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审计委员会稽察工作小组工作条例
公司财务审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模板

公司财务审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模板一、背景与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本公司特设立财务审计监督委员会。
本工作规程旨在明确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委员会的有效运作。
二、委员会组成1. 主席: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
2. 委员: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内部审计师和独立董事组成,人数不少于五人。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为三年。
3. 秘书:由公司秘书长担任,负责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和管理相关文件。
三、职责与权限1. 监督财务审计工作:负责监督公司内部和外部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
2. 确认审计安排:审查公司的审计计划、审计合同和审计报告,确保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3. 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审计资源和审计工作的评估、监督审计进程和审计结果的监督。
4. 提出建议与意见: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提出建议,确保公司管理层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改进。
5. 审核财务报告:审议公司财务报告,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与公司董事会共同签署报告。
6. 与内外部审计师沟通:定期召开会议,与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沟通并交流信息,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7. 提请董事会审议:将审计结果、重大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报告给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委员会的提议进行决策和改进。
四、会议制度1.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由秘书协助组织会议事宜。
2. 委员会会议采取多数决定原则,主席有最终决策权。
3. 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由秘书负责起草,并报董事会备查。
4.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听取他们的意见。
五、保密与独立性1. 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需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审计过程、结果和相关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 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冲突或干扰,能够全面客观地进行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责规定

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责规定一、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审计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具备以下要素:1. 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董事会成员和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据委员会的大多数席位,以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 主席选举审计委员会应选举一位主席,由成员互相推选或由董事会指派。
主席应具备财务会计和风险管理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审计工作的高效进行。
3. 任期制度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按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定确定,并应进行交叉任期安排,确保成员的稳定性和独立性。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监督、评估和提升公司财务报告质量和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责任。
1. 监督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审计委员会应负责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确保其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评估内部控制体系审计委员会应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
他们需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操作和监督,以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保密性。
3. 监督审计工作的进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 独立审计意见的评估审计委员会应独立评估公司的审计意见,并与独立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解释审计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5. 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督审计委员会需定期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风险情况。
他们还要监督公司的合规情况,确保业务活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6. 建立内部审核和举报制度审计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核和举报制度,以促进公司内部的合规性和道德规范,并保护内部举报人的权益。
7. 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向董事会作出定期报告,详细汇报审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审计小组管理制度

审计小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小组管理,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审计小组是指由审计机构组织的具有审计资质的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工作团队。
第三条审计小组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小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保密安全的原则,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
第五条审计小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工作任务,并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工作记录,并按规定报送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审计小组应当严格履行审计职责,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变更审计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审计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团队协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八条审计小组应当及时提醒和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审计小组组织结构第九条审计小组应当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内容合理安排人员,并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小组应当设立组长,组长负责审计小组的整体工作安排和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审计小组应当设立副组长,副组长协助组长处理审计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小组应当设立专业人员,专业人员负责审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
第十三条审计小组应当设立人力资源人员,人力资源人员负责人员的招聘、调配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小组应当设立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负责审计工作中的财务管理和经费预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小组应当设立保密安全管理员,保密安全管理员负责审计工作中的安全保密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小组应当设立协调员,协调员负责审计工作中的协调沟通和信息联络等工作。
第十七条审计小组组织结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确保人员分工明确、协作配合。
第三章审计小组工作流程第十八条审计小组应当在接受审计任务后,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审计小组应当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程序和方法的选择,并按照程序和方法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设立原则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3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经理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内外部审计,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4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员工会工作小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5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均须具有能力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6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应当具备相当的汇集和财务管理知识。
第7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人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8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不足。
第9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10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建议;⏹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合理意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11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跟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计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成员组成,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巳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 其他相关事宜。
监督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监督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有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流失,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董事会下设监督审计委员会(下简称监审委)。
第二条监审委是(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机构。
监审委向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监督审计的职能。
第三条为规范监审委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监审委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员会成员为(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五条监审委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纪检审计监察室。
委员会设秘书1名。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监审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㈠对重大投资、改造项目及资产运行的决策、执行行为进行监审,对在建项目进行预(概)算、决算审计的监督;㈡对财务监管工作、财务收支审计、财务报告真实性及全面预算管理进行监督;㈢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物资采购、销售、投资及资产处置等重要管理制度的遵循性审计进行监督;㈣对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对经营者任职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根据经营管理业绩,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奖惩、任免等建议。
㈤对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专项审计进行监督;㈥对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等有关组织及资产代表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㈦协调有关部门,对经营中违法违纪行为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监审委主任的主要职责是:㈠主持监审委日常工作;㈡召集、主持监审委会议并组织实施监审会决议;㈢组织对重大监审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㈣代表监审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监审委秘书的主要职责是:㈠做好监审委主任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㈡做好监审委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㈢做好收集、整理、分析各类信息、资料,为监审委决议提供依据;㈣负责与监审委运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审计监督制度的目的与意义为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的透亮度和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规定,旨在建立健全企业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并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内部通知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发布。
第二章审计监督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
2.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订立审计监督计划,处理和解决紧要审计问题,提出审计结果的看法和建议。
3.审计委员会依据具体业务需要,可以设立特地的工作小组,由专业人员构成,帮助开展具体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监督与帮助部门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监督与帮助部门由企业内部具备审计本领和经验的人员构成,直接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
2.监督与帮助部门负责订立和实施审计监督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负责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结果的评估。
3.监督与帮助部门要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紧要的审计问题,提出审核结论和改进看法。
第三章审计监督的流程和内容第五条审计计划的订立1.审计委员会和监督与帮助部门依据企业经营活动的特点和风险评估,订立年度审计计划,并将其报董事会备案。
2.审计计划内容包含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审计方法、审计程序等。
第六条审计工作的实施1.监督与帮助部门依照审计计划的布置,进行审计工作的实施。
2.审计工作包含查阅企业的财务资料和经营文件,进行现场核实和询问,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以及其他必需的工作。
3.在审计过程中,监督与帮助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供应相关的财务料子和帮助工作。
第七条审计结论的形成1.审计工作完成后,监督与帮助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形成审计结论和评价看法。
2.审计结论应准确、客观、公正,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

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11.19【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审计事项,授权区、县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的除外。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依法审计、文明审计。
第二章审计监督范围第五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二)本级各部门、本级政府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三)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四)本市所属的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五)本市所属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六)市和区、县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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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审计委员会稽察工作小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集团)公司国资授权经营的正常秩序,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监控体系,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在监督审计委员会中设立稽察工作小组,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稽察工作小组是在监督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成员进行随机稽察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章稽察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稽察工作小组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和资产财务部共6人组成。
设组长一名,由纪检审计监察室主任兼任。
第三章稽察工作小组的职责
第四条稽察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范围内,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㈡以财务监督为主线,对各所属单位(含公司本部和各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实行随机稽察。
㈢按监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稽察工作小组向监督审计委员会报告稽查情况和稽察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条稽察工作小组实行稽察的主要内容:
㈠稽察各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制度、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况;
㈡稽察各单位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各项制度、规定
的情况;
㈢稽察各单位执行财务预算和加强财务管理的情况,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运作
的情况;
㈣稽察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经济业务活动;
㈤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和公司领导交办的专项稽察任务以及监督审计委员会决定的稽察任务。
第四章稽察工作小组的主要职权
第五条稽察工作小组的主要职权:
㈠稽察工作小组在实施监督职能时,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时,有权立即制止;
㈡稽察工作小组在实施监督职能时,有以下监督检查权:
1、有权听取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工作的汇报;
2、有权随时查询各单位会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及有关经营活动的其它资料;
3、有权向被稽察单位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㈢根据稽察工作的需要,可提请公司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条稽察工作小组的工作方式:
㈠稽察工作小组成员凭《稽察通知书》和(集团)公司的
工作证进入被稽察单位实施稽察,《稽察通知书》由稽察工作小组组长签发。
㈡稽察人员在实施稽察时,有查阅资料和了解情况的权利,但不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㈢稽察活动结束后十五天内,工作小组应写出稽察报告,经与被稽察单位领导见面后,向董事会监督审计委员会报告稽查情况。
㈣稽察报告经监督审计委员会审核后,一周内向被稽察单位发出稽察意见书。
㈤对被稽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具体结果,实施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有不符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条例自董事会批准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