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第1、3项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共7项)

行政强制(共7项)1、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封存未取得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3、封存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封存未经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10%至50%的罚款。
”5、封存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登记保存涉嫌计量违法的其他物品法律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依法封存涉嫌计量违法的计量器具。
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封存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六)登记保存涉嫌计量违法的其他物品。
6、查封或者扣押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行政强制共3项

(三)行政强制(共3项)
1、查封、扣押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查封、扣押医疗器械及其有关资料。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其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3、查封、扣押疫苗及其有关资料。
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资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
行政强制法析读

行政强制法析读——市城管执法局徐智峻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分七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责任、附则。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这部法律,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
一、关于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背景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共7个法律部门组成。
——行政法: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1.行政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机构编制条例等。
2.救济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
3.行为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诸多单行法。
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制定,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立法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这三部法律是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是对一类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是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循的行政行为的法律。
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许可法(2003年)行政强制法(2011年)通过制定法律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制约,是中国行政立法的重要特点行政法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实质,是使国家不再凌驾于社会之上,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再是官吏的特权,而是依法行使的职权。
《行政强制法》就是这样一部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法。
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
其种类均为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哪些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哪些1、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
其种类均为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怎样的1、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但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调整和干预却是直接的、强制的。
例如,收容审查涉及对被收审人人身自由权的干预,暂扣物品涉及对物品所有人财产权的干预。
根据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凡是为公民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公民权利的事项都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排除其他法规、规章。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
在权利义务设定方面,法律的保留并不是绝对的。
除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调整的事项以外,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都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制定必要规则的权力。
3、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涉及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行政强制措施在动物卫生执法中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怎样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热门城市:土默特左旗律师道里区律师云南律师托克托县律师南岗区律师海南律师和林格尔县律师道外区律师长久的人类历史告诉我们,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风险,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最初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为了防止被滥用,法律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各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里,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行政三项制度

行政三项制度摘要:1.行政三项制度的概述2.行政三项制度的内容3.行政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4.行政三项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行政三项制度的概述行政三项制度是指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实施的三项基本制度,包括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和行政强制制度。
这三项制度构成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框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三项制度的内容1.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行为进行事前控制的重要手段,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2.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主体给予法律制裁的制度。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3.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主体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后控制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行政管理法规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行政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实施行政三项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行政许可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制度逐步完善,行政强制制度得到加强。
在实施过程中,政府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行政三项制度的意义和影响行政三项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这三项制度有助于政府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
其次,它们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行政三项制度有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总之,行政三项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框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