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

1.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没有赋予“法治”明确的定义,但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
而法治的具体实行,则也可以总结为:在立法方面,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在司法方面:1健全司法机构,2提出在法庭内部加强分工,3加强执法,裁决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在守法方面,普通平民要守法,执政人员更要守法。
2.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其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间的契约关系。
具体点说,从国家方面看,他要求人民整体拥有最大的权威和力量,要求个人有服从国家的精神赋予国家权力以“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如果有人不服从公意,全体可以迫使他服从。
从个人方面看,他认为经过社会契约,个人以道德的自由,社会的自由代替了天然的自由,并且获得了法律面前的平等。
既要求国家的整体权威性,又坚持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权利,显然他更强调个人与整体同一的一面。
3.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即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两相结合共同构成完整体系。
其特色是它可以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并不是说次要规则的重要意义不及主要规则,而主要是两者的关系而言的。
即主要关系是主要的,次要规则是依附或辅助主要规则。
基于主要规则的三种缺陷,哈特又设计了相应的三种补救规则,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其每一个补救方法都是以属于另外一种类型之规则的次级规则来补充科予义务的初级规则。
1.论述古典自然法学对西方民主,宪政发展的积极作用自然法的传统绵延千年而不绝,一方面是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传统具有连续性,民主、法治理论一脉相承并延续至今,这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后来也以自然法为支撑。
民主:自然法所表现的对正义的追求使自然法具有连续性在西方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法一直都是用以反抗独裁统治的利器,近代的自然法复兴也出现在德国纳粹的极权统治之时。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现代法学的演进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不仅是法律史上的一部分,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简要介绍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发展阶段。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中。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基础,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体现,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应当是合理的,符合道德的。
罗马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大全》为代表,这部法典成为了欧洲中世纪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基督教的兴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中世纪欧洲法律的主要来源,教廷法庭成为了当时最高的司法机构。
此外,中世纪的大学也培养了许多法学家,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人文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对古典文化的研究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开始重视对罗马法的研究,试图从中寻找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性化、制度化和正规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近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思想开始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
启蒙运动的法学家们强调法律应当是以理性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应当是对人的保护和限制的体现。
他们对自然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当代法学的发展离不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积淀,当代法学家们不断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试图构建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当代法学已经成为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法学家们正在探索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系,试图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西方法律思想史

导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探讨的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
制度史研究的是具体是在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而思想史研究的是人们对法律制度认识的发展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按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分为:(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正义、人治与法治、自然法、国家起源、政体分类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2)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神学法律、法律分类、自然法的理论和实在法的理论对后世有重要影响;中世纪晚期有了君主论和注释法学。
(3)近代的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的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是西方近代法律的基础;(4)19世纪的法学流派;(5)20世纪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
古希腊以其法律思想著名,古罗马以其法律制度闻名于世。
西塞罗则把希腊法律思想带入罗马。
正义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个人而言,一个人的理性能支配意志和欲望,此人便是正义的人;就一个国家来说。
每个国家都由国王、军人和劳动者构成,如果三个阶级能各尽其能、各尽其职,那国家就处于正义的状态。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中庸,他把正义分为普通正义和特殊正义,特殊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前者适用于后世的公法领域,后者适用契约、损害赔偿和法审判等司法领域。
人治和法治问题上,柏拉图欣赏哲学王的统治,即人治,晚年重视法律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反对人治。
法治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第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西方法律思想史

六、解读西方法律思想著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 首先,在解读西方法律思想著作时,应当 在时代背景和历史脉络中进行,而不能仅 仅蜗居在作者的文本之中。 • 其次,对思想家思想的解释,应当以保持 对思想家及其作品的敬畏为前提。
西方法律思想史 (绪论二)
一、发展阶段的基本划分 二、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习方法 四、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
四、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 其次,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了了解 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形成和特质。在前 面我们说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研究 对象是西方法律传统。了解和研究为什么 在西方形成了法治、权利、法律之下的自 由和法律的信仰等传统,以至于能够形成 现代化的西方法治国家。借以反思为什么 我们国家没有形成与西方相似的传统,并 且重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传统的特质和精 神,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和所谓的“优 劣”。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书的写法
• 最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第三种写法就是我们现 在国内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写作方式和方 法——名著提要式。这种写法使得西方法律思想, 主要是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学说和著述,呈现出 支离破碎的景象。更别希冀它能够关注西方整体 性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虽然这种写法存在诸多的 弊病和偏颇之处,但是它能够起到材料和知识积 累它们是只见树木,不见树 林),尤其是对不在西方传统之内的、又想学习 和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人来说,意义就更让人不 可忽视。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书的写法
• 当然选择不同的写作方式同时也表现了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不同理解。在笔者 看来,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写法: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书的写法
• 首先,按照笔者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理解,即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按照 时间和空间的存在模式,在思想(包括普通人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 度中去阐释西方法律传统和西方法律文化,而且应当在法律思想、法 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等实际存在的法律现象相互辉映的过程中,构筑西 方法律传统和阐释法律文化。这种写法的重点在于西方法律传统的构 筑和对西方法律文化的阐释,分析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特质。具体 包括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及其原因、发展及其过程中的作用因素、转 化及其原因,以及西方法律思想对法律传统形成的作用等。那么,西 方法律思想史不仅要关注法学家和思想家关于法律的思想,也要关注 普通平民对法律的看法和意识;不仅要关注著作中、学说中的思想, 也要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不仅要关注每个时期的 法律文化特质,更要关注西方整体的法律传统特征。因此,这种写法 主要关注西方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而不仅仅是有关法律思想的著作 和学说。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 古代 一 、 柏 拉图 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法的正义理论 1.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法律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时,才称得上正义。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3.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二)法治理论 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1.第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提出“依法治国”。 2.提出了政治权力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3.法律是把人拉往正义和真理的金质之力。
二 、 亚 里士多德 (一)正义理论 1.正义的分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2.衡平理念。 (二)法治理论 1.法治含义:(1)良法之治。其一,法律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其二,法律能促成合于善德和正义的政 体;其三,法律与自由相一致。(2)法的普遍遵守。执政者应受制于法律。 2.法治的理由。(1)法治是理性之治;(2)法治是众人之治;(3)法律具有稳定性。 3.加强立法的措施。(1)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详细研究国家的状况;(3)对公民特别是青 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 4.法律的分类。(1)基本法和非基本法。(2)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政体思想 1.政体的含义。 2.政体的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3.政体分类。正宗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相应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 政体。
西方法律思想史

反思
思想方法:
宗教——信仰——向善 宗教——信仰——向善 法律与宗教 哲学——思辨——明理 哲学——思辨——明理 法(律)哲学 哲学在于思辨(价值理性),而法律在于 实践(实践理性) 科学——验证——求真 科学——验证——求真 法律与真理, 法律实证主义
•
注意人物谱系,思想体系的传承,演化的 脉络
古希腊是欧洲乃至西方文明的发源地。西方政 古希腊是欧洲乃至西方文明的发源地。西方政 治法律思想最早发源于古希腊罗马。希腊人经由对 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所做的彻底且基本的分析而 成了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希腊思想家提出的一些 假设和结论因日后的经验和发现而未能经受时间的 考验,但是这些思想家用哲学的述语提出和讨论人 生基本问题的方法以及寻求 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进路的 方法,却可以说是持久有效 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弗里 德里希· 德里希·尼采就此提出的论断 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正确的,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 实际上是在不由自主地谈论 现在和过去” 现在和过去”。
•
二、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
西方最早的法律观
古希腊的地理版图十分破碎,除点缀在地中海广大区域中 的岛屿和沿海各城市外,唯一的一块大陆希腊也被纵横交 错的群山分割成一小块一小块的区域。除帖撒利亚盆地外, 几乎没有一块大一些的平原。在群山环抱的谷地,各自独 立互不统属的区域社会得以形成。在这样的地理条件下, 难以形成统一的政治中心,不易建立领土广大的中央集权 国家,古希腊的政治多元主义与此有关。 除了优良的海上通航通商条件外,希腊本土的矿产也比较 丰富,这对发展手工业十分有利。但是,对古代民族生存 至关重要的农业条件却很差。粮食的匮乏,一直是困扰希 腊人的严重问题。希腊对外大规模殖民,以及几次大规模 战争都与粮食有关。甚至买卖谷物都要由法律予以规定。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Arale)一、名词解释1、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而形成的文化区域主要指欧洲和北美的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理论法学学科。
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两大部分。
在研究室要注意阶级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的应用。
2、教父学:也叫教父哲学,是由奥古斯丁、安布罗斯和格雷戈里等一批基督教教父创立的。
它主要内容是创立和阐述基督教义、例如三位一体说、创世说、原罪说、天国报应说等。
这种学说在欧洲封建社会形成时期影响尤为显著。
3、新康德主义法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创立的。
它抛弃了康德法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和隐藏在唯心主义形式中的进步内容,而发挥了他的二元论和先验论。
他兜售唯心史观,否定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宣扬“法是不可违抗的共同意志”、“法的理想和正当法的原则”、“法决定经济生活”、“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等观点,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辩护,为巩固资本主义服务。
4、社会法学:又称“社会学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社会学”,是19世纪在社会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
认为法师一种社会现象,特别强调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和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强调法的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它的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以后又有英国的斯槟赛等人。
{社会法学派的价值观基本上是“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
社会法学是一个极不统一的法学流派,其内容分支很多,,大的方面可分为欧洲的社会法学(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和美洲的社会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
5、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是在19世纪下半叶处于极盛时代,到了20世纪,这种法学的研究方法基本上融进了启发的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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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王海山主讲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要准确理解这一点。
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
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
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
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
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
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
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
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
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
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
法国历史学家饶勒斯在分析大革命的原因时也说:“社会革命将并不仅仅依靠事物的力量来实现,它要依靠意识和意志的活力。
”马克思也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
”这也可以看作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意义,追踪事物的原因。
就思想史研究本身来说,它还包含着另一层意义,即探寻“价值”。
探讨世界的真理、价值和意义。
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更有意义。
如果说对原因的探讨是追溯过去的话,那么,这种对“价值”的探讨则将引领人们走向未来。
每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应该说都是有思想的。
但是,思想史所关注的思想并不是我们普通人的思想。
它毋宁说关注的是理论。
思想是存在于头脑中的,但是理论一般说来是形之以文字的。
因此,思想史研究的材料来源一般是思想家的论着。
就法的思想或者是观念而言,西方的法律观念经历了这样的一个变化过程: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社会法观念的演变,当然,这三种观念是渐次出现的,但并不是代替的关系,以至于形成现代西方法律观念三足鼎立的局面。
自然法观念的基本观点:(1)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因此,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其对人们行为的规定不能有悖于客观规律。
(2)法根源于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社会性和理性(自觉性)。
真正的法律或自然法应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或者说就是由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规律或行为准则,因此,它是“理性之光”,能照亮人的前进道路。
正因为如此,国家制定法应建立在理性意志的基础上,而不应是个人任性意志即私欲和成见的表现。
(3)法的功能和目的就在于实现正义。
所谓正义就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就是人人在社会中“得其所哉”,即享受到他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义务。
(4)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能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
必须对法做一种合道德性的评价。
“规则法”观念的主要观点:(1)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适当意义的法”不是什么自然法,而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法”。
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所以又叫“实在法”或“实证法”(positive law)。
至于其它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等,只是有比喻意义,有些则为“实在道德”。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rule of law)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所谓法律规则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对人的行为模式所作的带有普遍意义的明确规定。
它有固定的逻辑结构,能昭示人们于某一条件下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分析法学家们还详细论述了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的种类和结构,包括微观结构和宏观结构,即每一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每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则体系的结构。
(3)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是中性的,与价值无涉。
是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或者说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无必然的和内在的联系。
因此也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他们说,你不能因某一法律与道德相悖就否认它不是法律,由此他们提出“恶法亦法”的命题。
这就是说,法律不从属于政治或道德,它有自己的独立性,它应超脱于政治斗争,也不应受社会舆论的影响。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推理规则就可以很好地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享有任何的执法自由裁量权。
韦伯对此作了形象的概括,他说:“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活的法”观念的主要内容:“活的法”(living law 德文lebendes recht)又叫“行为中的法”(law in action)或“事实上的法”(law as fact)。
与之相对应的是“纸上的法”(law in paper),“本本上的法”(law in book)或“国家法”。
这个概念最初是由埃利希提出来的,后来由庞德、弗兰克等人作了进一步阐述,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扎根于社会之中,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
如埃利希说:“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在其它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2)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这种法律叫“活的法”。
所谓活的法指“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
”这就是说,活的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能建立秩序的法律。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在未对人的行为发生效力和未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发生作用前,只是一种纸上的东西,一种本本上的东西。
相反,非立法机关制定的,如法院审判案件中所形成的法律,即判例法,社会的风俗习惯,甚至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只要它们对社会秩序的形成起作用,就都是这种法律。
因此,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法并不是法律的主体和根本。
(3)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
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这个思想后来特别为社会法学中的法人类学家所发挥,他们提出了原始法、非国家法、世界法的概念。
(4)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法律是很复杂的,由多种要素构成,除了规则之外,还有原则、政策等。
(5)法律不仅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且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
在这种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具有意义。
正因为如此,社会法学派普遍重视法律的实现过程及其结果的研究,有个别学者甚至认为法律的实现过程,特别是法官的行为才是法律自身。
他们也不拒绝对法律的价值问题的研究,不否认法对实现正义的作用,虽然他们对正义等作了实证主义的解释。
4.如何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之“史”?历史常被喻为“长河”。
其实,河的长短是相对的,河的变迁是绝对的。
对历史学家而言,研究某一文明或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历史时期的确定从属于历史变迁的分析。
对法(包括在一定文明或社会里的实证法与具有不同时代含义的自然法)发展史的研究建立在历史学的基础上。
法哲学属于意识形态,它的发展取决于思考对象的发展,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在西方文明史上,约公元前1500年;克里特岛上的米诺文明传入一衣带水的希腊半岛,演进为迈锡尼文明。
随后,古希腊城邦制度逐渐形成。
公元前338年至公元200年左右,随着古希腊城邦制度无可挽回的衰落和意大利半岛上古罗马共和国的崛起,希腊文明演变为希腊——罗马文明。
476年以后,西方文明在历史变迁中,既包容了欧洲大陆的日耳曼文化,又分化出拜古庭文化。
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以及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揭开了现代西方文明史的序幕。
大致说来,西方文明史可分为古代(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467年)、中世纪(467年至1500年)、现代法三个发展时期。
由此再决定,西方法哲学史同样包括古代、中世纪和现代三大时期。
现代,我们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自由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阶段。
西方法哲学史与西方文明史以及法制史并行不悖,但有意识形态发展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从古希腊到德国古典哲学时期的西方法哲学具有不同程度的形而上学特点,或者说,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西方法哲学表现为不同形式的自然法或二元论法哲学,所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法应该是什么”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西方法哲学,或者说从边沁到凯尔森的西方法哲学以非形而上学为主要特征。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在较早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从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两个方面向传统的自然法哲学提出了挑战。
严格的实证主义法学只回答“法是什么”接着,在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
如果说边沁、奥斯丁抨击的对象主要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哲学,那么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则是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基础上产生的。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在欧洲大陆,首先兴起了法社会学思潮,并波及到北美,而后又出现了继承实证主义法学路线的“纯粹法学”;在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氛围与大西洋彼岸的法社会学的影响,造就了美国的法哲学——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和弗兰克等人的现实主义法学。
综上,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很难用形式逻辑加以定义。
总的说来,这一概念包含四个基本内涵要素:西方、法律、思想、史。
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法学关注的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法律现实。
我们的法学关注的是包括我们的法律制度在内的我们的社会现实。