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通风系统优化
矿井通风的基本要求

编号:AQ-JS-05892( 安全技术)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矿井通风的基本要求Basic requirements of mine ventilation矿井通风的基本要求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1.井下空气成分。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O2浓度不低于20%,CO2不超过0.5%;所有有关人员工作的地点,CO不超过0.0024%,NO2不超过0.00025%,SO2不超过0.0005%,H2S不超过0.00066%,NH3不超过0.004%。
2.井巷的最高最低风速,各井巷的空气温度,风量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掘进巷道贯通时,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瓦斯、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空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喷出或空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5.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突矿井的每个采区和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个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正规合理、稳定可靠。
通风网络简单,采掘布局合理,尽量减少或避免角联通风。
第三条、每个采区必须至少布置三条上山,轨道上山进风,回风上山回风,运输上山一般情况下只供本巷道用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作进风巷,一段作回风巷。
采区上、下山巷道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否则,不得验收投产。
第四条、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
在煤与瓦斯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第五条、采区设计施工要编制专门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治理、防尘、防火、安全监控等)、施工组织设计,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安全有关规定要求,做到“三同时、一超前”(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验收、超前施工)。
第六条、采区巷道设计应做到“大断面、强支护、少联通、降阻力、减设施”。
生产矿井的进、回风井、风硐和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于《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留有余地。
矿井总进、总回风巷风速一般不得超过7m/s,采区进、回风巷风速一般不得超过5m/s。
第七条、每个风井的负压一般不应超过2940pa(300mmHO2)。
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通风系统优化专题会议,研究通风系统优化简化工作。
尽量减少通风设施,减少内部漏风,每个采区的风门一般不得超过15组。
矿井有效风量率要达到87%以上。
第九条、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改变采区或采区内部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矿井通风第一节通风系统第二节通风设施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第四节局部通风第五节通风管理第六节巷道贯通第四章瓦斯防治第一节瓦斯检查第二节瓦斯排放第三节瓦斯抽放第四节防治突出第五章粉尘防治第一节防尘管路第二节降尘措施第三节隔爆措施第四节粉尘测定第六章防灭火第七章监测监控第八章其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类煤炭企业;第4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规定,对所辖煤炭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发现有关煤炭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5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分管煤炭“一通三防”工作的领导和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第6条 30万吨/年以上含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30万吨/年以下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中、高职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第7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8条煤炭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投资人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企业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9条各级“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各级安监机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管,其它工作机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10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煤炭企业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一通三防”业务轮训;第11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六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七矿井防突管理制度;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十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12条煤炭企业必须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13条煤炭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第14条煤炭企业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三章矿井通风第一节通风系统第15条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充电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第16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第17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第18条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第19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第20条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第21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第22条以下安全措施必须报煤炭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批准: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2、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第二节通风设施第23条煤矿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制度;第24条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第25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第26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能实现反风功能,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反风设施要符合规程有关要求,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第27条煤矿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必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第28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第29条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第四节局部通风第30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31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第32条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挂牌制,其它人不准随意停开;煤矿要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以及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第33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第34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35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人员要撤至全负压通风巷道处,并在盲巷口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五节通风管理第36条煤炭企业必须以风定产,以风定面,采掘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核准通风能力允许的最多采掘工作面个数,6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必须按照一采两掘组织生产;第37条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并悬挂记录牌;第38条煤矿必须制定通风巷道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第39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应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第40条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第41条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第六节巷道贯通第42条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区队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第43条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2.两巷的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要到对面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3.正、副巷和横贯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4.横贯贯通后应停止掘进工作,对后一横贯立即组织封闭,并随即进行改道移局扇;5.贯通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第44条对掘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1.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3.每次爆破前,必须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45条采煤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如贯通巷内情况不明,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贯通;第46条对于已经存在矿井之间贯通的地点,煤矿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第四章瓦斯防治第47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 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制订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第48条煤矿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由煤炭集团公司、市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乡镇煤矿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乡镇煤矿由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瓦斯鉴定程序及要求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49条各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瓦斯检查工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管理部门,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50条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第51条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第一节瓦斯检查第52条生产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第53条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第54条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第55条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1.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面上隅角等;2.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第56条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57条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第58条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第二节瓦斯排放第59条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它风门;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第60条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第61条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第62条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第63条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汇报调度,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的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队干进行排放;第64条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第65条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第66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第三节瓦斯抽放第6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并制定瓦斯抽采利用方案:一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的采煤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的掘进工作面,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 min;2.年产量100~150万吨的矿井,大于30m3/ min;3.年产量60~100万吨的矿井,大于25m3/ min;4.年产量40~60万吨的矿井,大于20m3/ 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40万吨的矿井,大于15m3/ 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第68条矿井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第69条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确定;第70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生产矿井, 在采用邻近煤层和采空区瓦斯抽放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抽采的同时,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表压以下;第71条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抽放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
采区巷道联合布置

浅谈采区巷道联合布置中图分类号:td8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 (2013)07-0318-011 采区巷道布置的基本要求采区巷道布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矿井的生产技术的发挥效能,关系到工作面,采区甚至整个矿井的生产效益、科学合理的采区巷道布置应满足以下的基本要求:第一,利于矿井优化集中生产。
采区能力应能满足矿井能力的需求,并有较大的增产活力。
第二,必须具备完善的生产系统,如运输、通风、排水、排矸、行人、材料运输、供电、压风、贮煤等。
各个系统要利于机械作业效能的充分发挥,并尽最大可能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创造出优越条件。
第三,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尽量减少设备台数、简化生产系统、减少掘进率(特别是减少岩巷掘进率)。
第四,要求合理留设各类保护煤柱,尽可能提高采区回采率。
第五,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其它的相关规定的要求,保煤矿安全生产。
2 影响采区巷道布置的因素对采区巷道布置的影响因素很多:有生产能力、设备状况、围岩性质、地质构造、顶板类型、采区涌水、采煤方法都影喻采区巷道布置。
但决定采区巷道布置形式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煤层层数和各煤层的间距。
如系单一煤层或煤层群间距较大时则形成单一煤层的布置方法,如系近距离煤层群则采用联合布置形式。
第二,煤层倾角。
缓倾斜、倾斜煤层的巷道布置与急倾斜煤层相比有显著的差异。
第三,煤层厚度。
因我矿属薄及中厚煤层,适合联合布置。
3 采区联合布置的优点:用一组共用的巷道来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叫采区联合布置。
采区共同巷道包括:采区上(下)山、分阶段巷道和采区峒室。
共用巷道通常开掘在煤层群最下面的薄煤层内或煤层群下面的底板岩石中。
共用的采区上(下)山或分阶段巷道用石门或溜煤眼与各煤层联结。
当煤层层数较多,层间距各自不同时,往往把相近的几个煤层分为若干组,每个组共用一套巷道,这样的布置方式口l{分组联合布置。
采区联合布置是巷道布置的一项重要改进。
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通风和运输优化

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通风和运输优化李海波(阳泉煤业集团安泽登茂通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临汾,042500)摘 要: 为了解决某地在一采区多煤层回采工作面运输、出煤及回风系统巷道布置上的缺陷,在二采区开采前,考虑通风和运输问题,提前布置准备巷道、优化回采工作面系统巷道。
优化后,巷道通风良好,一条系统巷道能够服务于多个回采工作面的生产。
不仅简单合理,而且延长了系统巷道服务周期,节约成本高达74%。
关键词: 联合布置;系统巷道;一巷多用;通风中图分类号:T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412 (2017) 06-062-03工业技术创新 URL : http: // DOI : 10.14103/j.issn.2095-8412.2017.06.015引言阳泉煤业集团安泽登茂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某地一采区2号、3号煤层联合布置开采过程中,由于回采工作面系统巷道布置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导致一条巷道仅服务一个回采面、角联通风系统存在、轨道运输与皮带运输交叉、系统巷道布置复杂,出现了管理困难等一系列问题[1]。
本文在总结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在二采区开采前,提前考虑两翼开采过程中通风和运输系统的优化。
目标是做到通风系统简单、合理,避免角联通风巷道,力求一巷多用,延长系统巷道服务周期。
1 煤层赋存及煤质可采煤层:本井田批采2~10号煤层,其中2、3、10号煤层为可采煤层,其它煤层为不可采煤层。
2号、3号煤层分述如下:图1 竹类生物质热解工艺技术路线2号煤层位于某组中部,下距3号煤层间距5.95~19.59 m ,平均13.10 m 。
2号煤层厚度1.25~1.53 m ,平均1.38 m 。
结构简单,不含夹石,顶板岩性以粉砂岩为主,底板为泥岩,为全区稳定可采煤层。
3号煤层位于某组中下部,下距10号煤层间距77.78~106.04 m ,平均85.50 m 。
3号煤层厚度0.90~1.83 m ,平均1.49 m 。
采区准备巷道布置分析

采区准备巷道布置分析摘要:科学、合理的布置采区准备巷道是煤矿开采中的重要环节,一个合理的巷道布置它能减少巷道的维护量、增大产出量、延长巷道的服务周期,创造更大经济效益。
关键词:准备巷道;布置群组煤层开采区段集中平巷的布置煤层群组采区采用集中平巷联合准备时,要设置区段集中平巷为区段内各煤层服务。
通常用做上区段的运输集中平巷,在下区段回采时又作为区段回风集中平巷。
在联合准备的煤层群组中,若有赋存条件较稳定、围岩条件较好的薄及中厚煤层,且在位于煤层群组的下部时,则可将集中平巷布置在该煤层中,以减少岩石巷道的工程量。
当联合准备的煤层群组层数多,厚度大,集中平巷服务年限较长,而煤层的围岩较差时可将集中运输平巷、集中轨道平巷均布置在煤层群组底板岩层中,以减少巷道的维护工程量。
煤层群组区段集中平巷的布置方式有以下几种:一.巷道布置1.机轨分岩巷布置;将运输集中平巷布置在煤层底板岩层中,轨道集中平巷布置在煤层内,这种方式比双岩巷布置少掘一条岩石巷道,掘进速度较快,可缩短区段准备时间。
轨道集中平巷沿煤层超前掘进,可以探明煤层的变化情况,为掘进岩石运输集中平巷时取直定向创造了条件,在下区段投产时,还可以利用轨道集中平巷回风,便于上下区段同时回采。
2.机轨双岩巷布置;机轨双岩巷布置有两种方式;双岩巷相同标高布置的优点是两巷掘进及联系方便;而不同标高布置的好处是区段主运输和辅助运输系统互相干扰小。
3.机轨合一巷布置机轨合一巷布置是将胶带运输和轨道运输集中在一条断面较大的岩石巷道内,优点是减少了一条巷道和一部分联络巷道,掘进和维护工程量较少;近水平煤层的机轨合一巷与煤层超前平巷一般采用垂直和斜巷混合联系,前者为了溜煤,后者为了运送设备、材料及行人通风。
4.机轨双煤巷布置机轨双煤巷布置是将运输集中平巷和轨道集中平巷都布置在煤层中,优点是,岩石工程量小,巷道掘进容易,速度快,费用低,可以缩短采区准备时间。
同时双巷布置有利于上下区段同时回采,扩大采区生产能力。
通风系统不完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专家解读:在现有矿井通风网络及主要通风机能力,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注解版)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最新注解版)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增加)(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第三条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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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通风系统优化
摘要:煤炭开采时,通过掘出一定的巷道,并构建一定的通风设施等构筑物,进行矿井、一冀、采区巷道贯通并进行相应的通风系统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的
综采、综放等采煤工作面来进行,在这个开采过程中尤其是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
巷道通风系统优化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通风系统优化
引言
目前煤矿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过程中存在诸如进风井和回风井都布置在
井田中央、服务回采面的巷道过多、角联巷道较多、通风设施较多出现了风量漏
风较多,闲置无用巷道封闭不及时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通过论述多煤层联合布置
开采巷道通过简化通风优化,力求通风系统更加优化、简洁、高效。
1目前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1.1井田面积较大却出现进风井和回风井都布置在井田中央,造成通风阻力
过大
有的矿井虽然井田面积较大,但是为了少投入、少投资、图省事,只是在井
田中央开凿了进风井和回风井,无形当中增大了通风阻力。
1.2角联巷道纵横交错,造成风量无用配备和调风困难
有的矿井在综采或者综放工作面的进、回风上山之间从上往下开5-6条所谓
的横贯(小川),无形之中造成风量无用配备和调风困难。
1.3通风设施安设、构建较多,造成漏风过多
有的矿井综采或者综放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道以及辅助巷道、角联巷道过多,随之而来的是通风设施安设、构建较多,漏风过多。
1.4巷道系统布置复杂,出现有效风量过低、风量配风不足、调风困难
有的矿井不同煤层(比如7、8、12槽)在采掘过程中之间为了图省事出现
联络横贯(小川)过多的现象,造成综采或者综放工作面的有效风量过低。
1.5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以及高突矿井采用低能力瓦斯抽放效果不明显
有的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以及高突矿井的综采或者综放工作面瓦斯涌出
量较大,瓦斯抽放泵站的功率还是停留在每分钟40、60立方米的层次上,出现
低效防治。
1.6闲置无用巷道封闭不及时,造成风量浪费
有的矿井综采或者综放工作面在收尾后一些涉及到的相关辅助巷、横贯(小川)没有及时进行封闭,造成风量浪费。
1.7上山布置不合理、不能贯穿整个采区
有的矿井综采或者综放工作面的进风(运输)、回风、轨道上山都有,但是
进风和回风上山不能贯穿整个采区。
1.8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考量因素不周全,造成风量配备不合理
有的矿井多煤层联合布置的采掘工作面风量配风过程中考虑工程安排、风量
需求、瓦斯大小、地质构造、风压大小等因素不是特别周全,造成风量配备不合理。
1.9井口区域的巷道、硐室风量流失过多,造成生产区域多煤层采掘工作面
用风紧张
有的煤矿井口区域的电车房、修车场、水泵房、变电所、卸载坑(滚笼)、
存料点等地点出现风量流失过多,造成造成生产区域多煤层采掘工作面用风紧张。
1.10局部通风机超期服役、老化严重,当掘进过程中出现瓦斯浓度较大时
显得供风能力不足
有的煤矿所使用的11、15、22、30×2对旋风机大多存在超期服役、老化丢
转严重、检修周期严重超期的问题,造成供风能力不足。
2目前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为了少投入、少投资,造成巷道通风阻力过大,比如在井田边界少构建
一个回风井增大通风阻力。
2)考虑问题简单,没有长远规划,比如进风(运输)、回风上山不能贯穿
整个采区。
3)没有全面考量、分析利弊,比如没有全面分析巷道多随之带来的是设施多、漏风多、有效风量低。
4)表面上省事,实则增加成本,比如一些无用的巷道和横贯(小川),当
时看似省事,实则增加的工程量和成本。
5)应对措施层次不高,比如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以及高突矿井的综采
或者综放工作面采用低效瓦斯抽放泵。
6)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通风系统调整手段过于简单,考虑瓦斯大小、
风压大小、地质构造等因素不周到,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7)应对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过程中出现的瓦斯涌出量较大、浓度较高、掉专线和动力高压导致局部通风机双停、通风设施损坏严重、通风系统紊乱等异
常的应对手段、措施不周详、不周全。
8)对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过程中的通风系统存在的重点部位、区域超
前防范、预防方案、措施不周密。
3目前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3.1矿井采用中央并列边冀对角混合抽出式通风方式
井田面积较大的煤矿构建中央并列边界对角混合抽出式通风系统,使得井田
中央和边界都就近有进风和回风井,减少巷道的通风阻力,提高矿井的通风能力。
3.2在写作业规程和措施过程中强化“通风系统优化、瓦斯治理优先”的理念
在编写工程开工的作业规程和措施过程中强化“通风系统优化、瓦斯治理优先”的理念,要防患于未然和居安思危。
3.3极大的减少角联巷道和没必要的巷道
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要根据实际需要,极大的限制角联巷道,减少没必要的巷道,减少巷道的掘进量,保证风量调配有效。
3.4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采取专用回风石门、专用进风石门,服务多煤层开采
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过程中采取专用回风石门、专用进风石门,由专用石门分别开各煤层,服务多煤层的采掘工作,节省工程量和减少通风阻力。
3.5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采用进风(运输)、回风、轨道上山3条上山的方式,并贯穿整个采区
在实际的煤矿采掘活动中,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过程中应采用进风(运输)、回风、轨道上山3条上山的方式,并贯穿整个采区,保证通风、运煤、运输合理。
3.6择优构建通风设施的位置,合理控制风量的配备
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过程中择优构建通风设施的位置,需要进行风量调节的通过调接口合理控制风量的配备,达到配风充足。
3.7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以及高突矿井采用大功率大管径的瓦斯抽放,合理防治瓦斯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以及高突矿井的综采或者综放工作面可以采用大功率200m³/ min、大管径φ325mm的的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对采面进行瓦斯抽放,达到瓦斯治理目的。
3.8闲置无用巷道封闭,减少不必要的巷道用风
对矿井综采或者综放工作面在收尾后及时进行封闭,对闲置无用巷道及时封闭,减少不必要的巷道用风和风量没必要的浪费。
3.9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考量周全,通风系统调配合理
多煤层联合布置的采掘工作面风量配风过程中考虑工程安排、风量需求、瓦
斯大小、地质构造、风压大小等因素时做到全面和周全,达到风量配备均衡、合理。
3.10压缩、消减井口区域的巷道、硐室等地点过多的风量,多为生产区域
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提供风量
压缩、消减煤矿井口区域的电车房、修车场、水泵房、变电所、卸载坑(滚笼)、存料点等地点过多的风量,多为生产区域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提供风量。
3.11对超期服役、老化严重的局部通风机及时升井检修,保证风机运行可
靠风量达标
对煤矿所使用的超期服役、老化丢转严重的11、15、22、30×2对旋及时升
井进行检修,配备足够数量的局部通风机,保证局部通风机风量达标。
3.12超前制定通风系统、瓦斯防治方案和预案,防治通防重大隐患
对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过程中出现的瓦斯涌出量较大、浓度较大、局部
通风机双停、重点部位、重点区域超前采取周密的应对措施,防治通防重大隐患。
4结语
通过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过程中列举出现的通风系统存在问题,进一步
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通过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通风系统优化的措施,提高
有效风量利用率,防范通防重大隐患。
参考文献:
[1]郑燕军.多煤层联合布置开采巷道通风系统优化[J];江西化工;2019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