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物价局: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经省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接受用户托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服务,可收取检验费用。
其收费标准托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方法和周期实施检验。
在用轻型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实行简易瞬态工况法;在用轻型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实行加载减速法;在用中型、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排气污染检验仍实行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
各类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检验与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三、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由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第三次检验的,减半收费;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需再检的,根据规定收费标准全额收费。
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免予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检验机构开展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车主可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加经营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有关的修理业务。
五、检验机构应在供应服务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供应质价相符的服务。
机动车平安技术检测机构不再检验排气污染的,其收费标准应在现行平安技术检测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核减,详细核减方法由各市确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严禁未供应排气污染检验服务的机构收取检验费用。
六、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省质监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
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三)收费范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减免规定(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则、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接受检项目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复检费。
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控制总量,核定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明确企业排放指标来源。
第二十三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汽车尾气检测简易瞬态工况法实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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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7卷 第 6期 ・ 术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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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r s: uo b l x a s ; ee t n; i l a se tc n i o sme h d y wo d a tmo i e u t d t ci smp e t n in o d t n t o e h o r i
1 引 言
近年来 , 随着我 国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 , 汽车保有量 不断 的 C HC N x C : O、 、 O 、 O 已成 为我 国城 市 大气 污 染 的 主要 污 染
3 使用 简易 瞬态 工况 法检 测主 要设 备
简易瞬态工况法 的设备 主要包 括 : 底盘测 功机 、 排气取样 系统 、 五气分析仪 、 气体流量分 析仪 和 自动检测控制系统 。
31 底 盘 测 功 机 。
2 简 易瞬 态工 况法
21 概 念 .
简易瞬态工况 法( 以下简称 简易瞬态法 ) 是使 用汽车底盘 测功机等设备 ,通 过在转鼓 试验台上模拟汽 车在 道路上 的实
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业务办理综合指南

网上报检流程:(附有截图的网上报检指南可以登陆我院网站查询)
1、登陆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cn/选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服务平台”
②自检报告或自查表
机电类设备需提供自检报告,自检报告的内容、结论、签字和盖章须完整有效,其中电梯类设备需同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和维修保养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自检报告格式可参照相应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拟定。
承压类设备需提供,需按表格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及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管理情况自查表”可进入我院网站下载()。
另,部分申报资料模板(如:贵州省特检院报检申请表)因业务需求可能会不定时改版更新,请时常更新下载使用。
第三,用户按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后,可进行业务申报(其中定期检验设备可进行网上申报,等待检验人员现场检验时收取申报资料;监督检验、委托技术服务等其他设备需持申报资料至我院业务窗口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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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如何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类别申报检验?网上报检的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2、获取“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用户再详细了解检验检验费用后,可以通过传真(9)、电邮()、窗口自取等方式获取“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其中传真、电邮形式,用户务必将收费通知单的下半部的“缴款方式”表格内容填写完整,以传真、电邮的形式发送至我单位业务窗口人员。选择窗口自取的用户,需持检验人员开具“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收费通知单”至窗口打印)。
3、银行缴款,获取“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和第四联
在获取到“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用户需在缴款有效期间(一般为30天)内执“缴款通知书”至用户选择的银行网点进行缴费,“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和第四联由用户选择的银行网点提供,其中第四联为用户的付款凭证(即发票)。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黔价费[2020]4号省质监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主体、对象、范畴、标准〔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
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三)收费范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名目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减免规定〔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那么、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平、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同意检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复检费。
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爱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能够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
汽车尾气排放工况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设备选购注意事项

事项1.简易瞬态工况法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及设备技术要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尾气排放)检测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而制定的要求,是属于环保性能方面的检测,其排放限值用测量方法是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的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08)第4。
1款有说明,“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第9.2款又指出,尾气污染物测量“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的相关规定进行”,这说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本质上是属于接受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项目。
汽车(在用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对点然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按《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GB 18285-2005)的规定,检测方法大体可分为不加载试验(怠速法、双怠速法)和加载试验(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柴油车按《车用压然式发动机和压然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测量排气烟度(现阶段采用的方法)及加载减速试验测量不透光烟度法;对于低速货车,尾气排放检测则应按照《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要求,采用滤纸式烟度计进行自由加速试验。
简易瞬态工况法汽车尾气排放宜在检测线设定的工位上(一般设在一工位,有利于尾气的排出)或专门设置的固定场所(检测量大的检测站有利于提高检测效率)进行检测,如果采用工况法,则需在专门尾气排放检测车间进行检测。
1.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尾气排放检测及设备技术要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尾气排放工况法检测,目前主要有瞬态工况法、稳态工况法(ASM)和简易瞬态工况法(VMAS)三种试验方法。
贵州地区开发变化改革委有关公布贵州地区政府定价的有关经营服务性

附件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规定执行。
3.本目录清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
授权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制定收
费标准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4.本目录清单之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按照《价格法》和《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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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交警总队
•【公布日期】2008.04.15
•【字号】黔价费[2008]74号
•【施行日期】200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交警总队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黔价费(2008)74号)
贵阳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交警支队: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的要求,为加强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新标准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先在贵阳市按照GB18285-2005、
GB3847-2005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社会化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再逐步在全省推行。
排气污染检测机构须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依
法取得省环保局的委托资质。
机动车年检时必须出具排气污染检测合格证明,凡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者不予进行其他安全性能检测。
贵阳市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二、社会化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其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为:轻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每次70元;中型汽车(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每次80元;大型汽车(最大总质量>10吨)每次100元。
对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车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不得再收其它费用。
三、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怠速法检测,其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由100元/车调整为90元/车。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年度检测的规定,对在规定检验周期内经简易工况法检测排气污染合格的机动车,不得再强制检测并收费。
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新车出厂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含免予排气污染检测),不得强制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机动车,接受排气污染检测和支付相关费用。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经有关企业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其费用由车主承担;复检不合格的,其维修费用和再次检测费用由维修企业负担,维修企业不得将这类费用转嫁给车主。
七、设施设备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获得省环保局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才能按以上规定收费。
八、收费单位应亮证收费,依法纳税,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服务内容、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
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08年4月28日起试行两年,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环保局
贵州省质监局
贵州省交警总队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