖路、观水路、花溪大道、贵开路、宝山路、浣纱路、枣山路、都司路、新华路、市南路、沙冲路、解放路等18条主干道,机场路、汤巴关路等城市景观道路,二环路、北京西路、观山路、金清线等区域间连接道路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方案,由市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其他道路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划。

除第(一)条中明确的道路外的其他道路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三)新建及改建道路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划。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道路或对城市道路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列入总体规划方案中统筹规划。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筑府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2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提高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品味、标准和质量,使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与城市环境协调发展,美化、亮化城市景观,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城市容貌标准》、《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一、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一)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建筑物屋顶可以设置通透式的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等形式标示标牌,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标示标牌。

原则上建筑物屋顶只能设置代表该建筑物特征的标示标牌。

(二)除繁华商业街、商业广场等商业密集的区域外,其他区域建筑物裙楼、墙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三)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四)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五)建筑工地围墙上设置的广告,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

建筑工地施工完成后,必须在3天内拆除工地围墙,并清场完毕。

(六)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灯箱广告的,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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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0830
【实施日期】 19991001
《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其正确引导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场地和设施拥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通过户外一定媒介或形式,进行宣传、销售、求购商品、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具体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的广告,空中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布幅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属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店堂牌匾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户外广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地和设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公共、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为设置户外广告提供有偿服务;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设置的除外。

前款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城市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集贸市场、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广告张贴栏。

广告张贴栏由场地或设施管理者负责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收取广告费用应当合理、公开,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三章设置准则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发布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

第十二条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好,对脱色、破损、陈旧的,应及时翻修、更换。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批准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

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章名】第四章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设置。

第十六条张贴户外广告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审查,办理简易登记手续后,张贴于指定的广告张贴栏。

第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向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及图文资料;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资格,以及户外广告的内容等进行审查。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在收齐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核准的存留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确需拆除、遮盖或迁移的,须征得设置者同意,并赔偿设置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发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按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更改,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更改的,强制拆除;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标明,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可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支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有碍观瞻而不予装饰和遮隐,或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户外广告或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专有设施发生坠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涉及强制拆除的,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收据,罚款金额必须就地缴入国库。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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